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扣款还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抵销权,存款人,债务人财产,扣款还贷
扣款还贷论文文献综述
金晓平[1](2018)在《银行“抵销权”之虚影与实像——破产申请受理前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性质的理论探析与实践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44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权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覃亦佳[2](2017)在《中德法律比较视野中的银行扣款还贷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相关金融立法允许商业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实施“扣款还贷”行为的前提下,实务中经常出现银行自行扣划客户存款用以清偿逾期贷款的情况。这种交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经常引发纠纷,实践中便有学者将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依据认定为《合同法》第99条、第100所规定的抵销制度。民法上的抵销制度对于银行而言是一个方便快捷的私力救济措施,能实现银行对客户贷款及其他客户债务的有效收回,保障自身债权的快速实现,但实际上在中国,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没有“银行抵销权”这个概念。当前认为《合同法》中的抵销制度是银行扣款还贷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的说法也仍然停留在讨论阶段,并未由此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不论先前是否与客户存在合同约定,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都不能援引《合同法》中的抵销制度,这在实践中也导致了诸多不便,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同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已经建立起了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完整的抵销权制度,相关的交易习惯在实践中也已经运用成熟。德国的消费者抵销权规定在银行业的一般交易条款中,银行的抵销权由《德国民法典》中的抵销制度约束,形成了由《德国民法典》第387条及以下和一般交易条款共同约束银行与消费者之间抵销行为的法律体系。通过对德国银行与消费者之间抵销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找到依据,为我国采取银行抵销权制度提供理论支撑。除了对我国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性质的研究,本文还将德国的一般交易条款与我国的格式条款进行对比,通过对《合同法》第39条以及《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的比较研究,从概念和纳入规则上找到区别以及可借鉴之处,对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而言有一定的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本论文仅研究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不研究银行与公司、企业等非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7-11-15)
郭艳杰[3](2017)在《破产程序中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讨论的问题是,银行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发生债务逾期等情形时,银行有权扣划债务人在该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以下简称“扣款还贷”)时,在破产程序中,银行依据该扣款还贷条款实施的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该行为的法律效力。通说认为,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因存款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存款所有权由银行所有,债务人仅享有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债权,进而认为银行实施的扣款还贷行为是在行使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银行可基于扣款还贷条款以及《破产法》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规定,对债务人银行存款依法行使破产抵销权,因而,在破产程序中,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合法有效的,通过抵销制度,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交叉债权消灭。通说的观点将存款人存入银行的法定货币与因此形成的存款货币混为一谈。存款人将法定货币存入银行后,该法定货币转化为存款货币。存款货币以银行账户余额为表现形式,具有与法定货币一样的流通支付功能,是受存款人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存款人支配存款货币就如同实际支配法定货币一样,应当跳出物权客体应是有体物的桎梏,认可存款人对存款享有所有权,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因存款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应是货币保管关系与投资关系的混合法律关系。清偿和抵销是两种并列的债的消灭原因,两者并不存在包含关系,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是在行使抵销权的观点混淆了两者的关系。银行与债务人因扣款还贷条款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银行依据该委托条款实施的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效力无异于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因此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债的清偿行为。由于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债的清偿行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该清偿行为因违反《破产法》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而无效。但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若银行仍可向管理人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则将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认定为无效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基于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因存款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货币保管关系与投资关系的混合法律关系并非债权债务关系,且存款人享有存款所有权,银行行使抵销权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因而,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在破产程序中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银行亦不能主张行使抵销权使其债权优先获偿。(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宗宇[4](2017)在《商业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业银行清收贷款的实践中,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之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借款人又在该商业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商业银行直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扣划存款用以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即本文的研究对象扣款还贷。商业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而我国立法又没有为其提供清晰而统一的法律依据。按照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商业银行扣款还贷被定性为依据《合同法》第99条、100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笔者认为此通说是否合理尚待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商业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产生了很多纠纷,引起了很多法律问题。首先,商业银行依据借款合同之约定扣款还贷的行为,是否是在行使约定抵销权?其次,商业银行是否有权行使法定抵销权?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行使法定抵销权,那么存款法律关系是否是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上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此外,针对借款人不同币种的存款,商业银行能否扣款还贷?破产情形下,商业银行的扣款还贷是何种性质?要受到哪些限制?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行为,能否被撤销?同一商业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是否可以扣款还贷?何种性质的存款应禁止商业银行扣款还贷?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商业银行扣款还贷的法律规范存在矛盾。《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确立了存款保护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扣划存款人的存款。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却规定,合同有约定的,可以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扣划贷款本金及利息。立法上没有清晰明确的标准,容易使得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受有损害。所以,有必要对商业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研究,以保护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围绕四部分对于商业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进行论述,在导言部分,笔者收集整理了五个典型案例,用以引出笔者所要研究之问题。第一部分是对于本文研究对象的限定,本文的研究对象仅限于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商业银行,以及与商业银行有存款法律关系、贷款法律关系的客户。第二部分是对于商业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法律性质的研究。研究扣款还贷,首要需要讨论的就是存款法律关系和贷款法律关系的性质,之后笔者论述了扣款还贷与法定抵销、约定抵销的关系。第叁部分是对于笔者引用案例的相关法律问题的阐述,主要包括不同币种的银行存款是否可以扣款还贷、破产情形下的扣款还贷、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是否可以扣款还贷,以及扣款还贷行为之禁止。(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吕玉梅[5](2012)在《论商业银行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适用——兼论商业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合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一起"扣款还贷"案件引发的思考2003年11月18日,原告王某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某分行)申请办理一张贷记卡。截至2004年10月15日,王某因透支欠建行某分行款项共计17 260.88元,经建行某分行多次催收(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12年02期)
