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斡旋受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收受财物,近亲属,定罪处罚,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犯罪,不正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丁涛[1](2019)在《斡旋受贿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交织时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李某,女,中共党员,某区发改委副主任。2016年9月,某市政工程公司为承接辖区道路排水工程项目,请托李某给予关照,李某通过该区副区长赵某分管市政工程建设的职务行为,使该市政工程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并顺利中标。为表示感谢,该(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6-12)
李许坚[2](2019)在《用好手中权 管好身边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中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发现直接拉拢腐蚀领导干部有难度,就转而从其身边人下手。如若领导干部对身边人失察失管,甚至持默许、纵容、助长之态度,这些身边人就可能利用领导干部权力或职务影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警示我们,领导干部管好自己、廉洁自律的同时,还必须严管(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6-11)
毛翔[3](2019)在《管住自己 还要管好“身边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发布白城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消息。经查,王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离职后利用本人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利用影响(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5-24)
张红岩[4](2019)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将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的共犯科处刑罚,这是我国扩大受贿犯罪主体范围方面的表现。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中增加一款,并经《<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确定罪名的补充(四)规定》正式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国际视角观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符合国际反腐的历史发展趋向。从国际做法推衍到中国规定,该罪名的设定合理扩大了贿赂犯罪的追责范围,有力地补充和完善了我国贿赂犯罪的刑罚体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名的创设作为我国践行国际公约与学习国际做法的产物,弥补受贿行为惩治盲区是其直接效果,一定程度上是我国法治发展取得的较大进步,但是其本身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如何界定,犯罪主体的范围为何,关系密切以及影响力如何认定,以及近亲属如何处理各实体法之间的差异化问题,该犯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否系对合型犯罪,以及该犯罪与斡旋受贿罪、介绍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相近罪名如何区分等。该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理论讨论与界定,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与量刑,造成刑罚科处的空白地带,甚至给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这都在很大程度上与立法初衷相悖离。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此项罪名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出发,通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作出界定、对关系密切的人、影响力等定罪因素作以分析,从而搭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本框架。进一步地,通过对比的方法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其他类似罪名做出分析比较,对于分析对比中存在较多观点的方面归纳出自己的看法,最后针对问题分别作出完善建议,认为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细化立法规定,从准确定性入手解决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并完善该犯罪的配套措施,以期对完善规范、指导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赵欣悦[5](2019)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例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2月28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曾掀起学界对其一番激烈的讨论。而今距离该罪名出台已有近十年的时间,本文拟通过本罪相关案件的整体情况分析与部分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犯罪主体、“影响力”判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量刑情况、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分析为线索,探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难、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对本罪近十年来的司法适用做一反馈,进而为该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达到理想效果提供参考。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本罪相关案件的整体现状和特征进行概述,从地域分布、数量、时间等方面对案件做一整体把握,并着重分析本罪的判决少之又少的原因。第二部分,由犯罪主体的角度入手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遇到的困境,重点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近亲属的范围、关系密切的人等概念做出界定,然后对实务中争议案例做一分析。第叁部分,结合实务中的争议案件,以本罪的核心特征——“影响力”为视角分析定罪问题,在对“影响力”的涵义、分类、司法认定情况理解的基础上,讨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主体的影响力。第四部分,针对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与本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分析。本章的引例争议焦点在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与量刑标准,于是笔者在本章中对二者统一作出分析,回答引例的争议问题。其中,在分析本罪的量刑标准时,首先对检索到案件整体的量刑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特征,其次对相似案件的量刑情况作出比较,最后得出本章结论。最后,对实践中出现的本罪与其他罪名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辨析并提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完善路径的几点思考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3-01)
牟俐蓉[6](2018)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认定难点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后,扩大了受贿类犯罪主体范围,对实践中新涌现的腐败现象予以惩治,进一步严密了贿赂犯罪刑事法网,履行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义务,顺应了国际反腐败斗争的趋势,彰显了国家对于腐败犯罪的打击决心。由于学界及实务界对于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犯罪既未遂标准、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认定存在争议,导致实践中适用困难。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认定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约1.8万字。第一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难点。本部分主要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认为“近亲属”范围应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保持一致。对于“关系密切的人”应重点把握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应采身份论来予以认定,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第二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难点。本部分主要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中不正当利益如何理解、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属性,认为不正当利益包括实体违法的利益、程序违法的利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的利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客观要件。第叁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未遂标准的司法认定难点。本部分主要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未遂标准,认为本罪既遂以达成交易协议为标准。第四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区分的司法认定难点。本部分主要研究本罪与受贿罪共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问题,认为在认定受贿罪共犯时应把握共犯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通谋,以及通谋产生的时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反映了刑事立法的时代性、科学性、发展性,但仍有争议问题待司法解释予以完善,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对司法实践提供帮助,更好的打击贿赂犯罪。(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9-22)
