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遏止司法权的异化(论文文献综述)
彭华[1](2021)在《基于现象论架构的司法腐败犯罪研究》文中指出司法腐败犯罪是腐败犯罪延伸至司法活动领域的产物,它从表象到成因都相当复杂交错。其中,狭义司法腐败犯罪概念准确、直观地承载司法腐败犯罪的本质特征。在强调司法权之纯粹"司法属性"语境下,定向研究狭义司法腐败犯罪的模式甚为可取。以狭义司法腐败犯罪的界定、犯罪圈划定发轫,以类型化特征、构成特征解析入手,助力透析狭义司法腐败犯罪的外围制度性诱因:一是审判独立制度设定模式的局限;二是审判权"行政化"、"地方化"突出;三是审判监督制约机制掣肘明显;四是司法腐败犯罪防治机制不得力。
王垚[2](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许聪聪[3](2019)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多维度渊源及其理论自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根植于时代的沃土,是中国领导人基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入思考,探索构建国与国、民族与民族共享尊严、共享发展成果、共掌世界命运的美好前景的“中国蓝图”。深入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了解助推其形成的丰富理论渊源,有助于从多维度还原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形成过程,加强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理解与认同。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理论自信的研究,有利于廓清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定位及独特价值,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认同度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最根本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以社会关系定义人的本质,试图实现对人的具体的、历史的理解。马克思基于对类本质的深入思考,指出“真正的共同体”以个人意志为基础,是个体重新占有自身本质的最佳场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为节点,马克思向前追溯自然共同体的孕育与成长,认为个体完全湮没于这种共同体中;向后立足于发展中的资本主义社会,认为个体与虚幻的共同体激烈对抗。而在共同体的最终形式——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体得以摆脱私有制造成的异化荼毒,真正实现自身本质。马克思将关于共同体的研究置于人类解放的高度,使得构建促进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真正的共同体成为人类的崇高追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共同体思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最深沉的理论渊源。中国哲学具有天人合一的价值取向,塑造了中华文明的天下格局与敬顺自然的和谐理念。天下格局往往能够巧妙地将外来文明融入多元而一体化的中华文明体系,并引导中华民族认同、坚守天下一家的全球关系模式。中华文化以和合共生为价值依托,孕育出和而不同的辩证思维,指导人们尊重差异、有序交往。这种价值依托也造就了中华民族兼善天下的责任担当,使得民族理想人格的构建格外强调家国情怀与社会责任感。从过去到未来,从个体到国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共同体思想培育了中华民族海纳百川的气度与品格、承担全球治理重任的责任担当。“共同体”一词源于西方,西方哲学家对共同体的思考由来已久。古希腊时期,城邦共同体是哲学家们的理想政体。柏拉图的理想国构想将正义作为价值基础,亚里士多德以“政治共同体”为关键词展开其政治逻辑,将幸福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价值追求。近代,西方共同体思想发生了向契约共同体的转向,霍布斯的“利维坦”理念蕴含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色彩,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公意”为核心,指出共同体的意见领袖应当是个体理性意志的集合。一战后,各理论流派提出霸权稳定论、均势制衡论、文明冲突论、民主和平论等丰富的世界秩序理论范式,为世界秩序的构建创设规则。治理共同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特征:古代自然国家治理突出强调“公共性”,近代主权国家治理以分权理念为普遍原则,现代全球治理强调适应全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促进全球性问题的解决。马克思主义者应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怀有充分的理论自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产生于马、中、西共同体理论的融合中,其理论自身具有逻辑合理性,在实践中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同。“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联系密切。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破解人类共同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更是中国方案的第一命题,对世界各国都有着积极的辐射作用,也是对全球治理理念的时代开拓。
康豫[4](2017)在《新形势下我国依法治腐对策研究》文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明确指出,要继续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家监察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依法治腐是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由之路。系统研究我国依法治腐问题,有利于丰富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廉政建设理论,对于“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自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在推进改革开放,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党和国家把廉政法制建设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反腐败在教育、法制、监督、惩治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着成效。党的十八大之后,面对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党和国家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入手,按照先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思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律制度并强力执行,全面政治巡视,“老虎”“苍蝇”一起打,在全世界“猎狐”等,以摧枯拉朽之势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取得骄人成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但我国依法治腐建设仍存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不力、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新时代,我们必须根据反腐情势的变化,寻找问题发生的原因,调整行动方针和思路,做到与时俱进。依法治腐是一项系统工程,深入推进依法治腐工作,必须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反腐败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刚性执行机制,构建有效法治运行保障体系,并开展行之有效的廉洁文化建设。当前,经过十八大以来多举措强力反腐,我国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巩固与发展已经形成的压倒性态势并取得最终胜利,必须依靠依法治腐。
