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原则论文-王平

从轻原则论文-王平

导读:本文包含了从轻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从旧兼从轻原则,刑罚论,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

从轻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王平[1](2019)在《定罪、量刑与行刑阶段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贯彻》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精神实质应当在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乃至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中得到全面地贯彻,以实现对人权的保障,但在刑法适用的不同阶段,其表现形式并不相同。一、定罪阶段,刑事司法解释应当坚守从旧兼从轻原则定罪阶段,在学理上体现为犯罪论部分的内容,行为刑法是其特点,其根基为罪刑相当,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得到全面彻底地贯彻,没有任何松动的余地。如果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理解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3期)

姜涛[2](2019)在《刑法溯及力应全面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五位一体"的刑法规范体系。理论界以往就刑法溯及力问题坚持的逻辑论,存在严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疑问。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子系统,刑法溯及力旨在实现人权保障,这是刑法溯及力理论的价值起点。刑法溯及力理论应从逻辑论转向道理论,强化一种包容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在内的广义刑法,这些刑法规范具有裁决的效力,都存在溯及力问题。当这些刑法规范相互之间出现"新法、旧法"之间的适用冲突时,都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理,坚守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车剑锋[3](2019)在《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基本问题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却存在诸多混乱、模糊之处,这其中既有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困境等理论层面的原因,也有刑法规范修订频繁等现实层面的原因。要突破困境,就必须明确刑法规范溯及力存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理论层面叁个向度,并根据不同对象的特殊情况,对溯及力问题进行分层。通过"禁止溯及既往的形式"和"禁止溯及既往的效果"的划分,对"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工具化改造,以期实现在坚守"从旧兼从轻"基本原理的同时,赋予司法机关足够的解释余地;在直面复杂对象带来矛盾的同时,提供解决问题的一般性方向;在建构抽象理论工具的同时,回应司法实践现实需要的综合目标。(本文来源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董楚琨[4](2019)在《从旧兼从轻原则几个争议问题之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确立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的应用依然存在一些争议,亟待厘清。在判断新法与旧法何者处刑较轻的比对中,需以处断刑为标准,并且对新法和旧法只能分别作整体评价而不能以"套裁"的方式交叉适用。在理论上而言,刑法的正式解释与溯及力问题并无关联,刑法解释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本身是一个伪命题。在整个刑法典中,并不是所有条文都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其所适用的对象只包含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实体性规定和影响自由刑执行期限的刑罚执行制度的规定,而程序性规定与一般的刑罚执行规定不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范畴。(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程威[5](2019)在《对刘某某定罪量刑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刘某某,中共党员,B市某国有公司会计。1995年至1998年期间,刘某某伙同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其他公司提供帮助,共同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604万余元,其中刘某某实际分得人民币236万余元。(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2-27)

张军[6](2018)在《如何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理解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8年3月,A区环保局对B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B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其PVC塑料制品加工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于2014年12月建成投产至今,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2018年4月,A区环保局依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B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8年5月,A区环保局对B公司涉案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20万元。(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监察》期刊2018年09期)

王贤吉[7](2018)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处理各种新旧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简单理解就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来源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实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本文来源于《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期刊2018年06期)

李芳[8](2018)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每当刑法进行修正,颁布新的修正案时,对于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便会在司法实践和学界中引发新一轮的讨论,其中有叁个问题的讨论最为关键:处刑较轻的判断;比较时是否包括附加刑;新(旧)刑法与新(旧)司法解释的交叉适用刑罚的从轻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白恩培的终身监禁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大家对该案是否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哈斯巴特尔、戚柏森、王慧福受贿案,由于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法官在法律适用和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均存在一定的困惑,这些困惑都涉及到如何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学术界对于以上问题的研究不是很多,研究“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人权保障价值,值得深入研究。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虽然明确规定刑法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关于溯及力的立法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本文认为,应严格从“有利于被告人”这个核心关键点出发,无论是程序性规定还是实体性规定,定罪量刑均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通过完善立法、提升制度安排,限制“司法解释”过度适用,提升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司法适用能力这叁个方面保障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5-20)

陆明明,王旭洲,王忠良[9](2018)在《“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整体适用于定罪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罪行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既统摄定罪,也制约量刑。量刑情节与犯罪行为一样,只要存在溯及力问题,就应当整体参照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2条确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文以倪某某单位行贿案中如何适用特殊自首的条款为例,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先例,探寻刑法溯及力的本质要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在精神。(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6期)

李腾[10](2018)在《走私行为行、刑处罚中“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范围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走私类犯罪作为法定犯,对该类犯罪的判断需要参照前置法的相关规定。当许可证范围的变化导致犯罪圈大小发生变化时,仍应坚持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2014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虽然否定了因关税、税则等变化而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仅应限于《解释》所规定的税则、税率、汇率、完税价格变化所导致的对走私行为的司法评价可以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对于走私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应当秉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先行政处罚后刑罚的情形中:涉及资格罚时,刑法中的从业禁止不再适用;涉及财产罚时,自由罚与财产罚合并执行;涉及人身罚时,自由刑单独适用。对于先刑事处罚后行政处罚情形中:若司法权施加了自由刑及财产刑,行政处罚中财产罚不再适用,但可施加资格罚;若司法权施加了自由刑及财产刑以及资格罚,基于司法权的终局性,不得再对行为人施加行政处罚。(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从轻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五位一体"的刑法规范体系。理论界以往就刑法溯及力问题坚持的逻辑论,存在严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疑问。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子系统,刑法溯及力旨在实现人权保障,这是刑法溯及力理论的价值起点。刑法溯及力理论应从逻辑论转向道理论,强化一种包容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在内的广义刑法,这些刑法规范具有裁决的效力,都存在溯及力问题。当这些刑法规范相互之间出现"新法、旧法"之间的适用冲突时,都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理,坚守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从轻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王平.定罪、量刑与行刑阶段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贯彻[J].中国检察官.2019

[2].姜涛.刑法溯及力应全面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J].东方法学.2019

[3].车剑锋.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基本问题论纲[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董楚琨.从旧兼从轻原则几个争议问题之刍议[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5].程威.对刘某某定罪量刑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6].张军.如何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理解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J].中国环境监察.2018

[7].王贤吉.行政处罚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8

[8].李芳.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9].陆明明,王旭洲,王忠良.“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整体适用于定罪量刑[J].中国检察官.2018

[10].李腾.走私行为行、刑处罚中“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范围界定[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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