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官员豁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官员,限制和例外,刑事管辖豁免
官员豁免论文文献综述
翁翔[1](2018)在《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主权平等原则被视为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尤其体现在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上,并在相关国际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而经过二十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和勃兴,传统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是对传统豁免制度的一大冲击,针对严重国际罪行的“有罪必罚原则”俨然也具有了国际强行法性质。实践中,“欧洲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在追究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刑事责任上迈出一大步,继而成立的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和相关国内司法机构的实践进一步动摇了传统特权和豁免制度。从2006年开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研究共形成了八次专项报告,最引人关注的应属2017年的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问题的专项报告。核心问题是在目前的国际法发展过程中,传统特权和豁免制度是否已经存在着一般性的例外,而不是像以往那样仅仅是存在着冲击或在特别情形下的限制和例外。而这将对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也面临着现实中的困境。本文将对目前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试图探究是否已然存在限制和例外的罪行。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进行概述,并对国家官员的范围和分类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常见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和学者的理论研究中。同时,国家官员的范围和分类也是对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对豁免的权利源泉和时间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对不同国家官员的豁免会产生重大影响。第二部分介绍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例外的理论研究。主要从叁个方面阐述:一是对“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进行介绍,以及它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影响和冲击。二是阐述“有罪必罚原则”。在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快速发展的今天,有罪必罚已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并符合国际社会的法律价值和人类的共同利益,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构成直接的冲击和挑战。叁是分析“普遍管辖权”,由于各国对严重国际罪行管辖的不同态度,客观上产生的管辖案件不仅挑战着豁免制度也影响着国际关系。第叁部分介绍目前国际社会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限制和例外实践。主要从两个角度来介绍和分析:一是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因为每个司法机构在确定管辖权和否定相关国家官员豁免权的理由并不完全一致。二是国内司法机构实践。在仅有的一些内国司法机构实践中,对不同国家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权产生了不一样的结果。第四部分分析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面临的问题。主要从叁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分歧,传统绝对主权理论仍然对豁免的限制和例外形成反向作用。二是国际法下不同部门法律的价值追求的矛盾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关于特权和豁免的习惯国际法继续捍卫着传统特权和豁免制度。叁是国际政治关系是影响豁免限制和例外的重要因素,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社会对豁免的限制和例外还是比较谨慎的。(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5-11)
王龙龙[2](2018)在《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对“皮诺切特”案、“逮捕令”案、吉布提诉法国“刑事事项互助若干问题”案的实证分析,发现其中包含的国际法问题:是否确认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以及这种豁免有无例外。进而,从国际法法理基础、现行国际条约、委员会(ILC)草案编纂叁个视角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试图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及例外做出回答。本文认为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作为国际法中的一般规则应该得到确认。具体而言,官员豁免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实质是国家豁免。代表性说与职能需要说能够在理论上将国家官员的行为与国家行为建立合理联系,因此,确认官员豁免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现行国际法框架中,各项国际条约也在不同层面肯定了官员豁免。从国际法委员会对相关草案的编纂中也可以得出支持官员豁免的依据。本文还倾向于得出豁免不应存在例外的结论。无论是保护人权、避免有罪不罚还是严重国际犯罪的非职务性都不能为豁免例外提供正当理由。本文强调官员豁免程序性与国内司法属性,因此,某些惩治严重国际犯罪的公约也并不能为豁免例外提供国内法依据。本文认可将严重国际犯罪视为豁免规则的例外或许是将来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但并不认为豁免例外已经成为国际法的趋势。本文在研究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国际社会对一国官员在外国的刑事豁免存在争议的情况对国际关系造成了不利影响。针对出现争议的原因,本文提出应构建联合国框架下的成文法律规则,应区分国际管辖与国内管辖、明确二者的法律适用规则,还要发挥国际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的司法引导作用。本文绪论部分为理论研究,主要讲述了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并对本研究中出现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界定。正文第一部分通过叁个典型案例提出研究问题,即国际法上是否应确认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以及这种豁免是否有例外。正文第二部分从国际法法理基础、现行国际条约、国际法委员会草案编纂叁个视角分别对两个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认为应确认国家官员的豁免、豁免没有例外情形。正文第叁部分主要着眼于对豁免问题的不同回答引发的纠纷提出应对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汪景涛[3](2018)在《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社会国家与国家交往的过程中,一国经常会给予其他国家特定类别的国家官员以刑事管辖豁免权,使其免于接受东道国的司法管辖,一些违反豁免原则的国家经常会受到国家官员本国的“声讨”和“谴责”。然而,关于“官员豁免”问题的国际条约规则和习惯国际法规则却存在诸多局限性,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对于这一领域的基本问题,必须根据其基本原理和现存的国际法规则加以梳理总结,以更好地适应国际交往中相关实践的要求。