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辩协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辩协商,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
诉辩协商论文文献综述
韩井涛[1](2019)在《论我国诉辩协商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世界范围内,控辩双方之间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的典型制度,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美国的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而得到解决的。美国构建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犯罪率不断攀升、刑事案件激增和诉讼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在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司法资源严重不足与诉讼效率不高也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难题。为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我国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构建了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实际上已经依靠这些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协商。犯罪嫌疑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实质上是控辩之间进行协商后的结果,法院对此一般情况下应予以尊重。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内的控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罪责问题进行协商,一直是不容否认的现实。但在,我国并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诉辩协商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等。对这种实践活动,如果法律不能予以有效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由此滋生。反观域外,美国、意大利等国家与我国台湾地区对诉辩协商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制,如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意大利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的认罪协商制度等都是如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明确地构建诉辩协商制度。我国有着构建诉辩协商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实现刑事诉讼价值、落实刑事政策和转变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模式是该制度有必要构建的重要原因。契约观念和人本观念的深入、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司法经验的积累为该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行性。在诉辩协商制度的构建上,应从如下方面进行:第一,诉辩协商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不是协商主体;第二,协商的内容只能针对量刑问题进行,不可以对罪名和罪数进行协商;第叁,协商的阶段只能是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或职务犯罪的调查阶段不能进行诉辩协商;第四,严格遵守协商的启动、运行及终结等程序,确保各个环节合法有效的进行;第五,诉辩协商的结果对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与被追诉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应注意相关配套措施的构建,如维护被害人诉讼权利、提高律师参与案件的程度以及保障被追诉人参与协商的自愿性等。(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陈亚东[2](2018)在《论庭前诉辩协商的辩证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律赋予二者的不同职能决定其立场各异,但又统一于追求公平公正的共同目标。文章认为,检律沟通要坚持辩证的观点,在基本立场上既积极求同,又理性存异;在基本态度上既相互信任,又合理预防;在基本方式上既相互监督,又充分合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0期)
万今[3](2014)在《论诉辩协商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诉辩交易制度饱受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当选择"诉辩协商"这一术语,以切合国情和实际需要。新刑事诉讼法的若干修改体现了该制度的精神,应在这一基本的框架上具体构建我国的诉辩协商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12期)
王锋[4](2010)在《参考诉辩协商完善简易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美国,在解决刑事纠纷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美国之外许多国家都借鉴了辩诉交易制度,在基本方面与美国模式没有太大区别:(一)交易的主体。检察官和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法官不允许参与此类交易。(二)交易的内容。被告人承认有罪或者不承认有罪也(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0-11-15)
孙惟文[5](2005)在《诉辩协商制度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辩协商制度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因其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发挥出的巨大效能及其固有的制度缺陷而成为刑事诉讼领域争议的焦点。即使如此,该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并对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进行研判,人权保障主题下的控辩平等模式的推行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同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较大差异性构成了我国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借鉴空间,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互相取长补短的借鉴融合构成了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系列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冲突问题也在不断出现,表现在司法领域,犯罪率高速增长与司法资源极其有限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如何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成为考验我国司法机关应变和处置能力的重要的现实课题。为此,笔者试图在借鉴、归纳世界各国对诉辩协商制度的适用经验及各种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该项制度在国外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研判,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论证国外产生该项制度的历史原因以及由成因所催生的条件,研究特定条件下该项制度的运行规律,探寻在我国移植该项制度的可行性,并就诉辩协商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出个人的浅见,以期通过研究为化解我国当前客观存在的效率成本与司法公正的现实矛盾提供一种途径和方法。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为诉辩协商制度概述。介绍诉辩协商制度的涵义及其与辩诉交易的联系和区别,进而指出本文使用“诉辩协商”一词的理由,通过介绍美国诉辩交易中各主体的作用,阐述该制度成立的要件、效力、类型及运作方式,介绍该制度所包含的基本内容。第二章为诉辩协商制度立法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引证了诉辩协商制度的产生、发展,列举了目前该制度在各国的立法现状,进而指出德国等传统职权主义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引入协商制度;从历史成因、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叁个方面,分析论证了诉辩协商制度得以产生、发展的必然原因和必要条件。第叁章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类似于诉辩协商的相关政策、制度、做法及引入该制度的背景条件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及对从犯减轻处罚换取其对主犯的证明的实际做法予以论述,并分别比较这些政策、制度与诉辩协商的异同,以此论证诉辩协商已广泛的存在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尚未引入该制度的障碍以及该制度本身的利弊,在赞成引入说的基础上,从思想观念、腐败问题、法理障碍分析论证引入障碍的克服,并着重论述了引入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第四章为构建诉辩协商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就公平与效率诉讼价值取向的问题,从美国产生该制度的社会背景和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分析论证了诉辩协商制度是对公平与效率的有效平衡。就程序正当性要求的问题,通过分析诉辩协商对于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决的程序设计,说明该制度仍然维持了正当程序的基本结构。就刑事诉讼目的多元化发展的问题,针对当前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指出应当树立多维诉讼目的的理念,摒弃把彻底查明案件事实作为诉讼的唯一目标,强化诉讼定纷止争的价值功能,通过当事人参与诉讼直接合意来平息纠纷、化解纷争,以此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刑罚功能实现的问题,从刑罚的惩罚、改造、安抚、威慑等四个功能,论证了诉辩协商有利于刑罚功能的有效实现。第五章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辩协商制度模式的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提高诉讼效率与追求审判公正相结合、自由协商前提下对辩诉交易权进行制约的叁项原则,并从诉辩协商适用的范围、条件、内容限制、程序设计及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5-11-01)
诉辩协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律赋予二者的不同职能决定其立场各异,但又统一于追求公平公正的共同目标。文章认为,检律沟通要坚持辩证的观点,在基本立场上既积极求同,又理性存异;在基本态度上既相互信任,又合理预防;在基本方式上既相互监督,又充分合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辩协商论文参考文献
[1].韩井涛.论我国诉辩协商制度的构建[D].安徽财经大学.2019
[2].陈亚东.论庭前诉辩协商的辩证展开[J].法制与经济.2018
[3].万今.论诉辩协商制度在我国的构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4].王锋.参考诉辩协商完善简易程序[N].检察日报.2010
[5].孙惟文.诉辩协商制度可行性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