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中义务冲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法义务冲突,责任阻却,违法阻却,法益衡量
刑法中义务冲突论文文献综述
王琳琳,赵羿[1](2019)在《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同时负有两个以上义务,但这些义务之间具有不相容性。义务冲突一旦进入刑法范畴,必然会产生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它具有行为人同时面临数个不相容的义务,未能全部履行义务,冲突状况的发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的构成要件。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本质有责任阻却事由说、违法阻却事由说,其中独立的违法阻却事由说更具意义。实践中,刑法的义务冲突除了要考虑法律规定之外,还要综合考量道德规范与公共秩序等因素。(本文来源于《长春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赵兰娣[2](2019)在《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中的义务冲突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致力于在传统思路之外寻找更多的出罪路径。义务冲突作为至关重要的现代刑法理论,对其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扩展刑法学理论的研究范围,解决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定性问题。本文从“义务冲突”中“义务”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比“义务”与“责任”以及“义务”与“利益”的异同,得出刑事义务“绝对性”的特点。通过对照一般意义与部门法中的义务冲突,明确了刑法中义务冲突的基本内涵。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指义务人被要求同时履行多项相互排斥的义务,为了履行某一项义务,而迫不得已懈怠他项刑事义务的情形。义务冲突在刑事理论上的根据首先是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中的义务冲突行为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但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排除其犯罪性。再者,刑法的谦抑精神是义务冲突行为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内在根据,义务冲突行为是刑法谦抑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最后,义务冲突行为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的。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众说纷纭,通过对比各种学说可知其法律性质是一元的而不是二元的,是阻却违法的而不是阻却责任的。其既不能为紧急避险行为完全涵盖,亦与法令行为有着本质差异。此外,由于各国刑法对“义务冲突”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法律地位尚未明文规定,所以应当称其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对于义务冲突中的义务来源问题,需要从未履行和被履行两个方面进行阐明。未履行之义务来源与不作为犯罪违反的义务来源问题密切相关,却又不能完全等同。义务冲突中未履行之义务来源必须是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义务,如果一种义务并没有在刑法中确定,那它就不属于刑法中的义务范畴。结合不作为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原因、进程、领域,将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定位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基于对法益无助状态的信赖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对危险发生领域的管理产生的阻止义务。上述这些义务来源必须在刑法中有相对应的规定作为保障才能成为未履行之义务来源。此外,未履行的义务之义务来源限于刑事义务,不包括道德义务,这样可以更大限度地体现刑法的谦抑思想,更大限度地保障人权。被履行的义务之义务来源除了刑事义务之外,还应该包括符合整体法秩序的道德义务。对于义务冲突的司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义务冲突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客观方面包括存在数个相互排斥的义务和产生刑事法律保护范围内法益侵害的结果;主观方面包括义务人对义务冲突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在确定了义务冲突成立条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行刑法理论分别阐述义务冲突情境下的正当行为、非正当行为、假想义务冲突行为的主客观表现及其法律后果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4-01)
黄旭巍[3](2017)在《刑法义务冲突中“义务”的来源》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讨义务冲突中"义务"的来源,应当根据功效的不同,将问题分为"未履行义务的来源"与"被履行义务的来源"两个方面。除了包括刑法中明文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外,考察未履行义务的范围和种类,要密切联系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来源。基于"冲突状况的发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这一要件,理应排除先前行为、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道德上的作为义务也应被否定。关于被履行义务的范围是否包括道德义务的问题,有肯定说、折衷说与否定说叁种观点的争论。与整体法秩序相协调的、保障一定生活利益的道德义务,能够成为被履行义务的来源。(本文来源于《学海》期刊2017年06期)
