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论文-黄冬明

罪刑相适应原则论文-黄冬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濒危植物,珍稀植物制品,CITES,法律适用

罪刑相适应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黄冬明[1](2019)在《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走私CITES公约附录濒危植物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珍贵植物养殖热潮逐渐兴起,其中,一些"骨灰级"玩家对来自境外的濒危物种孜孜以求,有的不惜铤而走险利用多种方式走私濒危物种入境。从海关缉私部门近年来侦办的相关案例看,涉及CITES公约附录项下濒(本文来源于《森林公安》期刊2019年04期)

付胥宇[2](2019)在《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均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扩张,其实质的侧面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产生一定重合,从而部分地架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如下进路可供选择:将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取代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罪刑法定原则限定为形式的侧面,排除实质的侧面。第叁种进路是较为合理的选择。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从起源、内容及制度支撑方面都值得质疑。应当回归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还原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然价值。(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朱建华,谷超[3](2019)在《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中的儒家观念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结果常常无法被公众接受,因为规则主义演化出的教义学要求其价值判断必须在法律文本的框架下展开,因语言的抽象性、文字的载体性、报应刑观念和同态复仇观念限制了本原则的价值追求。罪刑相适应原则需转向法治实用主义下的道德实用主义:重视社会观念中已然存在且传承的儒家观念。儒家观念中就刑罚权的限制与规制、刑法谦抑性、"利人"价值取向和实质正义契合当下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当借鉴时需注重儒家观念的扬与弃;确定借鉴儒家观念之点与线;于立法时考虑传统文化中的经典因素;于定罪思维中博取儒家观念中合理的价值元素;于量刑时注重特殊主义和道德实用主义的应用;以判例补足本原则的价值欠缺。(本文来源于《法治现代化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刘力齐[4](2018)在《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看“人贩一律死刑”》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尤其是各类社交平台的风行,"人贩一律判处死刑"的相关话题在网络社交平台悄然走红,在微信朋友圈、微博频频刷屏,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大部分网友一边倒地支持对人贩一律适用死刑,人贩之所以一直猖獗,其重要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够,应以最严格的刑罚来惩治人贩,这样才能遏制拐买妇女的行为。然而,部分法学教授和律师则对此持反对态度,其结合法学理论、刑法规定及社会危害等因素,驳斥"人贩一律死刑论"。本文拟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分析"人贩一律判处死刑"观点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8年21期)

刘吉芳[5](2017)在《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下适用非法经营罪》一文中研究指出97刑法承继79刑法,将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衍生出了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及其量刑,采用了叙明罪状,并列列举的方式列举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并在最后用一条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来与前面叁项并列。立法机关针对非法经营罪在1998年底以制定单行刑法的形式加以补充,又分别在1999年底、2009年初两次以制定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本罪进行了补充修改。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立法机关对非法经营罪补充变动最多。非法经营罪是典型法定犯,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经济秩序,而市场秩序是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资料的进步、市场的需求变化呈不稳定性;经济秩序又随着国家管理导向、经济政策的变化又具有政治性、相对性的特点。但是刑事立法不能朝令夕改,必须具有稳定性,这就导致了我国刑事立法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构成要件势必要留白兜底。这就导致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内涵不清,语意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滥用的风险;而在量刑中非法经营罪的量刑要件边界不明,主刑跨度较大、刑罚设置偏重,附加刑参照标准难以取得,使得非法经营罪同案难以做到同案同判,这就会导致司法丧失公信,国家法律权威性遭到质疑;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为“情节严重”及量刑要件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多是以非法经营数额确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多是需要通过价格认定予以确认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资料的进步,导致价格认定的参照价格不稳定,而入刑量刑要件的标准又未能即时调整就会导致,有的非法经营行为有的入刑门槛增高、刑罚减轻放纵了犯罪;有的入刑门槛降低、刑罚加重陷入了“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窘境。本文通过从立法层面、司法解释层面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各非法经营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找出非法经营罪法律层面及司法解释层面的不足,通过案例分析上述不足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最后提出了要在适用非法经营罪始终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下适用非法经营罪。(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03-01)

