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解释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一船二卖,交付生效主义,现实交付,观念交付
解释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申晗[1](2019)在《一船二卖的类型与规制分析——以司法解释、交付方式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该司法解释确定了叁项原则,明确了交付为特殊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要件。本文通过对两个买卖行为中船舶交付、转移登记的有无进行排列组合,得出该司法解释能够适用的9种情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受领交付,仅指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共存的一船二卖类型共有12种,善意取得制度同样可以适用观念交付,在一船二卖中对买受人能否最终取得船舶所有权起到决定性作用。(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王冠军[2](2019)在《刷单行为的解释逻辑及规制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刷单行为屡禁不止,有必要通过刑法手段规制刷单行为。刷单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复合性、复杂性等特点。正向刷单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可通过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诈骗罪对其予以规制。反向刷单行为可通过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规制。此外,应当在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增强谦抑原则的运用。只有行业自律规范与行政处罚都不足以有效遏制刷单行为时才可适用刑法。(本文来源于《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张峰,宋晓娜[3](2019)在《提高环境规制能促进高端制造业“绿色蜕变”吗——来自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证据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促进高端制造业绿色发展是新时期推动国内工业转型升级的关键。基于环境规制作用机理研究视角,通过分析其对高端制造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理论影响机制,引入松弛因子的方向性距离函数测度2006—2017年高端制造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分别就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和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对高端制造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作用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在高端制造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整体上呈现稳定提升趋势的背景下,环境规制对其直接效应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中,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为非显着正向促进作用,而市场激励型与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则分别表现为"U"型和倒"U"型显着性直接影响;间接效应检验中,环境规制能够引发技术创新、产业集聚和外商直接投资对高端制造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正向效应。其中,市场激励型和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的创新补偿效应更为显着。(本文来源于《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9年21期)
李建伟[4](2019)在《董事会规模强制规制模式的解释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源自国企特殊的领导干部职数限制的规定,经由单向的路径依赖扩展适用至所有类型的公司,进而演变为董事会人数区间的强制性规范,是一个带有深刻计划经济思维及其理念的陈旧制度安排,不仅违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而且由于其难以具有一项强制性规范的基本禀赋,带给公司自治、司法救济与行政执法等领域一系列的法律规范适用困惑。董事会的规模可能是公司根据所面临的内外市场环境所做的一种反应,公司会本着"成本—效益原则"自主选择一个最适合自身的规模及结构,公司法对其规制不仅要注意强度的合理性,而且在规制路径上也有比强制规制人数区间更优的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10期)
盛豪杰[5](2019)在《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制边界——以行为空间与结果空间的限缩解释为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具有两个空间的要求,即行为空间与结果空间,但是两个空间的定性存在争论。作为行为空间的信息网络不仅存在公共场所,也存在非公共场所。区分公共场所与非公共场所的要件在于场所的公开性与社会性,对各类信息网络平台的性质应当予以类型化认定。在秩序存在的结果空间中,应将公共秩序解释成公共场所秩序。结果空间与行为空间不具有同一性,结果空间应属于现实空间,结果空间的公共场所秩序应是现实的公共场所秩序。(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迟颖[6](2019)在《自我行为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规制——《民法总则》第168条解释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我行为中普遍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总则》第168条原则上禁止代理人实施自我行为。该规定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法定限制,代理人违反该限制实施自我行为的,构成无权代理,有待被代理人的追认。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民法总则》第168条在适用上要求代理人同时以自己或第叁人的名义与作为被代理人代理人的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在个案中被代理人的利益是否遭受损害在所不问。作为适用的例外,《民法总则》第168条仅规定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形,范围过窄,与该条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不符。为了实现《民法总则》第168条的立法目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承认专为履行债务和使被代理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自我行为的效力。对于代理人以规避《民法总则》第168条的适用为目的所实施的形式上虽不构成自我行为但实质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代理行为,应当类推适用该条规定。(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10期)