郭泽喆[5](2017)在《基层司法权功能的优化与重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层司法在司法权审级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司法权作用于社会和市场的前端链接以及接受外部评价的主要对象,它在基层权力谱系中的地位是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关系的微观样本。当前,基层司法存在权力位阶不高、终局性特征缺失、"人"的资源要素短缺、规则之治目标淡化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基层司法权的配置不够科学,其运行机制不尽合理。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应重新认识和调整基层司法权在司法权体系乃至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通过政治推动和修宪立法,将基层司法权中不适应新时期治国理政要求的功能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正,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王浴勋[6](2017)在《我国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形成了立法权优先,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合作的权力格局。在国家立法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之后,就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工合作去执行。为确保保护环境的目的有效实现,就是要求国家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即行政权、司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有效运行,各司其职,二者之间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关系。我国从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至今,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以污染防治法、自然与资源保护法、物质循环管理法、环境责任法等为内容的环境法律体系。立法数量的快速增长,但环境质量提升缓慢是我国环境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推动环境法的良好实施,实现从“法制”向“法治”的升华,实为当前环境法学研究的头等任务。关于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的关系,在权力主体的力量对比、互动机制方面,二者间应然的权力结构如何,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在地方治理背景下关系状态如何,学者也并未深入探讨。在有效地控制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具体策略方面,学者研究主要集中于在具体环境公益诉讼中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之后确定策略。本文的核心命题就是:如何适当处理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在界定本文涉及的“环境法治”、“环境行政权”、“环境司法权”三个概念之后,通过对宪制格局、地方治理和环境诉讼的梳理,归纳总结我国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并认为二者之间总体上处于一种失衡的关系。首先,我国宪制下,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在权力主体组织形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机构设置失衡,权力运行模式发展不平衡以及权力主体力量对比失衡;二者在互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互动程序原则性太强以及互动的理论基础薄弱;二者在权力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环境检察权对环境行政权的单向制约,环境行政权与环境检察权处于平行的关系,从而导致环境行政权、环境检察权和环境审判权在总体结构上失衡。其次,在我国地方治理背景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失效的状况;在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和环境上访事件的特殊情形下,会出现环境行政权干扰环境司法权行使的状况。再次,在我国环境诉讼中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环境司法权较为能动,有向环境行政权扩张的情况。从我国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实践来看,环境行政权相对扩张,主要表现在行政机构设置、行政职权和监管执法内容逐步完善;环境司法权独立性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环境审判权和环境检察权独立履职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多元互动机制出现,主要表现为二者的衔接和公众参与的加强。我国有关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的关系之所以出现失衡的状况,是因为我国宪制布局不完善、地方治理机制不完善、以及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权力的程序控制不完善等因素造成的。具体而言,关于我国宪制布局不完善的原因,则主要是由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布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全能政府观念下环境行政权独大,进而导致行政权对环境立法的影响处于优势地位。我国地方治理机制的不完善的原因,则主要是由于地方狭隘的区域利益观念和地方治理能力不足所致。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中权力的程序控制不完善的原因,主要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缺乏专门的诉讼程序,司法行政化、保证个案公正的影响所致。为有效解决我国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失衡问题,我们有必要通过分析考察域外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找到其中的共通性,为重构二者的关系提供借鉴经验。从大陆法系国家权力关系发展历程看,法国、德国两国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制衡,在公共事务处理过程中由行政权主导等发展经验,值得借鉴。从英美法系国家权力关系发展历程看,英国、美国两国关于个案遵循先例,司法审查,随着时代发展调整权力施行方式等发展经验,值得借鉴。综合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的国家权力关系,可以借鉴的经验是:一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制约是根本;二是权力制衡的关系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三是行政权在社会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环境法治的前提下,以环境法治秩序的形成,不同价值维度要求,环境法治目标三个维度为判断标准,在此框架下,比较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各自的功能,得出二者间的应然关系。首先,通过分析环境法治秩序形成的条件,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发挥的作用,得出二者在环境法治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处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其次,在正义、自由、效率三种价值要求下,通过分析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各自发挥的作用,得出二者在不同的价值要求下,相互间的制约关系是动态发展的。再次,在环境法治实施体系、环境法治监督体系、环境法治保障体系之中,通过比较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各自所发挥的作用,得出在环境法治目标下,二者之间的制约与配合,在不同场域下,有不同的表现。综上分析,本文认为,有效解决我国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的失衡问题,我国应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构。首先,在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宪制重构方面,主要通过权力制约的宪法重塑、重视宪法修正的管理进而实现合理的宪制布局。其次,在地方治理背景下,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提高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和环境上访事件地方治理能力,应通过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环境司法体制改革等途径,理顺二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第三,通过对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进行程序控制,保证二者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能够各司其职。
