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犯论文-张东泽

夫妻相犯论文-张东泽

导读:本文包含了夫妻相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汉代,夫妻关系,相犯,七出

夫妻相犯论文文献综述

张东泽[1](2016)在《汉代夫妻相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伦理是古代中国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的夫妻关系,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封建统治的稳定。在亡秦的废墟之上建立的汉朝对建立社会伦理新秩序的需求非常迫切,而夫妻关系则是社会伦理教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尽管儒家主张男尊女卑、夫妻和睦,汉代统治者也提倡夫尊妻卑、家庭和谐,但就汉代夫妻关系的实态而言,亦存在不少夫妻不睦、夫妻相犯的事实。本文拟对汉代夫妻相犯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首先,对汉代的夫妻观和夫妻关系进行系统的分析。从儒家思想、士大夫理念、汉代法制等多层面分析汉代的夫妻观念,以及夫对妻的权利,妻对夫的义务。其次,论述汉代夫犯妻的方式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应。主要从休妻、抛妻、有妻更娶、虐妻与杀妻等四个方面论述了汉代夫犯妻的方式,而社会各方面的反应主要包括妻的反应、妻家反应、夫家反应和他人反应等方面。再次,阐述汉代妻犯夫的方式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应。主要从背夫逃亡、和奸与居丧奸、弃夫离异、虐夫与杀夫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妻犯夫的方式,而社会各方面的反应主要包括夫的反应、夫家反应、妻家反应和他人反应等方面。最后,分析汉代夫妻相犯的时代特征和原因。汉代夫妻相犯呈现出贵族官员多于平民、惩罚上不平等、夫犯妻多于妻犯夫、相犯方式多种多样等鲜明的时代特征;亦从汉代的社会大背景、妇女地位、儒家理念,以及政府政策等方面,分析汉代夫妻相犯的原因。(本文来源于《曲阜师范大学》期刊2016-03-10)

钱泳宏[2](2011)在《清代夫妻相犯的法律适用——兼论《大清律例》有治罪明文时律与例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清代夫妻相犯法律适用的分析,考察《大清律例》的实际运作情形、律与例的关系,具体来讲,《大清律例》有治罪明文时,夫妻相犯案件基本上严格援引律条,少数引用条例,即以律为主,以例为辅,个别情况下,以例改律、以例废律、以新例破旧例等。(本文来源于《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6期)

