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制度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亲权制度,未成年子女权利,秩序价值,自由价值
制度法论文文献综述
贾一曦[1](2018)在《论亲权制度法的基本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亲权制度中蕴含着秩序、自由、平等的法基本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决定了亲权制度的规制功能和作用方向。尊重人权、消除歧视,优先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子女权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亲权制度立法原则。维护亲子关系和谐、保障家庭秩序稳定、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体现了亲权制度对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与满足。在我国未来的立法实践中,应当顺应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从遵循制度内在价值和回应社会现实生活需求出发,合理健全亲权制度体系并完善制度内容。(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18年05期)
史文恒[2](2018)在《证券市场上市与退市制度法社会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市与退市制度的完善关乎证券市场新陈代谢的正常进行,正如法社会学功能论所诠释,上市制度与退市制度必须达到平衡共进才能实现价值,现今上市制度实践领域改革方案层出,却成效不大,难以成为长久的制度依归,且充满行政力量直接主导色彩,对其褒贬如何还需讨论。而退市制度虽然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较多,但实际执行效果差强人意、停止不前。上市与退市制度各自实践层面问题繁杂,两者又无法有效整合,势必是不符合社会与经济发展要求的,所依靠的临时性政策也不契合法理内涵,长此以往困境与泥沼定会接踵而至。在研究上市制度与退市制度时,不能只谈一方不谈另一方,上市制度与退市制度问题各自具有独立性,但是有天然的相关性与共生性,一道剖析方能求全。目前金融学,经济学以及经济法学等各领域相关学科对上市和退市制度都有分析与解读,给出了许多难得的启发性思考路径,不过单纯在法理层面特别是法社会学层面的讨论与研究较少。由于上市和退市制度中值得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与要素较为明显,由此管中窥豹所得对资本市场法治困境的解围想必会有所裨益,此处学术研究空白是应该避免的。本文在通过梳理上市和退市制度历史沿革并运用法社会学方法论分析现状下各类冲突后,得出上市与退市制度的演变符合法律分类学理论所概括特征,并针对当下证券市场严监管时代①定义予以回应型法②分析。继而以此指出严监管时代上市与退市制度下相关政策不契合法理之处,由此在提出向回应型法回归的指导下具体给出上市与退市制度当下问题的解决之策。(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4-01)
王婷婷[3](2018)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法完善措施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信托是土地利用的新模式。试点在实践中显示,农地信托存在如下问题:启动程序中政府参与程度过高;信托财产管理监督系统尚且不够透明;土地信息登记制度需要细化。针对这些问题,拟采取叁项措施:一是农地信托应当基于农民自愿成立整体委托人,政府仅提供咨询、公证等辅助服务;二是由农民、整体委托人、政府监管小组组成叁方监督主体主要监督财产管理行为;叁是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贯彻落实土地信息登记制度,立法层面确定登记为农地权利信托的生效要件,执法层面将农地信托登记任务交给乡镇政府。通过以上措施以期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法。(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8年03期)
余建平[4](2017)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益保护的多元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许多司法文明的国家里,"迅速地审判一直被当作诉讼制度的理想"(1)。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宽缓与严厉相互并重、兼顾、调和一直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普遍追求。我国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其目的是试图从程序正义出发,去实现实体正义的法益保护。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言:"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作出评判时,不(本文来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第十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期刊2017-06-13)
贾哲[5](2014)在《制度法论创制规则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度法学是当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中流砥柱,是继哈特和拉兹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新发展。它是由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两位学者共同创立的。他们通过对凯尔森理论的批判和对哈特承认规则的继承与发展,提出了制度法理论的核心—制度事实论,即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而创制规则作为法律制度,不仅是制度事实论的基础,也是整个制度法理论的基础。而本文主要在制度法理论的背景下,论述创制规则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对创制规则的价值给予评价。引言部分简略介绍了制度法学产生的背景原因和国内外对创制规则问题的研究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大致介绍了创制规则理论,使读者对创制规则问题有一个宏观的把握。第一部分为创制规则的理论渊源。主要探讨了凯尔森纯粹法和基础规范理论,实际上是休谟事实与价值两分的对立,制度法学对此持批判的态度。然后又通过对哈特法律规则和承认规则的论述,来建立创制规则与承认规则之间的关联。第二部分为创制规则的基本内涵。主要在论述制度事实论的基础上引出了创制规则,创制规则是整个制度法理论的基础。然后论述了创制规则的性质与基本特征,提出了创制规则最鲜明的特点—社会现实性。第叁部分为创制规则的实现形式。这分为立法和司法上的实现。创制规则在立法上的实现形式主要为国家立法者制定的正式明确的规则。而在司法上的实现方式为指导性案例和民间规范,不过这些都是创制规则在立法上出现漏洞时才会出现的。第四部分为创制规则的价值分析。主要首先通过创制规则对凯尔森基础规范的批判和对哈特承认规则的批判性继承,将实践理性引入制度法理论中。然后论述了创制规则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些启示。(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4-04-01)
曹兴权,荣振华[6](2013)在《公司代表人制度“法定性”的弱化——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起源、生成与演变作了一个鸟瞰式的回顾,揭示了该制度法定性不断弱化的发展趋势。运用弗里德曼法律变化四分类学说来分析,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结果,其法定性弱化的动因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律内因变化,也不能完全由社会外因所引致。为继续完善该制度,法律应回归代表人机制的本源,确保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尊重商业惯例的内在品性并且遵循该品性来修正法定代表人制度。(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3年01期)
赵薇[7](2011)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法经济学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中国土地制度的症结所在,它不仅关涉数亿农民的切身利益,且是统筹城乡背景下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拟以法经济学视角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流转模式进行审视和证伪,并站位于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角度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有模式进行探寻。(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1年02期)
