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出租人的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化妆品,白云区,专业市场,追究刑事责任,行动重点,假冒注册商标,叁元里街,不合格,地上线,商标近似
出租人的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羽航[1](2019)在《广州白云区化妆品打假“动真格”》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专业市场控假工作会议召开,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经侦支队,白云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政府部门及全区60个专业市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白云区打假工作取得的成绩,上半年全区打击各类涉假案件512宗,刑拘470人(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期刊2019-08-02)
杨倬[2](2018)在《浅议无证行医中房屋出租人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证行医作为治理和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工作中的一个顽症,严重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身体健康。笔者就如何有效打击直至彻底根除无证行医从房屋出租人的法律责任角度做了有益探索。(本文来源于《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期刊2018年76期)
刘怡[3](2018)在《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规范是瑕疵担保制度在租赁合同领域的适用规则,与一般意义上因债务不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相比较,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并与出租人违反告知义务等先合同义务而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有显着不同。本文围绕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类型、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构成和责任形式等问题展开了论述,具体而言,论文分六章。第一章探讨了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考察了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又对租赁合同的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进而得出了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即出租人就租赁标的物所存在的物之瑕疵或权利瑕疵所应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类型,两者之间无论在构成要件方面,还是在责任形式方面均有所不同。第二章则对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进行了理论探讨。出租人瑕疵责任从归责原则上来说为无过错责任,而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责任形态在法学界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说法为法定责任说,而另一种则为债务不履行说,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种类物是否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而本文赞同债务不履行说,认为种类物适用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在本章还论述了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与修缮义务的关系,修缮义务并不是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一部分,两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不同,在本质上是竞合的。第叁章则对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原理和基本构成进行了阐述。首先,本章立足于我国法上关于瑕疵认定标准的规定,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并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借鉴,对我国瑕疵认定标准的法律术语,主客观认定标准及其顺位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分析。其次,本章对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系统厘清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某些困扰。本章借鉴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和我国台湾法中有关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立法例,并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归纳出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中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应当包含的四项基本构成要件。第四章对于出租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进行了论述,出租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形式也是瑕疵担保救济手段,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最后一道屏障,与合同双方的利益密切相关,如何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利益受损方的权利,同时平衡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我国瑕疵担保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现有瑕疵担保制度的研究,结合《德国民法典》中瑕疵担保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建议我国在民法典编纂时引入德国瑕疵担保二级分层救济体系。第五章则对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构成进行了分析与论证。不同于出租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应包括的四项基本构成要件为:权利瑕疵发生时点不限于标的物交付前;须承租人为善意;无免除或限制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须权利瑕疵的存在,并妨碍承租人之使用收益。第六章是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形式。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来说,指的是承租人基于出租人对于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请求出租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具体包括减少租金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与物的瑕疵所不同的是,出租人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并不以第叁人所主张的权利存在为前提,而是以权利瑕疵的存在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为前提。(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8-07-01)
王得志[4](2017)在《柜台售假场地出租人法律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卖场在全国迅速兴起和发展。商业卖场的涌现固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商业卖场与商场内商户(业主)之间的地位和法律关系,有待我们重新定位,并进一步细化、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文将结合杨某诉北京华冠商场一案,围绕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新型的销售方式卖场作中心,剖析卖场这种常见却又不普通的主体在产品责任中的地位。结合案例,本文将从叁部分对该问题进行展开论述。本文的第一部份,将介绍“杨某诉北京华冠商场”这一案件以及该案件所涉争议焦点;本文第二部分笔者试着将本案中所涉的争议焦点一一作出评析;本文第叁部分将会对该案所涉及的一些法律上的认定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7-05-26)
