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裸的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互联网,校园贷,女大学生,风险控制
裸的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戴云晶[1](2019)在《基于互联网女大学生裸贷行为分析及风险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学生可以借助网络获取各种资源。在获取资源的同时也伴随着金融、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风险。越来越多的女大学生因经济水平与生活追求的不平衡,走上了极端的校园贷。本研究通过各方问卷调查及数据分析,查阅近年相关网贷案件,分析女大学生在互联网发达的情况下,为何走入"裸贷"的歧途,并对该种行为提出相关的风险控制、防范措施。(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06期)
唐训进[2](2019)在《网络裸聊行为定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裸聊行为是从社会事件中被人们直接引用过来的概念。自2005年张某的网络裸聊行为被北京市检察机关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后又撤诉,2006年浙江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方某定罪处罚后,理论与实务界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网络裸聊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为了排除网络裸聊行为的非罪部分并解决网络裸聊行为的定罪难题,有必要讨论网络裸聊行为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网络裸聊行为概念的准确界定是刑法定性的前提。网络裸聊行为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释,从广义上,网络裸聊行为是指一切在网上裸露身体进行聊天的行为。狭义上网络裸聊行为指参与网络裸聊行为的双方单向或双向裸露身体(必须要裸露生殖器)并且做出各种各样淫秽的声音及动作以刺激对方性欲的行为。网络裸聊行为的本质属性是淫秽性,只有淫秽性才具有定罪的价值。网络裸聊行为的种类主要分为叁种,根据参与网络裸聊行为人的双方人数不同可分为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一对多式网络裸聊行为、聚众式网络裸聊行为;根据网络裸聊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分为有组织与无组织;根据网络裸聊行为是否涉及金钱交易可分为有偿与无偿等等。网络裸聊行为是虚拟性行为中的一种,虚拟性行为还包括以虚拟人物作为性的源发物挑逗行为人的行为;网络直播色情行为是网络裸聊行为的一种,主播与观众之间的单向性与部分网络裸聊行为人之间的双向性没有本质区别;网络裸聊行为与卖淫行为都涉及金钱买卖,但是根据刑法的条文目的以及法定刑的配置能认定网络裸聊行为不是卖淫行为。网络裸聊行为侵害法益,但是网络裸聊行为侵害的并不是单一法益,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总结与分析,网络裸聊行为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社会性秩序。刑法具有道德性格,虽然刑法制定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道德,但是道德也应是刑法所维护的重要任务,所以性道德也是法益。在法益保护原则的指导下,对网络裸聊行为涉及的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首先,网络裸聊行为并不是一个纯粹实行行为,网络裸聊行为也并不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其次,网络裸聊行为符合聚众、空间、淫乱3个要素构成聚众淫乱罪;网络裸聊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网络裸聊行为符合组织行为、淫秽表演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网络裸聊行为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网络裸聊行为涉及的具体罪名也不尽相同,并且罪名之间还存在各种差异,所以有必要予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当然,为了有利于理论与实务对各种行为的定性,不同类型网络裸聊行为的形式责任分别为:第一,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人。有组织的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无组织的无偿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组织的有偿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一对多式有偿网络裸聊行为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对多式网络裸聊行为,组织者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表演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叁,聚众式网络裸聊行为在不同情形下,行为人或者组织者构成聚众淫乱罪一罪或聚众淫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涉及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裸聊行为人还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8)
