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通则:经济活动的基本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牧遥[1](2022)在《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之公法财产权论》文中提出学界对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实现模式等问题,或因受主流之民法物权观念影响而认为无需再议,或因其向被视为一个更次级问题而未及关注。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应以优先地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以确保自然资源利益的公平公正分享为主要功能。因此,不宜再将其视作一种私法物权。从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之公法财产权属性,以及其结构、功能与方法分析可见,其不仅应属于一种公法权利,而且还应属一种公法财产权。故而,可将它导入公法范畴,通过公法向度内之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建构得以实现。
赵玉增[2](2022)在《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文中研究说明法典是制度文明的规范表达。"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作为规范公民社会生活的基本约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地位重要且特殊。从民法典服务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来看,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这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事法律精神互助共洽、绿色原则的植入与建构、人格权独立成编等三个方面。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直接体现着民法典"良法"之德性;绿色原则的植入与建构,反映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时代要求,体现出民法典绿色发展理念"良法"之德性;人格权独立成编入典,集中体现了民法典人格尊严"良法"之德性。
张普[3](2022)在《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模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实施后,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了体系性变化。虽然《民法典》未对国际条约适用问题进行规定,但国际民商事条约仍可以在我国得到适用。原《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具有国际法、国内法、冲突法三个层面的作用,其也是当下我国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总体来讲,我国采取的是"以直接适用为原则,以转化适用为例外"的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方式。除知识产权条约外的国际民商事条约均能够在我国法院直接适用。就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而言,存在直接适用模式与国际私法适用模式两种。我国法院既可以排除国际私法而直接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还可以根据条约设定和国际私法规则实现对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
孙宪忠[4](2022)在《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虽已实施,但我国社会包括法学界对这种法典化的体系化立法模式及立法技术并不是完全接受、肯定和赞同的,亦未能完全掌握运用,这不利于《民法典》的实施及后续民事立法。《民法典》编纂建立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相区分、共同规则和具体条款相区分、一般条款和但书条款相区分等立法技术之上,这样的立法技术是科学主义法学的产物。《民法典》编纂采取潘德克顿体系下总则和分则相区分的基本模式,在总则编、债法体系、人格权立法等方面实现了重要创新。《民法典》虽未规定债法总则,但合同编通则实际担负了债法总则的使命,体现了债法体系的完整和实践上的实用价值。《民法典》在人格权的立法上遵照中央提出的加强人格权保护的要求,以保护人格权作为立法目的,不采纳人格权转让、人格权商品开发、人格权确权的观念,坚持了人文主义的人格权理念。对法典之中人格权立法的学习研究和实施,应该首先吃透法典总则关于自然人人格、一般人格权所体现的重大人文价值,以此确定人格权编的立法要旨。《民法典》采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基本分类,同时也承认了支配权和请求权、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将民事权利基本类型划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这一理论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而言更具有法理上的通畅透彻的优势。应坚持将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贯彻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以《民法典》总则为核心树立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避免碎片化、自圆其说的理论观点;尊重法典各种不同法律规范的功能定位,注意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具体规范和但书规范等之间的内在联系;应从实践角度推动民法理论碎片化问题的解决,让理论接受社会生活实践的考验和筛选。
吴汉东[5](2022)在《《民法典》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阐释与规范适用》文中提出"权利"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和民法法典化的构造基础。《民法典》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和专有权利的特殊品格。《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里的适用规范,包括"基本规定""一般规定""专门规定",涉及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原则立场、精神理念的基本遵循,与知识产权运行有关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和通行制度,以及对知识产权相关事项作出的特别规定。法教义学的任务是: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需要出发,对《民法典》的各类条款进行规范研究、经验描述和逻辑分析,在法理解释中推动法律应用,在应用实践中促进法律续造。
