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权利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清算,股东,权利
程序权利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王姣[1](2019)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的各项经济制度与法规逐渐健全,从而使得各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有法可依。而公司股东作为企业运营的决策者和企业发展的投资者,企业各界需要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公司在遭受重大变故而申请破产清算时,公司内部可能会出现解决股东权益与优先保障债权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这时如何突破股东所遭遇的困境已经成为了企业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股东权利保护陷入困境原因并提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要点和有效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翟永冠[2](2019)在《天津推进对民营经济的司法服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新华社天津23日电】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天津法院找准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助力营造宽松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过程中,天津市某镇政府(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9-06-24)
孙艳利[3](2019)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问题一直是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与优先保障债权人利益观点出现冲突,使股东共益权、自益权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遭遇困境。本文揭示破产清算责任制度的不足、股东权利的行使在实质上缺乏对应的义务主体、破产清算程序中缺乏遵循原则等为其形成困境的原因。最后提出维护股东的基本权利、适当延长破产程序各阶段的时间限制、司法救济方面等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3期)
刘鹏[4](2018)在《不同程序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理解和解释的基本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授权、确权、侵权叁个不同的专利程序中都有一个共同的核心,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何理解和解释。本文在研究了美国以及欧洲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阐述了在专利授权、确权、侵权叁个程序中权利要求的理解和解释规则的区别。(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8年12期)
张守国,明晨燕[5](2018)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权利冲突特殊规则的构建——以未过户登记房屋继受人利益保护规则之完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过程中,房屋继受人过户登记请求权与债权人金钱债权请求权实现产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哪种权利,无法从现有民法理论中为其寻求理论支撑。其实质是执行行为的介入导致实体权利实现出现冲突,本质上是法律对冲突利益如何平衡的一种选择。应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实现的接近性、继受人生存权的保护、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以及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考量,解决利益平衡的正当性基础,创设执行过程中权利冲突解决的特殊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8期)
刘明武,张宇清[6](2018)在《试论非刑事精神障碍强制医疗启动程序中相对人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卫生法》确立了非刑事精神障碍强制医疗制度,但该制度在启动程序上却有待完善的地方:一是不能很好地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二是在具体设计上,存在决定主体有缺陷、鉴定治疗一体化不合理、未建立告知制度、先行收治缺乏正当程序和监督制度缺乏等弊端。鉴此,应统一送治主体、确立"鉴定与治疗分离"原则、建立告知制度、取消先行收治和完善监督制度,才能充分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医学与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刘长琴[7](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程序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不公开性以及当事人对程序公正价值的追求,本文从仲裁程序伊始,探索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护机制,力求得出当事人保护自身程序权利的有效途径。文章从程序权利的内容入手,着重分析了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多种程序权利的内容以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同时通过对作为权利保护依据的仲裁规则的性质及重要意义进行分析,为下文依据仲裁规则和仲裁法为程序权利寻找保护伞做了重要理论铺垫。由于仲裁程序与生俱来的不公开性质,以及当事人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追求,就使得程序权利保护的讨论显得尤为重要。而随着仲裁程序的推进,当事人程序权利保护的方式也会随之不断变化。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异议权的方式保护自身的权利。异议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方式、期限,会带来不一样的法律效果。在当事人明知程序瑕疵的存在却又自愿放弃提出异议之时,则会导致在之后的程序中不得再以同样的理由提出异议,即所谓“异议权”的放弃,而程序也因此取得正当性。除非这种理由是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提出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最终裁决做出之后申请事后救济。事后救济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种也就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对比分析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各国仲裁立法关于事中、事后两种救济方式的规则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着重解决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异议期过长、享有异议权的裁决机构应该交由仲裁庭、没有独立的异议权放弃条款、申请撤销的期限过长、内部报告制度不合时宜等问题。并在借鉴国际立法和规则的可行经验和前人有益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完善建议。面对日益复杂化的国际商事纠纷,只有充分了解这些程序保护机制,才能真正借助仲裁程序的优势解决纠纷,实现效率和公正的双赢。(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8-06-01)