陈益民[3](2019)在《论网络裸聊行为的刑事制裁》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传统犯罪也搭上了网络技术的“快车”不断创新模式,网络裸聊就是一种典型的新行为。裸聊之所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侵害社会风化类犯罪,主要是其具有特定私密性、网络虚拟性与跨地域性、强渗透性及互动性等特征,融合了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特点。如何运用刑法对裸聊行为进行处罚并非易事。通过对诸多裸聊案例的归纳总结,我们发现对于该种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其具体的实施目的、表现方式、危害后果等进行区别对待。总体而言,裸聊行为可以参与人数与表现形式为标准被分为叁种类型,即“一对一”裸聊、“一对多”裸聊和“群体性”裸聊。在第一种类型中,行为人动机往往比较单纯,且具有较强封闭性,通常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一对一”裸聊情形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内容。第二、叁种类型的裸聊行为则具有一定公开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理应作为犯罪处理。除了网络裸聊行为具有多发性和极强社会危害性之外,现行刑法规制下的缺漏是我们建议将裸聊行为单独入罪的重要原因。尽管特定情形下的网络裸聊仍有归罪可能,如行为人传播从裸聊过程中获取的视频图片等淫秽资料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需要强调的是,在分析不同罪名的关键认定要件后,我们发现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等均无法与一般情形下的网络裸聊行为的要件和特点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契合:在即时通讯工具中看到的色情信息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网络裸聊行为中可能存在组织者,但只是少部分人和少部分情况,我们不能将普通的裸聊行为参与人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中的组织者加以处罚;虽然一对多式和群体性裸聊中的参与人数较多,但他们并不在同一物理空间中实施现实的淫乱活动,故不能强行以聚众淫乱罪对网络裸聊行为进行定性。尽管特定情形下的网络裸聊行为在现行刑法框架下具有归罪可能,但就通常情况中的裸聊行为而言,最理想的刑事制裁措施是在刑法中专设网络裸聊罪。它具有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该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裸聊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既包括社会的善良风俗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包括国家的公共管理秩序。裸聊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自然人借助网络通道,以各种即时聊天软件、网络直播平台或者是网页为媒介,实施了展示主要性器官给他人观看,同时往往伴以自慰或其它性动作并配以带有淫秽信息的言语与他人进行交流的行为,并产生了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破坏家庭和谐、败坏社会风气、诱发其他犯罪等严重危害后果。我们在思考如何对网络裸聊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时还需注意几个问题,即应对几种特殊的网络裸聊情形予以排除。同时,要明确裸聊行为定罪处罚的标准和构成竞合犯时的处理,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此外,在刑法主刑中增设财产刑,可将之作为打击网络裸聊犯罪的一项重要手段,既能惩罚已经实施裸聊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主体,也能有效警戒潜在行为人。(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郑清朝[4](2018)在《“裸贷”行为的刑法规制及罪名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在优化了金融市场结构、创新了金融产品种类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大学校园出现的“裸贷”现象,备受社会关注。从行为性质来看,“裸贷”存在触犯刑法的风险。一、“裸贷”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类型所谓“裸贷(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8-12-20)
贺武华,贾晓宇[5](2018)在《教育失范行为的网络舆论及其治理——以校园“裸贷”事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秩序和规范是开展教育活动的基本遵循,在纷繁复杂的信息时代和网络环境中,大学生的行为越发呈现多变性和不稳定性的特征。以校园"裸贷"事件管窥,公众对教育失范行为的网络舆论演变呈现出"先情后理"的变化趋势且在认知过程中形成了迭加效应、马太效应、自我异化等叁大偏差。教育失范行为的网络治理应推进规则的制度化建设、开展专项教育整治行动、提升大学生理性认知能力并回归常识落实"叁观"教育。(本文来源于《教育发展研究》期刊2018年17期)
陈月球,陈岸涛[6](2018)在《女大学生“裸贷”行为的道德成因》一文中研究指出从道德层面来分析,女大学生的"裸贷"行为是缺乏道德认知的。从道德成因来分析,是女大学生的道德行为心理机制出现异常,并表现为"需要—动机结构畸形"、"抗诱惑力—挫折耐受力结构病变"、"自我评价—自省结构缺失"等3个方面。深层原因则是部分女大学生的价值观和幸福观出现了偏差。这应该通过思想教育和道德实践予以纠正。(本文来源于《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张小宁[7](2018)在《“裸的行为论”与犯罪论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阶层式犯罪论体系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从认定犯罪的顺序上可以看出,行为应当是贯穿于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要素,独立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责任,作为一个单元位于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最前端。采纳这种体系的理论被称为"裸的行为论"。