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责任论文-徐冉

监护人责任论文-徐冉

导读:本文包含了监护人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精神障碍患者,责任保险,监护人,精神疾病患者,监护制度,无过错责任,保险方案,保险机制,赔付率,治办

监护人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徐冉[1](2019)在《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的功效及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报道,目前全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超过1亿人,已在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达581万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容易突发肇事肇祸造成第叁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其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给患者家庭带来(本文来源于《中国银行保险报》期刊2019-12-26)

郎宇悦[2](2019)在《被监护人侵权时监护人责任的几个特殊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判定增加了首先由被监护人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等几个新的归责规则。但是,还明显缺少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监护人责任归责的规定。在被监护人侵权时各国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尽了监护责任,可适当减轻其责任,但能否完全免除监护人责任,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而草案也没有进一步予以明确。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被监护人在无过错时暂时失去意识与控制时的侵权人仅承担公平补偿责任,可否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缺少处置原则。在其他国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老年人)致他人伤害视为行为能力受限,意定监护人负有适当责任。同时,未来立法在被监护人侵权时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制度中还应当在"双方公平分担"方面进行改进。(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9年02期)

吴为阁[3](2019)在《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保险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中国的精神障碍人士的看护人设立责任保险是必要和合理的。比较模型保险商业保险模式之间的利弊,保险模式的选择是更利于建立和保证精神残疾责任保险监护人等有关保险的实现。这种保险模式在现实生活中也在一些地区被积极地采用。但是,因为政府是在当前保险制度处于相对的绝对的主导地位,保险制度的设计可能会让监护人或放任人产生故意破坏的想法,若是以监护的一方进行保险投资的话,其中的追偿权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解决问题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这同时也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曹险峰,徐恋[4](2019)在《监护人责任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监护人责任,理论上纷争不断,实务上做法不一。在解释论上,应当认为在被监护人侵权的情况下,监护人为唯一的责任主体。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内部责任分担,不具备外部性。立法论上,未来民法典编纂在坚持监护人为唯一责任主体的情形下,考虑到受害人利益的全面维护,应令被监护人负担依公平责任而生之补偿义务。(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牛驰[5](2019)在《监护人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侵权责任法》颁行以来,监护人责任问题就一直是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学界对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和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众说纷纭,主要集中在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责任形态。对于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有过错责任说、推定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公平责任说以及多元归责原则说等。而对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形态,主要集中在被监护人是否有责任能力,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实务领域,各地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也存在释法不清、判决结果差别较大的情况。要解决监护人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追本溯源,理顺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以及承担规则。现阶段是民法典各编修订的关键时期,侵权责任编草案业已进入二次审议阶段,因此对监护人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文章的第一部分将从实务领域出发,从各地法院判决入手,总结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用法、释法情况。各地法院对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规则存在不同认识,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文章的第二部分对监护人责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这也是研究监护人责任的基础,监护人责任从其根本性质上来说,为被监护人行为责任,应为替代责任。但在侵权责任编中,条文之间存在对监护人责任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我国监护人责任的趋势应是逐渐向自己责任过渡。文章的第叁部分则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把握当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国际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对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理解与判断。我国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但未来应当注重被监护人的识别能力,向混合责任原则靠拢。同时在该部分对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被监护人构成侵权责任不是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前提,被监护人拥有独立财产也不是其承担责任的缘由。文章的第四部分具体分析监护人责任的责任形态,在此类案件中,监护人始终是侵权责任的主体,被监护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自然无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说法。在监护人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方面,目前较大的弊端在于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两款规定之间的关系难以把握,使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情况不明,应立足于替代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采用“内外部关系说”,以理顺监护人责任的逻辑关系,第32条第2款实质上是赋予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使用权,针对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内部关系。未来可通过责任保险制度和国家补偿等方式,对风险的进行转移,以实现叁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王竹[6](2018)在《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监护人责任设计——以“体系位移效应说”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学者对我国监护人责任的解读忽略了从《民法通则》第133条到《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位移效应。《民法通则》第133条受制于第132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定位为特殊公平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作平行关系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摆脱了第24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的约束,定位为特殊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该作内外关系解读。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上的监护人责任应该以侵权责任为原则,公平责任为例外。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两种情形,前者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后者由监护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被侵权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的,再考虑被侵权人一方和被监护人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但不得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和教育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张微娜[7](2018)在《监护人责任保险运行现状及实施效果探析——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未成年人伤人事件屡见不鲜。为了降低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对监护人造成的经济和心理上的压力,2013年,"熊孩子"保险横空出世。笔者首先探讨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其次介绍了监护人责任保险出现的必要性和概念;再次,对监护人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探析;最后,分析此制度对于家庭、社会来说实施效果如何。以期使读者对现阶段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有个较为清晰全面的了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8期)

关兆曦[8](2018)在《论精神障碍者监护人责任险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建立精神障碍者监护人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对商业保险模式与政策性保险模式的比较,选择政策性保险模式更有利于实现精神障碍者监护人责任险设立之目的,这一保险模式在实践中也为部分地区所采纳。但是由于当前推广的保险制度中政府居于绝对主导地位,所以保险制度设计中潜在着监护人故意或放任损害发生的道德风险,而由监护人进行投保,规定保险公司在特殊情况下的追偿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3期)

