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转包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判实务
转包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木丽迪尔·叶尔哈力[1](2018)在《新疆呼图壁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审判实务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支持政策的调整,土地收入逐渐增加,期间出现了大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本文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已审判结案的134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为分析样本,考察此类纠纷的特点、审判中常见的问题并总结审判难点,以期对完善此类纠纷的司法审判实践有所帮助。第一部分,笔者考察起诉原因及诉讼请求、样本纠纷特点、结案方式及审理结果等叁个方面内容,对呼图壁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第二部分,笔者着重考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具体表现为,转包、转让、出租案由不清,合同形式、期限约定不清,承包方擅自收回及擅自转包给他人,增加转包费及征收补偿款分配争议,笔者同时剖析法院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式;第叁部分,笔者对审判难点予以总结,即法庭如何平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益,如何认定情势变更的范围;同时对如何明确违约责任标准与依据,损失赔偿标准与依据,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8-05-19)
吴学文[2](2018)在《转包合同无效后管理费的收取》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判定发包人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属于非法所得,首先应甄别发包人是否存在管理行为。如果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管理义务,则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应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只有在发包人通过非法转包等方式转手牟利而未进行任何管理情况下取得的管理费,方可认定为非法所得。(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5期)
李红卷,陈正慧[3](2016)在《农民办理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公证的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办理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公证,可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稳定承包方对土地预期值,提高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对于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实现产业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当事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公证,可以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的土地流转权利和土地使用权利,可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依法、自愿、有偿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是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实现方式,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是受让方依法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也是作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证据。(本文来源于《吉林农业》期刊2016年21期)
王志强[4](2016)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原来的承包关系不会受到转包影响,原承包方应当依照原有承包合同履行自身的义务、维护自身的权利。而接包方则应当依照约定条件,履行自身义务,对转包方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双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办理公证,可以有效预防纠纷。(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6年07期)
骆小峰[5](2015)在《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转包合同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但情势变更原则在各类合同中怎样适用又因具体的情形而呈现一定的差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发生情势变更时的处理办法,其基本要求是“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也就是说,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以下简称“土地转包合同”)当中是当然适用的,具体适用的一般条件是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然而,土地转包合同,作为次级承包经营权创设的依据,在具体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过程当中,又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首先,须找准土地转包合同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方有认定发生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其次,须对国家实施的惠农政策进行准确的定性,在土地转包合同中,国家实施的惠农政策可能属于商业风险,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最后,须确保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转包合同中的适用要合法合理。在土地转包合同中,要认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进行经济成本核算,经核算后如同时具备“履约成本增加”和“严重亏损”两个要件,这两个要件组合为“P且Q”(即P命题和Q命题同时为真)的复合命题时,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若该命题为“P或Q”(P命题和Q命题只有一个为真),则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在土地转包合同中,要区分惠农政策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首先应当将惠农政策定位为一种“风险”,然后再对该风险进行分类,根据当事人是否可预见该风险的发生,分为“可预见的风险”和“不可预见的风险”;根据该风险带来的损失当事人能否承受,分为“可承受的风险”和“不可承受的风险”。然后将前两种风险和后两种风险进行组合,组合成四种不同的情形,最终确定惠农政策带来的风险是否可构成情势变更。此外,土地转包合同中当事人对于惠农补贴由谁领取的处理,对于该类合同能否构成情势变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可能给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必须适用该原则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尤其是在土地转包合同这一类受众群体范围广又特殊的合同中。在司法实践当中,符合情势变更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文论证,而不是因为怕“麻烦”而绕过情势变更原则,却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公平原则或者合同法的其他规定进行裁判。本文主要对情变更原则在土地转包合同中的适用进行了论述,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典型案例,此部分主要叙述典型案例的案情、法院参与本案处理的一审、二审、重审及再次二审的处理结果,通过对上下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行研究,提取其中的焦点问题:土地转包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惠农政策能否构成情势变更。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此部分围绕本案的两个焦点问题而展开。首先简单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然后对土地转包合同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最后对惠农政策的定性展开论述。第叁部分为对案件的再思考,此部分主要根据案情,结合前文理论,对焦点问题进行研究。第四部分为本案研究的启示,本案的启示主要是对司法实践的启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9-22)