关于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关系,存在"分离说"与"一体说"之争,鉴于违法性阶段只有违法性阻却事由,所以"一体说"的理论优势更为明显。除此之外,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故意过失二分法的犯罪论体系以及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论体系都存在较大的弊端。因此,"行为·不法·责任"体系更具合理性。(本文来源于《东岳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陈文昊[8](2017)在《“裸”行为概念之提倡——从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关于行为要素的争论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要素在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下的意涵有所不同,前者偏向存在论上的自然行为,后者偏向于规范意义上的社会行为。以此为基点,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在"对物防卫"的认可与否以及"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取舍上采取不同的态度。采取存在论意义上的、客观中立的、未定型的"裸"的行为更符合刑法行为视角的立场。"有害性"、"有意性"都不是行为的要素,应当将主观要素与价值判断从行为的考量中剔除出去。这样的行为观对于"对物防卫"的主张与过失共同犯罪的证立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5期)
唐欢[9](2017)在《胁迫“网络裸聊”行为的刑法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裸聊”是互联网时代的低俗文化现象,这种夹杂牟利目的和性欲念行为的法律性质曾经引发社会热议。胁迫他人“网络裸聊”的不法性质虽已达成共识,应否或如何予以刑法评价,学界却莫衷一是。与在传统物理空间基于性欲念的强迫他人与自己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相比,发生在虚拟网络空间的胁迫究竟能够产生多大的心理强制,网络上隔空展示身体的行为令行为人有多大程度的被害感,如何在网络空间理解刑法第237条之猥亵涵义,都是刑事司法实践遇到的须予认真解答的问题。此外,无论在现实空间还是网络空间,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他人与猥亵儿童的年龄界限亦须给出清晰结论。为此,笔者选择自己承办的一起刑事案件,针对上述问题展开探讨。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案由、案情。被告人沈某在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分别采取利用他人隐私信息、伪造他人裸照、冒充警察调查强奸案等手段,先后要求四名未成年女性、一名未成年男性进行一对一、二对一的网络裸聊,满足自己的性欲求。第二部分,简要归纳侦诉辩审四方对该案件性质的不同意见。由此引出叁个须予后续展开讨论的问题。首先,侦诉部门中有人主张沈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受害人包括年龄13岁的文某某、游某和刘某某),应按数罪起诉;其次,侦诉部门中有人主张沈某构成一罪。由于女性受害人都已满12周岁,沈某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多次多人情节用于抬升法定刑等级,胁迫刘某某(男)参与裸聊的行为因无对应的罪刑规范而不予入罪;再次,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沈某不构成犯罪,参与人在裸聊中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其意志受胁迫的指控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第叁部分,展开相关法理分析,这是全文讨论的重点。首先,界定“网络裸聊”和胁迫“网络裸聊”的社会学和法学概念及特征,“网络裸聊”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利用互联网通过视频交流方式进行淫秽色情的活动,胁迫“网络裸聊”指至少裸聊参与人之一对其他参与人施予心理强制且已产生效果,前者在受特定意志支配和公共空间淫乱可能入罪,后者则通常会被刑法评价。其次,分析胁迫“网络裸聊”参与者有无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存在意志不自由的状态,从胁迫内容、受胁迫者的辩认和控制能力入手,综合评判参与者心理受强制的程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刑法相关罪名体系,分析受害人年龄、性别对罪质的影响讨论,区别此罪与彼罪,确定罪数。再次,从胁迫行为的次数、胁迫内容和胁迫参与者的人数,综合判断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通过以量定质,最终确定是否定罪。第四部分:本案结论和延展性思考,首先,确认沈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基于保护目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儿童。其次,延展讨论在原刑法框架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同途径。最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强制猥亵与侮辱对象不同带来的困惑。(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9-17)