邢栋[8](2012)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经济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危机,特别是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史所罕见的国际金融风暴,其沉痛的教训警示我们,国家适度管理与监督经济活动是必要的。法律制度作为国家管理经济、金融的有力手段,其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更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调整保险信息需求者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并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根本目的在于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保险市场效率,降低保险交易成本,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通过实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强保险企业和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利益相关者更好的了解保险产品,对保险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信情况、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判断,使他们在购买、消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时,能充分、及时地获取必要的信息,从而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立完善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促进保险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保险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保险监管机关更好的把握保险市场动态,从而达到合理配置保险市场资源的目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经济研究是一个涉及到法学和经济学跨学科交叉整合的课题。本文将尝试系统地研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产生原因、基础理论、规范体系、运行机制及法律责任等,并将以经济学分析的思路贯穿始终。本文的主要观点是:(1)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或减少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欺诈等现象,以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实现保险市场中的资源最优配置。(2)实现公平、兼顾效率应该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充分实现法之公平理念,同时其作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制体系,应当兼顾效率。(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个经济法责任体系,除可以使用传统的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形式外,还可以有其特殊的如行业禁入和降低信誉评级等方式的责任形式。(4)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促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制度保障;同时,良好的公司治理,也必然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增进公司的透明度。(5)信息披露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监管的基本理念。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通过法经济学的新型视角,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的双重分析方法,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是一种对具体制度进行的跨学科研究。通过分析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及影响因素,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增加保险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强化监管,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建立更加完善、健康和持续发展的保险市场,为加快制定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更为全面的理论支持。(2)从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阐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与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根本上讲是同一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两端。所以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与评价,不能简单的只比较分析保险公司本身的成本与收益,更要考察和分析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所带来的整体收益。知情权广泛影响广大保险消费者其他权利的行使,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合理实现。本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论。本章在简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后,对国内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既有研究文献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及评述。然后说明了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及其相关经济学理论。本章首先阐述了信息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概念,并通过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演进的考查,从发展的角度证明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均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密不可分的。然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所涉及的经济学基础理论,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信息的公共产品理论进行了重点阐述,为后文的经济学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叁部分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本章首先是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分析,具体包括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成本、监管机构适用制度的执法成本以及保险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守法成本叁个方面的分析,并与成本分析相对应,分别从立法、执法和守法叁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的收益进行了分析;其次是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分析,具体说明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供给的特殊性、法律需求的特殊性以及供求与成本、收益之间的关系;最后是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必要性的经济学论证。第四部分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学分析。本章首先从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角度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学理论根源进行了较为详尽阐述;然后分别从信息需求者知情权保护以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两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学分析;最后从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实现保险信息公开化、确立保险市场参与者公平的法律地位以及体现法律制度的效率性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价值进行了归纳。