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离婚案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涉外离婚,诉讼竞合,管辖权冲突
离婚案件论文文献综述
陈远哲[1](2019)在《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竞合中的管辖权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是法院解决跨国婚姻诉讼的前置程序,它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和适用,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解决离婚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对诉讼竞合的放任态度,对管辖权的肆意扩张等问题,深深地影响着该类案件中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18期)
吴广辉,阚东广,祖振[2](2019)在《提高家事审判实效 保障权益落到实处》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权益在离婚案件中能否得到妥善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结合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该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离婚案件进行了专题考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29)
徐龙平[3](2019)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合同的分割》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如何分割的问题日渐增多。如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分割,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当事双方也较难协商一致。笔者根据多年来人寿保险公司工作经验,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希望能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和帮助。(本文来源于《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8年度)》期刊2019-08-01)
原诚,刘小丰[4](2019)在《试论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不断走高的离婚率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而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已成为不得不谈的重要问题。本文从我国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抚养权等方面,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得与失,进而对优化抚养权归属、完善抚养费等未成年的保护制度提出思路,待以辩析。(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9年17期)
赵敏秀[5](2019)在《办理离婚案件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在基层法庭工作,平常接触到的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占据了半壁江山,而这其中绝大部分又是离婚案件。如何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谈点浅显认识。离婚案件的特点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近年来办理的离婚案件进行分析,透过数据(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9-06-04)
于琦人[6](2019)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理由调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迁,婚姻关系日趋复杂化,离婚理由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而日趋多样化。本次调查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2017这两年的一审判决离婚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对当事人诉请离婚理由、法院认定及判决情况进行了考察,发现发现龙华法院的离婚案件审理具有首次起诉的离婚案件被判决准予离婚十分困难、当事人提出的离婚事由大多数都因缺少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而无法得到法院认定、不论是首次起诉离婚还是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对重大过错行为的判定都尤其谨慎的特点。从案件材料来看,影响法官对离婚理由认定的原因主要有: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受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反对轻率离婚指导思想的影响。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认证标准高。由于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平时没有注意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以及对方过错行为事实本身具有很大的私密性使得当事人很难取证,而当事人能够取得的证据较弱,无法达到较高的证明标准。婚姻法第32条兜底条款“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观性较强可操作性较低的感情破裂标准,以及证据认定模式不统一和部分离婚理由的认定标准不明确,为法官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不同的法官对离婚事由和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判定有所不同。为了完善离婚理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解决首次诉讼判离难、对重大过错行为的判定率低、大多数案件的诉请离婚理由都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得不到认定等问题,法官需要深化“以人为本”的理念,破除固有观念和偏见。提升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正确辨析足以导致感情破裂的事由与一般普通琐事矛盾。当“感情破裂”标准不易把握时,参考借鉴“婚姻关系破裂”标准来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增强弱势方当事人自身的举证能力,适当降低法院的认证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区别对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提高对重大过错理由的举证和认证。在弱势方当事人证据不足且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发挥职权探知,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发挥家事调查员的调查取证作用,并增强对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及电子证据的运用使其形成证据链,来对离婚理由的判定证据进行补足。力求使法官认定离婚理由更科学合理,作出离婚判决更公正更具可接受性,从而有效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案件司法审判实质正义。(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9-06-01)
陈尧[7](2019)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快速地发展,婚姻家庭观念也愈发多元化,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在离婚案件中。如在全面二孩政策的引导下,多子女家庭数量增多,离婚案件中涉及多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不仅是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抚养纠纷的积极回应,也有助于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叁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的立法、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了目前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列举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变更、抚养费的负担及变更以及抚养纠纷判决执行的立法现状,并通过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进行数据分析,发现了人民法院在对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纠纷上采取的裁判规则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抚养纠纷生效判决时的处理方式。其次,通过分析上述现状发现存在着抚养权归属的判断标准缺乏儿童视角、抚养方式单一,特别是不能适应多子女家庭的需要、抚养费数额的计算标准欠科学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判决执行困难这四大问题。第二部分是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方式的确定。首先,明确了抚养权归属及抚养方式的基本原则。其次,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分析了确定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所应考虑的因素。最后,通过对第一部分问题的分析,提出区分独生子女家庭与多子女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式的建议。具体来说,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应细化轮流抚养适用的前提条件,重点考量父母双方居住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等因素;而在多子女家庭中,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与独生子女家庭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规则有所区别,即应重视多子女间的同胞关系,重点考虑8周岁以上子女是否愿与同伴分离的意愿,以此从长远角度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第叁部分是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及给付方式的确定。首先,对抚养费的界定进行了论述并强调了数额确定所应遵循的原则。其次,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上,建议确立抚养费最低标准。最后,结合抚养费的界定与最低标准确定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并就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离婚案件中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判决的执行。基于当下未成年子女抚养判决执行难的现状,笔者建议从探索多种执行措施、构建说服教育和特定义务未履行人体系以及构建抚养费担保制度叁个角度出发,解决抚养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在多种执行措施的探索和适用上,笔者建议按照先后顺序适用。在说服教育和特定义务未履行人体系的构建上,笔者建议重视熟人对被执行人的说服教育,并将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人列入民政部门相关查询系统,从心理上为被执行人施压,以此加大抚养判决的执行力度。而在抚养费担保制度的构建上,建议从保证人和担保物两方面对抚养费的支付提供担保。(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李思颖[8](2019)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制度中情理因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情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位置,对司法裁判的过程及结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家庭的建立是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标志,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中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婚姻财产关系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婚姻财产分割类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离婚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分割也显现于司法活动中,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离婚案件中情理因素的潜移默化的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有着独有的价值取向。司法裁判中情理因素与明文法律有机的结合,能够对冰冷的法律有着人性化的解决方式,使得司法裁判更加柔和,促进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和谐,促进文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情理因素的渗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基于上述情况,我国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层面,都存在情理因素的考量,但这种考量是利是弊,以及情理介入立法和司法裁判的内容和程度都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全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情理”因素的概念进行整体性描述:阐明情理一词的渊源与内涵。分析情理因素与法的关系并总体概括情理因素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探讨情理因素在我国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部分的具体适用,分析情理因素和《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的内在逻辑,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入手,阐释我国现阶段情理因素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如何适用的。第叁部分情理因素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适用的正当性思考,探索未来我国适用情理因素的方向,在以上叁个部分,重点分析情理对当下我国法治建设层面的弊端和有利影响,并从立法、司法、执法角度对进一步协调情理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关系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宋文斌[9](2019)在《对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叁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笔者认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对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1-22)
张爱梅[10](2019)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养老保险金的分割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养老保险金是政府或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用于保障日常生活的货币额。从发展过程来看,对养老保险金的认识经历了两种不同的阶段,即“社会福利观”和“劳动报酬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实际上采用了第二(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1-09)
离婚案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成年人权益在离婚案件中能否得到妥善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结合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该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离婚案件进行了专题考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离婚案件论文参考文献
[1].陈远哲.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竞合中的管辖权冲突[J].现代交际.2019
[2].吴广辉,阚东广,祖振.提高家事审判实效保障权益落到实处[N].人民法院报.2019
[3].徐龙平.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合同的分割[C].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8年度).2019
[4].原诚,刘小丰.试论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J].长江丛刊.2019
[5].赵敏秀.办理离婚案件的几点思考[N].西部法制报.2019
[6].于琦人.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理由调查研究[D].海南大学.2019
[7].陈尧.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8].李思颖.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制度中情理因素分析[D].东北师范大学.2019
[9].宋文斌.对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N].江苏法制报.2019
[10].张爱梅.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养老保险金的分割规则[N].江苏经济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