本文以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为研究对象,研究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国全体“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即主权国家的刑事管辖、外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免于一国的刑事司法管辖的约束,对“国家官员”在另一主权国家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豁免权的法律依据、豁免的内容、豁免的例外等国际法规则和原理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本文的理论基础: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历史,国家元首、外交代表等享有外国刑事管辖的豁免权古来已久,为世界各国公认,但关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官员刑事管辖豁免的案例和学说同样层出不穷,因此必须扩大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范围;本章着重分析“官员豁免”问题相关的概念和理论,本文的研究对象包括主权所有“国家官员”,通过参考其他国际文件中的与“国家官员”类似的概念,界定“国家官员”一词的规范要素和内涵;主权国家拥有的刑事管辖权是豁免的前提,刑事管辖豁免具有程序性质;本章介绍了国家官员不受外国刑事管辖的两种理论依据,“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两种理论提供国家官员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两种理由;同时,“官员豁免”分为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两种豁免类型的豁免主体和内容均不相同;此外,本章明确了“官员豁免”问题的基本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本文的第二部分考察了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条约规则:通过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对涉及不同类别的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条约规范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条约规则具有条款分布分散、适用人员范围狭窄、内容不全面等缺点。本文的第叁部分着重考察了涉及“国家官员豁免问题”的国际司法实践和国内司法实践:本章首先分析“逮捕令”案涉及对外国外交部长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确认外交部长的豁免也为习惯国际法所确认,同时国际法院指出外交部长获得豁免的理由在于保证其履行职责,同时兼顾了其国家代表的身份;本文研究的第二个国际司法案例为“刑事事项互助的若干问题”案,此案涉及到国际法院对国家元首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的确认,同时涉及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主管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国际法院虽未明确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主管是否享有刑事管辖豁免,但指出此类官员享有豁免的前提是只对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国家司法案例不是习惯国际法的直接来源,但可以作为习惯国际法的证据。“卡扎菲”一案涉及一国国家元首实施的极端严重的罪行是否仍适用豁免,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国家元首享有绝对的豁免,不因罪行的严重性而发生例外;另一个国内法的案例是“皮诺切特”第3号案,涉及离任国家元首对于其任期内犯下的罪行在外国的豁免问题,即属事豁免是否存在例外的问题。本文第四部分着重研究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问题,一些旨在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如《惩治灭种公约》、《惩治种族隔离公约》、《禁止酷刑公约》等公约规定对于一些国际罪行,无论罪行实施者身份如何,缔约国有义务对其进行刑事追究,这被普遍认为是国家官员外国刑事豁免例外的规定;一些反腐败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关于惩治包括外国国家官员在内的所有腐败行为,同样被认为构成对官员豁免的限制。但由于这些公约其并未明示限制国家官员的豁免权,因此存在一定的争议。这种争议同样出现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国际法编纂和发展的工作中,关于属事豁免,国际法委员会大部分委员认同这种豁免存在例外,但是又有多位委员表示了反对理由。对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问题,本文认为,一系列国家条约规定对实施罪行的所有人一律处罚的规定当然构成属事豁免的例外,但其仅在公约缔约国范围内有效;对于非缔约国,不能轻易认定已经形成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属事例外”的习惯国际法;。本文的第五部分对现行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制度进行了反思和建议,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局限性和国际法委员会专题工作存在的争议,本文认为,新的公约制订应以现有的国际法规范为基础;草案的拟定应在多次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对于有争议的实质性条款未来公约应允许缔约国对此进行保留。(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6)
李潇[4](2018)在《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罪行下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是指官员享有的不受另一国法官和法院刑事管辖的保护。该规则根植于国家豁免这一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了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尽管这一传统国际法上的基本理论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但其适用和发展并不是畅通无阻的。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要求惩治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防止出现犯罪人逃脱惩罚的情况,国际社会开始强调对犯有国际罪行的所有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即使是一国的国家官员也不能例外。这一发展趋势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国际法上官员豁免的适用问题,该豁免在国际罪行下能否适用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等一系列国际法庭的建立,“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逐渐走入国际法,国家官员的刑事豁免权无法在国际性法庭适用己是大势所趋。但是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官员能否在一国国内秩序援引豁免则是另一个问题。官员外国豁免背后“平等者间无管辖”的价值基础和惩治国际罪行的价值追求背后所反映的其实是主权和人权两大价值的博弈,各国实践和理论的不统一都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罪行下的适用留下了很多争议。本文将对该问题的现有争议进行梳理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除前言和结论外,本文将分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章从国际法上的两个经典案例切入,指出现有实践在处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能否在国际罪行下适用的问题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随后对国际法委员会关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介绍,指出各国代表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不一。从而引出了官员外国刑事豁免能否在国际罪行下适用仍然存在很大争议这一问题。第二章介绍了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基本概念,对“国家官员”这一豁免主体进行了界定,并将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在了官员外国刑事豁免中,指出官员刑事豁免能否在国际罪行下适用应区分国家管辖豁免和国际管辖豁免讨论。此外,还介绍了国家官员豁免权的基本分类,并对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适用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探讨,为后文分析豁免例外的争议研究奠定基础。第叁章分析了官员外国刑事豁免存在国际罪行例外的情况,认为属人豁免在国外法院的适用不受国际罪行的影响,而属事豁免在国际罪行下能否在国外法院援引则存在争议。造成这种争议的原因主要包括四种:一是认为国际罪行不属于可以享有豁免的官方行为,二是认为惩治国际罪行的强行法性质应优于豁免规则的适用,叁是普遍管辖权对豁免规则发出的挑战,四是人权法理论对豁免规则产生了冲击。第四章在对引发争议的焦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意见,认为行为的违法性与否并不影响官员行为的官方性,同时豁免规则作为程序法规则与惩治国际罪行的强行法规则并不冲突,也不必然导致有罪不罚这样违背人权保护价值的结果。相反,若草率适用普遍管辖权排除官员豁免,不仅不利于国际关系稳定,还很可能为以人权为借口的政治滥诉提供可趁之机,因此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罪行下的适用不应存在任何例外。(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3-20)