杨伟东[6](2021)在《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一条可行路径是,对一般行政法进行实质法典化,对部门行政法根据条件成熟情况进行实质法典化或形式法典化,形成"1+S+F"的行政法法典化框架。基本行政法典在这一框架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它不是行政法通则、行政法总则、行政程序法典或一般行政法的汇编,而是涵盖一般行政法主要内容、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为一体,能体现我国行政法治水准、能为世界贡献法典化之"中国方案"的实质性法典。基本行政法典的体系构建应以规范行政权力为主线,形成包括总则编、行政组织编、行政活动编、行政程序与信息公开编、行政监督编、行政救济编的整体架构。
黄清华[7](2021)在《《民法典》实施如何走出权利保障低标准困境——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强调《民法典》实施如何走出权利保障低标准困境,有其深刻的法制、经济和社会根源。当前,讨论这一问题,无法回避《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实施情况。《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实施的"权利保障低标准",主要表现在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司法救济处于低位水平,且没有能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而相应提高改善。由于思想理论界对此准备不充分,《民法典》实施仍可能走《民法总则》权利保障低标准的老路。中国当前的发展问题与这种"权利保障低标准"不无关系。应当从发展变化中的国情出发,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合理赔偿原则,法律程序上应当支持双(各)方当事人平等谈判,支持通过谈判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合理赔偿问题,并且在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和方式等方面重新审视相关司法解释,减少国家干预,以开放性的客观标准,支持一个理性的普通人对于损害赔偿的合理要求,使之在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能够过上一种普通人的基本体面的生活。
丁霖[8](2021)在《论法律秩序视角下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秩序居于法律价值的首位,法律应维护秩序的一致性、稳定性。环境法典的编纂是对现有环境法律规范的重述,应该实现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秩序的优化。从法律秩序稳定性视角分析,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具有承接宪法、衔接现行环境法,确定法典所维护的生态环境法律价值,为环境法典各分编的编纂提供设定依据和基本框架的功能。为此,环境法典一般规定应对宪法秩序与生态文明建设中形成的新生态环境法律秩序予以确认和维护,并以一般规定所应具备的统贯性、价值指引性与独立性为特征继受与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单行法的总则框架进行规范构建。具体而言,环境法典一般规定应以立法目的确定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以及社会、经济、生态三位一体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并以基本原则对这一价值追求予以展开;以适用范围中"生态环境"定义的重建实现对生态价值与生态整体性秩序的维护;以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主线、多元主体法律关系为框架构建基本环境义务条款、公民环境权利条款,并以国家的环保财政支持、环境宣传教育、全球环境治理三个条款初步具体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
刘凯[9](2021)在《论制定经济基本法的路径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目标,以国家干预为规范构成的一类规范集合。由于经济单行法规范的复合性,经济法法典化无法实现总则与分则的逻辑涵摄。制定一部沟通宪法与单行法的经济法总则或者总则性的经济基本法,是回应目前法典化之不能与立法统合现实需要之间矛盾的实用主义路径。在此基础上,经济基本法的制定应明确其统摄单行法的制度定位,寻找总则模式立法的国内外体系坐标,明确其将经济权力主导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提炼价值元层面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原则和价值次级层面的实质公平和公平竞争原则,规范层面的国家干预原则所派生的国家干预适当性原则、国家干预合法性原则以及国家干预效率原则,并以"主体——客体——责任"为基本框架,构建纯粹的经济法规范体系。
杨震,孙毅[10](2021)在《我国民法典的时代价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的时代价值包含三个维度,即民法典的创新发展维度、法的价值与功能维度、时代特色维度。我国民法典作为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在价值理念上完成了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质变,具备了现代民法典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以人为本的人民性、与时俱进的时代性、立足国情的民族性、求真严谨的科学性。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与发展体现为成文法渊源形式的提升,人格权独立成编和债法解构。我国民法典内在的民法价值关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一致。就外在价值而言,我国民法典满足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回应了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变革的需求,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保障。其在世界范围内开创了七编制体例的先河,是一部具有时代性、典范性的民法典。
二、民法通则:经济活动的基本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法通则:经济活动的基本法(论文提纲范文)
(1)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之公法财产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特许”使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与功能 |