钱泳宏[3](2010)在《清代夫妻相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复杂多样性的影响下,夫妻相犯亦是不容忽视的家庭问题,然而遗憾的是,在汗牛充栋的传统婚姻家庭的研究成果中,学界对夫妻相犯投注的目光才刚刚开始且少之又少。很多学者提及清代社会的夫妻关系时,总是以“夫尊妻卑”一言以蔽之;学界对清代夫妻相犯情状的研究总体上显得零散而片段,尚且不能为我们提供一幅关于清代夫妻相犯完整而具体的图像,更没有考证清律对夫妻相犯所造成的影响,这为本文的研究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本文基于法律实证分析思路,较系统地运用刑科题本、《刑案汇览》、《驳案汇编》、《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等中央刑部档案资料,运用清律的表达方式及社会学的分类比较方法,提出清代夫妻相犯的概念,并对清代夫妻关系、夫妻相犯的方式、社会各方面反应进行量化描述,勾勒还原清代夫妻相犯的原貌,体察时代背景、家庭与社会环境对夫妻相犯的影响。这种实证分析思路不以对清律中夫妻相犯问题的简单“感知”和“价值判断”去论证问题的存在,而是通过由繁入简地剥离律例条文及其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探究夫妻相犯行为的共性与区别,发现并论证清律的夫尊妻卑特征及重惩奸罪的意旨对夫妻相犯所造成的影响。本文除绪论与余论外,正文共有五章,其内容要点如下:第一章为清代的夫妻关系。该章属于全文背景性介绍,夫妻相犯的概念就产生在这种特殊的夫妻关系之下。在清代,理学成为了统治阶级所尊奉的正统学说,夫尊妻卑、夫权、贞节等理念具有深厚的生存土壤,礼法所认可的夫妻关系依然是一种不平等的尊卑关系,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具体来讲,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夫可自由处分家产而不受限制的财产权;夫肆意詈骂妻而不被处罚、殴妻轻罚与不罚及过失杀妻勿论的教令权;妻犯七出时的休妻权;妻背夫逃亡或者犯奸时的嫁卖权;妻殴骂夫之直系尊亲属或犯奸时,杀死该有罪之妻的选择权等。妻对夫应尽的义务主要包括从一而终的贞操义务、从夫而居的同居义务、为夫隐匿的容隐义务、夫丧期不再婚的义务与侍奉舅姑的赡养义务等。通过横向比较,发现清律如此一边倒的夫妻权利义务设置,没有考虑到夫妻实际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因而会导致夫妻相犯案件的多发。通过对清代夫妻关系的剖析,为下文夫妻相犯的研究以及清律的适用及其法律分析奠定论证基础。第二章为清代的夫犯妻。该章通过剖析夫犯妻的方式与原因,妻的反应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应,全面系统地梳理清代社会夫犯妻的情状,考察社会对夫犯妻的态度及律例的惩处规定。清代统治者为了达致法律与情理的融合,并考虑到妻承担着延续夫族宗嗣的重任,并非完全视妻的命运若蝼蚁。对于夫犯妻之卖休、典雇、抑勒与人通奸的损毁妻之贞洁的行为,有妻更娶涉及妻之名分的行为,夫超越清律所赋予其权利的杀妻行为,清律皆给予夫相应的惩处。这种惩处相对保障了妻的地位及人身权利并保全了妻的贞洁,但是,清律对夫的这些惩处却又极为有限。对于夫犯妻,妻的反应有多种,但不管是默默地顺从忍受屈辱、还是积极地反抗或以暴制暴、甚至为逃避痛苦人世而选择自尽,她皆付出了惨烈的代价。社会各方面对于夫犯妻的反应有所不同,夫家的反应主要通过劝导等方式加以调解,只有在发生严重的暴力伤害或涉及贞节等重大事情时才去制止或干预;妻家的反应主要是调解与干预,因为出嫁女在夫家的地位、待遇、是否受欺关系到自己家庭与家族的脸面,有时候,妻家还强力干预,造成家族之间的更大的矛盾和冲突;他人对夫犯妻的反应,则多是基于“利”的诱惑。这些反应都将作用在夫妻身上,起着加重或者减轻夫犯妻的作用。第叁章为清代的妻犯夫。该章全面展示妻犯夫的方式与原因,并对夫的反应、和奸之人的反应及社会各方面的反应进行梳理。夫妻关系毕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存在,其要受到人性、伦理、道德、舆论、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从而体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尤其是在下层社会,由于生存环境的艰难、情与利的诱惑,促使妻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生活,男女之防、夫尊妻卑等传统道德的影响作用被打了很大折扣,法律的威慑力也降到次要的位置,因此,妻犯夫就会多有发生。清代妻犯夫的方式有背夫逃亡、和诱、逼迫夫自缢身死、告夫、杀夫等五种,究其原因,或因生活所迫、或受他人裹挟、亦或妻逞凶行恶,而最主要的原因是妻有奸情及被夫所迫。至于夫、夫家、妻家、和奸之人及他人对妻犯夫的反应,特别是妻因奸犯夫的反应,按照反应程度由弱到强的标准,这些反应可分为六个层次,即隐忍私和、自尽身死、纵容加功、呈控告官、借机图利、杀伤人命等。通过对这六个层次的分析可以发现:清律掌控着一些主体处理奸事的权利范围,维护着律例的至上权威;清代社会尤重贞节的观念对各类主体的自尽行为有较大影响;各类主体对纵容奸罪的利益期待,致使“知情纵容”行为屡禁不止;清律捉奸杀奸的规定,不仅引发一些主体讹诈图财及借机图奸的犯罪行为,更开启了各类主体因奸而杀的擅杀之风。第四章为清代夫妻相犯的法律适用。该章首先考察律例有治罪明文时,“国法”《大清律例》这一法律文本的实际运作情形及其对社会的实际控制情况,并考察“习惯”与“情理”在清代皇帝和以刑部为代表的中央司法机关拟断案件时的地位,探讨司法实践与官方和民间的表述之间的可能背离。通过研究发现,律例有治罪明文时,夫妻相犯案件基本上严格援引律条,少数引用条例,即以律为主,以例为辅,个别情况下,以例改律、以例废律、以新例破旧例等,这说明《大清律例》在夫妻相犯案件中得以较好地适用。其次考察律例无治罪专条时,承审官吏比附加减的技巧与标准以及成案的效力,发现承审官吏审断夫妻相犯案件遇律例无专条时,或直接适用其他律例,或援引其他律例比照加减适用,或援照成案,这其中都反映出情理、伦理的重要。第五章为清代夫妻相犯的法律分析。该章首先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剖析律例的夫尊妻卑特征是造成清代夫妻相犯具有不同方式,及其不能被遏制的法律原因。通过考察清代相关律例中普遍而深刻隐藏的“男性偏见”是否会对夫妻双方的行为方式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探究造成或不能遏制夫妻相犯的法律原因;其次,在清代,相比夫有奸情而杀妻而言,妻有奸情而杀夫的案件非常多,且在杀夫案中占最大的比例。在分析律例重惩奸罪的表现及对夫妻相犯的影响后,得出妻“因奸杀夫”的法律原因,即清代统治者对贞节有着至上要求,对奸情零容忍,必然不愿见到“和奸”及“因奸杀夫”行为的发生,因此,清律通过规定本夫、本夫本妇有服亲属、他人捉奸杀奸勿论或减等处罚的方式重惩奸情犯罪,虽然达到重惩奸罪的目的,但“捉奸杀奸”的规定,却导致“和奸”之妻过重地承担着随时被杀的死亡风险。“和奸”之妻为了化解风险或平衡生存利益,势必“因奸杀夫”。这样一来,清律看似惩处较轻的“和奸”之文形同虚设,而“捉奸杀奸”的规定又导致“和奸”之妻“因奸杀夫”行为的多发。(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05-01)

夫妻相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清代夫妻相犯法律适用的分析,考察《大清律例》的实际运作情形、律与例的关系,具体来讲,《大清律例》有治罪明文时,夫妻相犯案件基本上严格援引律条,少数引用条例,即以律为主,以例为辅,个别情况下,以例改律、以例废律、以新例破旧例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夫妻相犯论文参考文献

[1].张东泽.汉代夫妻相犯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6

[2].钱泳宏.清代夫妻相犯的法律适用——兼论《大清律例》有治罪明文时律与例的关系[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3].钱泳宏.清代夫妻相犯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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