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论文-孙伯阳,焦永霞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论文-孙伯阳,焦永霞

导读:本文包含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对策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论文文献综述

孙伯阳,焦永霞[1](2019)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通过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办案资源的重新调配,也在于迅速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由于这一机制本身的特殊性,仍有许多问题存在:侦查阶段繁简分流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检察机关不捕直诉方式适用比例偏低、部分办案程序过于繁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繁简分流的引导有限。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完善,必须适当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建立快速办理机制的检察监督制度、从实施细节等方面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文来源于《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司皓洁[2](2018)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旨在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具有适用案件类型明确、繁简分流、流程快、调查前置和集中审判的特点。但在该办案方法试用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配合协作机制及对办案人员的监督不到位,导致出现很多问题。本文结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8年24期)

孙伯阳[3](2018)在《我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探索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通过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办案资源的重新调配,迅速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是,由于这一机制本身的特殊性,仍有存在侦查阶段繁简分流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检察机关不捕直诉方式适用比例偏低、部分办案程序过于繁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繁简分流的引导有限等问题。文章认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完善,必须适当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建立快速办理机制的检察监督制度,从实施细节等方面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9期)

帅弋[4](2018)在《积极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有效实现繁简分流,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制定《关于简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实施办法》。该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截至7月17日,有6(本文来源于《贵阳日报》期刊2018-07-19)

谢彬[5](2018)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特别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在刑事案件逐年增多,而刑事审判力量不变的情况下,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问题倒逼,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就势在必行,这一工作机制是符合关于“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精神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需要。在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时设计专门的快速办理程序,有利于简化诉讼流程、减少办案时间,把更多的司法资源集中投入到疑难案件中;其次,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弥补司法缺陷。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侧重于审判环节,而司法现实中,“刑期倒挂”现象还时有发生。司法现实中亟需一个比简易程序更快的新机制来分流案件,缓解现阶段高素质司法专业人员不足的境况。最后,发挥着刑事恢复性司法的作用。本文从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角度,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理论知识梳理,分析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程序价值、诉讼价值和人文价值叁个方面独特的价值意义。第二部分具体阐述Q区人民法院在不同层面上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的情况。第叁部分说明Q区人民法院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存在案件数量类型少、被告人申请律师辩护少、程序之间转化的规定不明确、非监禁刑适用率不高等问题,并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从放宽案件适用范围、完善集中审理、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和完善配套机制四个方面提出建议,为构建我国从轻刑快审到刑事速裁的刑事审判格局做好铺垫。(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郭晋[6](2017)在《垦区出台政策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农垦中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垦区公安局、总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进一步实现司法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质量提供了保障,使垦区成为全省较早以规范性文件落实以审判(本文来源于《北大荒日报》期刊2017-12-05)

顾逸凡[7](2017)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现状及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数量为每年20件左右,具体案由集中在危险驾驶罪。笔者认为目前轻刑快办数量有限及涉及案由局限的原因如下:客观上,公、检、法机关的绩效考核目标存在冲突。公检法机关的内部考核制度虽然都具有较重的行政色(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01-03)

李宝忠,牟江涛[8](2016)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析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及速裁程序在实践探索中存在"打包审判"等片面讲求速度、侵蚀权利、牺牲正义问题,指出诉讼理念的落差、法律规范的不足、法律执行的异化、探索模式的偏颇等是诱致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尝试从解释论立场和立法论立场两方面探析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从树立并践行现代诉讼理念、严格遵守法律以及合理执行法律、创设独立完整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调整适用案件范围、确保被告人供述的真实可靠性并采用特别证明标准、健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等方面探索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方法。(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6年05期)

陈玲玉[9](2016)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新探索——兼论刑事简化制度改革的价值与实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司法资源的匮乏驱动着司法界刑事简化制度改革持续进行,2014年被学界冀望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启动年",其间,轻案快办机制的进展就是整个刑事简化制度改革中卓有成效的探索。轻案快办由快侦、快捕、快诉、快审等多个环节构成,是劳教制度取消后对社会治安事实有效管理以维护社会秩序的有益探索,是当前刑事案件案多人少与司法改革逐步推进的产物,是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尽管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对制度定位不准确、轻案范围界定不一、机制模式设定模糊等瓶颈,但其仍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全面推行的必要性,通过对实践的总结与反思以及理论层面的探索使其发挥应有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肖亚[10](2016)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西方法律经济学中“二八定理”,区分简单多数与复杂少数规则,我国积极探索建立差极化刑事司法程序格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应运而生。受“凸显效率”的价值选择影响,以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试点与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实现快速办理程序与普通程序外部分流,公、检、法叁机关之间的有效联动,以及通过缩减办案期限,加快诉讼进程,而忽视快速办理程序公正性。此外,2014年进行了刑事速裁程序实验性立法,实质上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异曲同工,只是考虑实验性立法的稳健性,在快速办理程序的基础上缩小了程序适用范围,且主要集中于庭审阶段的简化。此次实验性立法不仅追求效率,而且需确保办案质量,这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研究进程推向了一个崭新的台阶。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研究,首先应意识到快速办理程序内部具有与现代刑事诉讼竞技主义理论预设相背离的非对抗性特征,具有明显的协商性倾向。基于其特殊的程序特征,决定了合理化与正当化的快速办理程序需建立在遵循程序协商性的前提下,依法追求程序效率。具体而言,在快速办理程序中,应设置可供程序参与者选择的司法协商制度和确保程序参与者在协商程序中的自主性的权利设计。然而,如何在不影响办案效率,填补司法协商制度,弥补参与者必要性权利,增强程序协商自主性,使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有序进行,保证程序质效,成为了研究的难点。基于此,选取域外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典型方式:辩诉交易、处罚令程序、刑事和解进行本土化设置。同时,依据“凸显效率,兼顾公正”原则,设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内部分流机制整体上协调程序运行。另外,快速办理程序虽强调公检法之间形成有效的联动,但为防止公检法过度配合,出现“流水线作业”的局面,文章建议从办案人员、电子化业务、评查机制叁方面优化办案质量。(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旨在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具有适用案件类型明确、繁简分流、流程快、调查前置和集中审判的特点。但在该办案方法试用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配合协作机制及对办案人员的监督不到位,导致出现很多问题。本文结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论文参考文献

[1].孙伯阳,焦永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究[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9

[2].司皓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J].现代交际.2018

[3].孙伯阳.我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探索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8

[4].帅弋.积极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N].贵阳日报.2018

[5].谢彬.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证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8

[6].郭晋.垦区出台政策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N].北大荒日报.2017

[7].顾逸凡.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现状及思考[N].江苏法制报.2017

[8].李宝忠,牟江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J].山东审判.2016

[9].陈玲玉.司法改革背景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新探索——兼论刑事简化制度改革的价值与实现路径[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

[10].肖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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