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事项论文-黄志辉

例外事项论文-黄志辉

导读:本文包含了例外事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

例外事项论文文献综述

黄志辉[1](2019)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例外事项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是世界各国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共同原则,在此基础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几乎是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的共同做法。本文结合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重点分析了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主要内容,并指出我国现有例外事项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在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中应当明确界定相关概念、详尽列举例外事项、增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并完善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李婕[2](2019)在《让企业明明白白缴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8月5日电(李婕)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是激发市场活力、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策,不能让涉企乱收费问题冲抵减税降费的效果。针对有关情况,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海外版》期刊2019-08-06)

叶鹏[3](2017)在《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核心条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的适用情况关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整体运行效果。但是,由于其存在的概念界定缺位、程序规范缺失和解读适用不当等问题,引发了规则适用的乱象,影响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为此,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为中心,展开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实证研究。本文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的文本解读与典型案例分析,深入探讨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探寻规则改进及相关制度完善的具体办法。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立法目的与立法现状。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在公民知情权与这两种利益的平衡上发挥重要作用。目前,相关的立法呈现多层次、分散性的特点,但也存在概念界定不清、规则分布凌乱和法律位阶较低等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国家秘密的法律界定、例外规则及例外规则实施问题的分析。《保密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国家秘密”的界定标准不同,但二者所指的对象是一致的,只是保护程度有所区别。《条例》第14条与第8条之间构成规则与原则的关系,对第14条第3款的适用要遵守定密程序的规定。目前,“国家秘密”例外规则实施中存在着保密审查程序缺失与救济途径不足的问题。第叁部分是对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例外规则及例外规则实施问题的研究。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更重视形式性标准。“商业秘密”例外规则保护的客体范围应在《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进行缩小解释,对商业秘密违法公开的救济与“商业秘密”可分割性审查仍应加强重视,从而回应“商业秘密”界定标准不一和“分割规则”被架空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个人隐私的法律界定、例外规则和例外规则实施问题的分析。个人隐私是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生活秘密与生活安宁,与公众知情权具有先天的对抗性。“个人隐私”例外规则保护的客体范围应符合一般理解和本土考虑,要细化适用“公共利益衡量”规则时的考量因素与程序,从而回应当前“个人隐私”界定标准不一和“公共利益衡量”规则被架空等问题。第五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改进及相关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文章从解密标准、解密监督及解密救济叁个角度完善“国家秘密”解密机制,从明确利益衡量原则和行政机关的说明义务两个方面完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的可分割性审查规则。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设置专门的保密审查机构与健全追责机制。通过设置上级政府指导机制与行政案例指导机制、完善司法审查机制与公众举报机制,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7-06-10)

王敬波[4](2016)在《什么不能公开?——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国际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各国信息法律中对此都有规定。立法模式上可以区分为列举规定和概括规定形式,分别从信息的属性、信息公开造成的损害、信息公开的时间等角度判断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议会信息和司法信息、影响公共管理运行、法律实施或者政府履职的信息、政府内部事务信息、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以保密为条件从第叁方获得的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造成对于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潜在危险的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等职业需要保密的信息、基于特定资源保护需要保密的信息、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等类型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6年03期)

戴超[5](2015)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例外事项涉及信息安全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这些例外信息,不仅直接关系公民的知情权,而且会影响到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颁布之后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公开条例》在例外事项的规定中存在立法层级不高、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例外事项范围过于宽泛、判定标准过于泛化、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一系列问题。难以保证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公正的审查,使例外事项被任意扩大、泛化,民众的知情权也难以得到保障。例外事项是公开方面的核心问题。本文使用规范分析法,开门见山地提出例外事项的概念、内涵。分析了例外事项的法理基础、存在的合理性及其被泛化的危害性。对实践中出现的在国内较有影响的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归纳。概括出了目前我国例外事项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同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欧美国家的司法案例,提炼出了其中的精华。希望能为我国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厘清了例外事项中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些概念的内涵和范围。建议加强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的限制。本文最主要的创新点是在提出提升《公开条例》立法层次、修订与例外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议的基础之上,明确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判定标准。在国家秘密方面提出了《公开条例》与《保密法》之间并不存在冲突的观点。《保密法》应当在《公开条例》规定的国家秘密的判定标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对其进行细化、规范而不是对其进行限制。在个人隐私的判定标准方面提出了以“个人秘密型信息”为标准,废除“个人信息型信息”标准的建议。而在商业秘密的标准问题上则提出了“可分割原则”。不过对于这些创新建议是否可行,还有待实践的检验,毕竟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是一个由理论到实践,有表及里,由深到浅的过程。(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5-05-01)

