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律考试论文-吴晓平

宋代法律考试论文-吴晓平

导读:本文包含了宋代法律考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宋代,官吏,法律考试,法律素养

宋代法律考试论文文献综述

吴晓平[1](2013)在《宋代官吏法律考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宋代官吏法律考试制度之成熟与完备,在历代中无出其右者。赵宋通过推行一系列政策,选任具备法律才学之人进入官僚体系,并加强对官吏法律知识与能力的要求,为统治阶层法治意识的养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人员素质显着提升,但近年来的一些政府公共关系危机,仍然暴露出部分公务员法律素养相对薄弱、法治意识较为淡漠的问题,难以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宋代官吏法律考试的某些经验,或许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本研究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绪论”,介绍研究意义、研究范围、研究方法,以及相关研究现状,同时对“官吏”、“宋代官吏法律考试”等概念进行了考辨,为研究的展开提供理论依据。第二章“宋代官吏法律考试的‘双轨并举’”,着重阐释宋代官吏法律考试的两大组成要素,即作为录用“入口关”的科举法律考试(包括明法科、新科明法、进士科与诸科试律义),以及对任职必须的法律知识作考查的任职法律考试(包括试刑法、出官试法律、吏人法律考试、官学法律考试)的演进与发展状况。第叁章“宋代官吏法律考试的评价”,首先以表格的形式,从实施年代、主考机构、考试对象、考试时间、考试形式与内容、合格标准、通过人数、考试后待遇等方面,对各类考试制度作了概括性的梳理与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宋代官吏法律考试制度的特点进行了评价。第四章“宋代重视官吏法律考试的启示”,基于提升公务员法律素养的目的,结合前文对宋代官吏法律考试制度特点的论述,从“加强公务员录用时的法律素养要求”,“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法律素质指标建设”,“将法律素养作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依据”,以及“构建公务员法律教育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尹碧[2](2008)在《略论宋代的法律考试》一文中研究指出宋代是我国古代重视对官吏进行法律教育的朝代,在选拔官吏中进行的各种法律考试为历代之盛,并且有意将法律考试变成入仕升迁的重要条件,以刺激人们习法用法,从而提高整个官僚阶层的法律素养,这也对当今时代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选官中的一般法律考试,包括明法科、新明法科及几种出官试法还有其他官吏的法律考试。第二部分论述了选官中的专门法律考试即用来选拔中央高级司法官的试刑法。第叁部分论述了选任法吏的法律考试。第四部分借鉴宋代法律考试的一些特点,结合我国公务员考试和统一司法考试,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8-10-01)

刘念[3](2008)在《宋代的法律考试》一文中研究指出宋代的法律考试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宋代是一个文治的社会。宋代的司法水平,承接唐代的制度基础,并有自己的创见,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司法水平最高的一个朝代。元朝入主中原之后司法制度遭到破坏,不仅撤销大理寺其职事并入刑部,而且不设律学和法律考试,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制度也被废除掉了,明代统治者的文化气息远不及宋代,清代少数民族入主兼之各种制度废之已久都没有恢复到宋代的水平。明清两朝八股取士,废除了“明法”一科,没有恢复到宋代的水平。也就是说,只有宋代以前有专门针对法律的考试,而宋代可以说是关于法律考试最完备,水平最高的朝代所以研究宋代的法律考试有特殊意义。宋代的法律考试也极其的完善:种类繁多,制度优良。包括继承前代的明法科和铨试,自己有创见的“新科明法”、舍选法等等。本文将择其精要论述。本文除去引言,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宋代法律考试的概述。第二部分是对明法科和新科明法的论述。介绍了明法科的历史概况、明法科在宋代的状况、“新科明法”的状况。第叁部分是对出官试的论述。其中最重要的是铨试,本文将铨试分为北宋和南宋两个时代分别论述,对铨试的应试者、考核的内容、考核的结果等细节作了描述。第四部分是对选拔作为刑部、大理寺等任职的高级司法官吏进行的“试刑法”考试进行的论述。包括“试刑法”的应试人员、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关防叁部分。第五部分是对选拔法吏的考试进行的论述。由于法吏考试是由流外铨进行的,不同于一般的铨试,故单列论述。分为选吏程序和考核内容两部分。第六部分是对宋代法律考试的一个总结评价(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8-03-20)

宋代法律考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宋代是我国古代重视对官吏进行法律教育的朝代,在选拔官吏中进行的各种法律考试为历代之盛,并且有意将法律考试变成入仕升迁的重要条件,以刺激人们习法用法,从而提高整个官僚阶层的法律素养,这也对当今时代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选官中的一般法律考试,包括明法科、新明法科及几种出官试法还有其他官吏的法律考试。第二部分论述了选官中的专门法律考试即用来选拔中央高级司法官的试刑法。第叁部分论述了选任法吏的法律考试。第四部分借鉴宋代法律考试的一些特点,结合我国公务员考试和统一司法考试,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宋代法律考试论文参考文献

[1].吴晓平.宋代官吏法律考试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3

[2].尹碧.略论宋代的法律考试[D].苏州大学.2008

[3].刘念.宋代的法律考试[D].山东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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