顾德瑞[7](2017)在《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文中研究表明1994年分税制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此种模式造成了诸多规制困局和地方的“不良反应”,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治理的开展和中央规制的效果。面对如此困局,破解的根本之道在于模式转换,由高度集权模式向适度集权模式过渡,从“全面管控”到“适度干预”。适度集权模式下,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是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是限度要求。当前,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两个核心方略,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以权限调整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塑造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地位,建构适度集权模式;多使用引导激励与协商合作等非强制性手段,改变行为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提高地方政府的遵从度,实现央地合作治理,推动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本文将分为以下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本章主要是描述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阐明当前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揭示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首先,揭示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主要指标——财权及税权的纵向配置。以此为基础,对分税制以来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状况进行观测发现,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已形成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还就财政包干时期出现税收立法高度集权进行了原因探究。其次,讨论财政高度集权下地方政府的“回应”:对中央政府的约束采用措施予以规避、套取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策略行为;通过与其他地方政府的不当税收竞争,固守和扩大其辖区的税收利益;以乱收费、与民争利等形式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将财政资金投向一些“短平快”和容易出政绩的项目,忽视公共产品的提供。财政高度集权还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最后,揭示了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和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并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第二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本章围绕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和核心方略展开,以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作为限度要求,并将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适度集权模式实现的核心方略。首先,通过观测典型国家中央规制的历史演进和现实图景,考证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结构,并基于当前我国财政治理的实际,得出央地财政非均衡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结论。其次,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从法理角度论证适度干预的应然性,明确谦抑性是中央规制的内生理念,解析谦抑干预的基本内容,探究谦抑干预与发挥地方积极性这一宪法要求的契合。再次,全面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但要求财权财力不能过度集中。以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作为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将中央干预定位为补充性规制、比例原则为规制适度的关键标尺,以维持中央适度干预的状态。最后,明确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第三章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本章的核心在于以权限调整为进路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首先,将权限调整定位为中央制约地方财政的重要机制,明确权限调整的直接目的——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将地方政府塑造成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并分析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其次,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适度扩大地方税权,进一步严格约束地方非税收入权;减少强制性支出,“松绑”地方支出权;适度放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权限,增加对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共性限制的程度和实效性。最后,为平衡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和稳定性,建立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第四章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本章在于构建完整的行为规制体系,实现规制手段的优化组合和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并逐步减少“命令——控制”型手段的使用,增加“协商——合作”型手段,改变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首先,从理念、原则和具体展开等方面探讨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以纳税人权利保障和基本权利实现为理念,全面、适时、适度为原则,手段类型化为具体设计的切入点。其次,对规制手段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功能不同,将各规制手段归入引导机制、约束机制、发现机制、矫正机制、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等,分析不同手段的作用机理、适用情形以及改进方向。最后,对规制机制进行配置,实现规制主体与规制手段相匹配,规制手段优化组合,规制机制有效衔接,通过技术手段对地方财政信息进行整合。第五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本章意在表明中央规制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通过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对行为规制机制进行法治化改造,保障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并设立中央规制的禁区,以保障地方政府的基本财政权力。首先,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不仅要求中央政府从整体层面对纳税人的权益予以保障,更注重地方政府从区域层面满足纳税人的需求。所以,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和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具有必然性。该理念是适度集权模式建构的前提和运行约束。另外,对中央规制权进行法治约束,以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法治化思维改造行为规制机制。其次,通过规制影响评估、地方利益表达、说明理由和公开等制度建设,从程序上控制中央规制权。最后,以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和为实质不公平行为作为中央规制的禁区,防止财政集权超过底线。