谢智慧[9](2018)在《监护人责任之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监护人责任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委付之诉”,其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随着近代民主社会的发展,自由、平等、理性等理念深入人心,这也改变了传统的监护人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监护人责任制度,但是其规定过于模糊、利益失衡,导致对其解释多有争议。本文在分析比较法中监护人责任制度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形态等方面的基础上,对我国监护人责任进行探究,从而得出对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合理分析。此外,我国监护人责任之规定多有不足,本文在平衡叁方利益基础上,提出了监护人责任的合理构建之规则。本文中的导论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案例进行整理,从而提出文本主要的问题。在结语中对文章的主要观点以及完善的建议进行了总结。文章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叁个部分,也就是文章的第一章、第二章、第叁章。第一章节是监护人责任基本理论。该章主要介绍了监护人责任的概念、监护人责任历史沿革以及监护人责任性质。通过对中外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历史起源以及发展的梳理,得出监护人责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这主要为下文的监护人责任成立以及承担提供理论铺垫,方便下文进行论述。第二章节是监护人责任的责任成立的问题。该章主要论述了监护人责任的核心问题,即其责任构成要件问题。在区分各国的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对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模式进行分类概论述,得出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构成要件。并且通过分析得出在我国法背景下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合理选择。第叁章节监护人责任的责任承担问题。该章主要论述了责任成立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这是监护人责任制度的最终落脚点。从比较法上看,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会影响到监护人的责任承担的形态以及具体承担。因此,在分析监护人的责任形态的时候,势必会涉及被监护人的自己责任,也就关系到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通过对责任能力内涵的界定,应当认为在我国法的背景下并未规定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制度。因此,被监护人的自己责任也就不能成立,所谓的“财产标准”只是关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内部的损害分担的规定,监护人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此外,我国监护人责任承担形态围绕着第32条多有争议,这关键在于我国被监护人责任的制度缺失以及确立所谓的财产标准,不符合大陆法律法系的传统规定。因此,应采用责任能力制度以及引进衡平责任以完善我国的监护人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5)

詹秀清[10](2018)在《责任保险影响下的监护人责任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法虽为两种不同的制度,但向来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随着责任保险市场的日益完备发展,其对侵权责任法的影响也日益显着。近些年来,责任保险在我国监护人责任领域中损害赔偿的覆盖比例逐渐上升,对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也日益发挥着越来越显着的影响。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注重保护受害人,其立法选择的原因之一便是当时国家社会保障和责任保险的阙如,不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将难以充分救济受害人。如今,责任保险发展得越来越全面、迅速,为监护人和受害人都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基于此,笔者拟在分析责任保险所生之影响的基础上,以监护人责任制度为视角,结合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展开探讨责任保险影响下的监护人责任制度之完善。经分析表明,责任保险对监护人责任制度中归责原理之选择、具体案件所适用之法律规则、损害赔偿的认定及效果等方面已然具有系统性的影响。监护人责任制度应虑及责任保险对其具体法律规则及损害赔偿效果的影响,进而在理论上加以完善,与之保持协调关系。我国现存之监护人责任制度存在叁方面的问题:首先,监护人负担过重;其次,未采纳责任能力制度,导致监护人责任制度理论上不妥当;最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模糊,争议甚多。对此,本文从叁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损时,监护人依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损时,采纳责任能力制度,有责任能力者依过错承担责任;其叁,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或其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责任而没有财产可用于赔偿的情形下,由监护人承担公平责任。(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3-01)

监护人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判定增加了首先由被监护人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等几个新的归责规则。但是,还明显缺少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监护人责任归责的规定。在被监护人侵权时各国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尽了监护责任,可适当减轻其责任,但能否完全免除监护人责任,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而草案也没有进一步予以明确。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被监护人在无过错时暂时失去意识与控制时的侵权人仅承担公平补偿责任,可否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缺少处置原则。在其他国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老年人)致他人伤害视为行为能力受限,意定监护人负有适当责任。同时,未来立法在被监护人侵权时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制度中还应当在"双方公平分担"方面进行改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监护人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徐冉.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的功效及建议[N].中国银行保险报.2019

[2].郎宇悦.被监护人侵权时监护人责任的几个特殊问题[J].民商法争鸣.2019

[3].吴为阁.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保险探究[J].法制博览.2019

[4].曹险峰,徐恋.监护人责任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反思[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5].牛驰.监护人责任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9

[6].王竹.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监护人责任设计——以“体系位移效应说”为切入点[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7].张微娜.监护人责任保险运行现状及实施效果探析——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为例[J].法制博览.2018

[8].关兆曦.论精神障碍者监护人责任险的构建[J].法学论坛.2018

[9].谢智慧.监护人责任之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詹秀清.责任保险影响下的监护人责任制度之完善[D].厦门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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