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标准理论论文-汪雪城

判断标准理论论文-汪雪城

导读:本文包含了判断标准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防卫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必需说

判断标准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汪雪城[1](2019)在《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司法检视与理论反思——基于750个刑事样本的实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经实证考察,司法实践在判断防卫限度时标准不一,主要采用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基准的二元构成条件和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为基准的一元构成条件。在界定重大损害时,仅将人身损害作为评价指标,并且普遍以"相当于一人重伤"作为认定起点。在评价必要限度时,倾向于关注个别要素,欠缺综合考量和情境判断,更强调防卫者将损害结果控制在最低程度。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认知偏差,应当确立以并列说为基础的二元构成条件,同时把防卫限度分解为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防卫过当必须是行为和结果双重过当。在评价结果限度时,财产损失应纳入考量范畴,轻伤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立重大损害。行为限度的评价基准当采用必需说,并且要坚持综合考量原则,以"防卫人所属的一般人"进行事前判断。(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6期)

胡彦涛,刘莉[2](2018)在《非法集资行为的“国家规定”与司法判断标准——以行政犯相关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行政犯。以"国家规定"为中心,可将非法集资类案件划分为四个类型:第一类型是合法的集资行为,这类集资行为不具有被认为是犯罪的可能;第二类型是非法集资行为,该类集资行为面临行政处罚等后果;第叁类型是行政犯型非法集资犯罪,该类集资行为被"国家规定"认为是"非法",满足了行政犯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前提条件,司法机关可独立认定该集资是否构成犯罪;第四类型是刑事犯型非法集资类犯罪,该类非法集资案件同"国家规定"无直接关系。互联网金融被"国家规定"即《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确认为合法,不应再被司法机关认为是犯罪。"地方规定"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国家规定",其对于集资性质的认定应该在行政诉讼中受到司法机关的审查。(本文来源于《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李仲平[3](2015)在《反补贴中“一般基础设施”的法律判断标准探析——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1条(a)(1)(iii)中"一般基础设施"的判断,可借助公共物品理论对基础设施进行类型化识别。具体而言,纯公共基础设施自动构成"一般基础设施",除非政府行为限制此类基础设施的使用;私人基础设施自动丧失"一般基础设施"的资格;准公共基础设施应首先被假定构成"一般基础设施",除非证据表明存在准入限制。准公共基础设施应进一步区别"俱乐部基础设施"和"公共池塘基础设施",并在符合比例性原则和普遍使用标准时构成"一般基础设施"。中国应对美国相关反补贴调查的基本思路,应是主张土地使用权和电力均构成"公共池塘基础设施",并分别根据普遍使用标准和比例性原则予以抗辩。(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5年06期)

闫君剑[4](2014)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罪数判断标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外刑法理论上,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众多,主要有意思标准说、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和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行为的层次性以及刑法规范的义务性特征,犯罪构成标准说相对符合逻辑,但是其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仍存在理解和运用上的偏差。通过比较分析,犯罪构成的核心是主观罪过,而非传统观点的危害行为。依罪过来判断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和个数,比犯罪构成更加明确。(本文来源于《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袁文峰[5](2012)在《论公私合作案中公私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德美公私行为理论的比较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美国经营管教的私人公司近264家,关押着9.9万成年服刑人员。到了2008年,私人监狱中的服刑人员已经接近13万。~①2007年9月16日,黑水公司(Blackwater USA)的保安人员在巴格达尼苏尔广场朝人群开枪,导致17名伊拉克平民死亡。此前,黑水公司宣称他们并不受《军事审判统一法典》等法律的约束。~②传统国家权力的核心部分军队、监狱在美国民营化了,而且是大规模的,这是对德国行政法学中禁止民营化的国家保留理论的颠覆。~③(本文来源于《行政法论丛》期刊2012年00期)