孙亚慧[4](2016)在《刑法义务冲突的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宾丁将义务冲突概念引入刑法学领域初期,德、日学者因对其抱有浓厚兴趣而先后结合自身的理论着书立论,以求能够为义务冲突的解决提供有利支撑。经过百多年发展,该理论的研究热潮早已度过,国内外学者却始终未形成统一定论。而国内长期将义务冲突置于超法规正当化事由的末位,不仅地位甚微,研究也相对较少。客观而论,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以及规范自身的局限性已经使义务冲突情形日益突显,对其研究仍具有一定价值。本文认为,要妥善地解决刑法上的义务冲突问题,首先需要确认“义务冲突情境”,识别并确定义务冲突的存在。所谓“义务冲突情境”是指,在同一时段存在数个必须履行的紧迫义务,行为人既不能同时履行所有义务又不能请求他人采取替代措施履行,必须作出选择的行为人基于其选择性履行义务的行为侵害了某些刑事义务而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境。在这种情境下,必须确立义务冲突的正当化根据以及义务衡量基准,才能化解行为人义务冲突的困局。由于义务的权衡涉及实质性的价值衡量,因此很难确立一般性的义务冲突化解规则。本文认为,可以基于冲突的类型来确立附条件的义务冲突化解规则。比如,对于涉及生命利益的义务冲突问题,可以进一步将相关冲突类型化,并区分义务冲突的违法阻却与责任阻却功能;而对于不涉及生命利益的义务冲突,则可以通过比例原则和“个案法益权衡论”来确认义务履行的优先序列。最后,化解义务冲突还需要区分正当选择、错误选择与假想义务冲突等不同情形,这样才能全面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进一步解决刑法义务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6-05-28)
孙陶[5](2016)在《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围绕刑法中的义务冲突问题展开论证。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阐述了义务冲突的概念和分类。本文首先由一般意义上的义务冲突概念引入刑法上的义务冲突概念,在对中外刑法理论关于义务冲突概念的叁个争点进行分析论证之后确定了本文的义务冲突概念。为了解决义务冲突,本文又将义务冲突根据义务冲突的产生原因、义务的形式以及义务的重要程度标准分为叁类;第二章是对义务冲突性质的研究。本文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学者对义务冲突性质的不同观点并分别作以评析,肯定了大陆法系以社会相当性为基础的违法阻却事由说和我国刑法理论的排除犯罪性事由说,从而确定了义务冲突的性质,即义务冲突下的积极选择行为属于排除犯罪性事由,义务冲突下的消极选择行为属于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事由;第叁章论述了义务冲突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义务冲突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前提要件、客观要件、主观态度以及限制要件,并对每个要件都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其中,本文对前提要件中的义务来源问题和主观态度要件进行了重点论述;第四章确定了义务冲突的处理原则。本文认为,义务的衡量是评价义务冲突下行为选择的标准,是义务冲突处理原则的基础,因此本文分情况阐述了义务的衡量规则。然后本文根据义务的衡量规则分别确定义务冲突下的选择行为并确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第五章在前四章理论铺垫的基础上,对义务冲突进行实践展开:本文先将义务冲突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相融合,并得出义务冲突可以存在于我国刑法语境中的结论,并尝试将前文得出的相关结论应用到卧底侦查与救助生命的问题中,以期对当前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解决的思路和办法。(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李皛[6](2015)在《刑法中义务冲突的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解决义务冲突应先将刑法中的义务与刑法中的利益严格区别开来,义务冲突绝不等同于利益冲突,因此不能以衡量利益大小的利益基准来衡量义务等级的高低。在刑法规范层面,应当基于义务基准来衡量义务和解决义务冲突,而这有赖于在刑法价值维度对秩序价值优先的坚持。(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5年05期)
邱中成[7](2014)在《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历来为学者关注的重点。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义务冲突性质的观点学说也都不尽相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在对两大法系中诸观点、学说的分析基础上,将关于刑法义务冲突法律性质的合理成分加以移植改造,并为我所用。结合我国法治的实际情况,通过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法律后果的分析,提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义务冲突行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邱中成[8](2013)在《刑法中义务冲突存在的价值及意义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任何事物的深入了解和认识都要从最基本的概念入手,本文首先分析了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概念,针对刑法理论中存在的争议分析,界定了刑法中义务冲突的内涵,进而对刑法中义务冲突进行层层深入剖析,进一步论证了刑法中义务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梁秋花[9](2013)在《论刑法之义务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之义务冲突强调的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笔者从刑法之义务冲突的概念入手,探析其免责的根据,界定其义务范围,分析其冲突的类型及原因,最后指出研究并重视刑法之义务冲突的客观存在,有利于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3年09期)
冯翔[10](2013)在《刑法中义务冲突之正当性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是颇受关注的一个超法规正当化事由,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国刑法理论都很少涉及这一领域,而随着近年来义务冲突现象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大量涌现,我国的刑法学者才将研究的目光投向了义务冲突理论研究。本文主要围绕着义务冲突正当性的四个要件展开论述,以期从正当性要件构成的角度来探讨刑法义务冲突中的一些问题。“引言”部分对当前义务冲突研究的现状做了简单总结,并以“辽宁法库县的板车案”作为义务冲突研究的切入点,提出了在义务冲突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比较通说的义务冲突正当性要件的四个方面。“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刑法义务冲突的概念,并讨论了义务冲突中义务的性质,阐述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联系,认为刑法义务冲突中的义务必须是法律义务而不能包括道德义务。