刘彦红[7](2018)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仅扩大了贿赂犯罪的打击范围,完善了我国贿赂犯罪的体系,更顺应了我国乃至国际反腐的潮流。但该罪在运用过程中却遭遇不少困境,主要表现为主体、客体范围不明确。认定罪名的主要依据在刑法界存在分歧。诸多客观因素增大了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难度,更有甚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具有“裙带关系”的身边人达成攻守联盟以寻找此法设立遗留的法律漏洞。上述原因均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此,本文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及现状出发,通过对近亲属范围、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影响力等关键术语的界定,结合自己的司法工作实践分析了该罪设立的利弊,然后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将该罪和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诈骗罪、斡旋型受贿以及介绍贿赂罪做了对比辨析,最后从整体上指出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该罪的叁点个人建议:首先,厘清该罪的法理基础;其次,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完善该罪的法律规定;最后,呼吁相关司法机关发布典型案例,发挥判例的检验价值。(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8-06-01)
陶侃[8](2018)在《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罪名,该罪的实施填补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和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腐败问题。该罪名的增设,既是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应该信守国际法原则的要求,也是对我国当前所面临日益严峻复杂的受贿腐败问题的正面回击,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新的成就。我国刑事立法特别是贿赂类犯罪虽然还存在很多漏洞和空白,在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不久后立法机关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新罪名的增设,使得一直以来想要规避法律漏洞的犯罪分子将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这对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保持刑法的权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国家增设该罪的时代背景和国内外原因,说明我国当前腐败问题日益严峻,为重塑我国风清气正的社会风貌,在加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同时对其身边人的受贿或者索贿行为也纳入刑法制裁中。并通过案例介绍了当前我国高级官员及其亲属受贿方式发生的新变化,以及出现的“家族式腐败”给党和国家带来的严重危害性所体现出我国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另外国际社会同样面临严重的反腐形势,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参与到全球反腐的建设中符合国家的战略也是对国际社会做出的中国贡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增设不仅是对贿赂类犯罪的真空地带的弥补和完善,也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查处和审判犯罪嫌疑人给予了法律支撑。本文第二章通过对该罪的犯罪构成分解剖析,介绍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围绕该罪的主体对“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其中涉及到的争议问题着重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该罪关于犯罪客体方面,介绍了国外刑法界的相关理论和学说以及我国的观点并阐述了个人观点。关于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着重探讨了利用影响力的理解。第叁章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性质和司法认定方面,通过对刑法中贿赂类犯罪法条之间的对比,介绍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该罪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等罪名的比较。在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类犯罪已经存在的诸多受贿类罪名中,对于新的法条如何解读,如何清晰的划分各个罪名的界限,对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十分重要。第四章主要从该罪在实践中显现的不足和矛盾之处进行列举说明。该罪的缺陷主要包括,该罪相关概念表述模糊不清,在量刑上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有时候会以其他方式另案处理等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这些相应的问题提供一点意见和建议。结语部分面对日益复杂和严峻的腐败形势,如何遏制官员身边的近亲属和与其相关的密切关系人的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提出自己的建议,立足本国国情,并放眼全球,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经验,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贿赂类犯罪的惩罚力度,寄希望能在反腐的道路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推动我国在反腐斗争中取得更大的成效。(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于浩[9](2018)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界分"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个罪名,提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条文表述的涵盖力和科学性,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概念更加清晰明确,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将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个罪名合并为"利用影响力收贿罪",避免罪名认知上的干扰;将其犯罪主体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叁种,不再限定于"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删除"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避免法律上的认识分歧;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规定为从重情节。(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08期)
李丁涛[10](2018)在《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案例一 甲某,某区环保局副局长(分管下属环境监察支队),中共党员。2016年7月,某工程项目被辖区环境监察支队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项目老板李某请托甲某帮忙协调,并送予甲某好处费5万元,后甲某通过向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张某打招呼,使张(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8-04-1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实中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发现直接拉拢腐蚀领导干部有难度,就转而从其身边人下手。如若领导干部对身边人失察失管,甚至持默许、纵容、助长之态度,这些身边人就可能利用领导干部权力或职务影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警示我们,领导干部管好自己、廉洁自律的同时,还必须严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丁涛.斡旋受贿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交织时如何认定[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2].李许坚.用好手中权管好身边人[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3].毛翔.管住自己还要管好“身边人”[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4].张红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9
[5].赵欣悦.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例解析[D].兰州大学.2019
[6].牟俐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认定难点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7].刘彦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D].西北大学.2018
[8].陶侃.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西北师范大学.2018
[9].于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之争[J].人民检察.2018
[10].李丁涛.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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