连振隆[8](2017)在《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的权力结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工人阶级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顶层设计,是中国人民独立当家作主、全面执政治国的制度安排。围绕构建科学高效的中共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这一主题,本文主要研究了它的理论依据、实践依据、现实内容、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建议。总体来看,中共权力结构是中共各个权力要素在空间上并存与时间上继起的动态整体,以党管军队、党管政法、党管干部、党管媒体为强力支撑,以党内关系、党政关系、党军关系和党群关系为基本内容,以各级党委为同一层级其它党组织的权力圆心,以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为权力核心,以定期任职制、中央集权制为权力接点,以权力授予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等为权力经络,共同构成了内外相连、上下互动、纵横交错的塔体结构。它吸纳了现代政治权力结构的基本内核,植根于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历史土壤,经过一代又一代中共党人的创造改进,其实质早已超出单纯的党内自组织结构,而是聚合为中共领导权力与立法、行政、军事、司法等国家权力之间的协同治理体系,以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展示了它在中国大地所焕发出的最有权威、最有气势、最有效率的领导力和创造力!中共权力结构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中国化的时代选择,拓展于中国马克思主义政党与时俱进的实践创造,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各个阶段。中共权力结构的理论依据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和中共领袖人物对中共权力的论述两个部分。本文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主要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四位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重要观点;关于中共领袖人物的论述,主要论述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等五位领袖关于中共权力的观点。当然,他们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观点,主要是从他们的实践需要出发所作的实务性阐发,故中共权力结构的理论依据只能从他们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中去挖掘。中共权力结构经历了从“以俄为师”到“以苏为鉴”的自然历史过程,中国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具体地规定了中共权力结构一脉相承又各有特色的实践内容。中共权力结构中始终具有生命力的实践经验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权力理论被实践证明具有真理性的当代存在,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权力实践被历史检验而具有科学性的中国智慧。中共权力结构的现实内容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权力组合关系,二是权力运行机制。关于中共权力组合关系,包括纵向、横向两个向度的组合关系。纵向权力组合关系就是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所依次承载的中央领导权力、地方领导权力和基层领导权力;横向权力组合关系包括党内权力和党领导国家的权力两个部分。其中,党内横向权力可再分为党的政治领导权力、思想领导权力、组织领导权力、统战领导权力、军事领导权力、政法领导权力和纪律监督权力等七个方面;党领导国家的权力可再分为党对人大的领导权力、党对政府的领导权力、党对司法的领导权力等几个方面。关于中共权力运行机制,与党内权力和党领导国家的权力相对应,包括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和党领导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两部分。这两部分的运行机制都可再分为权力授受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等主要机制。从权力载体看,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和党领导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在形式上是相互平行的;但从权力位阶看,基于党委领导党组、机关党组成员对应兼任机关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权力组合模式,使党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实质上规定了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充分证明中共权力结构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中共全面深化改革的执政方略,同时说明中共权力结构的运行机制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表现为:在权力授受机制方面,存在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届中频繁调整、地方党委书记授权过于集中等问题;在权力决策机制方面,存在党管干部原则的个人化、德才兼备标准的片面化、公平竞争机制的唯亲化、领导晋升路径的线性化等问题;在权力监督机制方面,存在地方纪委聚焦重点不够、监督主体协同监督不力、关键岗位权力制约不足等问题;在权力保障机制方面,存在党委政法领导体制与现代法治体系难以完全对接的问题。针对上述具体问题,本文分别提出优化对策:一是在优化权力授受机制方面,提出调整党代会纵向权力授权顺序为“先中央后地方”、改进地方党委会权力配置为“一正三副N常委”模式等建议;在优化权力决策机制方面,提出健全人事决策机制、评价考核标准、公平竞争机制、能上能下机制等方面的建议;在优化权力监督机制方面,提出建立健全综合监督机构、纪委领导体制、权力制衡机制、党委巡视机制等建议;在优化权力保障机制方面,提出整合党管政法的协同体系、完善党管政法的监督机制等对策建议。
张莳[9](2015)在《司法权社会功能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权从其产生之初就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司法权来源于社会生活的实践,同时又服务于社会,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司法权的社会功能对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司法权的社会功能在运行中偏离了应有的轨道,导致社会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其原因与中国整个社会转型背景下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密切相关。本文试图通过将司法权话语置于其行使的具体社会环境下,追寻其在社会中应当承担的功能,并努力构建一种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的司法权运作模式。本文从介绍司法权的基础理论入手,得出其具有中立性、终局性、独立性和创造性的基本属性。进而从学界对司法权的功能的不同理解出发,得出司法权的社会功能主要有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控制、制定社会政策的结论。随后本文对当前我国司法权社会功能的主要表现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司法权社会功能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着矛盾冲突解决的非终局性、社会控制的非权威性和政策制定的非自主性等不足,并认为造成这一的现状的原因主要有国家本位主义的削弱、社会利益群体的多元化、自身合法性产生危机及外部环境的制约。此外,本文还通过对英国、美国的司法权社会功能的介绍和功能得以发挥的司法制度背景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当前司法改革的实践,为我国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寻找可以借鉴和吸收的经验。最后,笔者认为优化我国司法权社会功能必须坚持将法治功能与社会基本国情相结合,通过树立司法解决的权威,强化纠纷解决的终局性,优化司法社会环境,提升司法内在合理性,积极发挥公共政策职能等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使司法权的社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郝朝信[10](2014)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纳税人权利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基于自然法层面,系指纳税人依据自然法所享有的适度纳税、平等纳税,以及要求国家遵循自然法适度征税、平等征税、合理用税的权利;基于国家法层面,系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规范所享有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各种税之利益的总和。