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责任限制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责任限制之诉,责任限制基金
责任限制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俊伊[1](2019)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简要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国际层面以及中国的立法趋势,梳理了在中国、英国、美国行使该制度的程序和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协调各国程序而制定的指导意见,然后对比叁个国家的程序设计、结合中国司法实务中凸显出的问题,详细剖析了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立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并针对这些漏洞和缺陷,提出修改建议。最后,尝试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规定法律建议稿。(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唐潇然[2](2019)在《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限制制度虽然属于国际法领域,但却发扬和继承了罗马法中关于"特有产"和"损害投偿"理念。在海运事业不断发展与繁荣的现阶段,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加之《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存在漏洞,给审判实践工作带来了困难。本文从理论上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予以分析,剖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立足于现有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切实完善该项制度,为立法者调整海事法律关系和修订法律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雍春华[3](2018)在《论海商法中两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冲突与协调——以“CMA Djakarta”轮案为分析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中存在着两种责任限制制度,即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随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解释的扩大,两种制度的冲突也越来越多。但两种制度冲突的适用规则只能在选择适用和双重限制适用中择其一。《海商法》修改中,航次承租人不宜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双重限制适用需要有相应的衔接条款及配套制度。否则,由承运人基于不同身份自由选择适用两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一种更适合现状。(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曲霄[4](2018)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大幅度拉近了世界各地之间的距离,国际贸易成为当前全球经济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海上运输具备着成本低,运输量大的优势,成为目前世界上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下,难免会出现各类运输交付问题,海事赔偿随之应运而生,然而如果是在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下造成的海事赔偿,将会给承运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对这种情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成为了在海事处理中的重要准则之一,本文对和当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关的国际公约进行分析介绍,并探究其进一步的发展趋势,以此来对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立法不足进行分析,为日后的海事法规法律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18年10期)
赵峰瑶[5](2018)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破产制度冲突与化解》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航运业整体趋颓,大量船企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这使得海商法与破产法在调整船企破产案件时有同时适用的可能。然而,由于海商法侧重对船东的保护,这一立法旨意与以保护债权为目的的破产法有着天然的冲突。在这一背景下,本文选取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这一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在分析现行规则的基础上,发现我国海商法与破产法围绕着船企破产案件管辖权、限制性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序等程序和实体问题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并提出了通过法律解释和立法修改两条路径的冲突化解方式。在海商法越来越呈现出开放性的背景下,本文旨在深入探究海商法的自体性以及破产法上关于尊重非破产规则的原则,为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4-01)
张洋[6](2017)在《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作为海事法律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其体系中独树一帜且经久不衰。该制度是法律赋予责任主体的一种特殊权利,是一项具有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的综合法律制度,在调整海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的功能及重大意义。本文将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切入点,结合现行国际公约以及各主要航运国国内法的规定,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体、程序内容展开详尽的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提出研究与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写作目的在于:(一)在对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国际公约及各主要航运国国内法的介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澄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含义;(二)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责任主体进行研究,厘清各责任主体的关系,明确船舶管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叁)现行我国《海讼法》有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规定,而对于具体的设立程序却没有细化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适用困境,问题倍出。笔者试图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实践做法,借鉴其可取之处,使得我国做法更具操作性。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共有四章:第一部分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在本部分中,主要分析了该制度的含义及其意义,进一步明晰其区别;并结合最新的国际立法及相关国内立法动态,做比较分析,以期了解该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体内容。本部分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责任限额四个方面阐述,主要研究探讨责任主体中船舶管理人及无船承运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并认为无船承运人在一般情形下不具有资格条件。第叁部分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程序内容。在本部分内容中介绍分析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一般程序,针对责任限制程序的具体步骤进行分析,包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和债权分配等四个方面。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本部分是基于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尤怡嘉[7](2016)在《浅析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的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是海商法中的一项不同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的赔偿制度,即海商法基于特殊的政策考量,赋予船舶所有人等特定主体将一次海损事故引起的特定海事请求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数额的法定权利~([1])。(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6年26期)
彭月[8](2016)在《韩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港口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枢纽,在保障重要物资运输,促进航运业发展,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港口业肩负着至关重要的公共职能,却一直是低回报、高投入的行业。然而在当今港口作业的实际操作中,标的额经常是上千万、上亿美元,如若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责任人就要进行全额赔付。港口经营人收取的低额的作业费与如此重大的责任之间明显不成比例,港口经营人不能像承运人一样依法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却要承担着巨大的责任风险,权利义务出现失衡。正因如此,在没有已经生效的国际公约调整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各国如何面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成为了海事司法界以及海商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研究韩国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可以发现,韩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困扰。实际上,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问题是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问题的一个分支课题。在韩国,关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学术界有较为统一的观点,即认为其属于独立合同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的裁判标准更加明晰,法院对该类纠纷的处理保持一致的立场,使得船方、港方和货方能够预测自身风险。然而在中国,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独立合同人说、受雇人代理人说、实际承运人说等,不同法律地位下的港口经营人所享有的责任限制也不尽相同。主要是因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没有明确的法律调整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无法认定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学术界争论不断,从而造成了司法过程中的标准各异。通过对比,不难发现韩国在确定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如何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等问题上有其特殊方式。本文通过介绍韩国法下的相关概念,特别是通过对《韩国商法》中相关法条以及韩国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介绍了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在韩国的构建方式和基本内容。进而深入探究韩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优势与局限,并结合国际公约的立法趋势与中国该项制度的现状,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法律体系的解决方式。(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马炎秋[9](2015)在《中韩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港口经营人能否限制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法律地位的正确界定。文章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依据入手,比较分析中、韩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法院对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的态度,认为港口经营人应为独立合同人,其不能直接根据《海商法》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应认定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有效。(本文来源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赵鹿军,赵刚[10](2015)在《油污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航运结构的变化,以及人类对海洋环境重要性认识的提高,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是国际上普遍的趋势。油污单位责任限制赔偿体系可以弥补CLC/FUND1992体系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有效解决中小型溢油事故,并能够在CLC公约相互协调的基础上,适用于大型船舶溢油事故。该制度的建立与CLC公约相互补充,相互完善,更有利于平衡事故方和受害方的利益平衡,也能有促进我国航运业乃至保险业的发张。(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5年09期)
责任限制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事赔偿限制制度虽然属于国际法领域,但却发扬和继承了罗马法中关于"特有产"和"损害投偿"理念。在海运事业不断发展与繁荣的现阶段,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加之《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存在漏洞,给审判实践工作带来了困难。本文从理论上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予以分析,剖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立足于现有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切实完善该项制度,为立法者调整海事法律关系和修订法律提供理论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责任限制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俊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之重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2].唐潇然.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思考[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
[3].雍春华.论海商法中两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冲突与协调——以“CMADjakarta”轮案为分析路径[J].海峡法学.2018
[4].曲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刍议[J].珠江水运.2018
[5].赵峰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破产制度冲突与化解[D].武汉大学.2018
[6].张洋.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7
[7].尤怡嘉.浅析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的冲突[J].科学中国人.2016
[8].彭月.韩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6
[9].马炎秋.中韩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比较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10].赵鹿军,赵刚.油污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