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标准论文-董法

量刑标准论文-董法

导读:本文包含了量刑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特定对象,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联合发文,情节严重,量刑标准,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董法[1](2019)在《四部门联合发文精准打击非法放贷》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的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0-31)

李万祥[2](2019)在《明确考试作弊量刑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日对外发布,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共14条,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法(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9-10-23)

罗沙[3](2019)在《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加大惩治力度——“两高”发布考试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两高"司法解释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3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综合版)》期刊2019年09期)

刘安天[4](2019)在《在会计等国家考试中“九类”组织作弊情形从重量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本文来源于《中国会计报》期刊2019-09-06)

戴佳[5](2019)在《全面系统规定考试作弊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9月3日电(全媒体戴佳)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法(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04)

张宽[6](2019)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问题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党的十八大开始,我国掀起了席卷全国的反腐风暴。在“打虎拍蝇”的强力反腐之下,各级别的贪腐官员纷纷落马,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反腐成果。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也使得受贿罪立法方面的问题浮出水面。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改善了这一现状,通过新的“数额+情节”二元标准,基于犯罪情节针对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做出衡量,据此作为量刑参考,以达到罪刑相符的效果。为使得《刑法修正案(九)》具备良好适用性,最高法与最高检在2016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当中,针对司法实务界的定罪量刑确立具体标准。与此同时,也凸显出当前我国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个罪之间罪刑设置的体系协调和终身监禁存在的合理性等问题。在本文当中立足于刑法修正案(九)与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现行刑法当中关于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做出研究探讨,明确其中的正向积极意义,归纳存在的缺陷问题,并参考借鉴域外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的完善对策。本文是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针对我国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概述,从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两方面来介绍分析。对不同时期立法规定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的调整,梳理脉络,说明特点;第二部分针对我国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探讨,明确《刑法修正案(九)》和司法解释的积极贡献,并基于理论和实践角度明确其中存在的不足;第叁部分是对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港澳台地区类似立法关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成功经验进行借鉴,第四部分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的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王超[7](2019)在《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罪责刑的角度论述了关于贪污罪与受贿罪量刑标准分立的必然性和情节加数额量刑模式的合理性,从罪责刑的叁个部分的结构与内涵分析各个问题,在理论体系之下分析现有立法问题的原理,并在问题性思考的指引下寻找各自在理论上和规范上的出路。而关于贪贿罪量刑数额提高的问题仍是沿袭这一思路,只不过现在要研究的问题更为细致,所涉及的问题在于数额标准是否应该提高,在本质上属于犯罪层面的问题,而相较于贪贿罪量刑模式问题,这个问题在体系之中属于一个源头问题,并不像后者直接连接犯罪层面与责任层面体现在刑罚层面。也可以这么说,贪贿犯罪量刑数额的变动是一个本源性的实体问题,而量刑数额的提高是一个现存图式面对变迁的积极选择,而量刑数额的变动的幅度可以尝试一种方法论的引入来得到一个更为严谨科学的分析数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3)

刘艺园[8](2019)在《我国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几个问题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将反腐败斗争提升到一个新高度,随着铁腕反腐的持续推进,紧随其后的是大批高官接连落马。在反腐败工作交出“成绩单”的同时,也显露了受贿罪立法规定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立法上的缺失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被不断放大,造成了量刑的严重失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改变了这一状况,对受贿罪主要作了两方面的调整:一是不再以具体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而是采用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种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将数额的具体标准交由“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二是突破了原先受贿罪量刑标准的“数额中心论”,规定了“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突显其他情节在受贿罪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和影响。2016年两高发布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犯罪数额与其他情节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与明确。这一改变,修正了以往唯受贿数额论的弊端,将其他情节作为衡量受贿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依据之一,可以适当地拉开受贿罪不同法定刑间的量刑幅度,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对此类犯罪进行惩罚,保证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但当前我国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给数额与其他情节的二元化模式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与贪污罪适用相同量刑标准存在不合理性,数额和情节在实践中难以正确适用,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设置不够合理以及缺乏完整的受贿罪罪名体系等问题。本文在当前受贿罪量刑标准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并考虑到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发展现状,对我国受贿罪量刑标准的改进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与对策:第一,贪污罪与受贿罪应当分开规定量刑标准,使这两种罪名有各自独自的法定刑;第二,在数额与情节标准并重的前提下,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定量分析,从而进一步明确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对量刑幅度的具体影响;第叁,各地应适用合理的差异数额,即对各地的经济实力及发展状况、居民人均收入、居民消费支出、治安程度等进行综合考察后,制定适应于本地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第四,注重扩大财产刑与资格刑的应用;第五,借鉴国外受贿罪的立法模式,构建出一个多元化且层次清晰的受贿罪罪名体系。(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郑博超[9](2019)在《统一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3月10日电(郑博超)近年来,民营企业频现“蛀虫”,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工商联副主席、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席熊建明建议,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熊建明代表介绍,现(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3-11)

汤瑜[10](2019)在《张宝艳代表: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最大的心愿是希望‘宝贝回家’早日关门,因为这样就说明,拐卖儿童现象真正得到了遏制。”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寻亲网站“宝贝回家”创始人张宝艳建议,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同时,她对幼儿园安全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3-10)

量刑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日对外发布,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共14条,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量刑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董法.四部门联合发文精准打击非法放贷[N].中国商报.2019

[2].李万祥.明确考试作弊量刑标准[N].经济日报.2019

[3].罗沙.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加大惩治力度——“两高”发布考试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释[J].公民与法(综合版).2019

[4].刘安天.在会计等国家考试中“九类”组织作弊情形从重量邢[N].中国会计报.2019

[5].戴佳.全面系统规定考试作弊犯罪定罪量刑标准[N].检察日报.2019

[6].张宽.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问题及其完善[D].河南大学.2019

[7].王超.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8].刘艺园.我国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几个问题及其解决[D].安徽财经大学.2019

[9].郑博超.统一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N].检察日报.2019

[10].汤瑜.张宝艳代表: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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