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权论文-胡永芬

夫妻股权论文-胡永芬

导读:本文包含了夫妻股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视域,离婚,夫妻所持公司股份,分割问题

夫妻股权论文文献综述

胡永芬[1](2019)在《从法律视域分析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现在的法律看,不难发现关于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份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仍不够健全。如果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所持股份的分割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不但会造成夫妻其中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还有可能造成虚假的诉讼现象,从而威胁到所属公司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对于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一定要公平。(本文来源于《商业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许一凡[2](2019)在《一人公司、“夫妻公司”的关系与离婚股权分割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一人有限公司概述1.何为一人有限公司。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的观点,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因此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多数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横空出世,各个国家虽然经济发展状况各有不同,但是大多都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以适应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人公司为我国法律承认的公司类型。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虽然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公(本文来源于《现代企业》期刊2019年06期)

张诗芳[3](2019)在《“夫妻一方转让股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财产纠纷类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尤其在涉及夫妻一方转让股权方面,更为明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让股权带来的相关问题,也随之进入人们的视野。在阅读了大量相关案例后,本文从中挑选了叁个典型案例进行研究,通过对比各案的判决结果和裁判理由,总结出目前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面临的重点和难点,以及他们的主要审判思路。同时,本文从婚姻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叁个典型案件,找出因夫妻一方转让股权而引发的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处分权能判定、善意受让、家事代理等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对症下药,提出建议和措施,以求达到统一审判思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目的。为研究集中,本文仅围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将此等股权限定为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且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全文分为叁个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论。其中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缘由、选题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为叁章。第一章为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总结。叁个案件的争议焦点相互交织与冲突,为此,本文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将其进行归纳对比,总结出夫妻一方转让股权过程中呈现的焦点问题,为后续第二章的法理分析打下基础。本文的争议焦点从以下四点切入:首先,案一案二基于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相反判决,因此本文第一个争议焦点概括为: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在认同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案二和案叁基于夫妻单方转让股权是否有效,做出相反判决,因此第二个争议焦点归纳为:在认同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提下,婚姻关系中持股一方是否有权单方处分股权。再者,部分人支持适用《婚姻法》,赞同无权处分,此转让协议效力即与第叁人紧密相关,案例叁中,法官认为构成家事代理,有权处分,却又认同受让方的善意取得,这与我国现有的善意取得制度相矛盾,因此本文第叁个争议焦点是股权转让中应如何适用善意取得。最后,在案叁股权转让中,一审认为可以适用家事代理,二审认为不能适用,从而得出第四个争议焦点:股权转让能否适用家事代理。第二章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具体分析夫妻一方转让股权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以及学界目前存在的主要观点,结合法院判决,从四个方面展开讨论:一、股权能否成为《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二、夫妻持股一方对股权的处分权能为何;叁、夫妻一方转让股权时,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四、夫妻一方转让股权能否适用家事代理。进而得出,可通过出资来源判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法律适用了解夫妻一方对股权的处分权能,通过构成要件分析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通过范围界定得出股权能否适用家事代理。第叁章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出发,结合理论与实践,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具体包括:一、建议法律明确股权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在司法实务中,考虑赋予《婚姻法》“生产、经营的收益”中,“收益”一词以新时代内涵。二、建议明确此类案件的审判规则和股东处分权能,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在公司法中增加“股权转让须经配偶同意”等规定,同时,建立辅助措施,完善夫妻股权问题的处理,比如为股东配偶放宽查阅权限,加强普法教育,再者可参考域外规定,制定一部专门规制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破解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的股权转让法律适用难题。叁、建议明确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基本构成要件,加强第叁人的注意义务,同时考虑在无权处分情形下,非持股配偶一方能行使的救济措施。四、建议从家事代理制度的价值角度出发,明确我国家事代理制度及其适用范围,以此区别于股权转让。结论部分,本文主要总结了夫妻一方转让股权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同时提出,应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学习,为寻求更公平、公正的解决路径而不懈努力。(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1)