(一)目的:优先维护公共利益 |
(二)功能:确保资源利益分享公平公正 |
二、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财产权属性 |
(一)作为公法权利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 |
(二)作为公法财产权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 |
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之公法财产权的结构、功能与方法 |
四、 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之公法财产权模式的规范框架构想 |
(一)公法财产权实现模式的治理格局 |
(二)基本规范框架及其构想 |
结 语 |
(2)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 民事法律精神互助共洽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由来 |
(二)我国的民事立法与精神 |
(三)二者互助共洽的法理解读与文本分析 |
二、绿色原则与“良法善治”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植入 |
(二)“绿色原则”对各分编的辐射 |
三、人格权编与“良法善治” |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术争论 |
(二)人格权编的“良法善治”意义 |
(3)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的可适用性 |
(一)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的依据 |
(二)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的纳入与转化 |
二、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模式 |
(一)直接适用模式 |
(二)国际私法适用模式 |
三、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之评析 |
(一)直接适用模式下的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问题 |
1.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依据及其补正 |
2.国际民商事条约的直接适用及其规范 |
(二)国际私法适用模式下的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问题 |
1.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条款的保留及其撤回 |
2.国际民商事条约国际私法适用模式的中外实践探讨 |
四、结语 |
(4)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树立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的必要性 |
(一)庞大的民事法律规范需要体系科学的编成和解读 |
(二)我国法学在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上的短板 |
(三)碎片化观点对《民法典》贯彻实施的困扰 |
1.不承认区分原则,坚持“无权处分”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的观点 |
2.要求把人格权确权作为立法和司法重心的观点 |
3.坚持“债权形式主义”,否定小业主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观点 |
4.认识不到法律规范的但书条款和关联条款的一些散乱观点 |
二、民法法典化模式下各种法律规范的功能 |
(一)总则编的规范 |
(二)共同规则 |
(三)一般性条款 |
(四)但书条款 |
(五)法律规范的援引和关联 |
三、支持民法典体系的科学主义法学 |
(一)问题的提出和简要的答案 |
(二)从“法学阶梯”到潘德克顿 |
(三)法典化基本特征、要求及经验小结 |
四、我国《民法典》之内各种规范形成的体系结构 |
(一)最高立法机关明确坚持科学立法原则 |
(二)总则和分则的划分 |
(三)法典中的债法体系 |
(四)人身权、人格权的规范体系 |
(五)继承编的体系 |
(六)法典中的基本民事权利划分 |
五、以《民法典》为基础全面树立体系化思维 |
(一)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应该贯彻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 |
(二)以《民法典》总则为核心树立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 |
(三)尊重法典各种不同法律规范的功能定位 |
(四)从实践角度推动民法理论碎片化问题的解决 |
结语:以体系化消除碎片化、以科学性消除任意性 |
(5)《民法典》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阐释与规范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的“专有权利”概念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问题 |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品性问题 |
二、《民法典》的“基本规定”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遵循 |
三、《民法典》的一般规定与知识产权的共用规范 |
四、《民法典》的“链接条款”与知识产权的专门规范 |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条款 |
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 |
2.知识产权的定义意义。 |
3.知识产权的定义问题。 |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质押条款 |
(三)关于知识产权的合同条款 |
1.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义务。 |
2.知识产权产品买卖的法律后果。 |
3.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规则。 |
(四)关于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冲突条款 |
(五)关于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
(6)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可行路径 |
(一)行政法法典化的主要障碍 |
(二)法典与法典化的两种类型 |
(三)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路径 |
(四)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 |
二、基本行政法典的定位 |
(一)涵盖一般行政法主要内容的法典 |
1.一般行政法法典化策略并不等同于法典化目标 |
