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董事,责任,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翟宝红[1](2011)在《董事对股东的责任及股东直接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公司法第153条,从股东直接诉讼的角度规定了董事对股东的责任,这是对我国民法通则和旧公司法的重大突破。虽然仅有这么一条,但它给我们提出了很多问题。(本文来源于《经济导刊》期刊2011年01期)
杨红信[2](2009)在《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中,公司是最普通、最重要的营利性法人,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公司存在的基础是股东的投资,因此如何保护好股东的权利、鼓励股东的投资热情乃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目标之一。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股东利益被董事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股东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股东对董事的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本文在对此种制度作了分析介绍以后,对我国建立此种制度提出一些建议。笔者首先对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历史发展以及与派生诉讼的区别加以论述,接着再就其理论基础及两大法系学者有关此制度的观点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了在我国完善此种制度的建议。本文旨在对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董事责任制度,加强对董事的规制和对股东的利益的保护,从结构上说,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我国部分学者就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所下定义的归纳总结,然后对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进而概括分析了其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最后又对其历史发展加以考察,以探寻此项制度发展之规律。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法律基础,接着对两大法系学者有关此问题的不同观点进行了阐述,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从而给予我们有关此问题启示:英美国家“义务——责任”体系的合理性;大陆法系董事对股东法律责任泛化的弊端。第叁部分:着重阐述了我国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公司治理中的问题,通过与国外立法的对比,提出我们的不足:资本多数决原则为大股东控制董事会提供了可能;董事会对董事行为监控手段匮乏,监控力弱;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对董事进行有效监控的难以逾越的障碍;股东救济权利规定含混,不充分。第四部分:也是这篇文章的重点所在,针对我国关于此制度的不足之处,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完善有所帮助,从而更好的保护股东的利益,分担董事的风险,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本文在结论部分提出,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的原则和原理;先进的立法需要科学理论作指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任何制度的完善都离不开合理的借鉴与取舍。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法治意识仍比较淡薄阶段,同时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善股东诉权已成为股东权保护的重要手段,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做法,是完善我国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捷径和必由之路。相信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的公众正义观,会在实践中被不断检验和修正,我国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制度同样如此,其制度的合理性也要在审判中历练。(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09-05-01)
杜永波,杨秀清[3](2008)在《董事对股东的义务及股东直接诉讼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针对违法董事提起直接诉讼的制度,虽突破传统法律理论,却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董事对股东义务范围的确定与股东直接诉讼有着密切关联,对该义务范围的确定应采取基本原则与行为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而股东对董事提起的直接诉讼应主要限于董事对股东自益权侵害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缩小了董事的义务范围,出于理论周延和公司治理的需求,应对该义务范围作扩大解释。(本文来源于《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8年02期)
张磊[4](2008)在《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法律理论认为董事只与公司之间产生法律关系,与股东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公司法》认为董事不仅应当向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而且股东还有权针对董事直接提起诉讼。该直接诉讼的基础是董事对股东的信义义务,诉讼的性质有不同学说,以特别法定责任说最有说服力。现对《公司法》的规定作出评价并指出其不足。(本文来源于《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1期)
刘桂清[5](2006)在《股东对董事之直接诉讼——对新公司法第153条法理基础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按新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当董事职务行为违法而造成股东利益损害时,应向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股东有权针对董事直接提起诉讼。该制度虽然与传统法律理论不相吻合,但却共同存在于两大法系的公司法之中。大陆法系从制度的功能意义与公司机关构造的特点的角度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英美法系则从信赖关系的事实出发构造义务——责任体系。英美法系特定情形下董事对股东之信义义务理论更值借鉴,应该明确其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6年03期)
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现代社会中,公司是最普通、最重要的营利性法人,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公司存在的基础是股东的投资,因此如何保护好股东的权利、鼓励股东的投资热情乃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目标之一。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股东利益被董事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股东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股东对董事的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本文在对此种制度作了分析介绍以后,对我国建立此种制度提出一些建议。笔者首先对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历史发展以及与派生诉讼的区别加以论述,接着再就其理论基础及两大法系学者有关此制度的观点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了在我国完善此种制度的建议。本文旨在对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董事责任制度,加强对董事的规制和对股东的利益的保护,从结构上说,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我国部分学者就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所下定义的归纳总结,然后对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进而概括分析了其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最后又对其历史发展加以考察,以探寻此项制度发展之规律。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法律基础,接着对两大法系学者有关此问题的不同观点进行了阐述,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从而给予我们有关此问题启示:英美国家“义务——责任”体系的合理性;大陆法系董事对股东法律责任泛化的弊端。第叁部分:着重阐述了我国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公司治理中的问题,通过与国外立法的对比,提出我们的不足:资本多数决原则为大股东控制董事会提供了可能;董事会对董事行为监控手段匮乏,监控力弱;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对董事进行有效监控的难以逾越的障碍;股东救济权利规定含混,不充分。第四部分:也是这篇文章的重点所在,针对我国关于此制度的不足之处,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完善有所帮助,从而更好的保护股东的利益,分担董事的风险,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本文在结论部分提出,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的原则和原理;先进的立法需要科学理论作指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任何制度的完善都离不开合理的借鉴与取舍。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法治意识仍比较淡薄阶段,同时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善股东诉权已成为股东权保护的重要手段,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做法,是完善我国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捷径和必由之路。相信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的公众正义观,会在实践中被不断检验和修正,我国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制度同样如此,其制度的合理性也要在审判中历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翟宝红.董事对股东的责任及股东直接诉讼[J].经济导刊.2011
[2].杨红信.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09
[3].杜永波,杨秀清.董事对股东的义务及股东直接诉讼问题探析[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4].张磊.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思考[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5].刘桂清.股东对董事之直接诉讼——对新公司法第153条法理基础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