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动产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违法建筑,合同效力,合同履行
不动产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朱晶晶[1](2019)在《从不动产登记到违法建筑的买卖及履行——“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物权法》第16条第1款存在文义局限性,为贯彻"一物一权"原则的不动产登记目的,应将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理解为对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加之德国学理不承认不动产登记中事实说明的公信力,为实现和谐的私法效果,我国应同样认定不动产事实状态不具有公信力。故不动产交易标的应以现实状态为准,该事项登记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而禁止违法建筑的强制性规范为管理性规定,违法建筑买卖合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买卖合同有效。履行该合同时,无论出卖人是否对违法建筑有所有权,囿于相关规定,其处分权都受到限制。可通过对建筑物进行瑕疵补正来使处分权完满,从而达到履行合同的效果。但若选择拆建手段,由于原所有权会随之消灭,再进行履行就涉及合同的变更。(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2](2019)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吗?》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都非常火爆,相应的各类建筑工程也非常多。不过相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因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而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性质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期刊2019年37期)
,潘少婷[3](2019)在《可凭查询记录编号和校验码与开发商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昨日,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该中心发布通知对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以下建称“合同备案”)部分流程进行调整。《关于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7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本文来源于《东莞日报》期刊2019-07-30)
[4](2019)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审查合同效力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9年16期)
易东柯[5](2019)在《论破产管理人选择履行权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履行权是指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签订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由破产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虽然我国《破产法》对选择履行权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选择履行权的具体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问题都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方法。而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针对不动产租赁合同几乎都会选择解除,造成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而管理人解除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将该不动产变卖以清偿其他企业债权人,推进破产程序。但是这样做与《合同法》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买卖不破租赁”等规则背道而驰,造成了很大的争议。且企业处于破产阶段,其经济状况往往是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合同被解除以后,预付租金及违约损害赔偿应当如何处理也是实践中难题。我国《破产法》既然赋予了管理人选择履行权,就应当明确其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行使条件以及对其权利对应的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保障。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结合国内外各个专家学者的法律、文献,以期解决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履行权的相关问题。文章的组成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相关问题目前的研究情况,不同国家及学者对问题的观点;第二部分,案例介绍。介绍案情、争议焦点、审判思路,对“破产管理人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行使选择履行权”的叁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问题研究。根据对案例的梳理对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分别对破产管理人对不动产租赁合同的选择履行权的适用、管理人选择履行权的行使方式以及行使选择履行权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研究结论及研究启示。总结文章提出的问题及笔者的观点,提出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建议,从立法的层面限制和监督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履行权,确保权利不被滥用,保障不动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3)
史智军[6](2018)在《未办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裁判要旨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本身进行判断。抵押合同有效但因抵押人的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就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本文来源于《企业合规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胡晗敏[7](2019)在《不动产买卖型担保合同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倾向于否认买卖型担保合同的效力。但实践中买卖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仍存在争议,甚至在《民法典》的两次草案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规定。该种合同不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可将其分为先移转所有权、后移转所有权来具体讨论。仅有危害第叁人利益可能的前种债权人负有清算义务;后一种实际不触犯流押禁止条款,应在原则上被认定为有效。(本文来源于《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王锐[8](2019)在《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非“废纸一张”》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房产借款以弥补资金紧缺,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却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还款到期日,借款人不还且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还能追回全部借款吗?此外,针对房产未抵押登记,债权人是否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报》期刊2019-03-08)
倪龙燕[9](2019)在《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探析——以实务中法律救济裁判路径为出发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将保证合同从《担保法》中分离规定成为《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名合同的一种,但却缺失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性质、效力等成了留下争议的话题。尤其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可否要求抵押合同的债务人责任?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承担的又是何种责任?本文以实务中法律救济裁判路径为出发点,对此进行了剖析。(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范永兴[10](2018)在《浅析破产程序中不动产租赁合同处置》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名下工业房地产常为债务人核心资产,对工业房地产的变价、处置关系到破产程序是否能顺利推进以及管理人履职行为能否得到含担保权人在内的广大债权人的认可。在进入到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又常因租赁收入、抵偿债务等原因将闲置工业房产租赁给第叁人,此时,管理人应如何解决租赁权与资产变价处置的矛盾?本文中笔者从自身承办的多起破产案件处置经验,分析破产管理人应如何妥善处置实务中形态各异的不动产租赁合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0期)
不动产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几年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都非常火爆,相应的各类建筑工程也非常多。不过相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因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而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性质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动产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朱晶晶.从不动产登记到违法建筑的买卖及履行——“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释[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吗?[J].中国招标.2019
[3].,潘少婷.可凭查询记录编号和校验码与开发商签商品房买卖合同[N].东莞日报.2019
[4]..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审查合同效力吗?[J].中国房地产.2019
[5].易东柯.论破产管理人选择履行权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行使[D].贵州民族大学.2019
[6].史智军.未办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认定[J].企业合规论丛.2018
[7].胡晗敏.不动产买卖型担保合同的法律分析[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王锐.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非“废纸一张”[N].上海金融报.2019
[9].倪龙燕.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探析——以实务中法律救济裁判路径为出发点[J].法治研究.2019
[10].范永兴.浅析破产程序中不动产租赁合同处置[J].法制博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