邓华[5](2016)在《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最新进展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传统议题,它根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历来受到习惯国际法的调整。随着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这一议题也不断受到挑战和反思。从2007年开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开始把这一专题列入其工作方案,以实现"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通过考察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此专题的报告和争议点可以发现,其核心之争仍在于其重点究竟是应该进一步确认授予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抑或明确国家官员不能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所有例外情形。在主权国家仍作为国际法最主要主体的今天,为了国家间正常交往和国际关系之稳定,仍应以确认授予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为原则——事实上,这也是迄今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此专题的工作方法和最新进展之体现,按照特别报告员的工作计划,其将在2016年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的第八份报告中分析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限制和例外问题。(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6年04期)
胡笳[6](2015)在《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官员在外国的行为往往被视为国家行为,如一国对另一国国家官员行使管辖权,可能会被视为对该国进行管辖,侵犯其主权。因而,国家豁免将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上:一是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两个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其中一个国家的法院在未经两一国同意之前是不能对该另一国行使管辖权的;其二是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由此衍生而来的豁免理论同样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但其范围一直随着国际社会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现在大致能够得到普遍承认的,除了国际元首之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都得到了各国广泛的公认和接受。如《特别使团公约》第21条、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一条第1款(a)项和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在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第50条,在确认国家元首的特殊地位及豁免的同时,也确认了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的特殊地位,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豁免的特殊性。那么问题来了,除“叁巨头”(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之外的高级国家官员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如果享有,那么高级国家官员的范围如何界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豁免是否绝对,会不会存在例外情形。随着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强调终结“有罪不罚”的现象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此背景下,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就成为国际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各国实践存在着较大差异,国际社会上也没有形成统一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关注和深入研究。正是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将此议题纳入了其工作议程之中,并加紧了对该问题的“发展与编纂”。本文将以国际法委员会业已围绕此议题所取得的研究进展为基础,并结合此领域中的几个经典案例,来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析。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确定论文研究范围和对象。首先,本文的研究范围和对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意义上的“叁巨头”,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另一类包括其他国家官员诸如各部部长或者其他国家高级官员,如内阁成员。第二部分,以国际法委员会报告员的报告为切入点,深入探讨该议题。特别报告员首先介绍了该议题产生的背景;接着,指出了国际社会针对该议题产生分歧的原因,并在分析过程中提出自己观点。笔者在这一部分,将结合特别报告员的报告,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着手,并沿着特别报告员的逻辑推演,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叁部分,结合典型案例,对该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包括逮捕令案、皮诺切特案和巴希尔案和哈布雷案。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对不同案例背景下所涉及到的豁免问题进行比较和归纳,并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案。第四部分,讨论该议题和相关议题的关系,包括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由于这两个议题与国家官员的外国豁免议题有交叉的地方,因此,厘清彼此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最后,在对前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践,来讨论中国对此议题所应该采取的立场与对策。(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5-05-01)
杨秀云[7](2015)在《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各国之间的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在这种密切的国际交往过程中,一国的国家高级官员出访或者被派驻另一国的可能性就会逐步增大,同样的,他们在他国因刑事案件被告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所以,关于一国国家高级官员在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话题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一话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敏感。自2006年以来,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成为了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对其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不仅关系到国家官员能否顺利地执行国家职能,而且会关乎到两国之间能否保持平稳和友好的国际关系。在经过几年的会议讨论之后,国际社会已经达成的共识是:享有在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国家官员主要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这是基于国家官员的代表性和职务需要。但是在实质上它是国家官员免于外国的刑事程序或刑事检控措施的豁免,并非一般所理解的免于接受外国的刑事司法裁判的豁免。另外,关于其他国家高级官员,如副总统、最高法院院长、议会首脑等,是否享有在他国的刑事管辖豁免权,还是存在分歧的。