蔡士林[10](2017)在《“裸贷”行为刑法评价的正本清源》一文中研究指出"去中心化"思维模式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迅速扩张,各种借贷工具随之而来,"裸贷"便是此种背景下的产物。如何从刑法的角度去评价"裸贷"成为关键问题,而这一切需要梳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样态分析,不难发现借贷宝与各方成立居间关系,出借人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至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强奸罪需要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裸的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网络裸聊行为是从社会事件中被人们直接引用过来的概念。自2005年张某的网络裸聊行为被北京市检察机关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后又撤诉,2006年浙江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方某定罪处罚后,理论与实务界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网络裸聊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为了排除网络裸聊行为的非罪部分并解决网络裸聊行为的定罪难题,有必要讨论网络裸聊行为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网络裸聊行为概念的准确界定是刑法定性的前提。网络裸聊行为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释,从广义上,网络裸聊行为是指一切在网上裸露身体进行聊天的行为。狭义上网络裸聊行为指参与网络裸聊行为的双方单向或双向裸露身体(必须要裸露生殖器)并且做出各种各样淫秽的声音及动作以刺激对方性欲的行为。网络裸聊行为的本质属性是淫秽性,只有淫秽性才具有定罪的价值。网络裸聊行为的种类主要分为叁种,根据参与网络裸聊行为人的双方人数不同可分为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一对多式网络裸聊行为、聚众式网络裸聊行为;根据网络裸聊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分为有组织与无组织;根据网络裸聊行为是否涉及金钱交易可分为有偿与无偿等等。网络裸聊行为是虚拟性行为中的一种,虚拟性行为还包括以虚拟人物作为性的源发物挑逗行为人的行为;网络直播色情行为是网络裸聊行为的一种,主播与观众之间的单向性与部分网络裸聊行为人之间的双向性没有本质区别;网络裸聊行为与卖淫行为都涉及金钱买卖,但是根据刑法的条文目的以及法定刑的配置能认定网络裸聊行为不是卖淫行为。网络裸聊行为侵害法益,但是网络裸聊行为侵害的并不是单一法益,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总结与分析,网络裸聊行为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社会性秩序。刑法具有道德性格,虽然刑法制定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道德,但是道德也应是刑法所维护的重要任务,所以性道德也是法益。在法益保护原则的指导下,对网络裸聊行为涉及的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首先,网络裸聊行为并不是一个纯粹实行行为,网络裸聊行为也并不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其次,网络裸聊行为符合聚众、空间、淫乱3个要素构成聚众淫乱罪;网络裸聊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网络裸聊行为符合组织行为、淫秽表演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网络裸聊行为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网络裸聊行为涉及的具体罪名也不尽相同,并且罪名之间还存在各种差异,所以有必要予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当然,为了有利于理论与实务对各种行为的定性,不同类型网络裸聊行为的形式责任分别为:第一,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人。有组织的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无组织的无偿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组织的有偿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一对多式有偿网络裸聊行为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对多式网络裸聊行为,组织者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表演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叁,聚众式网络裸聊行为在不同情形下,行为人或者组织者构成聚众淫乱罪一罪或聚众淫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涉及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裸聊行为人还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裸的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戴云晶.基于互联网女大学生裸贷行为分析及风险控制研究[J].河北企业.2019
[2].唐训进.网络裸聊行为定罪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3].陈益民.论网络裸聊行为的刑事制裁[D].华中师范大学.2019
[4].郑清朝.“裸贷”行为的刑法规制及罪名选择[N].河南法制报.2018
[5].贺武华,贾晓宇.教育失范行为的网络舆论及其治理——以校园“裸贷”事件为例[J].教育发展研究.2018
[6].陈月球,陈岸涛.女大学生“裸贷”行为的道德成因[J].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8
[7].张小宁.“裸的行为论”与犯罪论体系[J].东岳论丛.2018
[8].陈文昊.“裸”行为概念之提倡——从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关于行为要素的争论谈起[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9].唐欢.胁迫“网络裸聊”行为的刑法性质[D].西南政法大学.2017
[10].蔡士林.“裸贷”行为刑法评价的正本清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