因此,可从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两个层面重构纳税人权利体系,前者为纳税人最具基本性的权利,具有指引、评价法律权利的功能;后者为纳税人依据实定法所享有的权利,应当体现自然权利意旨。近代历史上纳税人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逐渐孕育出法治基因,纳税人权利保护开始法治化进程。当代西方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大幅提升,一是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或宣言,使纳税人权利从理论概念上升到法律概念;二是税收征用立法比较完善,国家税权的行使受到严格制约;三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实现纳税人财产权对国家财政权的反向牵制;四是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纳税人权利保护重心由税收征收阶段向税收使用阶段转移。但与此同时,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存在差异,其形式合法性尚难以与实质的正当性完全契合,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化应当注意形式合法与实质正当的一致性。在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下,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开启了中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化进程,此后历代政府纷纷制定宪法确认并发展纳税人法律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法治建设的展开,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化进路重新开启。当前,纳税人权利、税收法治、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公共财政等理念或主张已广为接受,税收立法的民主性日益加强,税收征收倡导纳税服务、实行纳税申报,税收使用渐趋合理,纳税人权利大力张扬,税权受到一定制约。但总的来看,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并不高,尚有许多困境亟待突破,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理论上缺乏勾连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的纳税人权利保障原则;立法上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的法律约束不健全,纳税人的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渠道不畅通;实践中执法者法治思维缺乏,税法执行存在偏差。为此,理论上应当拓展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内涵,链接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制度上应当加强纳税人权利宪法保护,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征收程序,细化税收使用公开,实行纳税人公益诉讼等。实践上应当以税收法治思维取代税收行政思维、以依法征税取代税收行政计划、以追究法律责任取代追究非法律责任等。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纳税人权利基本理论进行诠释,界定纳税人权利的涵义,分析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构建纳税人权利体系。第二章以历史视角对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缘起进行梳理分析,探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生成。第三章以比较法的维度,分析考察英国、美国、法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状,梳理归纳当前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新发展、新特点及新问题。第四章转向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问题的分析研究,探究究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开端,梳理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实样态,指出存在的理论困境、现实问题并提出进路或方案。
二、遏止司法权的异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遏止司法权的异化(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现象论架构的司法腐败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腐败犯罪基本认知规律 |
二、司法腐败犯罪界定与犯罪圈划定 |
(一)司法腐败犯罪界定 |
(二)犯罪圈划定 |
1. 大司法腐败犯罪概念 |
2. 中司法腐败犯罪概念 |
3. 小司法腐败犯罪概念 |
三、基于现象论架构的司法腐败犯罪特征 |
(一)类型化特征 |
1. 复杂性 |
2. 隐蔽性 |
3. 可变性 |
4. 贪婪性 |
(二)构成特征 |
四、司法腐败犯罪的外围制度性诱因 |
(一)审判独立制度设定模式的局限 |
(二)审判权“行政化”“地方化”突出 |
(三)审判监督制约机制掣肘明显 |
(四)司法腐败犯罪防治机制不得力 |
(2)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多维度渊源及其理论自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概况 |
(二) 国外研究动态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难点和主要创新点 |
(一) 研究重点 |
(二) 研究难点 |
(三) 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 |
一、共同体的本质规定 |
(一) 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
(二) 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共同体 |
二、共同体的历史演进 |
(一) 对自然共同体的探索逻辑 |
(二) 对虚幻共同体的批判 |
(三) 对真正共同体的阐述 |
第二章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层积淀 |
一、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 |
(一) 天下格局的总体设定 |
(二) 敬顺自然的和谐理念 |
二、和合共生的价值依托 |
(一) 和而不同的辩证思维 |
(二) 兼善天下的责任担当 |
第三章 西方文明思想的借鉴 |
一、城邦共同体传统 |
(一) 柏拉图的理想国构想 |
(二)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共同体思想 |
二、契约共同体转向 |
(一) 霍布斯的“利维坦”理念 |
(二) 卢梭的“公意”思想 |
三、秩序共同体构建 |
(一) 世界秩序的理论范式 |
(二) 世界体系理论 |
四、治理共同体呼应 |
(一) 古代自然国家治理 |
(二) 近代主权国家治理 |
(三) 现代全球治理 |
第四章 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理论自信 |
一、拥有理论自信的原因 |
(一) 基于马中西理论的融合 |
(二) 基于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认同 |
(三) 基于实践层面的印证 |
二、坚定理论自信的中国意义 |
(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
(二)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的关系 |
三、坚定理论自信的世界意义 |
(一)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辐射作用 |
(二)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全球治理理念的新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新形势下我国依法治腐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依法治腐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依法治腐的相关概念 |
2.1.1 腐败 |
2.1.2 依法治腐 |
2.2 依法治腐的理论基础 |
2.2.1 分权制衡理论 |
2.2.2 民主理论 |
2.2.3 法理理论 |
2.2.4 制度预防腐败理论 |
2.3 依法治腐的历史必然性 |