王耿芳[6](2012)在《银行扣款还贷行为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银行业信贷实务中,客户因种种原因在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归还,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又有存款时,银行往往希望能从该账户扣款还贷。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银行扣款还贷的直接依据,银行扣款还贷是法定抵销权行为?还是客户授权行为?为了正确理(本文来源于《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期刊2012-08-28)
王耿芳[7](2012)在《银行能否扣款还贷?》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因种种原因在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归还,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又有存款时,银行往往希望能从该账户直接扣款还贷。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银行扣款还贷的直接依据,这使银行界在扣款还贷法律认知上存在偏差。为金融机构正(本文来源于《中华合作时报》期刊2012-08-03)
吴春林[8](2012)在《银行卡扣款还贷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银行在贷款催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借款人在本行银行卡存款账户上有存款时,一般有叁种处理方式:一是止付借款人存款账户上相应的资金,作为还款的保障,避免借款人转移存款以逃避还贷;二是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扣下相应的款项用于还贷,业内通常称之为行使抵销权;叁是采取诉讼等方式进行法律催收,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本文来源于《中国信用卡》期刊2012年02期)
张桐[9](2009)在《商业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基本命题是:在我国银行清收贷款的实践中,如果借款人同时在该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直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扣划存款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行为(简称“扣款还贷”)的法律依据。围绕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但是立法和理论界都没有提供统一而明确的法理依据。我国通说认为,银行扣款还贷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包括法定抵销权和约定抵销权。只要满足《合同法》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自行行使“法定抵销权”,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如果银行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或事后达成协议,约定贷款到期时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则银行可以按照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还贷,行使“约定抵销权”。同时,也有关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银行抵销制度的介绍,认为我国银行“抵销权”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和理论加以完善。本文认为,英美法系的银行抵销权是判例法确立的独立权利,大陆法系的银行抵销权也可以在其民法体系内找到依据。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并非行使抵销权,因为它不符合存款法律关系的综合性质与我国抵制度的特点。银行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在有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扣款还贷,但行使的也不是约定抵销权。银行可以根据与借款人的协议扣款还贷,还可以根据我国法律采取其他方式保障债权。但是从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和长远来看,我国法律应该赋予银行在一定条件下扣款还贷的权利,它是银行的一项专门权利,应对其作出具体规定。围绕观点的论证,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前言、第一章、第二章、第叁章、第四章和结语。笔者在前言首先揭示了研究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实践意义,然后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本文的逻辑结构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引出问题,例举我国司法实践中由银行扣款还贷行为引发的争议,并说明我国关于该问题的现有法律规范的矛盾性。第二章针对与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银行抵销制度并加以评析。第叁章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关于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法理依据的通说,并通过分析存款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我国的抵销制度论述其不合理性。第四章根据前文的分析阐述了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内银行保障债权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该赋予银行扣款还贷的权利,以最有效地保护银行债权,达到银行与客户利益的平衡。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梳理了本文的写作思路,并进一步指出我国设立银行抵销权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周海林[10](2001)在《试析“扣款还贷”的合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规定 ,抵销可以作为债消灭的一种方式。许多金融工作者认为 ,这是对“扣款还贷”的法律确认。本文通过对抵销权构成要件的分析 ,阐明了银行对借款单位行使抵销权与法理不符 ,并且进一步指出 ,如果赋予了贷款银行抵销权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因此贷款银行不能行使抵销权。(本文来源于《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6期)
扣款还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相关金融立法允许商业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实施“扣款还贷”行为的前提下,实务中经常出现银行自行扣划客户存款用以清偿逾期贷款的情况。这种交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经常引发纠纷,实践中便有学者将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依据认定为《合同法》第99条、第100所规定的抵销制度。民法上的抵销制度对于银行而言是一个方便快捷的私力救济措施,能实现银行对客户贷款及其他客户债务的有效收回,保障自身债权的快速实现,但实际上在中国,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没有“银行抵销权”这个概念。当前认为《合同法》中的抵销制度是银行扣款还贷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的说法也仍然停留在讨论阶段,并未由此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不论先前是否与客户存在合同约定,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都不能援引《合同法》中的抵销制度,这在实践中也导致了诸多不便,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同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已经建立起了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完整的抵销权制度,相关的交易习惯在实践中也已经运用成熟。德国的消费者抵销权规定在银行业的一般交易条款中,银行的抵销权由《德国民法典》中的抵销制度约束,形成了由《德国民法典》第387条及以下和一般交易条款共同约束银行与消费者之间抵销行为的法律体系。通过对德国银行与消费者之间抵销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找到依据,为我国采取银行抵销权制度提供理论支撑。除了对我国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性质的研究,本文还将德国的一般交易条款与我国的格式条款进行对比,通过对《合同法》第39条以及《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的比较研究,从概念和纳入规则上找到区别以及可借鉴之处,对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而言有一定的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本论文仅研究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不研究银行与公司、企业等非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扣款还贷论文参考文献
[1].金晓平.银行“抵销权”之虚影与实像——破产申请受理前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性质的理论探析与实践选择[J].中国人权评论.2018
[2].覃亦佳.中德法律比较视野中的银行扣款还贷行为[D].南京大学.2017
[3].郭艳杰.破产程序中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研究[D].吉林大学.2017
[4].宗宇.商业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吕玉梅.论商业银行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适用——兼论商业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合法性[J].金融法苑.2012
[6].王耿芳.银行扣款还贷行为解析[N].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2012
[7].王耿芳.银行能否扣款还贷?[N].中华合作时报.2012
[8].吴春林.银行卡扣款还贷法律分析[J].中国信用卡.2012
[9].张桐.商业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10].周海林.试析“扣款还贷”的合法性[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