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制论文-宋姣,夏令蓝

行政规制论文-宋姣,夏令蓝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网络直播,行政规制,监管体系

行政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宋姣,夏令蓝[1](2019)在《网络直播的行政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直播行业应纳入法律框架下进行监管,基于网络直播本身的特殊性,刑法和民商法等部门法还不足以完全实现监管目标,灵活、主动的行政规制可以作为监管体系的必要补充。但同时,行政规制本身还存在执法依据分散、执法手段单一等不足,还需要结合网络直播的行业特点,夯实行政规制的基础理论,集中设置行政规制的法律体系,探索刚柔相济的行政规制措施。(本文来源于《传媒》期刊2019年20期)

石露[2](2019)在《论“微商”的行政规制——基于“登记准入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支流,近些年微商以其准入门槛低、见利快等优势和特点吸引了很多人加入,然而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却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问题的出现,可谓是乱象丛生。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能够对微商发挥规制作用的法律少之又少,2019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虽将微商纳入了监管范围,但就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却并不乐观,而《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又属于事后救济法,无法在事前给予消费者保护,再加上微商从业者本身在法律上的主体身份并不明确,即使是寻求事后救济也是困难重重。微商行业如此难以规范,笔者认为究其根本是由于"登记准入制度"难以落实,然而,微商非法外之地,需终结其野蛮生长,作为市场资源配置当中"看得见的手",政府应如何从行政规制的角度帮助这一新型经济形态健康的发展呢?本文就将立足于如何运用用行政手段推进"登记准入制度"的实施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系列的探讨。(本文来源于《统计与管理》期刊2019年06期)

白云锋[3](2019)在《“互联网+”时代的行政规制图景——基于237份网约车规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典型的新经济业态,"互联网+"时代的行政规制图景首次较为完整地在网约车规制中得以展示,这为后来的"互联网+"经济业态的规制提供了经验与教训。形式上看,"互联网+"时代的行政规制开始迈向多部门的联合规制,但并未发生公私合作治理的明显转向;政府对新业态的规制反应期随着规制能力的提高而逐步缩短;地域之间行政规制进程呈现出同步性与扁平化的趋势,基于市场成熟度的传统规制进程展开逻辑有待重塑。实质上看,以平台为中心的责任分配模式呈现出"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中心化规制结构;城市人民政府成为"互联网+"时代重要的规制政策输出源,需厘清其不同层级的立法权限;适用中的"玻璃门"现象与空置现象要求处理好"互联网+"业态规制中新旧规则之间的偏好与衔接问题。(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魏波,刘晓昊[4](2019)在《个人信息数据网络收集与管理的行政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执法是守法的必要措施,行政规制体现法治水平与执法能力。个人信息数据收集乱象在网络空间领域成为常态,严重影响着互联网生态与个人信息安全。文章通过重点剖析互联网产品的数据收集乱象,从行政角度探讨了国有电信企业在数据治理领域的缺位问题,提出了信息数据管理的行政创制构想。文章还对当前行政试点大数据管理局的职能缺陷和空白进行了剖析,并依托正在起草研究的《信息安全法》立法规划,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收集与管理的行政规制进行探究。(本文来源于《网络空间安全》期刊2019年05期)

翟奕婷[5](2019)在《我国网约车行政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引发了各个领域的快速变革,网约车就是典型一例,短短数年时间,网约车以其便捷性、低价位、多选择等特性改变了大多数人的出行方式,也借此挤占了原有的出租车等交通领域的市场份额。但是,对于网约车这一类新兴事物,政府监管举措显然有些滞后,立法方面的不确定以及地方行政规制手段的差异性导致目前国内对于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问题的争议不断,这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规制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本文主要通过了解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中央和地方关于网约车的行政立法体系,以及目前行政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新加坡和英国对于网约车的有效监管措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我国完善网约车行政规制机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约车的发展现状以及共享经济带来的巨大影响;第二部分,研究分析我国对于网约车立法规制现状。从中央到地方分别分析论证,并指出其现存问题;第叁部分,指出我国对网约车的行政监管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由于我国的网约车行业从2013年至今短短六年时间尚还处在起步阶段,而国内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于网约车准入模式和行政监管方式的选择上,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行政监管的困境等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从行政立法规制和行政监管规制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网约车行业行政规制机制的建议,保障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王敏[6](2019)在《“网台同标”行政规制问题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1月27日,全国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针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进行部署并要求落实。会议强调要统筹管理网上网下视听节目,两者要求统一标准,遏制高价片酬、过度娱乐化等不良现象。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将严把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关、导向关,人员与片酬都会得到监管与治理,网络视听节目将从疯狂的"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化发展。(本文来源于《青年》期刊2019年11期)