国际法委员会当前虽然对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一些问题已经进行了着重探讨,例如属人豁免的适用人员、属事豁免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但是,还是存在非常多有争议的问题。哪些国家官员享有外国的刑事管辖豁免权成了争议的焦点,其中国际法委员会成员的最大争议焦点是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是否存在例外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在接下来的会议中得到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目前,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发展仍然存在着限制,比如说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人权的保护以及普遍管辖权的发展。但是,实践证明普遍管辖权的发展在实践中也是需要有限度的,不能偏离国家主权的平等的基本结构而造成“越位”。虽然说基于代表国家或执行职务的需要,国家高级官员享有在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豁免是程序性的,而并非是实质性的,虽然豁免使国家官员免于行政和司法管辖,但并没有使其免于一切的刑事责任,即当该个人在触犯有关外国法律时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法律责任。对于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国家高级官员,我们可以采取其他的方法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比如说交由该官员所属国的国内法院审判、国家官员所属国放弃豁免、送交国际刑事法庭等等。(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杨帆[8](2015)在《国家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弱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皮诺切特案为起点,首先简要介绍了当前国际和国内法庭对国家高级官员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的相关司法实践;其次以属人豁免和职权豁免两大理论为基础,结合其他国际法基本理论分析了这些实践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及其产生原因;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受国际法人本化的影响,国家官员的刑事豁免权在司法实践中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虽然国际社会对该领域某些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但该领域的国际法正在朝着更加明确的方向发展。(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杜硕硕[9](2015)在《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间交往主要是通过国家官员来完成,而国家官员的行为是可以归责于国家。当国家官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其在外国是否可以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目前现行国际法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法理基础及范围,为我国政府对此问题应坚持的立场和态度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6期)
杨帆[10](2015)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国家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国内和国际的司法实践,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官员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已逐步走向制度化、常态化。研究当今国际司法实践不仅有助于了解国际社会最新动向从而为制定一般规则奠定基础,而且有助于定纷止争,减少政治冲突,维护良好稳定的国际秩序。对于国家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这一领域的法律还可能处于进一步发展之中。(本文来源于《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官员豁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基于对“皮诺切特”案、“逮捕令”案、吉布提诉法国“刑事事项互助若干问题”案的实证分析,发现其中包含的国际法问题:是否确认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以及这种豁免有无例外。进而,从国际法法理基础、现行国际条约、委员会(ILC)草案编纂叁个视角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试图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及例外做出回答。本文认为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作为国际法中的一般规则应该得到确认。具体而言,官员豁免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实质是国家豁免。代表性说与职能需要说能够在理论上将国家官员的行为与国家行为建立合理联系,因此,确认官员豁免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现行国际法框架中,各项国际条约也在不同层面肯定了官员豁免。从国际法委员会对相关草案的编纂中也可以得出支持官员豁免的依据。本文还倾向于得出豁免不应存在例外的结论。无论是保护人权、避免有罪不罚还是严重国际犯罪的非职务性都不能为豁免例外提供正当理由。本文强调官员豁免程序性与国内司法属性,因此,某些惩治严重国际犯罪的公约也并不能为豁免例外提供国内法依据。本文认可将严重国际犯罪视为豁免规则的例外或许是将来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但并不认为豁免例外已经成为国际法的趋势。本文在研究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国际社会对一国官员在外国的刑事豁免存在争议的情况对国际关系造成了不利影响。针对出现争议的原因,本文提出应构建联合国框架下的成文法律规则,应区分国际管辖与国内管辖、明确二者的法律适用规则,还要发挥国际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的司法引导作用。本文绪论部分为理论研究,主要讲述了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并对本研究中出现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界定。正文第一部分通过叁个典型案例提出研究问题,即国际法上是否应确认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以及这种豁免是否有例外。正文第二部分从国际法法理基础、现行国际条约、国际法委员会草案编纂叁个视角分别对两个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认为应确认国家官员的豁免、豁免没有例外情形。正文第叁部分主要着眼于对豁免问题的不同回答引发的纠纷提出应对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官员豁免论文参考文献
[1].翁翔.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问题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2].王龙龙.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3].汪景涛.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李潇.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罪行下的适用[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5].邓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最新进展述评[J].国际法研究.2016
[6].胡笳.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5
[7].杨秀云.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D].吉林大学.2015
[8].杨帆.国家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弱化[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杜硕硕.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J].法制博览.2015
[10].杨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国家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