高飞[6](2015)在《成飞民机公司赢得波音787-10方向舵转包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高飞)9月16日,波音公司与中航工业成飞民机正式签署波音787-10飞机方向舵生产合同。波音公司商用飞机供应商管理副总裁和总经理肯特·费舍尔与中航工业副总经理耿汝光出席签字仪式。该合同体现了波音对成飞民机在787-8和787-9项目上一贯良(本文来源于《中国航空报》期刊2015-09-17)
阮兴文[7](2012)在《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民事责任探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中的转包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目前法律语境中,建设工程转包合同一律被依法确定为无效合同。但是为了有效维护转包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确立了无效转包合同参照有效工程合同处理的基本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请求选择权,径直向发包人主张诉权等程序制度。然而由于司法解释对核心概念界定不一致和责任承担划分不明确、不具体等缺陷,导致实践中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新问题,亟需进一步探讨和澄清。(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2年06期)
周欣鑫[8](2010)在《西飞国际再签1500架飞机部件转包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1月26日,西飞国际(000768)、中国航材与美国波音公司举行了第1500架波音737NG(新一代)垂尾交付仪式,叁方同时签署了后续1500架波音737NG垂尾转包商务合同。 该项目是迄今为止国内产值规模最大的国外航空部件转包生产项目(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0-01-27)
李新民[9](2009)在《工程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工程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确定工程价款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实践中有的以约定合同价或约定的结算标准进行结算,有的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套用国家定额标准计算工程直接费,有的以套用工程定额扣除计划利润等方式进行结算。上述结算方式分别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实践中比较混乱。本文从《合同法》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法定原理出发,将转包形式分为完全转包与不完全转包,提出根据不同转包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具体方法。完全转包合同,工程价款的确定应按照第叁方是否有施工资质区别对待。若第叁方具备所承揽工程的施工资质,在结算工程款时第叁方主张以建设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价进行结算,应当支持;在第叁方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应当按承包人与第叁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价款或约定的结算单价支付工程款。不完全转包合同中,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价款或结算单价,则应以约定的价款或结算单价为依据确定工程价款;如若合同中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或约定委托价格审计,应按约定执行;转包合同既未约定工程价款,又未约定确认方式或者根本没有转包合同只形成了事实上的转包关系,确定工程款时法院应首先充分征求双方工程款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意见的情况下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工程直接费进行鉴定,以此确定工程款。(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9-10-01)
[10](2009)在《波音与昌河、陕飞签署转包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12月28日,波音先后与江西昌河航空工业公司和陕西飞机工业集团签署了零部件转包合同,从而将波音在华的主要供应商从此前的5家扩大到了7家。昌河与陕飞作为波音供应商,将为B767-300改装货机项目提供零部(本文来源于《中国民用航空》期刊2009年01期)
转包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判定发包人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属于非法所得,首先应甄别发包人是否存在管理行为。如果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管理义务,则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应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只有在发包人通过非法转包等方式转手牟利而未进行任何管理情况下取得的管理费,方可认定为非法所得。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转包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木丽迪尔·叶尔哈力.新疆呼图壁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审判实务分析[D].新疆大学.2018
[2].吴学文.转包合同无效后管理费的收取[J].人民司法(案例).2018
[3].李红卷,陈正慧.农民办理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公证的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J].吉林农业.2016
[4].王志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J].才智.2016
[5].骆小峰.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转包合同中的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5
[6].高飞.成飞民机公司赢得波音787-10方向舵转包合同[N].中国航空报.2015
[7].阮兴文.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民事责任探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中的转包规定[J].社科纵横.2012
[8].周欣鑫.西飞国际再签1500架飞机部件转包合同[N].证券时报.2010
[9].李新民.工程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确定[D].兰州大学.2009
[10]..波音与昌河、陕飞签署转包合同[J].中国民用航空.2009
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审判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