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托监察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问题研究
信托监察人论文文献综述
吴潇[1](2019)在《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慈善法》虽然规定委托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立慈善信托监察人,但实践中大多数慈善信托都已经设立了监察人,而《慈善法》仅在第四十九条中对慈善信托监察人作出简略规定,未规定慈善信托监察人的任职资格及任期,未建立权利、义务及责任体系,慈善信托监察人选任、辞任及解任的规定也不完善。慈善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不确定的,不能自己保护其权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行政机关及社会公众也不能有效监督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而慈善信托又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在慈善信托中设立监察人来监督受托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立法中有关慈善信托监察人规定的不足,导致了实践中慈善信托监察人在履行其职责时无法可依,也不能让慈善信托监察人发挥其监督受托人、保护受益人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监察人为慈善信托运营保驾护航的作用,须明确监察人的任职资格和任期,建立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选任、辞任和解任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乔博娟,刘佳[2](2019)在《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移植审思与制度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民经济日益繁荣,连接金融与公益的公益信托有望成为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利器。为切实保障公益信托目的之实现和社会福祉之提升,受托人不应成为无人监管的强势主体,而应当接受风险预防机制的约束。大陆法系突破普通法系思想束缚创设监察人监督公益信托及其运行,但是否适宜移植我国、如何根植于我国发挥效用,亟须正本清源的思考与斟酌。总体而言,为更好地匹配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植社会自治能力,应当赋予监察人明确的组织特征和职责职能,敦促监察人在公益信托的运行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本文来源于《重庆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于霄[3](2018)在《农地信托中的监察人》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2014年中央颁布《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叁权分置是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政策,而农地信托是叁权分置的重要路径。农地信托在我国虽然是新生事物,但2013年10月诞生后发展迅速,从安徽宿州、山东青州到上海浦东,已经有了很多实践。农地信托几年的发展逐渐受到学界重视,农地信托中农民权益的保护、受托人责任等问题已有了一些成果,但关于第叁方监督的问题,研究还很欠缺。(本文来源于《清华法治论衡》期刊2018年00期)
沈记[4](2018)在《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慈善信托对发展慈善事业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以往的基金会相比,它不仅省去了繁琐的登记注册程序,还能使委托人的意愿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我国2001年《信托法》确立了“公益信托”制度,但由于其规定有很多不足之处,导致在市场上成功的“公益信托”例子很少。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制度,这使得慈善信托重新焕发了生机,但《慈善法》仍有规定的不足的地方。对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就是为了完善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的关键一环,使监察人对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进行有力的监督,保障慈善信托健康运行,进而推动我国的慈善事业继续向前。本篇论文全文共五章。引言部分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二章介绍了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涉及的相关理论,说明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是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的一环,而慈善信托法律制度又属信托法律制度范畴。此外,慈善信托监察人具有独立且重要的法律地位,他是委托人的“守夜者”、受托人的“监督者”、受益人的“保护者”。相对于私益信托,慈善信托不因受益对象不确定而失效、不适用禁止永续规则、可以适用近似原则,正因为其具有这些特点,使得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立更具必要性。第叁章论述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指明目前我国法律虽然对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有所规定,主要包括:规定了设立原则和设立方式、规定了其具有诉权和“认可权”、规定了其负有报告义务。但总体而言这些规定过于简略,存在以下不足:任职资格、变更、退出规范欠缺,权利、义务、责任规定过于简略以及缺少数位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议事规则。这样的状况和慈善信托监察人重要的法律地位不相称,不利于其依法有效的履行职责。第四章介绍了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并作出评价,指明域外国家或地区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规定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在准入、变更、退出以及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规定都比较详尽,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五章是笔者通过比较法研究得出的结论,即给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的一些建议: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的任职资格、变更与退出规则,其中包括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提高慈善信托监察人的准入门槛、增加变更机制、设立辞任和解任两种退出机制;明确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建议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诉讼权的具体适用情形、明确慈善信托监察人“认可权”的效力、增加知情权和报酬请求权、设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恢复原状等责任;最后是依据我国国情建议制定数位慈善信托监察人“简单多数决”议事规则。(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8-06-01)
闫海[5](2018)在《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发展、法律定位与规范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可溯源至离岸信托法和美国法中的信托保护人以及日本和中国台湾信托法相关规定。从2001年《信托法》到2016年《慈善法》,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发生重大调整。在慈善信托治理结构中,信托监察人是为了受益人的权益,作为委托人的辅助人,对受托人予以监督。《慈善法》削弱《信托法》中信托监察人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导致慈善信托的治理结构失衡。我国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慈善信托示范文本的制定,重构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立、选任与变更、职权与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法律规范。(本文来源于《学术探索》期刊2018年05期)