邰曦曦[8](2018)在《论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公司运行中无疑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管是在学界还是实践中,公司股东的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问题一直倍受关注。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规定于我国的《公司法》中,而当公司退出经济市场时,公司破产清算等问题便主要由《企业破产法》来调整,传统公司法中股权至上的观念与破产法中优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观念产生鲜明的对比,股东的地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事实上被架空,其诸多权利的行使面临很大障碍而陷入困境。对此问题,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学界亦鲜有研究。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前言。本章从实践中破产清算案件出现的特殊情形着手,引出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反思现行立法中对破产清算程序以及股东权利保护等问题的有关规定,指出学界对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股东权利保护问题亟待充实。第二章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行使困境。按照行使权利的目的为标准将股权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并先后介绍各个权利的具体权能以及在实践中的一般行使程序,结合破产清算程序的特殊性,揭示股东权利在此期间遭遇的困难处境。第叁章股东权利行使困境成因分析。在民法理论中寻找股东权利的属性位置,从不同学说观点的角度来分析股权救济方式的数种可能。其次,提出造成此困境的直接原因是股东缺乏配合其权利行使的义务主体,而本质原因在于破产制度的设计不同于公司法制度,破产制度更加侧重保障债务人的公平受偿,而并不考虑期间股东的利益。第四章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完善建议。首先,从股东实体权的角度,在公司法与破产法中现有的制度设计下,通过对《企业破产法》中相关法条作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等方法再次解读,以加强管理人在清算程序中对公司的勤勉尽责忠实义务,使其负担协助或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权等股东固有权利,同时还提出变相赋予股东对破产债权的异议权,以加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等对破产债权的监督。其次,从诉讼的角度,提出明确管理人负有协助股东行使诉权的义务,并扩大解释《企业破产法》第130条的规定,以达到股东可以针对管理人的不作为行为提起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的目的。从股东实体权利到诉讼权利,全面保障股东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权利行使。(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8-06-01)
常宁堃[9](2018)在《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以《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制定法意义上,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有了越来越完善的宪法依据。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践来看,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条款仍停留在纸面上,实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就必须建立公民寻求宪法救济的途径。由韩大元等国内学者起草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规定了抽象审查性宪法解释请求权与建议权、具体审查性宪法解释请求权、公民个人请求宪法解释权,文章对这叁种保护路径进行分析,并对其规定的合理性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绥化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王昱[10](2017)在《论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购房人权利的保护与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所讨论的房地产企业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从事房地产建造及营销的公众企业,当面临融资困境、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时,其不得不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危机,但由于破产重整程序要求更为严苛,一些中小规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走上了破产清算的道路。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破产企业类型,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同一房屋上经常并存多种权利,如物权、债权、甚至于购房消费者的生存权。由于破产清算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债权债务的公平清偿,因此权利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实务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便是购房人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这使得购房人权利的行使出现了层层阻碍。由于目前对于购房人权利实现等问题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笔者将运用法理分析、比较分析、案例解析等方法,对购房人权利的实现提出综合性的分析,并以此展开相应的讨论。本文内容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主要讨论破产清算程序中购房人权利的定位问题。一是从破产程序价值目标出发,分析其与购房人权利保护之间的一致与冲突;二是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破产案件审理实务的分析,阐述购房人权利相对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性,并对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二章主要结合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探讨不同法律行为作用下购房人权利的性质变化,重点分析了在几种特殊情况下购房人是否适用取回权、预告登记环境下购房人权利的性质、“抵账房屋”相对人的权利性质以及购房人在待履行合同中的权利属性。第叁章利用表格式列举和重点说明的方式,着重分析了在交付和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形下消费购房人和投资购房人权利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行使问题。在结论部分根据全文分析进行总结。在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确定的实然顺位的基础上,经过笔者的调整,排列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各项相关权利应然的清偿顺位。(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10-01)
程序权利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据新华社天津23日电】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天津法院找准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助力营造宽松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过程中,天津市某镇政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权利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王姣.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J].法制博览.2019
[2].翟永冠.天津推进对民营经济的司法服务[N].中华工商时报.2019
[3].孙艳利.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4].刘鹏.不同程序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理解和解释的基本规则[J].知识产权.2018
[5].张守国,明晨燕.民事执行程序中权利冲突特殊规则的构建——以未过户登记房屋继受人利益保护规则之完善为视角[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6].刘明武,张宇清.试论非刑事精神障碍强制医疗启动程序中相对人的权利保护[J].医学与法学.2018
[7].刘长琴.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程序权利保护研究[D].西北大学.2018
[8].邰曦曦.论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D].天津商业大学.2018
[9].常宁堃.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以《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视角[J].绥化学院学报.2018
[10].王昱.论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购房人权利的保护与平衡[D].中国政法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