第五部分是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本章对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从监管层面、保险公司自身层面以及外部环境叁个角度对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制约因素进行了的分析。第六部分是国际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分析。本章具体包括对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保险信息披露文件的介绍和分析,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考查。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在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应关注的主要问题。第七部分是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本章是在前文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建议。具体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构、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体系建设叁个方面予以重点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能够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文章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6-01)
赵健兵[9](2011)在《浅议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度法学是英国法学家尼尔·麦考密克和奥地利法学家奥塔·魏因贝格尔共同创立的法学理论,本文着重介绍的是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制度法理论通过制度道德理论将部分道德原则纳入到了法律的范畴、通过制度事实理论融合了法律规范性与现实性之间的鸿沟,颇具创新精神。本文主要以分析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和社会事实命题为视角,梳理制度法理论构建的背景及其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对制度法理论的学术价值给予客观评价。文章将按照以下框架展开论述:导言:通过文章的写作动机引入文章的主题,然后简略介绍制度法学的基本情况和目前国内学界的研究现状,进而提出本文的写作目标和写作方法。第一章:梳理分析制度法理论产生的背景和原因。麦考密克制度法理论的产生绝非偶然,这与当时的学术争论焦点和学术时代背景密不可分。从直接原因来看,制度法理论的产生缘起于规范主义和反规范主义之争。制度法理论试图通过“法是一种制度事实”的理论构建,融合法律的规范性面向和社会现实性面向,使规范性理论取得社会现实性的发展。但从更深一层的原因来看,制度法理论的产生仍然是由于分析实证主义的两大基本命题遭遇到了德沃金的猛烈攻击。需要有一种理论来改良分离命题和社会事实命题,以重新巩固分析实证的基本立场。第二章:以分析实证主义基本命题为视角对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进行重构式介绍。制度道德理论和制度事实理论是麦考密克制度法理论的两大核心,第二章介绍的是与分离命题相关联的制度道德理论。文章首先阐述了麦考密克对德沃金理论框架的质疑,提出必须界定一种不依赖于道德价值的“制度”方可说明制度道德的形成。而这种制度其实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统一体。其次,通过实践理性说明承认规则是如何将制度道德纳入到法律的范畴中成为法律原则的。再次,证明制度道德理论仍然坚持法律与道德逻辑上相分离的结论,坚守分离命题。第叁章:介绍与社会事实命题联系紧密的制度事实理论。制度事实理论认为,法不仅在哲学意义上是一种制度体系,同时在社会学上也是一种制度现实。法这两方面的特性紧密结合且不可分割。制度事实理论不仅强调了法是一种社会事实,更进一步明确了法是一种制度性事实。这也捍卫和拓展了社会事实命题。第四章:在确认制度法理论分析实证立场的前提下,通过横向比较阐述其在新分析法学范围内的理论价值,通过纵向比较阐述其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范围内的理论价值。在新分析法学的范围内,与拉兹和科尔曼的学术观点相比,制度法理论在阐明法律原则、强调法律概念的作用和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引入上均做出了比较显着的贡献,但是其也存在体系性不足和模糊法律边界的缺陷。在整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范围内,制度法理论的突出贡献在于以解释性观点论证了分析法学的存在价值和学科界限,为分析法学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6)
沈寨[10](2010)在《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分析——以制度法文化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呈现出加速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凸显出复杂的特征。作为法律文化组成部分的制度法文化也展示出复杂的发展态势,制度法文化内部各组成部分的不平衡发展是这一复杂态势的重要体现。我们只有认真分析制度法文化内部各组成部分不平衡发展的原因,完善立法、司法等法律制度,增强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才能使法律文化由不平衡发展走向协调发展。(本文来源于《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3期)
制度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上市与退市制度的完善关乎证券市场新陈代谢的正常进行,正如法社会学功能论所诠释,上市制度与退市制度必须达到平衡共进才能实现价值,现今上市制度实践领域改革方案层出,却成效不大,难以成为长久的制度依归,且充满行政力量直接主导色彩,对其褒贬如何还需讨论。而退市制度虽然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较多,但实际执行效果差强人意、停止不前。上市与退市制度各自实践层面问题繁杂,两者又无法有效整合,势必是不符合社会与经济发展要求的,所依靠的临时性政策也不契合法理内涵,长此以往困境与泥沼定会接踵而至。在研究上市制度与退市制度时,不能只谈一方不谈另一方,上市制度与退市制度问题各自具有独立性,但是有天然的相关性与共生性,一道剖析方能求全。目前金融学,经济学以及经济法学等各领域相关学科对上市和退市制度都有分析与解读,给出了许多难得的启发性思考路径,不过单纯在法理层面特别是法社会学层面的讨论与研究较少。由于上市和退市制度中值得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与要素较为明显,由此管中窥豹所得对资本市场法治困境的解围想必会有所裨益,此处学术研究空白是应该避免的。本文在通过梳理上市和退市制度历史沿革并运用法社会学方法论分析现状下各类冲突后,得出上市与退市制度的演变符合法律分类学理论所概括特征,并针对当下证券市场严监管时代①定义予以回应型法②分析。继而以此指出严监管时代上市与退市制度下相关政策不契合法理之处,由此在提出向回应型法回归的指导下具体给出上市与退市制度当下问题的解决之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制度法论文参考文献
[1].贾一曦.论亲权制度法的基本价值[J].学习与探索.2018
[2].史文恒.证券市场上市与退市制度法社会学分析[D].武汉大学.2018
[3].王婷婷.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法完善措施探究[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
[4].余建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益保护的多元构建[C].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第十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7
[5].贾哲.制度法论创制规则问题研究[D].重庆大学.2014
[6].曹兴权,荣振华.公司代表人制度“法定性”的弱化——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视角的分析[J].北方法学.2013
[7].赵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法经济学反思[J].民商法争鸣.2011
[8].邢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经济学研究[D].吉林大学.2012
[9].赵健兵.浅议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D].华东政法大学.2011
[10].沈寨.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分析——以制度法文化为对象[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