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背书论文-钟羽

提单背书论文-钟羽

导读:本文包含了提单背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开证行,申请人,议付行,交单行

提单背书论文文献综述

钟羽[1](2018)在《指示提单的“背书”之惑》一文中研究指出银行在审单时除了"表面相符"原则,更应考虑到实务的需求,坚持独立审单原则,谨慎地提出不符点,避免因不符点争议卷入银行间繁琐的交涉和基础交易双方的商业纠纷。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8年19期)

张晖[2](2016)在《由提单背书引起的拒付与反拒付》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开证行,可视贸易实务对提单背书提出相应要求;作为交单行,则应尽量用严谨的方式背书。信用证结算时,往往规定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空白抬头(即TO ORDER)。此种情况便于货物流通,托运人背书后就可以转让。但对于背书的方式,UCP等国际惯例并未提及。而实务中遇到的拒付与反拒付的案例则往往会涉及背书的有效性,值得我们探讨。案例背景信用证类型:远期信用证(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6年17期)

包小妹,尤胜圣[3](2015)在《由一则提单背书拒付案谈卖方结汇的风险规避》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记名提单不利于货物的流转,不记名提单又存在较大的提货风险,因此不列明收货人,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货权的控制和转移的指示提单得到普遍采用。但是在指示提单项下,提单的转让必须背书,货权的转移也是通过背书来实现的。在信用证业务中,若提单背书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不仅将导致银行拒付,甚至导致货物的损失,给企业带来钱货两空的风险。因(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15年10期)

井元晖[4](2013)在《指示提单:未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不能转让》一文中研究指出某进口机电产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笔者和来自美国的中标商签署了国际贸易进口合同。货物在到港前一周,笔者收到了银行转来的议付单据。正本提单3份,Consignee处写的TO ORDER,没有背书。货物到港后,笔者所在公司联系外方船代换单。外方船代公司不给换单理由是提单没有背书,要求必须重新背书后才能换单。有人说提单是物权凭证,按国际惯例拥有3份正本提单应该是拥有货权的,船代公司应该无条件换单。上述案例有3个问题值得思索:1.正本提单一(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期刊2013年48期)

田琨,王中华[5](2013)在《提单欺诈背书与船东以非法手段共谋——简评新加坡高等法庭审理的交通银行杭州分行诉环球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案》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12月30日,新加坡最高法院高等法庭就交通银行杭州分行(下称"交通银行")诉环球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环球航运")案①出具了判决书,环球航运不服高等法庭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起上诉,上诉庭最终裁决驳回上诉②。在该案中,(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3年03期)

田琨,王中华[6](2013)在《谨防提单欺诈背书与船东以非法手段共谋》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1月16日,国外卖方KOSB公司以每吨1138.20美元的价格同中国买方中广公司订立了3000吨棕榈油买卖合同,货物总价值为3414,600.00美元。合同约定:货物装运期为2008年3月,最迟为3月31日;货运装运前7天内中广公司向KOSB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单据包括商业发票、全套空白背书的清洁的指示提单等。值得注意的是,卖方KOSB公司同涉案被告环球航运属关联公司,两公司董事相同,其中(本文来源于《进出口经理人》期刊2013年02期)

黄技明[7](2012)在《提单背书后可以拒付吗》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国际商会的叁个意见实务中,提单因为代表货权,最能实质性反映卖方在基础合同下履约交货的情况。相应地,信用证交易中,当事各方会想尽办法控制提单及其代表的货(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2年20期)

初建涛[8](2008)在《提单的背书与转让》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百多年来,提单一直被认为是可以转让的,但对涉及提单转让的形式以及与提单转让相伴而生的效力认定等问题如何处理,在国内外的理论中并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认同,实务中存在一些困惑。一方面,在转让形式上,尽管人们认同背书的连续性,对背书未连续的法律后果却认识不一。另一方面,在转让内容上,由于提单作用范围远远超出了运输领域,延伸至贸易、金融领域中,因而导致许多新的主体的出现,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须在新旧当事人间进行重新分配,而分配的依据和结果也成为了争议不下的焦点。同时,除理论争议和实务中的不同做法外,我国现行法律对提单转让问题的规定也不尽系统和全面,无法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由于理论和法律上对提单转让问题的不确定和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影响了对于对提单转让效力的判定。基于此,笔者将对提单转让形式和效力内容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具体而言,由于笔者认为效果的探究应以原始目的为基准,因此本文拟将在探究原因的基础上,对提单转让形式和效力上的效果争议做出判定。同时,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比较法研究也将成为本文研究的另一个重要方式。本文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简述提单转让的必要性,为之后的探讨提供前提;第二部分讨论提单转让的形式问题,主要为背书形式的连续性;第叁部分涉及提单转让的效力,由于提单转让效力牵涉问题的复杂性,本文对效力中的权利义务如何重新分配问题的探讨将集中于各种法律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确定,以此希望能为权利义务内容的确定找到各自的法律关系依据。具体而言,本文将从运输领域、贸易领域两个基点出发,在探讨影响提单转让效力的各种问题(如提单转让的性质)的前提上,分析提单转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变化与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界定,由此将权利义务内容纳入到各自的法律关系中并对其做出合理的分配界定。(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8-06-01)

李翔[9](2008)在《信用证项下提单背书与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海上运输仍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运输方式,因此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单按收货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两类,对不记名提单的背书使得这类提单可以流通转(本文来源于《金融管理与研究》期刊2008年02期)

章文[10](2006)在《指示提单背书交付有无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    2001年9月20日,中茶公司作为买方与荷兰C公司签订500公吨可可豆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阿比让,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1年11月,包装为新麻袋。2001年11月19日,某保险公司出具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本文来源于《公共商务信息导报》期刊2006-06-09)

提单背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开证行,可视贸易实务对提单背书提出相应要求;作为交单行,则应尽量用严谨的方式背书。信用证结算时,往往规定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空白抬头(即TO ORDER)。此种情况便于货物流通,托运人背书后就可以转让。但对于背书的方式,UCP等国际惯例并未提及。而实务中遇到的拒付与反拒付的案例则往往会涉及背书的有效性,值得我们探讨。案例背景信用证类型:远期信用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提单背书论文参考文献

[1].钟羽.指示提单的“背书”之惑[J].中国外汇.2018

[2].张晖.由提单背书引起的拒付与反拒付[J].中国外汇.2016

[3].包小妹,尤胜圣.由一则提单背书拒付案谈卖方结汇的风险规避[J].对外经贸实务.2015

[4].井元晖.指示提单:未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不能转让[J].中国招标.2013

[5].田琨,王中华.提单欺诈背书与船东以非法手段共谋——简评新加坡高等法庭审理的交通银行杭州分行诉环球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案[J].世界海运.2013

[6].田琨,王中华.谨防提单欺诈背书与船东以非法手段共谋[J].进出口经理人.2013

[7].黄技明.提单背书后可以拒付吗[J].中国外汇.2012

[8].初建涛.提单的背书与转让[D].大连海事大学.2008

[9].李翔.信用证项下提单背书与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J].金融管理与研究.2008

[10].章文.指示提单背书交付有无法律效力[N].公共商务信息导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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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书论文-钟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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