朱宁子[6](2018)在《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只用笼统的几个法条对公益信托监察人作出了规定。慈善信托对于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直到2016年我国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该法第五章对慈善信托作出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开始意识到慈善信托在慈善事业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也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又上了一个台阶。之所以对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进行研究,是因为现有法律对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立和退出、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地位等内容规定不明确,信托监察人不能发挥其对委托人良好的制约功能,当前对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的研究较为薄弱,亟需完善。鉴于此,本文结合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建议,从而希望发挥慈善信托人最大的功能效用,进而促进我国慈善信托及慈善事业的发展。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对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进行了一般阐释,主要对慈善信托和慈善信托监察人的内涵进行界定,明晰了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立方式、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地位,厘清《慈善法》与《信托法》的关系,将两部法律对于信托监察人的规定进行区别,对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关系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通过对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价值进行阐述,分析设置信托监察人的作用。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价值体现在: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帮助二者之间建立和谐关系。慈善信托因涉及公共利益,难以由不特定受益人主张权利,为了能有效监督信托事务的执行,在慈善信托中设置信托监察人有其必要性。第叁部分分析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信托监察人监督权内容不明确;职权行使内容欠缺;信托监察人的监督权与其它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存在冲突等。信托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在移植到大陆法系的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而我国的慈善信托事业起步较晚,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未能很好地解决慈善信托监察人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信托监察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对策措施,包括健全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体系;明确慈善信托监察人职权行使内容;提出多主体监督权冲突的解决方式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叶惠英[7](2018)在《比较法视野中的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高净值人群逐步地壮大,20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创业致富的一代,已经面临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工具”,不仅具有家族财富传承的功能,还具有合理避税以及高度的保密性等特殊功能,因此在国外深受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家族财富传承需求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家族信托在国内逐渐兴起。作为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重要的角色——信托监察人,在主要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离岸地区的法律制度上都有规定。在家族信托的实践中,信托监察人成为了几乎必不可少的角色,他们扮演着监督受托人,保护受益人利益的重要角色。但是,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立法中,并未规定私益信托的信托监察人制度,只有两个条文规定了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而家族信托并不属于公益信托,而主要是私益信托。由于立法上并未明文规定私益信托监察人制度,导致在家族信托的实践中设立信托监察人,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如约定家族信托监察人享有诉讼权利,但是实体法或诉讼法上均未承认信托监察人享有诉讼权利,因此会导致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信托监察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成为一纸空文,甚至影响监察人其他权利的有效行使。家族信托是舶来品,其在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及离岸地区是主要的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有关家族信托的制度也是较为完善的。笔者在借鉴家族信托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大陆地区家族信托业发展的现状,提出了应当分别在立法体例及内容上构建我国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建议,具体建议有:在立法体例上,将我国信托监察人的规定单独列为一章或者放在现有的章节里。在立法内容上,具体规定信托监察人的五大权利(监督受托人、监督信托管理运行情况、调整受益人以及受益权、诉讼权利以及报酬和补偿请求权)、四大义务(遵守信托文件、信义义务、公平义务以及保密义务)以及信托监察人相应的责任。在立法上规定了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这为家族信托监察人的设立及家族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3-01)
韩疆,王洋[8](2017)在《论私益信托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在以《信托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下,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领域。然而,许多私益信托也有引入信托监察人的必要性。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其难以依靠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两条路径实现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有效监督,亟待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引入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因此,引入比较法研究,反思信托监察人设置的制度目的,并通过改变立法体例、合理设置选任标准、完善权利义务规定等途径将信托监察人制度引入私益信托是解决当下问题的必由之路。(本文来源于《上海商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吴培培[9](2017)在《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一年。在2016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慈善领域内第一部专业性、权威性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会极大地推动慈善活动的健康、良好开展,进而有助于慈善事业的繁荣。在《慈善法》中最吸引人注意的就是首次明确提出了慈善信托,并就慈善信托的内涵、设立、运行等方面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英国是信托制度的创始国,但是信托监察人制度确实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成文法的行为确定的。在我国现有的信托法律体系中关于信托监察人的法律渊源原本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而在《慈善法》颁布以后,信托监察人制度则又有了新的相关规定。本文拟从慈善信托这个新生事物着手,研究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因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及理论研究来看,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规定简略模糊、研究甚少,而这肯定是不利于发挥信托监察人在慈善信托监管中的作用。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叁章:第一章分析了慈善信托及其监察人的基本知识。文章首先从慈善信托的历史渊源着手,介绍慈善信托的基本理论知识及国内外立法检视。