2.3.1 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共产党性质的内在属性 |
2.3.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
2.3.3 由“身份”到“契约”社会发展的内在演化 |
2.3.4 以“法治”对抗传统“官本位”现象的内在逻辑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依法治腐的现状 |
3.1 依法治腐建设的主要成绩 |
3.1.1 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八大之前法治反腐的实践 |
3.1.2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腐的进程 |
3.2 新形势下依法治腐建设存在的两个突出问题与原因分析 |
3.2.1 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不力 |
3.2.2 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不力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依法治腐建设的对策建议 |
4.1 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反腐败法律体系 |
4.1.1 实施惩防并举的反腐败法制策略 |
4.1.2 整合完善现有与反腐败相关的法律 |
4.1.3 填补反腐败法律空缺 |
4.1.4 促进反腐败党内法规与反腐败国家法律的统筹衔接 |
4.2 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刚性执行机制 |
4.2.1 建立卓越反腐败机构 |
4.2.2 建立有效司法惩处机制 |
4.2.3 建立中国特色反腐党规执行保障机制 |
4.2.4 建立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 |
4.3 构建有效法治运行保障体系 |
4.3.1 党内监督 |
4.3.2 行政监督 |
4.3.3 人大监督 |
4.3.4 司法监督 |
4.3.5 社会监督 |
4.3.6 党际监督 |
4.3.7 技术监督 |
4.4 开展行之有效的廉洁文化宣传教育 |
4.4.1 廉洁文化的内涵 |
4.4.2 廉洁文化宣传教育的内容 |
4.4.3 建立廉洁文化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 |
1.5.2 比较研究和历史分析 |
1.5.3 法社会学方法 |
1.5.4 规范分析的方法 |
第2章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 环境法治 |
2.1.1 环境法治的概念 |
2.1.2 环境法治的目标 |
2.1.3 环境法治的基本要素 |
2.2 环境行政权 |
2.2.1 .环境行政权的概念 |
2.2.2 .环境行政权的特征 |
2.2.3 我国环境行政权的基本构成 |
2.3 环境司法权 |
2.3.1 环境司法权概念 |
2.3.2 环境司法权的特征 |
2.3.3 我国环境司法权的基本构成 |
第3章 我国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宪制下环境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的问题 |
3.1.1 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权力主体组织形式上的问题 |
3.1.2 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互动机制的问题 |
3.1.3 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权力结构的问题 |
3.2 我国地方治理背景下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存在的问题 |
3.2.1 地方保护主义背景下的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的问题 |
3.2.2 维稳背景下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的问题 |
3.3 我国环境诉讼中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存在的问题 |
3.3.1 环境行政诉讼中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的问题 |
3.3.2 环境民事诉讼中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审判权关系的问题 |
3.3.3 环境刑事诉讼中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的问题 |
3.4 我国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发展的总体趋势 |
3.4.1 环境行政权相对扩张 |
3.4.2 环境司法权独立性进一步加强 |
3.4.3 多元化互动机制的出现 |
第4章 我国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失衡的原因 |
4.1 我国宪制布局的不完善 |
4.1.1 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布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
4.1.2 全能政府观念下的环境行政权独大 |
4.1.3 行政权对环境资源立法的影响处于优势地位 |
4.2 我国地方治理机制的不完善 |
4.2.1 狭隘的区域利益观念 |
4.2.2 地方治理能力不足 |
4.3 权力的程序控制不完善 |
4.3.1 环境诉讼缺乏专门的诉讼程序 |
4.3.2 司法行政化的影响 |
4.3.3 保证个案公正的影响 |
第5章 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5.1 大陆法系国家权力关系的发展 |
5.1.1 法国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发展 |
5.1.2 德国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发展 |
5.1.3 法国和德国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比较 |
5.2 英美法系国家权力关系的发展 |
5.2.1 .英国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发展 |
5.2.2 美国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发展 |
5.2.3 英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比较 |
5.3 两大法系国家权力关系发展的启示 |
5.3.1 行政权与司法权制约是根本 |
5.3.2 制衡关系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 |
5.3.3 行政权在社会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 |
第6章 我国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定位 |
6.1 环境法治秩序形成下的关系定位 |
6.1.1 环境法治秩序如何形成 |
6.1.2 环境行政权发挥的作用 |
6.1.3 环境司法权发挥的作用 |
6.2 多元价值维度下的关系定位 |
6.2.1 正义价值要求下的关系定位 |
6.2.2 自由价值要求下的关系定位 |
6.2.3 效率价值要求下的关系定位 |
6.3 环境法治目标下的关系定位 |
6.3.1 环境法治实施体系下的关系定位 |
6.3.2 环境法治监督体系下的关系定位 |
6.3.3 环境法治保障体系下的关系定位 |
第7章 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的重构 |
7.1 行政权与司法权宪制的重构 |
7.1.1 权力制约的宪法重构 |
7.1.2 重视宪法修正的惯例 |
7.1.3 合理的宪法制度布局 |
7.2 地方环境治理机制的完善 |
7.2.1 环境监管执法体制的改革 |
7.2.2 环境司法体制的改革 |
7.3 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的程序控制 |
7.3.1 权力的程序控制如何可能 |
7.3.2 环境行政权的程序控制 |
7.3.3 环境司法权的程序控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 |
第一节 中央财政高度集权的形成 |
一、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指标 |
二、财政包干时期: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 |
三、分税制:财权和财力的集中配置 |
第二节 财政高度集权下的“地方应对” |
一、制度规避、制度套利和策略行为 |
二、不当税收竞争 |
三、乱收、滥支和争利 |
第三节 模式转换:从高度集权到适度集权 |
一、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 |
二、财政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 |
三、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 |
第二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 |
