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知技术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知技术,抗辩,专利权
公知技术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侯冬悦,王大深[1](201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用来抗辩的公知技术,应当既包括"自由公知技术",也包括"已有公知技术",可仿照专利实质审查过程,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形成一个权利要求,与已有技术进行比较,被控侵权人是否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4年02期)
钟安[2](2010)在《论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知技术抗辩是广泛用于世界各国专利纠纷中的侵权判定原则,在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引入了公知技术抗辩制度。对此,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是我国专利制度上的重大进步,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体制下,还无法很好地实施公知技术抗辩制度,现在就在《专利法》中规定该制度,有些操之过急。新《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实践效果必将对双方所言有所验证。二十多年以前,我国理论界就开展了对公知技术抗辩的研究,许多着名学者、法官对此都有相关论述。司法实践中,公知技术抗辩也早有适用的案例。鉴于新《专利法》已明确规定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如适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与案例,对公知技术抗辩理论进行相应梳理,并对其中理论难点、争议点进一步探讨,将能发展、完善公知技术抗辩理论,推动公知技术抗辩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实施。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公知技术抗辩的概念。主要介绍了公知技术抗辩的基本概念、实质内涵。第二部分是公知技术抗辩的法理分析。笔者在此分析了公知技术抗辩制度的现实基础、法律依据等。本文的重点是第叁、四部分。第叁部分是公知技术认定。笔者在专利制度、专利侵权纠纷与公知技术抗辩叁个不同语境下,通过与专利技术、潜在专利技术范围的对比,探讨了理论上公知技术的范围,以及我国专利法中认定可援引公知技术的范围。第四部分是公知技术抗辩适用的相关理论,包括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判定与适用规则。笔者结合前辈学者的理论、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与案例,对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判定与适用规则进行了相应分析,其中对能否援引非自由公知技术、抵触申请,能否在相同侵权中适用等理论难点、争议点作了重点说明,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五部分是对公知技术抗辩的比较分析。正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笔者希望通过与一些相关原则、概念的比较,进一步分析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最后,笔者对我国的公知技术抗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16)
刘玲[3](2009)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浪潮推动下,专利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生物海盗”行为的出现使得过分的专利保护极大的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引起了对专利制度的广泛讨论。专利制度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合法垄断权的同时必须要克服垄断固有的消极作用,需要对专利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在专利侵权与抗辩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来协调各方利益。本文关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论述就是在寻找一种平衡,寻求对专利权的合理限制。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未对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希望通过对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探析和研究能对专利法的第叁次修改有所帮助。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论述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基本理论,着重介绍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其法理基础和存在价值,阐明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基本内涵并从理论上阐述其存在的根据。第二部分通过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和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介绍作为铺垫,详细论述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和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的区别和联系以厘清该叁个原则在适用上不同要求。第叁部分着重介绍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德国、日本的具体适用及区别,通过对比研究,为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我国的全面适用提供了参考。第四部分首先重点介绍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我国适用和发展的历程,其次对其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做出了具体明确的阐述,最后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存在的严峻形势,提出了我国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策略,尤其在应对“生物剽窃”行为时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进行了有益探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9-03-15)
张苏沛[4](2007)在《企业专利维权启示录之八 从一则专利侵权案谈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探讨了专利侵权纠纷中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问题。(本文来源于《江苏科技信息》期刊2007年05期)
黄俊华[5](2007)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公知技术抗辩的意义 公知公用技术抗辩原则是由专利制度决定的。我国专利实行登记制度(发明专利除外),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只要没有驳回理由的,便授予专利权。基于这种登记式的授权(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7-05-17)
拾岩[6](2007)在《论专利制度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权制度的特点在于其具有法律赋予的垄断性,正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这一合法的垄断性以及因此带来的丰厚收益促使更多的人关注技术创新和进步,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同时,由于垄断固有的消极作用,同时也需要对专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则表现为专利侵权与抗辩的平衡。本文论述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就是对专利权加以合理限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此原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希望通过对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探讨以加深对这一原则的认识。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论述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基本理论。重点通过对“公知技术”这一概念的比较、分析,阐明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基本内涵。并对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法理基础和存在价值作了理论上的分析,为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作了理论铺垫。本部分还通过介绍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德、日两个典型国家的适用,以及该原则在我国适用范围的理论和判例,得出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应当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全面适用的结论。第二部分是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与其他相关原则的比较。本部分重点阐释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相近的两个法律原则——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首先对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的概念、特征作了叙述,并针对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与上述两个原则作了概念上的辨析。