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责任论文-张军强,张煜

股东出资责任论文-张军强,张煜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出资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认缴制,瑕疵股权,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张军强,张煜[1](2019)在《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认缴制背景下,股权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瑕疵出资等影响公司信誉的情形。股权转让行为系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与股东出资义务分属两个层面,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很容易导致公司偿还能力降低和公司信誉的下降,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不仅应经过公司与股东的同意,还应经过公司债权人的同意。股东出资义务兼具公法的强制属性和私法的自治属性,瑕疵股权转让后,股权出资义务并未发生转移,股东转让人仍应承担股权出资义务。应在履行出资义务后,通过增设股权转让人对股权受让人的追偿权,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肖莎[2](2019)在《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开始采取资本认缴制,认缴资本制反映了激励民众创业的市场政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处于非破产状态,股东能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理论上存在叁种学说的争议,司法实务界中对该问题的立场也各不相同。在该制度与现行法秩序的较量中,文章通过对股东出资存在的现实困境、产生原因与制度规范叁个方面的论述,旨在解开迷惑,以期指导实践。(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8期)

郭晓晴[3](2019)在《论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公司法》放宽了股东的出资义务,此举在促进交易的同时也可能降低交易的安全性,增加企业的交易风险。对于未约定出资期限、出资期限约定过长、未按期分期履行出资的情形,法律并未就如何进行规制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股东很有可能通过此法律漏洞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进一步规范恶意股东的行为,我国法律应明确其效力,将股东出资承诺纳入信用评估程序,建立起相应的催缴、执行等程序,进一步明确标准和限制性措施。(本文来源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袁杭[4](2019)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资本认缴制,将法定出资期限取消,是对公司自治权限的扩大,而带来的明显问题便在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规范存在缺失,进而带来一个司法适用难题:在公司非破产环境下,可否裁定加速到期未届期的股东出资责任?而针对这一点目前尚存较大理论争议。本文内容主要论证在认缴制改革大环境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同时对现行公司法律体系下完善我国股东出资责任制度提出几点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沈振宇,李盼[5](2019)在《认缴制下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资本认缴制应用条件下,针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展开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对于支持和确保我国现代公司制企业长期保持良好的经营发展状态,助力我国民商法学事业领域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在具体开展过程中顺利获取到良好的综合性工作收益具备重要意义。本文围绕认缴制下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论题,择取两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阐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张琪[6](2019)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低资本责任制的废除,是出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需要,其灵活的出资方式也赋予股东自主选择空间,降低公司的成立门槛、焕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但是却没有与其配套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近年来,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一直受到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香通公司诉昊跃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判决更是将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讨论推至高潮。在认缴资本制的前提下,现行的公司法相关法律规范尚未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实务届也未能形成一定的裁判规则。本文开篇通过分析实践中出现的案情相似但裁判结果截然不同的司法案例,引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加速到期与解散程序中的加速到期具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诉讼程序中股东出资责任能否加速到期一直未有定论。本文首先亮明观点支持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并通过分析支持加速到期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基础进行佐证。其次,本文从理论界与实务界两方入手分析关于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争议焦点,一方面对于理论界存在的叁种学说,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分析各种学说的优势与弊端,阐述支持肯定说也即支持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缘由。另一方面,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裁判案例进行归类和简要概述,并对不同裁判结果进行分类比较,探索实务中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裁判规则。再次,本文分析现行规则下,该制度的五条司法适用路径,并对于五条路径进行评析,均有其适用的价值,但是依照法律解释、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等方法来进行调整,并不完全解决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最后,本文认为在现行规则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下,应从立法层面解决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展望。本文分成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问题的产生根源,先具体介绍资本认缴制引入后带来的影响,开放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赋予股东较大的空间与自主权,对于活跃市场主体、优化资本运行等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却忽略了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保护。再由香通公司诉昊跃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与博恩公司与熙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两个相似案件却出现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来分析这两份矛盾判决,从而引出下文中的理论争议与实践争议。第二章主要介绍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理论基础,从理论层面论述支持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必要性。本文先论述支持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必要性与理论基础,同时分析学术界关于该问题的理论争议,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叁种学说的观点,然后亮明笔者的观点,支持肯定说的观点。同时,本文对于否定说与折衷说的不足之处也予以说明。第叁章主要介绍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实践争议,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案例,分析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为股东出资责任在实务上的引入提供数据支撑。同时以一则案例引入,总结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叁条救济途径。第四章主要介绍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适用路径。对于现行规则下,法院裁判案件的审判思路进行总结归纳,大致分为文义解释公司法第叁条第一款、扩张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叁、适用合同无效制度、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五种司法适用路径,并分析各种路径的优势与不足。第五章主要介绍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展望。突破我国现有法律障碍,提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本土化路径选择的具体构想,一是在《公司法》中确立加速到期制度,二是设置董事、高管催缴出资程序,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5)