第一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结构分析: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 |
一、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历史考证 |
二、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世界图景 |
三、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中国诉求 |
第二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限度探究: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 |
一、谦抑性理念的内生性 |
二、谦抑干预的基本内涵 |
三、谦抑干预与地方积极性发挥的耦合 |
第三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 |
一、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非均衡状态 |
二、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 |
三、中央干预的基本定位:补充性规制 |
四、适度规制的关键标尺:比例原则 |
第四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 |
一、中央规制的实质:以权力制约权力 |
二、权力分工视角:权限调整 |
三、权力制衡层面:行为规制 |
第三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 |
第一节 权限调整的基础问题 |
一、权限调整的定位 |
二、权限调整的目的 |
三、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 |
第二节 权限调整的主要内容 |
一、地方收入权的调整 |
二、地方支出权的调整 |
三、地方营运管理权的调整 |
第三节 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 |
二、地方财政权限的稳定性 |
三、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 |
第四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 |
第一节 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 |
一、规制机制设计的理念 |
二、规制机制设计的原则 |
三、规制机制的具体设计:基于手段类型化的展开 |
第二节 规制手段的类型化 |
一、引导机制 |
二、约束机制 |
三、发现机制 |
四、矫正机制 |
五、救济机制 |
六、责任机制 |
第三节 规制机制的配置 |
一、规制手段和主体的匹配 |
二、规制手段的选择组合 |
三、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 |
四、规制机制中的信息整合 |
第五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 |
第一节 模式运行的理念约束和法治保障 |
一、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约束 |
二、中央规制权的法治约束 |
三、权限和收益划分的法律调整 |
四、行为规制机制的法治改造 |
第二节 适度集权模式中的程序控制 |
一、规制影响评估制度 |
二、地方利益表达制度 |
三、说明理由和公开制度 |
第三节 适度集权模式下的中央规制禁区 |
一、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 |
二、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 |
三、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 |
四、为实质不公平行为 |
代结论:走向合作的中央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本研究相关概念解析 |
三、学术界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党权力论述 |
一、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 |
二、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 |
三、列 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 |
四、斯大林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 |
第二节 毛泽东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一、毛泽东对党内权力的论述 |
二、毛泽东关于党领导国家的权力论述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袖对政党权力的论述 |
一、邓小平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二、江泽民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三、胡锦涛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四、习近平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过程 |
第一节 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 |
一、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组合关系的实践 |
二、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运行机制的实践 |
第二节 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 |
一、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组合关系的实践 |
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运行机制的实践 |
第三节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 |
一、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组合关系的实践 |
二、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运行机制的实践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的现实组合关系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主要内容 |
一、党的权力结构的纵向组合关系 |
二、党的权力结构的横向组合关系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基本特征 |
一、综合性 |
二、客观性 |
三、系统性 |
四、制衡性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合理性分析 |
一、党的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合理性标准 |
二、党的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权力机构的主要运行机制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运行机制的主要内容 |
一、党内权力运行机制 |
二、党领导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 |
三、两类权力运行机制之间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运行机制的评价标准 |
一、民本准则 |
二、核心准则 |
三、协同准则 |
四、效率准则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中国共产党权力授受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二、中国共产党权力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三、中国共产党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四、中国共产党权力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五章 优化中国共产党主要权力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中国共产党权力授受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实现党的核心权力授受机制的系统化、定型化 |
二、调整党代会纵向权力授受顺序为先中央后地方 |
三、改进地方党委权力配置“一正三副N常”模式 |
第二节 优化中国共产党权力决策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构建党管干部与民主选举相结合的人事决策机制 |
二、构建客观条件与主体德才相结合的评价考核标准 |
三、构建控选授职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的公平竞争机制 |
