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判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讼请求,法律关系,释明,诉判关系
诉判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王杏飞[1](2019)在《对我国民事诉判关系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当事人主义的法理、尊重程序主体性的需要与保持法院中立性之要求,法院的审理对象和范围应该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保持一致,既不能超判,也不应漏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对法院未告知、当事人不变更的处置尚缺乏明确的规范。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叁种优劣互见的处理方式。回归民事诉讼公正、有效率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尤其是扩大一审解纷机能之需要,遵循民事诉判关系的基本法理,从健全与完善诉讼请求的合并规则并辅以法院的释明两个方面来合理构建民事诉判关系的规则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邓刚宏[2](2012)在《我国行政诉讼诉判关系的新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判关系就是行政诉请与判决的关系,属于研究诉请与判决之间关系的客观规律范畴。一般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请对行政判决的制约作用,即行政诉请与行政判决的具有一致性,是由司法的被动性、处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所决定的。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般观点以及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缺乏系统的逻辑论证以及忽视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构建行政诉判关系应当以主观公权利救济和客观法秩序维护两条主线重新认识。从主观公权利救济的角度看,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诉讼请求、行政判决的关系从逻辑上总保持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和连贯性。而从客观法秩序维护的角度,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效性并非一致决定了行政诉判并非完全一致。因此,行政诉判关系是一致性与非一致性的统一。(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2年05期)
张冬冬[3](2011)在《行政诉判关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它作为独立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程序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完善。行政判决制度作为行政诉讼法的一个核心制度,更是行政诉讼法研究的重中之重。而行政诉判关系问题是行政判决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行政审判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以往诉讼法的基本观点普遍认为:判决必须严格受诉请的限制,没有诉请就没有判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诉判一致。从诉讼法基本原理来看,这好像是毋庸置疑且普遍适用的原理,学界也一直运用这一基本原理分析研究我国的行政判决类型。但是,当我们把行政诉判关系放到行政诉讼理论体系这个大的环境里进行观察和思考时,我们会发现在行政诉判关系中,并不必然要求诉请和判决的完全对应。行政诉讼中的诉判关系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判的不一致有其独特的理论支撑和实践需要。从理论现状来看,行政诉判的理论依据不仅仅有支持诉判一致的,如:体现司法的被动性特征的不告不理原则;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的正当程序原则等等;也有导致诉判不一致的,如:主张行政法既要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供保障,又要防止公民权利被过度滥用的行政法性质理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诉讼目的理论;弱司法强行政状态下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理论等等。从逻辑推演的角度来看,我们将行政诉判关系放到原权、救济权、诉讼请求以及判决这样一个逻辑体系中,并从中推导出原权、救济权、诉讼请求、判决之间在内容上保持一致的结论。从而落实到行政诉判关系中,得出行政诉判一致的基本理论前提。然后,通过对行政诉讼中以救济权为依托的主观公权力救济和以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为目的的客观法秩序救济的探讨,并从中总结出在行政诉讼中基于公共利益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以及公定力的逻辑推定,并不是所有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都会受到否定。不论行政行为属于主体违法、内容违法或者程序违法都应该视其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而正基于行政法领域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两方而存在的不一致,行政诉判也会表现出不一致的现象。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关系既有一致性又有不一致性,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差异的逻辑引导下体现出了,‘致性和非一致性的统一。而通过对变更判决、情况判决等体现诉判不一致特点的具体判决类型的分析研究,将抽象理论和立法实践进行了对接和融合,以行政诉判关系为视角对两种判决形式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意见。(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1-12-01)
田勇军[4](2010)在《中国行政诉讼之诉判关系及其发展趋势探讨——诉判关系不一致的一个分析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中的诉判关系不同于民事诉讼,不一致有其客观必然性和现实需求基础,所以不一致是一种应然的状态;行政诉讼的性质、目的和功能等因素决定了其判决与诉请一致的情况占主导,不一致居次要地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判决形式也决定了诉判是不一致的;人权保障和法治政府的构建,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的废弃及情况判决的谨慎适用使得我国行政诉讼诉判关系发展趋势表现为诉判一致的情况将逐步扩大,不一致现象虽有萎缩但不会消失。(本文来源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邓刚宏[5](2009)在《行政诉判关系的逻辑及其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民事诉判关系与行政诉判关系的比较为主线,对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致性与非一致性的逻辑以及制度建构做了初步的研究,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行政诉判关系之解释。