李琦,王乐乐[4](2019)在《论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一文中研究指出就现今社会的婚姻状况来看,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时的主要矛盾不再是解除婚姻关系,而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两方面。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形式不再拘泥于单一的实体财产,变得越来越丰富,涌现了股权、基金、债券等非实体财产,且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所占比例逐渐增加。但由于我国的《婚姻法》与《公司法》在关于夫妻共有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上没有较恰当的衔接,对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处理,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待于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对离婚案件中如何解决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进行探索,通过对相关法律内容的列举分析,总结了共有股权分割时法律适用的缺失与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5期)

孙浩[5](2019)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都是基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焦点,尤其在当今社会,我国的离婚率逐渐升高,国民经济水平也在不断上升,当前的社会形势要求我们应当尽快、妥善的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不同于其他的共有财产,股权作为综合性权利,不仅事关夫妻“小家”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与公司“大家”的稳定发展、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密切相关。而目前我国立法状况不能完全覆盖到股权分割的方方面面,存在着《婚姻法》与《公司法》衔接不畅,立法滞后等问题,在司法方面,不同地域、不同法院层级、不同的裁判依据导致类似案件不能得到一致的认定结果和判决,文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讨论夫妻离婚时对于共有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案件的统计与梳理,希望通过研究能够帮助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有一定的参考,并能够为立法者提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当事人在生活中重塑对此类案件的心理预期。文章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文献综述、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一定时间段内涉及到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逐一阅读,并且对比不同案例找出司法裁判中存在的一些焦点问题。并对我国当前立法现状进行介绍与列举,找出问题所在。通过检索外国法律文献,分析四个国家关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上的立法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法律土壤与股权分割的基本原则,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建议,应当明确股权的可分性,完善《婚姻法》与《公司法》关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衔接问题,尤其是关键概念的表述,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关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自治性,根据不同情况的公司划分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方式,确立未持股配偶一方的知情权,完善股权保全措施和股权价值的评估制度等。图0幅;表1个;参40篇。(本文来源于《华北理工大学》期刊2019-04-09)

张钢成,林挚[6](2019)在《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特性分析及法律适用——以李某1诉陈某、李某《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并非具有对价意义的股权转让,而是配偶一方股东身份由"隐名向显名"的转变,夫妻对该类股权的分割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71条第2、3款"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有限购买权"的规定进行,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该类股权分割的协议只要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即为有效。(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9年06期)

张钢成,林挚[7](2019)在《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特性分析及法律适用——以李某1诉陈某、李某《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并非具有对价意义的股权转让,而是配偶一方股东身份由"隐名向显名"的转变,夫妻对该类股权的分割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71条第2、3款"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有限购买权"的规定进行,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该类股权分割的协议只要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即为有效。(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6期)

周建兰[8](2019)在《浅议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股权分割》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至今未能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莫衷一是①,那么如何认定股权性质?在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拒绝作价补偿而坚持股权分割时如何处理?最高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判决对此提供了参考,但对于相关股权性质的定义仍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将结合案例,围绕相关立法现状、实践争议及处理建议等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7期)