其次,对义务冲突存在的类型进行合理界定,认为以法律行为为基础做出的分类较为合理:积极地作为义务与积极地作为义务的冲突是常态化的义务冲突,而消极不作为义务与积极作为义务是义务冲突中的例外冲突。最后,对义务冲突的义务来源进行探讨,将义务来源问题分为“被侵害义务的来源”与“被履行义务的来源”两个方面,两种义务相冲突的情况下,“被侵害义务”中应当是刑事义务。“第二章”对义务冲突正当性做出讨论,认为是一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随后对“义务不履行”的性质进行探讨,法益衡量说更能够正确评价其性质。最后,从不作为犯的角度来讨论了义务履行可能性这一问题,得出履行可能性“综合说”,既要考虑行为人的履行能力,也要考虑当时的客观履行环境。“第叁章”刑法义务冲突情境发生不得归咎于行为人,也就是行为人不得因为自己的主观罪过而使自己陷入义务冲突的窘困境地。本文从可归责于行为人的情形和不可归责行为人的情形两个方面分别讨论了行为人的几种主观罪过。“第四章”行为人选择正当性,行为人在具备了以上叁个要件后,必须要做出正确的选择方可阻却违法,排除其犯罪性。行为人在错误选择和未选择时仍会存在主观罪过。并讨论了行为人在不等位义务、等位义务以及义务价值不能衡量的场合下,如何选择才是正确的。“结语”部分对于义务冲突正当性的四个要件进行总结归纳,并对行为人在选择履行义务的主观心理进行区分,特别提出了要对“不选择”和“未选择”的主观方面区别对待。得出了“不选择”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而未选择的主观方面包括过失和无过错,且过失心态既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有过于自信过失。(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3-03-25)
刑法中义务冲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致力于在传统思路之外寻找更多的出罪路径。义务冲突作为至关重要的现代刑法理论,对其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扩展刑法学理论的研究范围,解决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定性问题。本文从“义务冲突”中“义务”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比“义务”与“责任”以及“义务”与“利益”的异同,得出刑事义务“绝对性”的特点。通过对照一般意义与部门法中的义务冲突,明确了刑法中义务冲突的基本内涵。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指义务人被要求同时履行多项相互排斥的义务,为了履行某一项义务,而迫不得已懈怠他项刑事义务的情形。义务冲突在刑事理论上的根据首先是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中的义务冲突行为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但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排除其犯罪性。再者,刑法的谦抑精神是义务冲突行为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内在根据,义务冲突行为是刑法谦抑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最后,义务冲突行为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的。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众说纷纭,通过对比各种学说可知其法律性质是一元的而不是二元的,是阻却违法的而不是阻却责任的。其既不能为紧急避险行为完全涵盖,亦与法令行为有着本质差异。此外,由于各国刑法对“义务冲突”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法律地位尚未明文规定,所以应当称其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对于义务冲突中的义务来源问题,需要从未履行和被履行两个方面进行阐明。未履行之义务来源与不作为犯罪违反的义务来源问题密切相关,却又不能完全等同。义务冲突中未履行之义务来源必须是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义务,如果一种义务并没有在刑法中确定,那它就不属于刑法中的义务范畴。结合不作为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原因、进程、领域,将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定位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基于对法益无助状态的信赖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对危险发生领域的管理产生的阻止义务。上述这些义务来源必须在刑法中有相对应的规定作为保障才能成为未履行之义务来源。此外,未履行的义务之义务来源限于刑事义务,不包括道德义务,这样可以更大限度地体现刑法的谦抑思想,更大限度地保障人权。被履行的义务之义务来源除了刑事义务之外,还应该包括符合整体法秩序的道德义务。对于义务冲突的司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义务冲突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客观方面包括存在数个相互排斥的义务和产生刑事法律保护范围内法益侵害的结果;主观方面包括义务人对义务冲突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在确定了义务冲突成立条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行刑法理论分别阐述义务冲突情境下的正当行为、非正当行为、假想义务冲突行为的主客观表现及其法律后果也是十分必要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中义务冲突论文参考文献
[1].王琳琳,赵羿.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9
[2].赵兰娣.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研究[D].郑州大学.2019
[3].黄旭巍.刑法义务冲突中“义务”的来源[J].学海.2017
[4].孙亚慧.刑法义务冲突的解决[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5].孙陶.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研究[D].辽宁大学.2016
[6].李皛.刑法中义务冲突的解决[J].河北法学.2015
[7].邱中成.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刍议[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
[8].邱中成.刑法中义务冲突存在的价值及意义探析[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
[9].梁秋花.论刑法之义务冲突[J].学术论坛.2013
[10].冯翔.刑法中义务冲突之正当性条件研究[D].华侨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