主要分析了行政之“诉”、“判”的含义与意义、行政诉判关系的基本内涵、蕴涵的基本问题以及其研究价值。所谓行政诉判关系就是诉请与判决的关系,总体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行政诉请对行政判决的制约作用。二是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请的反作用力。研究行政诉判关系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研究的拓展,行政判决类型的完善以及提高行政审判实践的实效性,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第二章构建行政诉判关系的逻辑框架。主要讨论了主观公权利保护和客观法秩序维护两种理想功能模式下的行政诉判关系特点。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行政诉判关系具有“诉”与“判”相对应性特点。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行政诉判关系具有“诉”与“判”未必对应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应定位为主观公权利救济和客观法秩序维护相统一的功能模式,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目的以及功能所决定的。客观法秩序维护是统一体中的主要矛盾,具有宪法学以及行政诉讼法学基础。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价值在于为研究行政诉判关系提供分析工具,也为本研究奠定基本逻辑框架。第叁章行政诉判关系的逻辑分析(一)。本章以主观公权利救济为逻辑路径,论证了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诉讼请求、行政判决之间关系逻辑上以及内容上总保持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即主观公权利决定行政诉权,有什么内容的主观公权利被侵害,就需要有相应的行政诉权去救济,行政诉权的类型决定诉讼请求类型,原告有什么样的行政诉权类型,就会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决定判决范围,行政判决不得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除非有法律规定。主观公权利救济路径下的逻辑分析为准确定位行政诉判关系以及制度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章行政诉判关系的逻辑分析(二)。本章以行政客观法秩序维护为逻辑路径,探讨了行政诉判关系的逻辑与制度建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关系是否对应是行政诉判关系是否保持一致的逻辑基础。出于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行政效率等因素考虑,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效力并非一致,从而导致客观法秩序路径下行政诉判关系不一致。其逻辑机理是公正与效率价值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权衡。从长远看,行政诉讼判决体系应当建构追认、转换、补正判决制度,但从眼前计,应当尽快建立补正判决制度。第五章行政诉判关系原则之重构。本章在分析了“依诉择判”原则的内涵、理论基础以及局限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行政诉讼应当确立“依行政行为效力择判”原则以及其适用。所谓“依诉择判”即禁止诉外裁判原则,其理论基础是司法的被动性、处分主义以及正当法律程序,但“依诉择判”忽视了行政诉讼性质的特殊性、审理对象的特殊性、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也不符合行政判决的现代发展趋势。行政审判在处理诉判关系时,应当从“依诉择判”转换为“依行政行为效力择判”原则,其合理性表现为:契合了行政诉讼原理的内在逻辑;厘清了适用行政判决类型的界限:内在包含了对原告诉请的回应;体现了行政审判权的司法秉性。第六章行政诉外判关系及其制度建构。本章主要分析梳理了行政诉判关系定位以及制度建构。行政诉判关系是一致性与非一致性的统一体。行政诉判关系一致性的理论意义在于为我们构建行政诉讼类型提供了一条基本轴线。我国行政诉讼应当构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叁种基本诉讼类型。行政诉判关系的非一致性违背了诉讼的基本规律,必须予以限制。因此,本章分析了行政诉讼中维持判决、重作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判决、情况判决等几种诉外判决的学界态度以及本文的立场,并探讨了其理论基础与适用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几种诉外裁判判决类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与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的特征、行政诉讼程序上的职权主义相适应的,同时也是监督行政、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适应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但是由于违背了诉判一致的诉讼法基本原理,必须予以完善与限制适用。本章最后对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补正判决的必要性、性质、适用条件进行了论证,并对行政诉讼法设立补正判决做了初步的立法构想。(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09-05-01)
诉判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诉判关系就是行政诉请与判决的关系,属于研究诉请与判决之间关系的客观规律范畴。一般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请对行政判决的制约作用,即行政诉请与行政判决的具有一致性,是由司法的被动性、处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所决定的。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般观点以及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缺乏系统的逻辑论证以及忽视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构建行政诉判关系应当以主观公权利救济和客观法秩序维护两条主线重新认识。从主观公权利救济的角度看,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诉讼请求、行政判决的关系从逻辑上总保持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和连贯性。而从客观法秩序维护的角度,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效性并非一致决定了行政诉判并非完全一致。因此,行政诉判关系是一致性与非一致性的统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判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王杏飞.对我国民事诉判关系的再思考[J].中国法学.2019
[2].邓刚宏.我国行政诉讼诉判关系的新认识[J].中国法学.2012
[3].张冬冬.行政诉判关系探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1
[4].田勇军.中国行政诉讼之诉判关系及其发展趋势探讨——诉判关系不一致的一个分析框架[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
[5].邓刚宏.行政诉判关系的逻辑及其制度建构[D].武汉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