张士皓[9](2019)在《婚内夫妻一方转让名下有限公司股权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中个人财富类型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拥有动产、不动产逐步转向了开设公司、购买股票等投资领域。但在夫妻双方发生婚内财产纠纷时,往往由于一方不认可配偶对股权的擅自转让行为,从而产生诉讼争议。特别是由于股权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征,使得该权利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财产权,不能按照惯常的财产分割方式进行处理。此外,对于股权作为一种复合型权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界、实务界也一直存在争议,这也导致了实践中对夫妻一方转让有限公司股权时,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不同的审理思路与定案依据。现有着述中,大多是从理论的角度围绕股权的性质展开,较少有基于大数据的案例分析。但对实证案件的归纳整理,是理清此类问题的关键。现有研究中提出的解决方式,较为宽泛,少有完整的、针对一项可行性建议的系统性论证,缺乏对现有争议的实操性指导。因此,本文从案例筛选时,就最大限度的选择全国不同地区的同类型案件,分析各起案件中的不同特点,归纳总结出司法实践中主要的两类审判模式,找到了“同案不同判”的根源。并通过判例分析,理清了两种审判模式的交汇点,以此出发,提出以隐名股东制度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基于上述考量,本文以研究方法综述、审判模式分析、问题与冲突、立法建议、配套措施的逻辑思路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围绕案例选择方向、案例的筛选过程、基础数据的对比分析展开,以期对夫妻股权纠纷的数据案例取得宏观性的掌握。第二章,从商事审判思维与民事审判思维两种审判模式着手,分析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采取的不同路径,并针对最终的判决结果进行数据分析,理清两种模式造成的结果差异。第叁章,通过对裁判路径的归类整理,总结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关注的要素,并就不同法院对相同要素认定中存在的冲突进行阐释,再对冲突造成的后果进行论述。第四章,依据第叁章发现的冲突、问题,提出以隐名股东制度~((1))作为解决夫妻股权纠纷争议的立法建议,并对这一制度的适用前提、具体立法模式及相应的可行性、实施的意义等分别阐释,以期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思路。第五章,在隐名股东制度之外,通过建议设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判定股权价值的顺序性认定体系,并以设立可供公开查询的商事账簿作为辅助隐名股东制度的配套措施,从而完善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模式。以上为本文的研究背景及主要思路,希望能通过本文对解决这一持久性的法律争议,提供有益的参考及有价值的借鉴。(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3-01)

张祺[10](2019)在《离婚夫妻股权分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推动下,民众在婚姻家庭观念方面也出现了改变,近年来,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并呈逐年升高态势就是一个典型例证。若夫妻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这个身份将不复存在,这将引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由于我国《婚姻法》在制定背景方面相对较为简单,尚且无法有效地应对目前我国逐渐趋于复杂的财产争议问题,加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缺失,这就必然会给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困扰。本文用五个部分的内容来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进行阐述,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首先论文概括了文章的选题背景以及研究的意义和目的,并对离婚夫妻股权分割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梳理。接下来对夫妻分割的股权该如何界定进行阐述,现阶段学界对于离婚夫妻股权是否可以分割产生了争议并评述。然后借鉴民法基本原则等相关规定,对股权分割的原则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合理的股权分割的方式。随后结合当前我国的立法现状,结合具体案例找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我国的公司法及婚姻法中,已经存在一些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有关内容的相应规定,不过遗憾的是所进行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化,这就引发了离婚夫妻还存在诸多股权分割方面的困境问题,其中包括如何确定股权价值、如何在诉讼前对争议的股权进行保全、怎样分配离婚夫妻分割股权的举证责任及如何平衡分割股权过程中各方的利益等。最后,结合夫妻股权分割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通过采取确立股权价值评估机构、对争议股权进行诉前保全、离婚夫妻股权分割举证责任倒置与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冲突等方式来完善我国离婚夫妻股权分割制度。(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3-01)

夫妻股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一人有限公司概述1.何为一人有限公司。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的观点,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因此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多数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横空出世,各个国家虽然经济发展状况各有不同,但是大多都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以适应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人公司为我国法律承认的公司类型。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虽然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公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夫妻股权论文参考文献

[1].胡永芬.从法律视域分析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J].商业经济.2019

[2].许一凡.一人公司、“夫妻公司”的关系与离婚股权分割探讨[J].现代企业.2019

[3].张诗芳.“夫妻一方转让股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4].李琦,王乐乐.论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J].文化学刊.2019

[5].孙浩.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D].华北理工大学.2019

[6].张钢成,林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特性分析及法律适用——以李某1诉陈某、李某《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案为例[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9

[7].张钢成,林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特性分析及法律适用——以李某1诉陈某、李某《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案为例[J].法律适用.2019

[8].周建兰.浅议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股权分割[J].法制博览.2019

[9].张士皓.婚内夫妻一方转让名下有限公司股权的效力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9

[10].张祺.离婚夫妻股权分割制度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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