周啸天[6](2014)在《事后抢劫罪共犯认定新解——从形式化的理论对立到实质化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所实现的不法决定其应承担的罪责,解决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也应以此为标准。长期以来,学界对事后抢劫罪共犯问题的探讨,都着力于形式化的理论对立,忽略了对共犯所实现不法的实质判断。分析事后抢劫罪的构造可知,在前行为既遂之场合,后行为本就成立抢劫罪;在前行为未遂之场合,我国《刑法》第269条则基于法律拟制而来,中途就前一场合进行参与之人,应成立事后抢劫罪,中途就后一场合进行参与之人,应不成立事后抢劫罪。(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03期)

阎磊[7](2012)在《论契约行政的理论基础——兼评“行政契约”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私经济行政理论是契约行政的理论基础。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国家立于私人的地位,适用私法规定所为的行为。私经济行政行为一般可分为下列叁种:以私法方式辅助行政的行为;行政营利行为;以私法方式达到行政任务的行为。从私经济行政理论可以看出,"行政契约"的判断标准并不成立,"行政契约"是一个伪命题,产生这样的误区,可以说是由于把行政法理解为管理法而缺乏对其"公共服务法"特征认识的反映。(本文来源于《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黄涛[8](2009)在《商业银行海外发展模式:理论前提与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跨国经营不断涌现。商业银行海外发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即内生性增长模式,二是通过并购当地的银行实现业务扩张即外延式增长模式。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如何选择海外发展模式,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都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在对理论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从实践操作的角度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八项标准,可供我国商业银行选择海外发展模式时参考。(本文来源于《银行家》期刊2009年12期)

晁健宇[9](2009)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地位及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期待可能性是"法不强人所难"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期待可能性理论蕴含着仁和宽容的精神品质,它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承认了人性中普遍存在脆弱的一面,从而将保障人权、尊重民意的现代价值观体现在在刑法理论体系当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不仅在于其体现了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充分表达了对人性的尊重,而且能够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社会价值。正是基于此,所以作者认为应该积极厘清并应用这一理论指导立法及司法实践工作,以期实现刑法的社会价值。(本文来源于《大众商务》期刊2009年18期)

张煌辉,何理[10](2009)在《禁止重复起诉的理论源流及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     只有原告起诉和法院受理两方面的结合,诉讼才能成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对于当事人的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而实质上,禁止当事人的“重复起诉”与人民法院的“一事不再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9-07-21)

判断标准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行政犯。以"国家规定"为中心,可将非法集资类案件划分为四个类型:第一类型是合法的集资行为,这类集资行为不具有被认为是犯罪的可能;第二类型是非法集资行为,该类集资行为面临行政处罚等后果;第叁类型是行政犯型非法集资犯罪,该类集资行为被"国家规定"认为是"非法",满足了行政犯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前提条件,司法机关可独立认定该集资是否构成犯罪;第四类型是刑事犯型非法集资类犯罪,该类非法集资案件同"国家规定"无直接关系。互联网金融被"国家规定"即《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确认为合法,不应再被司法机关认为是犯罪。"地方规定"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国家规定",其对于集资性质的认定应该在行政诉讼中受到司法机关的审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判断标准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汪雪城.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司法检视与理论反思——基于750个刑事样本的实证考察[J].法学家.2019

[2].胡彦涛,刘莉.非法集资行为的“国家规定”与司法判断标准——以行政犯相关理论为视角[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李仲平.反补贴中“一般基础设施”的法律判断标准探析——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视角[J].法学家.2015

[4].闫君剑.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罪数判断标准探析[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

[5].袁文峰.论公私合作案中公私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德美公私行为理论的比较为中心[J].行政法论丛.2012

[6].周啸天.事后抢劫罪共犯认定新解——从形式化的理论对立到实质化的判断标准[J].政治与法律.2014

[7].阎磊.论契约行政的理论基础——兼评“行政契约”的判断标准[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8].黄涛.商业银行海外发展模式:理论前提与判断标准[J].银行家.2009

[9].晁健宇.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地位及判断标准[J].大众商务.2009

[10].张煌辉,何理.禁止重复起诉的理论源流及判断标准[N].人民法院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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