第叁部分是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司法适用。首先明确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范围。重点对能够用于抗辩的公知技术的范围作了详细阐释,其次也同时对公知技术抗辩的判定方法作了探讨。第四部分是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对我国应对跨国公司专利霸权的意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凸现出其产生的意义。目前跨国公司对华大力推行专利战略,利用专利制度固有的垄断特性对大小新技术以专利的形式独家占有,从而始终处在市场的高端地位。而我国企业由于对专利工作不太重视,使得中国企业在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中始终受到国际专利巨头的制约。本文试图从能否利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这一国际通行的专利法准则应对跨国公司专利霸权作了有益的探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陶卓华[7](2005)在《论专利制度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会给专利人带来一种特权,各国专利法正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这一有期限的特权,促使更多人去创造能获得特权的技术,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专利制度不仅要保护专利权人合理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对专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则表现为专利侵权与抗辩的平衡。本文论述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就是对专利权加以合理限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此原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导致审理案件的法官、代理律师以及当事人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故有必要对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进行探讨。本文主要通过叁部分论述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基本法理。通过对“公知技术”与“自由公知技术”两个概念的比较、分析,明确了用于抗辩的技术应当是公知技术,而非自由公知技术。通过介绍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德、法、日叁个国家的适用,以及该原则在我国适用范围的理论和判例,并法理依据及其存在的价值两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应当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全面适用,即包括等同侵权案件和相同侵权案件。第二部分是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首先明确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条件为:(一)被控侵权方提出的技术内容必须是公知技术;(二)被控侵权技术的整体方案与公知技术相同或者等同。将“引用的公知技术必须是一份单独的技术”排除在限制条件外,认为用于抗辩的公知技术可以是若干公知技术的简单组合。此外,针对《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中已公开的专利抵触申请视为公知技术的规定,通过对抵触申请的概念、将其纳为新颖性评判标准的目的以及抵触申请视为公知技术对实践操作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5-04-10)
徐中强[8](2005)在《也谈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何谓"公知技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0条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公知技术"也称现有技术或已有技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利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已经成为一项原则被世界大(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05年03期)
刘国伟[9](2005)在《谈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公知技术"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中有明确的定义,即"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公知技术也称现有技术或已有技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利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已经成为一项世界大多数国家均接受的原(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05年01期)
陈伟[10](2004)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知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常常以被控侵权物是公知技术为由对抗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以免除侵权责任。“公知技术抗辩”是在国内外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已得到普遍认同(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04-06-17)
公知技术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知技术抗辩是广泛用于世界各国专利纠纷中的侵权判定原则,在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引入了公知技术抗辩制度。对此,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是我国专利制度上的重大进步,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体制下,还无法很好地实施公知技术抗辩制度,现在就在《专利法》中规定该制度,有些操之过急。新《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实践效果必将对双方所言有所验证。二十多年以前,我国理论界就开展了对公知技术抗辩的研究,许多着名学者、法官对此都有相关论述。司法实践中,公知技术抗辩也早有适用的案例。鉴于新《专利法》已明确规定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如适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与案例,对公知技术抗辩理论进行相应梳理,并对其中理论难点、争议点进一步探讨,将能发展、完善公知技术抗辩理论,推动公知技术抗辩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实施。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公知技术抗辩的概念。主要介绍了公知技术抗辩的基本概念、实质内涵。第二部分是公知技术抗辩的法理分析。笔者在此分析了公知技术抗辩制度的现实基础、法律依据等。本文的重点是第叁、四部分。第叁部分是公知技术认定。笔者在专利制度、专利侵权纠纷与公知技术抗辩叁个不同语境下,通过与专利技术、潜在专利技术范围的对比,探讨了理论上公知技术的范围,以及我国专利法中认定可援引公知技术的范围。第四部分是公知技术抗辩适用的相关理论,包括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判定与适用规则。笔者结合前辈学者的理论、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与案例,对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判定与适用规则进行了相应分析,其中对能否援引非自由公知技术、抵触申请,能否在相同侵权中适用等理论难点、争议点作了重点说明,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五部分是对公知技术抗辩的比较分析。正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笔者希望通过与一些相关原则、概念的比较,进一步分析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最后,笔者对我国的公知技术抗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知技术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侯冬悦,王大深.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
[2].钟安.论公知技术抗辩原则[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刘玲.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研究[D].山东大学.2009
[4].张苏沛.企业专利维权启示录之八从一则专利侵权案谈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J].江苏科技信息.2007
[5].黄俊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N].江苏经济报.2007
[6].拾岩.论专利制度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D].西南政法大学.2007
[7].陶卓华.论专利制度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D].华东政法学院.2005
[8].徐中强.也谈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5
[9].刘国伟.谈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5
[10].陈伟.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