德国股份法论文-王昭

德国股份法论文-王昭

导读:本文包含了德国股份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监事会,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类型化

德国股份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昭[1](2012)在《监事会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类型化研究——以《德国股份法》为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采取叁元模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为公司的运营提供有效率的保障。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并维护着公司的合法利益。但是,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监督权,尤其是诉权监督规定存在模糊、责任机制缺位、可操作性差的缺点,笔者试图借鉴《德国股份法》的规定,从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类型化的角度对我国监事会诉权机制的构建献计献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03期)

王彦明[2](2008)在《公司增资中股东新股认购权排除制度研究——以德国股份法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的新股认购权是其成员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司原股东有权获得与其原持股比例相对应的新股份,借此能够有效防止特定股东因增资而丧失其对公司的支配力和影响力。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股东新股认购权是可以排除的。股东新股认购权排除应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德国股份法及其法院判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一系列有关认股权排除要件的制度和规则,确认股东认购权的排除应基于公司利益,且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利益对比的均衡性,该制度规则对我国现阶段公司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08年02期)

王彦明[3](2005)在《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基于德国股份法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大会决议可能存在着形式方面或者实质方面的瑕疵,德国法将瑕疵决议分为不生效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非决议四种形式,这些瑕疵决议将导致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5年04期)

胡晓静[4](2005)在《实践《公司治理规则》的法律途径——论修订后的《德国股份法》第161条》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公司治理结构规则》以后,很多国家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治理规则。德国不仅制定了《公司治理规则》,而且通过对《股份法》的修订,从法律的角度强化上市公司对公司治理规则的遵行,以期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5年04期)

钱玉林[5](2002)在《股东质询权与董事会的说明义务——《德国股份法》第131条之介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法以“所有与经营相分离”为原则 ,在削弱股东会权力的基础上 ,将公司经营的控制权集中于董事会。这样 ,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股东会与董事会对公司经营信息掌握不对称 ,董事会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侵蚀股东权利的现象。为此 ,《德国股份法》创设了股东质询权与(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02年04期)

德国股份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东的新股认购权是其成员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司原股东有权获得与其原持股比例相对应的新股份,借此能够有效防止特定股东因增资而丧失其对公司的支配力和影响力。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股东新股认购权是可以排除的。股东新股认购权排除应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德国股份法及其法院判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一系列有关认股权排除要件的制度和规则,确认股东认购权的排除应基于公司利益,且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利益对比的均衡性,该制度规则对我国现阶段公司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德国股份法论文参考文献

[1].王昭.监事会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类型化研究——以《德国股份法》为鉴[J].法制与社会.2012

[2].王彦明.公司增资中股东新股认购权排除制度研究——以德国股份法为研究视角[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

[3].王彦明.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基于德国股份法的研究[J].当代法学.2005

[4].胡晓静.实践《公司治理规则》的法律途径——论修订后的《德国股份法》第161条[J].当代法学.2005

[5].钱玉林.股东质询权与董事会的说明义务——《德国股份法》第131条之介评[J].法学杂志.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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