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权益纠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股东名册,股东名簿
股东权益纠纷论文文献综述
金娟,余骁[1](2016)在《从一起股权转让纠纷透视农商银行股东权益确认的法律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非上市农商银行应了解股东权益确认难背后的法律风险,通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域内产权交易所合作等方式,防范股权转让纠纷等一系列潜在风险为适应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环境,近年来,改制为农商银行已成为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改制后,农商银行的性质既是现代化法人治理模式下的金融机构,受金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制约,又属于公司法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治理方式受到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也正因为农商银(本文来源于《中国农村金融》期刊2016年24期)
贾明军,蓝艳[2](2014)在《离婚纠纷中的股东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离婚,就意味着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随着时代的发展,除了传统的房产、存款等财产外,富裕人群中夫妻一方拥有企业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股东权益逐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涉及到股权纠纷的离婚案件中,往往持股方为男方,这意味着绝(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4-03-03)
程敏[3](2013)在《公司僵局中的股权强制转让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二人以上。该规定直接造成了在法律实践中大量小公司的存在,并且由于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变化,这些小公司很容易陷入经营困境和决策僵局,而这种僵局依靠当时的公司法很难解决,往往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途径。现行《公司法》规定,当有限公司出现僵局时可以通过解散公司这一途径进行解决。但是公司出现僵局即解散公司不仅代价高而且实际效果不佳。在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选择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彻底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打破公司僵局。由于当前的《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状态下股权转让进行强制性规定,造成实际操作条件苛刻、时效性难以保证等现象。因此,对有限公司僵局中的股权强制转让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具有非常切实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理论构架,比较和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股权强制收购制度,分析了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概念及释义、我国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法理基础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第二部分着重从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现状、股权强制收购制度比较优势两个方面对我国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设计背景进行梳理;第叁部分对我国股权强制制度进行制度构建,分别从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适用条件、诉讼问题、股权价格的确定以及与公司法相关制度的衔接四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和构建。从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成果来看,在探寻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初期,无不将公司司法解散作为打破僵局重要手段。然而,公司司法解散由于其本身过于激烈,社会成本较高等缺陷,使其无法单独承担起打破公司僵局的重任,其角色逐渐回归于打破公司僵局最后的手段上来。探寻一种更加经济、更加合理、更加适宜的制度就愈发紧迫。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结合了当前的司法实践分析有限公司僵局的概念以及主要形成因素,列举理论和实践中破解公司僵局的四种方法及各自的优劣势,进一步阐述强制股权转让在应对公司僵局的独到之处及不足,在研究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力争探讨出一条既能保障股东的权益又能维护市场经济主体健康发展的道路。(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3-10-01)
臧玉艳,陈家强[4](2012)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两个问题——从一起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引出的课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投资数百万入股,未办手续竟落空。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区分出资入股与其他投资行为?可以说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与难点。本文试从一案例出发,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和较易混淆的出资入股与合作投资的关系,以期明确股东资格的准确认定。(本文来源于《今日中国论坛》期刊2012年12期)
许洁[5](2010)在《中储股份合同纠纷案未了 欲继续上诉维护股东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储股份官司缠身近2年仍未平息。 近日,中储股份公告称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对其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以下简称金桥支行)、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航公司)和张晓勇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做(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0-01-18)
刘贵祥[6](2009)在《关于侵害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权益纠纷及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侵害股东权益大体可以区分为两类:一是以欺诈手段使实际投资人丧失股东资格或不能取得合法的股东地位;二是侵犯股东的知情权、盈余分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益。因后者与内资公司侵犯股东权益纠纷无实质区别,此处不作赘述。就前者而言,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实际投资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9-11-19)
范述喜,龙正林[7](2009)在《对一起侵害法人财产和股东权益纠纷案的法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贵阳西南工具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梁丽玲、王承忠诉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法人财产和股东权益一案,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原告败诉并撤消一审判决而告终。但有关本案谁是谁非的争论并未停息。被告贵航集团公司是否拥有原西南工具厂在西工服务公司的股权,是本案的关键问题。由于一、二审法院对该问题的不同认识,导致得出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为了弄清楚本案的这一关键问题,笔者将主要对股权及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和理论进行解读并就本案提几点见解,以期引起同仁对本案存在的法律问题予以深入的探讨。(本文来源于《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期刊2009-10-01)
阮修星[8](2009)在《投资7000万污水厂缘何被迫闲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广东惠州威龙伊高水务公司负责人向本报反映,称其投资数千万元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由于项目控制主体广东省惠州市仲恺管委会未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建成9个多月的污水厂不能转入商业运营,公司每个月承受100多万元的损失。而项目控制主体广东惠州仲恺管委会(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09-05-31)
王玉兰[9](2008)在《浅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纠纷及其救济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但因为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股东权益纠纷仍层出不穷。本文阐述了股东权益纠纷及其救济机制,并指出了我国公司法的不足之处。(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08年29期)
张恋华,胡铁红,沙洵[10](2008)在《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冲突问题研究 兼评一则股东权益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41万元,由49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006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超过表决权2/3的多数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之后,原告童某等13个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该决议无效。其中争议的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以下四项:(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8年09期)
股东权益纠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夫妻离婚,就意味着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随着时代的发展,除了传统的房产、存款等财产外,富裕人群中夫妻一方拥有企业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股东权益逐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涉及到股权纠纷的离婚案件中,往往持股方为男方,这意味着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权益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1].金娟,余骁.从一起股权转让纠纷透视农商银行股东权益确认的法律困境[J].中国农村金融.2016
[2].贾明军,蓝艳.离婚纠纷中的股东权益[N].上海法治报.2014
[3].程敏.公司僵局中的股权强制转让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4].臧玉艳,陈家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两个问题——从一起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引出的课题[J].今日中国论坛.2012
[5].许洁.中储股份合同纠纷案未了欲继续上诉维护股东权益[N].证券日报.2010
[6].刘贵祥.关于侵害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权益纠纷及相关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9
[7].范述喜,龙正林.对一起侵害法人财产和股东权益纠纷案的法律评析[C].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9
[8].阮修星.投资7000万污水厂缘何被迫闲置[N].中华工商时报.2009
[9].王玉兰.浅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纠纷及其救济机制[J].商场现代化.2008
[10].张恋华,胡铁红,沙洵.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冲突问题研究兼评一则股东权益纠纷案[J].法律适用.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