孔亮[5](2016)在《论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租赁合同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管是外出务工的工农需要租赁房屋居住,还是企业需要通过租赁房屋、设备调剂余缺等,租赁日益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我国对于租赁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对承租人权益保护不周,司法审判混乱。本文试对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研究,梳理已有立法条文以对该制度做系统的分析,力求平息争议找出不足并探寻出完善该制度的相关规则。本文具体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引出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首先,通过第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出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租赁物瑕疵的事由与责任承担的关系、瑕疵认定以及维修义务与该特定责任之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其次,通过第二个租赁合同引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认定、瑕疵类型的划分及其相关概念的比较等等。第二部分: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概述。要研究好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首先应该着手解决的就是基础概念的界定与相关概念的梳理。该部分介绍了租赁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特征,进而分析了其主要类型,在此基础上还对于其性质做了阐述。为解决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笔者从个人理解出发总结了在现行法的规定下瑕疵担保责任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为下文论述进行铺垫,最后,笔者还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第叁部分:出租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保证出租标的在物上的完整无缺是实现租赁目的的关键,如果一个标的物本身具有缺陷不能使用且对交易相对方没有任何价值,谈何租用。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成立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五大条件,以及与之相关的叁大特殊问题:其一,承租方的特别终止权;其二,保持租赁物的适租性是否属于瑕疵担保责任;其叁,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的联系及其具体适用。在阐明上述理论后,笔者对最终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即具体法律效果做出了逐一论述。第四部分: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确保标的物没有权利瑕疵也是承租方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前提。本部分除对一般要件与法律效果做了简单评述后,重点研究了两大问题:第一个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违法转租问题的探讨;第二个是从权利类型入手,对于主张不同类型的权利与权利瑕疵之间的认定问题做出科学界定。第五部分: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完善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立法上的完善以适应长远需要,另一个是司法解释上的完善以适应修改法律之前的需要,主要涉及到构成要件、瑕疵担保责任法律规则的适用、法律效果的适用等各个方面。(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9)
陈敏[6](2015)在《出租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违约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出租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合同的行为又构成合同违约责任时,承租人能否只主张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添附物残值赔偿,出租人是否以现实添附物残值价值赔偿承租人?是否需要考虑该装饰装修为次承租人添附的情况?(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0期)
易军[7](2014)在《出租人瑕疵责任的体系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就租赁物瑕疵现象有所规制,但有关租赁物瑕疵的制度体系尚付阙如。从立法角度看,有必要借鉴德国民法有关出租人瑕疵责任的立法模式,详为规定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从而建立缜密的出租人瑕疵责任制度体系。从解释论角度看,应对以上诸条、第111条以及它们之间的适用关系作出体系性解释。第216条虽非专门针对租赁物瑕疵所设,但仍可作为出租人瑕疵责任的发生根据,至少可以之为基础,解释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无瑕疵"的义务。第220条、第221条可理解为《合同法》第十叁章中有关出租人瑕疵责任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从而可排除第111条中"修理"、"重作"形式的适用。第231条虽非有关租赁物瑕疵责任的规定,但无疑包含了租赁物瑕疵责任的内容。第233条属于出租人瑕疵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例外性要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赵克,陈聪[8](2013)在《出租人对承租人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统一管理,而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出租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及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 笔者认为,出租人对承租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责任和租赁关系的类型相关(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8-07)
吴正栋[9](2013)在《浅析船舶承租人对出租人的责任限制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船舶承租人不仅面临着法律规定的特定海事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而且还面临被船舶出租人等追索船舶损失的情况。在前一种情形下,船舶承租人享有法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但在后一种情形下,船舶承租人是否也应当对出租人提出的所有追索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一个未知数。同时,此处的船舶承租人的范围也是争议较多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3年06期)
黄山峰[10](2012)在《浅析航次租船中出租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贸易市场瞬息万变,配套服务的航运业在潜藏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相当的风险。滞期、货损、违约虽非船货双方所乐见却也在所难免,一旦发生纠纷,就不得不考量当事方责任如何归责,举证又如何归属。当前国际条约中不乏相关规定,但它们都适应已经发生了诸多变化的当下形势吗?又有哪些规定亟待调整和完善呢?本文将从法学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实践分析航次租船中出租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货损索赔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以及它们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中国科技信息》期刊2012年08期)
出租人的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无证行医作为治理和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工作中的一个顽症,严重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身体健康。笔者就如何有效打击直至彻底根除无证行医从房屋出租人的法律责任角度做了有益探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出租人的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羽航.广州白云区化妆品打假“动真格”[N].中国消费者报.2019
[2].杨倬.浅议无证行医中房屋出租人的法律责任[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8
[3].刘怡.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8
[4].王得志.柜台售假场地出租人法律责任认定[D].西南科技大学.2017
[5].孔亮.论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6
[6].陈敏.出租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违约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15
[7].易军.出租人瑕疵责任的体系解释[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
[8].赵克,陈聪.出租人对承租人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3
[9].吴正栋.浅析船舶承租人对出租人的责任限制权利[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10].黄山峰.浅析航次租船中出租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J].中国科技信息.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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