周苏湘[7](2019)在《当前网约车行政规制的局限与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约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近来层出不穷,引发社会舆论广泛讨论。考察已有的行政规制,可以发现其存在正当性缺失、扼杀经济活力以及规制效用不足的局限,究其原因是目前网约车行政规制出现各监管阶段规制力度分配不均,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协同治理以及成熟的制约关系。宜以效益价值为规制价值依归,均衡各监管阶段的规制力度,加强事中监管力度,实行"等距离执法"方式,在事后监管阶段尽快落实全国层面的网约车司机信用系统,并构建包含第叁方组织的监督结构,实现有效规制。(本文来源于《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唐安然[8](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行政规制的域外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不断发展,中央和地方均发布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的规范性文件,但就自动驾驶汽车的其他方面的规制依然缺失。美国《自动驾驶法案》具有先行性和前瞻性,涵盖了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行政规制缺失的部分内容,尤其就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隐私保护作出了合理安排,能够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行政规制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许蕊芳[9](2019)在《网络慈善组织的行政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作用越来越广泛,“互联网+”计划推动网络与慈善组织的加速融合并助推其升级,成为一种新型的发展形态。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网络慈善组织的地位逐渐凸显,但与网络慈善组织繁荣发展相伴的,则是不同网络慈善组织乱象的产生,公信力不断被公众拷问、规制制度缺失等。而面对这些大量问题,不是网络慈善组织自身可以化解的,当然需要来自外部力量的规制,其中行政规制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行政规制的核心价值体现在,解决“政府该管哪些事、究竟应该怎样管”的问题,不断成为现代政府运行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后,虽对慈善领域的很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解决,但并未针对网络慈善组织及其网络慈善活动进行相应规定,只是简单带过。网络慈善组织的行政规制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行政规制主体的界定模糊、行政规制方式主要以强制性规制为主、慈善信息披露制度缺陷、以及评估机制存在局限性等等。因此,要在其基础上,选取英国、美国、加拿大作为深入考察研究的特殊对象,对基础理论知识、基本制度构架以及相应的发展经验作以有针对性的比较探讨,依据“谁来规制——对谁规制——怎样规制”的思路展开具体分析,进而提出适合我国现实发展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有效建议,促进我国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方面的完善和发展。(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4-01)

陈秀萍,王妮[10](2019)在《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共享单车在缓解交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诸多的管理问题,暴露了政府在行政规制方面存在着未建立准入机制、总量规模未有效调控、行政执法难度较大、金融行政规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构建车辆投放机制、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完善金融行政规制以构建和完善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共享单车目前所面临的挑战,正是优胜劣汰的历史进程中必经的一环。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共享单车目前存在的乱象就否定了其本身的价值。(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行政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支流,近些年微商以其准入门槛低、见利快等优势和特点吸引了很多人加入,然而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却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问题的出现,可谓是乱象丛生。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能够对微商发挥规制作用的法律少之又少,2019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虽将微商纳入了监管范围,但就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却并不乐观,而《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又属于事后救济法,无法在事前给予消费者保护,再加上微商从业者本身在法律上的主体身份并不明确,即使是寻求事后救济也是困难重重。微商行业如此难以规范,笔者认为究其根本是由于"登记准入制度"难以落实,然而,微商非法外之地,需终结其野蛮生长,作为市场资源配置当中"看得见的手",政府应如何从行政规制的角度帮助这一新型经济形态健康的发展呢?本文就将立足于如何运用用行政手段推进"登记准入制度"的实施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系列的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1].宋姣,夏令蓝.网络直播的行政规制研究[J].传媒.2019

[2].石露.论“微商”的行政规制——基于“登记准入制度”的思考[J].统计与管理.2019

[3].白云锋.“互联网+”时代的行政规制图景——基于237份网约车规范的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9

[4].魏波,刘晓昊.个人信息数据网络收集与管理的行政规制[J].网络空间安全.2019

[5].翟奕婷.我国网约车行政规制研究[D].新疆大学.2019

[6].王敏.“网台同标”行政规制问题思考[J].青年.2019

[7].周苏湘.当前网约车行政规制的局限与转型[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唐安然.自动驾驶汽车行政规制的域外借鉴[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9].许蕊芳.网络慈善组织的行政规制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10].陈秀萍,王妮.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探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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