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因果关系的认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判断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危害性,条件说,责任事故,实行行为,监督过失,主体范围
因果关系的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杜国伟[1](2019)在《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实践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食品、交通、环境、安全等领域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屡见不鲜。玩忽职守罪作为过失犯罪的一种,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罪的犯罪特点决定,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12-18)
刘文燕,朱柳月[2](2019)在《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并非所有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需要通过刑法规制,并非所有的帮助行为都构成帮助犯,具备可罚性,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即在此列。同时,污染环境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做单独讨论研究。基于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提出双重客观因果关系说,分别从行为紧迫性、作用关联性两方面认定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的因果关系。文章运用双重客观因果关系说,对行为主体进行类型化分析,最终可以得出部分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的结论。(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11期)
马荣春,张榆宁[3](2018)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中的一个具体而复杂的问题。在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中,因果关系应秉持"科学法则(医学法则)"做出认定,并应注意"多因一果"的情形;而在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即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中,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的因果性与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的因果性具有"等值性"或"等价性。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犯罪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犯罪,都以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中介"而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形成"延长型因果关系"。(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徐佳乐[4](2019)在《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归责原则并没有得到一个统一的声音,大陆学者正对各个法律体系中的因果关系论争论不止,但刑法因果关系又极为重要,他决定了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这就给了我们对于规范性的要求,假设我们以客观性或条件说为要件,又该得到怎样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钟玮[5](2019)在《污染型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现象愈演愈烈,解决环境污染方面的刑事对策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其中关于污染型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判定已成为环境犯罪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存在较为频繁且难以解决的叁个与因果关系相关的问题,分别是因果链条形成难、污染型环境犯罪证明标准高、多因一果刑事责任归属难。从客观归责理论与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中截取精华解决当前最为主要的叁个问题,能更好突破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困境。(本文来源于《昆明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丁涛[6](2019)在《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赖某,中共党员,某区人力社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5年,赖某明知辖区J公司安置的下岗职工数未达到减免企业营业税的标准(根据当地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可获得税费减免),仍帮助J公司伪造了职工失业证47份,使(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7-24)
王军旗,王肖倩,孙鸿[7](2019)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实务探讨——以因果关系认定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因上市公司受证监会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数量激增。本文拟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的解读,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虚假陈述的构成要素暨因果关系的认定,同时依据我们承办的类案经验,利用大量的案件进行分析和阐释,并重点就第19条第(四)款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规定在实操过程中的运用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6卷 总第6卷)》期刊2019-07-01)
姜焱玮[8](2019)在《从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幕交易随着证券市场的诞生就层出不穷。中国的证券市场虽起步较晚,但这并不妨碍内幕交易频繁扰乱市场秩序。内幕交易的高发不仅仅违反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叁公"原则,而且损害了整个资本市场的利益。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体系,但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行政责任领域,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少之又少。本文将从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的角度来探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金融经济》期刊2019年12期)
姜欣[9](2019)在《解构与续造: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与证明责任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污染环境罪在演进上经历了"被动选择"到"主动攻克",降低了刑事入罪的门槛。但污染环境罪的模糊定罪标准不足以保护纯粹环境——人类——生态中心法益。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难、证明难是类型化环境刑法领域的盲区,而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在认定污染环境罪问题上难以促使裁判者实现内心确信。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至今公布的12起存在因果关系认定的污染环境罪刑事裁判文书①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起污染环境罪典型案(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杨荟莹[10](2019)在《论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食品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相对滞后,尤其在食品侵权领域,实务中关于食品侵权因果关系的司法裁判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英美法系中可预见性规则是判断因果关系的权威标准,而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领域却没有相关规定,可预见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文章阐述了域外法系可预见性规则理论及其在食品侵权领域的运用,进而分析我国食品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弊端,就此提出引用可预见性规则来判断食品侵权因果关系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5期)
因果关系的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并非所有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需要通过刑法规制,并非所有的帮助行为都构成帮助犯,具备可罚性,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即在此列。同时,污染环境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做单独讨论研究。基于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提出双重客观因果关系说,分别从行为紧迫性、作用关联性两方面认定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的因果关系。文章运用双重客观因果关系说,对行为主体进行类型化分析,最终可以得出部分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的结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因果关系的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1].杜国伟.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实践考量[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2].刘文燕,朱柳月.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路径[J].经济师.2019
[3].马荣春,张榆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J].南昌大学法律评论.2018
[4].徐佳乐.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探索[J].法制博览.2019
[5].钟玮.污染型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探析[J].昆明学院学报.2019
[6].李丁涛.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7].王军旗,王肖倩,孙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实务探讨——以因果关系认定为视角[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6卷总第6卷).2019
[8].姜焱玮.从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认定[J].金融经济.2019
[9].姜欣.解构与续造: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与证明责任完善[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10].杨荟莹.论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食品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的适用[J].法制与经济.2019
标签:玩忽职守罪; 因果关系认定; 判断行为; 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性; 条件说; 责任事故; 实行行为; 监督过失; 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