池骋[7](2019)在《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道德危险的法律规制——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叁》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其身心发育尚不健全,没有完整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死亡给付保险的被保险人极易引发道德危险,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机制防范此类危险的发生。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叁》从投保人主体调整与同意权行使方式修正两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但仍面临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空洞化、未成年人自身作为被保险人防范道德危险的立法旨意落空等问题。总结各个国家与地区有关该问题的学理论争与实务经验,较为可行的解决路径是:禁止非近亲属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给付保险,只准许未成年人的父母与近亲属监护人投保,同时建立投保人与行使同意权人分离的制度。另外,可以兼采保险金额限制与投保年龄限制作为辅助的道德危险防范机制。(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尚勇[8](2017)在《网络犯罪规制中刑法司法解释的确定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确定性是刑法结论可预测性、刑罚权行使正当性和民主原则的内在要求。在中国语境下,刑法确定性的话语发生了两次转换,即从刑法确定性到如何实现刑法确定性的转换,再到如何实现刑法司法解释确定性的转换。在网络犯罪的巨大挑战下,一些刑法司法解释违背了确定性的准则。这种违背主要体现在语言难题、体系困境和宣示性规定等方面。必须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入罪解释的界限,并在《立法法》相关规定的宏观指导下,针对刑法司法解释所出现的具体问题,多管齐下地进行微观层面的精心操作,以最终实现网络犯罪规制中刑法司法解释的确定性。(本文来源于《网络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苏云,魏再金[9](2019)在《有偿删帖行为之刑法规制误区及其匡正——兼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但这一规定缺乏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形式要件,且有偿删帖行为并没有侵犯非法经营罪之扰乱社会秩序核心法益,将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不具有合理性。规制有偿删帖行为的妥善路径是对删帖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忽视其职业属性,正视其删除行为的主观罪过及客观上删除信息的具体内容,用帮助犯的相关理论对有偿删帖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本文来源于《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李东澍,肖宇[10](2019)在《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及其完善——对《公司法》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规定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知情权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其进行保护、规制是《公司法》应有的题中之义。结合文本与实践,可发现《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欠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不必要限缩,且"会计账簿"概念所指不明;对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抗辩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规定失之粗放;对帮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辅助人员制度未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虽对前述不足进行了一系列补正,但仍遗留下部分问题:未明晰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新股东的知情权问题;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会计账簿查阅权,对"会计账簿"概念是否含会计文书、会计原始凭证等信息材料亦未明确;仅将辅助人员的聘请锁定在"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前提下,对股东在尚未诉讼或无需诉讼时直接寻求代理、提供辅助的情况则留下空白。(本文来源于《贵州省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解释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刷单行为屡禁不止,有必要通过刑法手段规制刷单行为。刷单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复合性、复杂性等特点。正向刷单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可通过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诈骗罪对其予以规制。反向刷单行为可通过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规制。此外,应当在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增强谦抑原则的运用。只有行业自律规范与行政处罚都不足以有效遏制刷单行为时才可适用刑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解释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1].申晗.一船二卖的类型与规制分析——以司法解释、交付方式为切入点[J].法治论坛.2019
[2].王冠军.刷单行为的解释逻辑及规制进路[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张峰,宋晓娜.提高环境规制能促进高端制造业“绿色蜕变”吗——来自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证据解释[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9
[4].李建伟.董事会规模强制规制模式的解释与反思[J].法学杂志.2019
[5].盛豪杰.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制边界——以行为空间与结果空间的限缩解释为路径[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6].迟颖.自我行为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规制——《民法总则》第168条解释论[J].河北法学.2019
[7].池骋.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道德危险的法律规制——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叁》的相关规定[J].北方法学.2019
[8].尚勇.网络犯罪规制中刑法司法解释的确定性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7
[9].苏云,魏再金.有偿删帖行为之刑法规制误区及其匡正——兼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10].李东澍,肖宇.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及其完善——对《公司法》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规定之反思[J].贵州省党校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