在掌握了慈善信托的基本理论知识后,结合《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含义的规定,笔者提出在我国法律视野下,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由此引出第二节内容,即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慈善信托监察人应有的内涵、特征。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部分的内容为,笔者统计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至2016年年底全国备案的22个慈善信托的备案公告,分析在这22个慈善信托中监察人设立的状况,进而得出《慈善法》实施后,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现状。在本章的第二部分中,笔者先对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意义进行了阐释。接着在前述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笔者认为,只有清晰的认识到现有的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存在着出入机制不健全、权责不清晰等方面的缺陷,我们才能予以完善,并更好地发挥其监管作用。第叁章的内容也包括了两个部分。首先,笔者对域外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检视。其中包括两大法系中的美、日、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其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结合前文对于当前实务中慈善信托监察人现状及域外立法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就我国《信托法》、《慈善法》中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构思,具体包括明确慈善信托监察人的任职资格、设立慈善信托监察人解任与辞任的条件、赋予慈善信托监察人更多的职权、设定慈善监察人的相关义务、明确慈善信托监察人的相关责任、完备慈善信托监察人的协调机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王维[10](2017)在《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慈善信托最早诞生于英国,英国对于慈善信托的监管,分别出现过皇家检察长、衡平法院、专门监督员等等,但随着英国慈善信托业的不断发展,在当今的英国便成立了全国统一的慈善信托监督委员会。而如今我国的慈善信托业则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故对于慈善信托的监管不应设立全国性的监督机构。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范围非常有限,所以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慈善信托的具体情况而设立监察人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进行监督,促使受托人正确地履行受托义务,而不能急于求成地设立诸如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等全国统一的慈善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1601年,英国就颁布了《慈善用益法》,又称《伊丽莎白一世法》,但慈善信托在英国的产生远远早于《慈善用益法》颁布的时间,而我国直到2016年才出台了《慈善法》,其中,慈善信托对于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我国关于慈善信托及慈善信托监察人的相关制度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通过慈善信托制度来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这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是一件好事。对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进行研究的目的,就是希望在我国慈善信托制度中构建合理的慈善信托监督制度,从法律上明确慈善信托监察人的地位、权利义务等等,使监察人对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形成一种合理的抗衡,并且监察人对受托人的监督也应该不影响受托人正确地处理受托事务。或者说通过研究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使慈善信托监察人积极地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从而达到促进我国慈善信托及慈善事业发展的研究目的。慈善信托的发展,关键在于慈善信托受托人如何正确地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正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慈善信托中设立监察人制度是有必要的。本文第一章介绍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方法等。第二章是对信托、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概念及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法律地位进行阐述,明晰什么是信托、什么是慈善信托、什么是慈善信托监察人、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立的价值及设立方式等。对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设立的价值进行阐述,从而得出设立慈善信托监察人的必要性。第叁章主要分析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主要分析慈善信托监察人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以及在该监察人滥用权利等情况下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在监察人滥用监督权利后监察人的变更问题。第四章分析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我国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慈善信托监察人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实践中对慈善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作用不够重视及监督主体间监督权冲突等。而存在的原因主要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差异;我国慈善信托制度发展较晚;实践中我国对慈善信托监察人缺乏正确的认识及多个监督主体的存在。第五章分析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完善,包括立法机关应加强慈善信托监察人的立法;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的任职条件;我国应从理论层面加强慈善信托监察人的理论研究;实践中应注重慈善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作用;及明确监督权冲突的解决方式等。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从而对我国慈善信托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7-03-01)
信托监察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国民经济日益繁荣,连接金融与公益的公益信托有望成为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利器。为切实保障公益信托目的之实现和社会福祉之提升,受托人不应成为无人监管的强势主体,而应当接受风险预防机制的约束。大陆法系突破普通法系思想束缚创设监察人监督公益信托及其运行,但是否适宜移植我国、如何根植于我国发挥效用,亟须正本清源的思考与斟酌。总体而言,为更好地匹配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植社会自治能力,应当赋予监察人明确的组织特征和职责职能,敦促监察人在公益信托的运行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托监察人论文参考文献
[1].吴潇.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9
[2].乔博娟,刘佳.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移植审思与制度安排[J].重庆社会科学.2019
[3].于霄.农地信托中的监察人[J].清华法治论衡.2018
[4].沈记.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8
[5].闫海.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发展、法律定位与规范重构[J].学术探索.2018
[6].朱宁子.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7].叶惠英.比较法视野中的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18
[8].韩疆,王洋.论私益信托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7
[9].吴培培.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10].王维.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