2.行政法通则无法满足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现实需求 |
3.一步到位编纂基本行政法典的必要性 |
(二)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为一体的法典 |
(三)体现我国行政法治水准的实质性法典 |
三、基本行政法典的体系和结构 |
(一)体系结构的确立标准 |
(二)体系主线 |
1.行政权规范还是行政法律关系 |
2.域外实践 |
3.可行的方案 |
(三)基本结构 |
结 语 |
(7)《民法典》实施如何走出权利保障低标准困境——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实施与人权标准密切相关 |
(一)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学术话题 |
(二)人权标准的普世性与国别性 |
(三)何谓人权标准 |
二、《民法通则》实施走的是权利保障低标准路径 |
(一)民事司法救济处于低位水平 |
(二)民事司法救济水平缺乏有效调节机制 |
三、《民法总则》实施仍在沿袭权利保障低标准老路 |
(一)事实和数据 |
(二)“权利保障低标准”的困境 |
四、《民法典》实施走出“权利保障低标准”困境的思路 |
(一)法律理念和原则上的思路 |
(二)民事司法程序上的思路 |
(三)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和方式上的思路 |
(四)其他相关问题的思路 |
五、结语 |
(8)论法律秩序视角下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秩序视角下环境法典一般规定的功能 |
(一)环境法典一般规定的整体“承上”与“衔下”功能 |
(二)环境法典一般规定的内部“立意”与“破题”功能 |
二、环境法典一般规定对生态环境法律秩序的确认与维护 |
(一)对宪法秩序中生态环境秩序的确认与维护 |
1.环境法典一般规定对生态文明的确认与展开 |
2.环境法典一般规定对宪法规定国家义务的落实 |
(二)对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形成新秩序的确认与维护 |
三、法律秩序稳定性下环境法典一般规定的框架构建 |
(一)我国环境立法总则条款具有统贯性与价值指引性 |
(二)国外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条款具有独立性 |
四、环境法典一般规定的规范构建 |
(一)立法目的对生态文明立法价值的宣示 |
(二)基本原则对生态文明基本价值的展开 |
(三)调整范围条款对生态环境概念的重构 |
(四)法律关系条款对实现生态文明价值方式的构建 |
五、结论:环境法典一般规定对总则编其他条款以及分则各编的映射 |
(9)论制定经济基本法的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济法的法典化证伪 |
二、经济法统合性立法的可能与限度 |
三、制定经济基本法的理念与坐标 |
(一)提取公因式:单行法的立法升华 |
(二)部门法间的规范衔接与协调 |
(三)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坐标与经验 |
四、经济基本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框架 |
(一)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权力关系 |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 |
(三)经济基本法的基本框架 |
五、结语 |
(10)我国民法典的时代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时代价值的三个维度 |
二、我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
(一)以人为本的人民性 |
(二)与时俱进的时代性 |
(三)立足国情的民族性 |
(四)求真严谨的科学性 |
三、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与发展 |
(一)法典化与法源样态的多元性 |
1. 法典化对成文法渊源形式的提升 |
2. 法典化对法源样态多元性的影响 |
3. 我国法源样态结构的创新性 |
(二)我国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创造性 |
1. 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时代合理性 |
2. 债法解构的内在合理性 |
3. 债法解构后的制度安排 |
(三)民法典的创新发展与制度传承性 |
四、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一)《民法典》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基本法 |
(二)《民法典》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
(三)《民法典》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法 |
(四)《民法典》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法 |
结论 |
四、民法通则:经济活动的基本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之公法财产权论[J]. 张牧遥. 学术探索, 2022(01)
- [2]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J]. 赵玉增.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 [3]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模式[J]. 张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4]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的问题研究[J]. 孙宪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5]《民法典》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阐释与规范适用[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6]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J]. 杨伟东. 法学研究, 2021(06)
- [7]《民法典》实施如何走出权利保障低标准困境——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例[J]. 黄清华. 北大政治学评论, 2021(01)
- [8]论法律秩序视角下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的构建[J]. 丁霖.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04)
- [9]论制定经济基本法的路径选择[J]. 刘凯. 法学杂志, 2021(08)
- [10]我国民法典的时代价值[J]. 杨震,孙毅. 求是学刊, 2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