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卖血论文-李九泽

非法组织卖血论文-李九泽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组织卖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法组织卖血罪,实证分析,量刑

非法组织卖血论文文献综述

李九泽[1](2019)在《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刑法第333条规定的非法组织卖血罪为主要研究,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定罪的判决书进行数据汇总、分析与研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审理简单,主刑罚金及量刑均较低且集中以及犯罪手段转型等特点。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4期)

王海东,唐慧玲,李超[2](2018)在《“无偿献血”为何有利可图》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12日清晨,在江苏昆山打工的阿龙(化名)坐上一辆中巴车,车上是一群像他一样的年轻打工者,他们一起“组团”去“有偿献血”——献血400毫升可以挣550元。让他没想到的是,车在回昆山的路上被警方拦获。随后,这个所谓的“有偿献血”组织被警方“一锅(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报》期刊2018-08-29)

曹坚,赵拥军[3](2018)在《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标准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组织卖血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非法"只是为了宣示并强调组织卖血行为的违法性,不具有实体意义;"组织卖血"行为不应理解为仅实施"组织"行为即可,但也无须"卖血"行为的完成,更不是"组织"行为和"卖血"行为的迭加,而应作行为整体理解。当行为人实施的组织行为得到被组织者的积极回应,并具备了卖血的意愿及行动,便可认为行为人的组织卖血行为已然着手,其犯罪既遂应以行为人将被组织者从零散的状态,通过实施策划、指挥、动员、拉拢、联络、引诱、招募、介绍等一系列组织行为,使被组织者统一到献血点办理完毕所有献血手续为标准。(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黄洁,薛汉荻[4](2017)在《利用互助献血漏洞大肆组织卖血》一文中研究指出当献血者与用血者之间具备直接的亲友关系时,用血者便可以借助互助献血渠道,直接使用献血者在献血站所献的血液。这一献血形式有效缓解了医院供血不足的难题。但是,不法分子却抓住了医疗机构对献血者与患者间“亲友关系”不进行严格核查的漏洞,开始大肆组织非法卖血活动。(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02-16)

王文东,吴真美,赵磊,林向华,陈建敏[5](2014)在《浅谈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等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输血是现代医学中用于治疗及抢救生命的重要手段。血液安全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以及人民群众的关注。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干扰我国的采供血秩序,给血液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作者就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等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作用做一阐述,对于进一步加强对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净化采供血执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血液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监督杂志》期刊2014年02期)

陈愿峰,郭淼[6](2013)在《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333条规定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在认定和处罚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在认定方面,《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与一般非法组织卖血行为的界限标准,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的区分关键,被组织卖血者的全部环节的完成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既遂根据;在刑罚方面,《刑法》第333条第2款中"前款行为"不只是针对强迫卖血罪而言,还包括非法组织卖血罪,"他人"指的是卖血者而不包括用血者,"伤害"应当限制解释为"重伤"。(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邵奇[7](2013)在《北京“血贩子”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去年10月,北京积水潭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血贩子”斗殴事件。为独霸这里的血液非法交易,“血贩子”张某、王某等8人以暴力驱逐“竞争对手”,致3名献血者受伤。据了解,先归案的4名“血贩子”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今年8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对另外4(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3-11-06)

周斌[8](2013)在《名为“互助献血”实为卖血》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周斌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苏州市首例非法组织卖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获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介绍,2012年年底,李某在QQ群里看到有人发消息称“有病人急需用血,捐献血小板可给予报酬”,正缺钱的他便联系上对方。(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3-08-13)

范跃红,鹿铭[9](2012)在《斩断非法卖血利益链》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范跃红 通讯员鹿铭)借招工之名招卖血者,再将血高价卖给患者,从中赚取高额差价(本报曾作报道)。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区法院对温州市首例非法组织卖血案作出一审判决,刘富军、刘富兵因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03-22)

沈竹士,周峰[10](2011)在《“血酬”暴利源于献血指标补贴》一文中研究指出每400CC血,“血头”能赚到800元!翻开青浦区检察院最近经手的非法组织卖血案卷:“血头”刘小丽找到了40名献血者,并让他们每人献血400CC。800×40=32000元,这就是“血头”的“血酬”。  40个指标赚3万   去年6月,青浦(本文来源于《文汇报》期刊2011-10-14)

非法组织卖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7月12日清晨,在江苏昆山打工的阿龙(化名)坐上一辆中巴车,车上是一群像他一样的年轻打工者,他们一起“组团”去“有偿献血”——献血400毫升可以挣550元。让他没想到的是,车在回昆山的路上被警方拦获。随后,这个所谓的“有偿献血”组织被警方“一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组织卖血论文参考文献

[1].李九泽.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实证分析[J].法制博览.2019

[2].王海东,唐慧玲,李超.“无偿献血”为何有利可图[N].中国青年报.2018

[3].曹坚,赵拥军.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标准探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

[4].黄洁,薛汉荻.利用互助献血漏洞大肆组织卖血[N].法制日报.2017

[5].王文东,吴真美,赵磊,林向华,陈建敏.浅谈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等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作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4

[6].陈愿峰,郭淼.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

[7].邵奇.北京“血贩子”调查[N].检察日报.2013

[8].周斌.名为“互助献血”实为卖血[N].法制日报.2013

[9].范跃红,鹿铭.斩断非法卖血利益链[N].检察日报.2012

[10].沈竹士,周峰.“血酬”暴利源于献血指标补贴[N].文汇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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