陈文君[7](2019)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新《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从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改为完全的认缴资本制,由此出现一种新的股权法律责任形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至的股权。而对此种未到期待缴股权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契合仍存在争议。公司明显不具偿债能力时未到期待缴股权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情形,这一命题争议较大,有支持、否定、折中的观点,也有执行阶段请求的说法,且均有实务案例适用支持。这表明现有法条中未针对这一新的股权法律形态进行细化规定,从而出现适用争议。(本文来源于《经营与管理》期刊2019年06期)

孙琦惠[8](2019)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提前履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新《公司法》的施行意味着我国开始实施较为彻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此次修订以灵活的出资制度赋予了股东极大的选择空间,但其权利的极大扩张也导致了与债权人利益失衡的加剧。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未届出资期限而未出资的股东,更有许多股东将出资期限定为50年甚或100年,这种畸长出资期限的出现,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挑战。一旦公司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已经到期,但是其又无力清偿,此时该债权人是不是有权利向上述未出资股东行使直接请求权,要求他们提前履行出资责任?这正是本文的论题。在绪论部分,以一则典型的突破出资期限的案件为导引,引出文章的论题,即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其能否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责任。第一章主要分析股东出资责任提前履行制度的理论内涵。先对该制度的适用前提进行了界定,即对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出资责任提前履行制度进行了探讨,之后对该制度适用的正当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即交代了提前履行制度能够适用的原因。第二章主要探析股东出资责任提前履行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即交代了该制度需要适用的原因。先着手分析了现行《公司法》相关法律制度适用的司法困境,并探讨了其他现行法律制度适用的局限性,最后总结了该制度本身具有的优越性。第叁章主要内容是股东出资责任提前履行制度的具体构建。主要从几种特殊的股东类型着手以确定对适格股东身份的认定,并明确提前履行的具体适用规则。(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5-19)

唐君慧[9](2019)在《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出资相关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完备而健全的股东出资规则不仅关乎公司资本运营的效率,同时对市场交易安全与债权人的利益也是有力保障。2013年我国资本制度改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认缴期限、法定验资程序等一系列关于出资的强行性规定,更改为无限制、完全的认缴资本制。此次改革转变了债权人本位的资本制度,并在安全与效率的价值选择之间,更加倾向市场运作效率的提升。缓和资本制度的严厉性并没有否定资本仍然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以及资本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重要地位,公司以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进行生产经营、市场交易活动仍需一定物质基础支撑,其最主要、最重要的来源依然是股东出资。股东出资义务的适当履行对公司仍至关重要,是股东需要履行的最根本义务。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迄今四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围绕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争论从未停止,资本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不足与缺陷在实践中逐渐暴露。据此,本文将针对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责任问题结合实践经验进行一次系统的探讨。以探究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责任为核心,首先明确认缴制的性质,进而论述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来源、依据和性质,结合市场运行实践与《公司法》实务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般形式,明确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界定并厘清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承担责任对象与责任内容。在此基础上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基本框架,探寻规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的司法制度及有效法律途径,以期达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安全,平等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目标。(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5-01)

蒋秋旭[10](2019)在《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之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开始采用资本认缴制,在新的注册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郭某某、肖某某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在非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产生争议。公司资本制度、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双重保护、商事信赖原则、合同相对性、股东出资义务法定性与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均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可以通过扩张适用我国公司责任财产制度,扩张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3条第2款,适用我国《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串联《执行追加规定》以及完善我国公司法规制等四种法律路径实现。(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股东出资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开始采取资本认缴制,认缴资本制反映了激励民众创业的市场政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处于非破产状态,股东能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理论上存在叁种学说的争议,司法实务界中对该问题的立场也各不相同。在该制度与现行法秩序的较量中,文章通过对股东出资存在的现实困境、产生原因与制度规范叁个方面的论述,旨在解开迷惑,以期指导实践。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出资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张军强,张煜.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2].肖莎.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

[3].郭晓晴.论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制度[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4].袁杭.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5].沈振宇,李盼.认缴制下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J].法制博览.2019

[6].张琪.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9

[7].陈文君.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问题研究[J].经营与管理.2019

[8].孙琦惠.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提前履行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9

[9].唐君慧.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D].兰州大学.2019

[10].蒋秋旭.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之司法认定[D].西南科技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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