陈文昊[6](2016)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实质刑法观》一文中研究指出形式解释论拘泥于"语义应有射程"原则,忽视体系性考察,导致罪刑不均衡的现象,导致与司法实践的脱节。近年以来,实质化的刑法观对刑法解释论的冲击势不可挡,"开放犯罪构成"、"刑法功利主义"、"风险社会"等理论的出现预示着传统解释论的转向。罪刑法定必须满足罪刑均衡的具体要求,二者相互统一;文义解释必须符合体系解释为具体要求,二者一体两面。将罪刑均衡作为实质解释论应当坚守的制约因素,对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温登平[7](2016)在《单位受贿犯罪处罚畸轻的原因及对策——兼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受贿犯罪存在严重的处罚畸轻问题,不仅违反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背离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预防犯罪。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定罪标准失据和量刑畸轻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是因为没有准确理解和贯彻"充分评价"原则,以致对单位受贿案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和对单位受贿案件中的私分单位受贿财物行为未进行充分评价;就后者而言,是因为司法人员坚持"因公犯罪"、"奉公行事"的错误理念或者错误地适用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外在力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单位受贿犯罪处罚要真正实现罪刑相适应,既要贯彻"充分评价"原则,又要注意单位受贿犯罪属于职务犯罪,而不是财产犯罪;应当合理控制单位受贿罪的成立范围和处罚强度,结合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考量单位受贿罪的处罚,严格自首的适用条件和减刑幅度,并根据具体案情逐次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确实需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也需要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理由并充分论证。(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张亦帆[8](2016)在《试论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存在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叁大基本原则之一。本论文首先介绍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来分析;其次指出罪刑责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立法自身的缺陷和适用罪责刑的不均衡等问题;最后,提出制定更为科学的刑罚体系、基于法治精神的区别对待、防止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9期)

张玉金[9](2016)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相适应原则先后经历了报应刑与目的刑理论的发展过程;不论哪种理论下的罪与刑之间的适应均有特定关系:报应是刑罚的惩罚性与犯罪的恶害本质,刑罚的严厉性对应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目的刑理论下刑罚目的是防卫社会,犯罪是由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质所致,遏制犯罪的需要由犯罪所带来的享乐程度所决定。世界上现行刑罚规定多是二者的结合。(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4期)

冯敏[10](2015)在《浅论罪刑相适应原则——读《论犯罪与刑罚》之“刑罚与犯罪相对称”有感》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早对现代刑法展开研究的学者是贝卡利亚,其着作《论犯罪与刑罚》,对于业界的研究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力,对于各个相关学科来说具有一定的跨时代性的价值。本文认为该本书对业界的最大价值就是为现阶段的刑罚系统提供基本的参考准则。本文是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国内的具体应用以及表现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掌握这一原则的实际内涵。(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1期)

罪刑相适应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均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扩张,其实质的侧面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产生一定重合,从而部分地架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如下进路可供选择:将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取代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罪刑法定原则限定为形式的侧面,排除实质的侧面。第叁种进路是较为合理的选择。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从起源、内容及制度支撑方面都值得质疑。应当回归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还原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然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黄冬明.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走私CITES公约附录濒危植物案件中的法律适用[J].森林公安.2019

[2].付胥宇.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9

[3].朱建华,谷超.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中的儒家观念借鉴[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

[4].刘力齐.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看“人贩一律死刑”[J].祖国.2018

[5].刘吉芳.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下适用非法经营罪[D].云南大学.2017

[6].陈文昊.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实质刑法观[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7].温登平.单位受贿犯罪处罚畸轻的原因及对策——兼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

[8].张亦帆.试论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6

[9].张玉金.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J].法制博览.2016

[10].冯敏.浅论罪刑相适应原则——读《论犯罪与刑罚》之“刑罚与犯罪相对称”有感[J].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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