张志豪[6](2013)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目的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社会中有效而充分的实践运行逐步实现透明行政。尤其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昭示着我国朝着透明行政、依法行政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也预示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机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的监督,因为有了人民,才有了国家,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并最终回归于人民。行政机关则是权力的行使主体。人民群众对于政府行使的权力的程序、内容、过程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2008年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以上提到的公开的信息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行,对于我国政府行政行为信息的界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条例的规定不单单是赋予政府的一项义务。坦诚的公开,也可以让公民对自己的政府更加信赖,同时也能促使政府积极高效的实施行政行为,对人民做到不傲慢、不怠慢、积极高效的行使行政行为,进而做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程是我国的新型政府改革推进的核心,公开的范围、程序和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核心,而其公开之例外,往往会被很多人所忽视,人民对于在日常的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不公开的例外情况时,对它的概念、原则、立法却是比较迷茫或者干脆不知道何为例外,例外的情形有哪几种,例外是否必须不公开或者成立一定条件后能够公开的等等事项。由于我国现在处于以经济为中心的高度发展阶段,高速经济发展的大框架之下,依法治国的理论必不可少。最终,法与经济的相互融合,相辅相成是必然的融合。首先,本文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相关基础理论为出发点,分别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理论基础、例外事项的类型、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适用范围解读。其次,叙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立法缺陷,其共分为五小部分,分别叙述了例外事项的相关概念的不足;条例关于例外事项的范围较狭窄;条例的例外事项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度不足;政府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过大;条例的法律位阶有待提升这几个缺陷问题。最后,为个人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提出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合理化建议,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明确界定例外事项的相关概念。第二,增加《条例》中关于例外事项的范围。第叁,加强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和敏感信息的协调。第四,限制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第五,则是要谈一谈怎么提高《条例》的法律位阶问题。全文以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理论基础为出发点,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例外的规定,试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现状不足等,并结合国外政府的一些关于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方式方法。比如建立司法审查所对不公开的例外信息进行监督审查等的问题反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定的不足之处,并以此为基础对其改革和完善提出一些较为理性化的建议,至于这些改革完善的方法是否可行、改革的路径是否切实有效,还有待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共同检验,毕竟真理和科学的发展都是由表及里、由浅到深的一个过程。(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3-05-01)

陈仪[7](2009)在《澳大利亚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兼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对例外事项作了详细列举,并严密定义及限制,凡不属例外事项的信息一律公开。同时,还规定了许多公共利益条款,有效地防止了例外事项被扩大化解释。相比较而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例外事项的规定过于原则,存在大量不确定概念,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太大,有可能对信息公开自行设限,架空《条例》,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未能有效解决此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加以规范。(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4期)

纪璇[8](2009)在《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给予政府和百姓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通过《条例》,政府依职权或依申请发布政府信息,百姓能及时、充分的了解到政府的政策和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的规定相当模糊,这些模糊性概念极易成为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使得例外事项被人为的任意扩大,公民知情权得不到正当的保障。因此,本文着重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界定,采取理论结合实践、应然和实然的研究,分为四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运用规范分析方法,阐述政府信息公开与例外事项的学术内涵,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人民主权和知情权的辩证统一关系,说明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存在的合理性以及被泛化的危害性。第二部分以实际中出现的国内影响广泛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概括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例外事项被泛化的表现和原因。第叁部分在实然性研究的同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成熟的美日两国的立法,概括出对我国政府信息例外事项的立法启示,进一步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立法提供思路;第四部分基于只有明确例外信息的范围才能确定公开信息的范围的要求,理清《条例》规定的例外事项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些模糊概念的基本内涵;提出对例外事项采取详细的列举;建议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的考量原则;确定例外事项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判断标准;最后提出一系列切实的建议,包括行政机关决定信息不予公开时的说明义务、对例外事项决定的行政审查以及对例外事项决定的救济等,力图使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这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其中最主要的创新点在于提出确定例外事项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判断标准和对例外事项决定的行政审查。本文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增加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同时又能真正保护好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10)

陈仪[9](2008)在《莫让例外事项成为信息公开的“拦路虎”——论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与例外事项》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众多信息公开申请在申请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或"信息不存在"等借口面前铩羽而归。例外事项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阻碍信息公开的"拦路虎"。这源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例外事项的规定过于原则和不确定,也源于行政机关在践行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观念障碍。因此,应从立法上对政府信息的例外事项予以更为明晰的界定,同时加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转变,并对侵犯公民信息获取权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上册)》期刊2008-09-25)

李照林,娄庆波[10](2007)在《零例外事项的背后》一文中研究指出华北销售公司内控工作开展两年多来,公司上下层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作按程序,事事讲程序,层层遵标准,自觉按照内控体系的要求开展工作已成为广大员工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2006年,这个公司内控工作顺利实现了“确保高质量通过外部审计及通过中国石油股份公司管理层(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报》期刊2007-03-20)

例外事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北京8月5日电(李婕)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是激发市场活力、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策,不能让涉企乱收费问题冲抵减税降费的效果。针对有关情况,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例外事项论文参考文献

[1].黄志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例外事项及其完善[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9

[2].李婕.让企业明明白白缴费[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

[3].叶鹏.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研究[D].宁波大学.2017

[4].王敬波.什么不能公开?——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国际比较[J].行政法学研究.2016

[5].戴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5

[6].张志豪.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研究[D].河南大学.2013

[7].陈仪.澳大利亚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兼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8].纪璇.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9].陈仪.莫让例外事项成为信息公开的“拦路虎”——论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与例外事项[C].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上册).2008

[10].李照林,娄庆波.零例外事项的背后[N].中国石油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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