四、构建螺旋递进与刚性虚化相结合的能上能下机制 |
第三节 优化中国共产党权力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建立健全一体两面、全域覆盖的综合监督机构 |
二、建立健全中央统筹、地方垂直的纪委领导体制 |
三、完善审批公开、程序公正的权力制衡机制 |
四、强化队伍精干、措施精准的党委巡视机制 |
第四节 优化中国共产党权力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提升政法统筹能力,整合党管政法的协同体系 |
二、规范司法监督程序,完善党管政法的监督机制 |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发挥党管政法的领导作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司法权社会功能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司法权基本属性及其社会功能 |
1.1 司法权理论的历史演绎及其基本属性 |
1.1.1 司法权理论的发展 |
1.1.2 司法权的基本属性 |
1.2 司法权的社会功能 |
1.2.1 司法权的社会性分析 |
1.2.2 司法权的主要社会功能 |
1.2.3 司法权社会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 |
2 当前中国司法权社会功能的异化及原因分析 |
2.1 当前中国司法权社会功能的异化 |
2.1.1 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非终局性 |
2.1.2 社会控制的非权威性 |
2.1.3 社会政策制定的非自主性 |
2.2 当前我国司法权社会功能偏差的原因分析 |
2.2.1 国家本位主义的削弱 |
2.2.2 社会阶层及利益诉求多元化 |
2.2.3 司法权合法性遇到挑战 |
2.2.4 外部社会环境的制约 |
3 相关国家司法权社会功能的发挥及启示 |
3.1 相关国家的司法权的社会功能 |
3.1.1 英国司法权的主要社会功能 |
3.1.2 美国司法权的社会功能 |
3.2 域外司法权社会功能发挥的启示 |
3.2.1 司法权功能的发挥与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历史传统分不开 |
3.2.2 制度的借鉴应符合本国特定国情 |
3.2.3 司法权功能的不断完善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改革 |
3.2.4 司法权管辖区域应避免与行政区重合 |
3.2.5 从法院司法走向法官司法 |
4 转型期中国司法权社会功能的优化 |
4.1 转型期中国司法权社会功能优化的原则 |
4.1.1 平衡司法能动与谦抑 |
4.1.2 立足社会国情现实 |
4.1.3 尊重法治客观规律 |
4.2 司法权社会功能优化的具体举措 |
4.2.1 树立司法解决的权威 |
4.2.2 优化司法权社会环境 |
4.2.3 提升司法内在合理性 |
4.2.4 积极发挥公共政策功能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关于论文答辩后的修改 |
(10)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二)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纳税人权利基本理论诠释 |
一、纳税人权利含义的双重解读 |
(一) 权利概说 |
(二) 基于自然法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含义 |
(三) 基于国家法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含义 |
二、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 |
(一) 人权理论 |
(二) 公共财政理论 |
(三) 人民主权理论 |
(四) 权利本位理论 |
三、纳税人权利体系的重构 |
(一) 纳税人的自然权利 |
(二) 纳税人的法律权利 |
第二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历史缘起 |
一、英国早期的纳税人法律权利 |
(一) 中世纪时期的英国税制: 国王的有限征税权 |
(二) 《大宪章》: 国王须经全国公意许可才能征税 |
(三) 议会主权与法律至上:税收契约的法治保障 |
二、北美大陆早期的纳税人法律权利 |
(一) 北美殖民地自治契约 |
(二) “未经同意的税收”与殖民地税收革命 |
(三) 美国纳税人权利的法治保障 |
三、法国早期的纳税人法律权利 |
(一) 封建税收制度及其弊端 |
(二) “同意课税”与量能课税的法律化 |
(三) 法治的初步形成与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 |
四、从人治到法治: 纳税人权利保护方式的历史流变 |
(一) 统治者的良心: 古代社会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本方式 |
(二) 为权利而革命: 古代社会纳税人的自救之道 |
(三) 税收法治化: 纳税人权利保护方式的历史选择 |
第三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比较法分析 |
一、法治理论与税收法治 |
(一) 法治的基本内涵 |
(二) 法治的基本价值 |
(三) 税收法治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
二、英、美、法等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状 |
(一) 纳税人权利专门法律文本宣示 |
(二) 税收立法权的法律控制 |
(三) 税收征收权的法律控制 |
(四) 税收使用权的法律控制 |
三、英、美、法等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状评述 |
(一) 纳税人权利概念法律化 |
(二) 国家税权约束制度化 |
(三)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权对国家财政权反向牵制 |
(四) 纳税人权利保护重心由约束征税权向监督用税权转移 |
(五) 税权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存在一定的背离问题 |
第四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国内法考察 |
一、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肇始 |
(一) 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
(二) 清末法治观念的形成与纳税人法律权利的确立 |
二、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状 |
(一) 纳税人法律权利及其宣示 |
(二) 税收立法法律制度 |
(三) 税收征收法律制度 |
(四) 税收使用法律制度 |
三、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困境 |
(一) 理论困境: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缺乏基础理论统制 |
(二) 税收立法权限制困境 |
(三) 税收征收权限制困境 |
(四) 税收使用权限制困境 |
(五) 税收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缺位 |
四、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进路 |
(一) 统制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的基础理论构造 |
(二) 税收立法权的法律规制 |
(三) 税收征收权的法律规制 |
(四) 税收使用权的法律规制 |
(五) 税收法治思维方式培养与依法问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四、遏止司法权的异化(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现象论架构的司法腐败犯罪研究[J]. 彭华.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21(03)
- [2]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3]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多维度渊源及其理论自信研究[D]. 许聪聪. 浙江大学, 2019(02)
- [4]新形势下我国依法治腐对策研究[D]. 康豫. 河北工业大学, 2017(01)
- [5]基层司法权功能的优化与重塑[J]. 郭泽喆. 东南司法评论, 2017(00)
- [6]我国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关系研究[D]. 王浴勋.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9)
- [7]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D]. 顾德瑞. 武汉大学, 2017(07)
- [8]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D]. 连振隆. 兰州大学, 2017(01)
- [9]司法权社会功能的研究[D]. 张莳. 宁波大学, 2015(05)
- [10]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研究[D]. 郝朝信. 南京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