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免责债务承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务承担合同失效,债务承担,处分说,要约说
免责债务承担论文文献综述
葛振国[1](2016)在《论免责债务承担合同失效后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承担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效果,所实现的是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移转,其发生基础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债务移转的合意。然而当此种合意因存在法定的瑕疵而导致法律关系有失效之虞时,其上所建立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是否会随之轰然坍塌呢?该问题不仅涉及到特定法律体系下财产的变动及逆变动秩序,更深层次反映出特定法律制度下意思自治、个人利益、社会秩序的平衡状态。我国现行民法对于债务承担及其实现方式的规定较为简单,债务承担合同失效后应如何处理,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不同观点。一类观点认为,应效仿德国法的处理模式,遵循处分行为无因性的处理模式,维护财产变动秩序及其背后所体现的交易秩序。反对者则认为采德国法下的无因性处理模式既与我国现行财产的变动模式不符,又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不符,弊端甚多。笔者认为,特定的法律问题必须置于特定的法律体系之下,才能清楚准确的看清其症结所在。债务作为债权的相对概念,其与债权是一体两面,债务发生移转,实质是财产发生的变动。因此,在处理债务承担及其逆向转化时,从根本上应遵循我国财产变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模式。同时,应考虑到债务承担的特殊性,还应兼顾债务人、债权人及有利害关系的第叁人的利益。现行法对该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并不等于构成法律漏洞,在一定的法律理论指导下选择适当的解释路径,可以在现行法下依法、妥当的解决该问题。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论证笔者的基本观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导言,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依据、本文的价值、创新之处以及本文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由五个章节的内容构成。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主要从收集的生效判决入手,表明现行法下,理论及实务操作中对于该问题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尚未实现。在第二章,本文着重介绍了在德国法体系下所遵循的债权处分说以及该说的适用前提和背景。同时,在该部分本文还分析了债权处分说在我国现行法下的适用情况,从而得出了现行法不能直接采用债权处分说的结论。而第叁章,本文主要介绍了理论界早先提出的要约说,并分析了要约说的主要构架以及合理性所在。并通过对债权处分说和要约说的对比,得出了现行法下应采纳要约说作为理论解释前提的结论。在总结上述两种主要处理方式的前提下,本文在第四章提出了在现行法下解决该问题的解决思路,即采用修正后的要约说,并以法律解释的视角来实现债务承担合同失效后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五部分作为本文的结语部分,概括了笔者的主要观点及其适用下的新论点。(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4)
高伟丰[2](2015)在《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效力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旨在探讨关于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的协议的效力中的债务人经债权人的同意,将债务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第叁人负担,以此来使原债务人脱离本债之关系,不再承担所转移之债务的约束与责任问题,主要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对一般从债务的效力,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生效要件,对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协议效力对债务权人之效力,对承担人承担原债后求偿的问题,本文拟从这四个方面就此免责协议的效力对维护交易公平与债权人之权益的影响进行简要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8期)
张颖[3](2015)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承担合同是指不改变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债务内容,债权人和第叁人或债务人和第叁人订立由第叁人承受既存的合同债务或第叁人作为债务人加入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合同,依据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除合同义务,债务承担合同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和不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履行承担合同是指债务人与第叁人订立合同约定由第叁人代债务人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实际上履行承担合同为债务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与债权人无关,故又称为对内的债务承担。我国《合同法》第65条和第84条分别规定的是由第叁人履行制度和债务承担制度,这两项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有关合同义务转移的两种方式。《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由第叁人履行是第叁人代为履行的一种,履行承担、辅助债务人的履行、第叁人自愿履行也属于第叁人代为履行的范畴。《合同法》第84条按照严格解释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我国判决书中却有此制度的适用,无法律规定却被适用,缺乏公信力和普适性。由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在外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第叁人履行合同义务且第叁人的适当履行将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而司法实践在债务转移纠纷案件中甄别债务承担和第叁人代为履行的标准不统一,说理依据不充分,相反的判决结果时常发生。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叁章。导言写了为什么要研究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比较这两种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相关问题的文献综述,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创新和不足之处。结语是对本篇论文的概括性总结。第一章通过对上海公司诉南通公司、江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法院判决和争议焦点的介绍,使读者从直观上感受到叁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分别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债务人与第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以及债务承担或履行承担合同)的存在,多种法律关系迭加交错,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情况下认定债权人、债务人和第叁人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即究竟系债务承担抑或是履行承担的难度。第二章从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方面对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进行法律分析,总结出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和履行承担合同的法律特征,并在特征的基础上对两种制度加以比较区别。第一节包括叁个方面,分别讲述了债务承担的内涵、债务承担的法律结构、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第一部分介绍了依据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而不是依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叁人对债务承担进行分类,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的是狭义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二部分分析了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和产生债务的合同属于不同的范畴;第叁部分总结了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指出债权人和第叁人订立免责债务承担合同时一般对债务人的利益并无不利影响因此不必取得债务人同意即可成立生效,而债务人和第叁人订立免责债务承担合同时对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影响巨大因此以债权人同意作为其生效要件。第二节从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方面对履行承担进行法律分析。第叁节讲述了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与履行承担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发生了改变即第叁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如何,而区别的认定标准在于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债权人的意思。其中,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当事人的协议内容中既要有第叁人愿意承担债务人债务的意思,也要有在第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内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而在履行承担合同中,第叁人只要有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意思即可。债权人是否同意以及同意的内容、方式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和履行承担合同中是有区别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同意的内容是将债务人更换为第叁人,而履行承担中债权人的同意是接受第叁人的履行行为。第叁章第一节将依据第二章对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的理论分析对第一章典型案例的法院判决进行评析,提出笔者的看法,本文认为案件中委托付款申请书的意思表示不明,应推定江苏公司是代南通公司履行债务,不成立债务承担。第二节从协议内容和订约主体两个视角对债务转移纠纷案件中究竟是认定债务承担还是履行承担进行裁判指引。以协议内容为视角时,首先应依据协议内容探究当事人签订该协议时的意思表示真意,当穷尽一切解释方法无法探明真意时,应推定为第叁人代为履行,因为这种推定结果不会产生比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风险更大;以订约主体为视角时,对不同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和第叁人)相互之间订立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杨本迪[4](2014)在《不免责债务承担的社会价值及具体表现》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免责的务承担制度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承担人叁方利益的充分衡量,为社会生活中的交易秩序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和制度选择,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但该制度在民法中易被忽略,研究者较少。笔者通过对不免责债务承担的社会价值及具体表现的探析,以期对其今后的研究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4年04期)
向亮[5](2013)在《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第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承担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第叁人通过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按期履行债务等行为表明由其独立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表示同意的,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12-26)
陈福民,朱瑞[6](2011)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应以债权人的明确同意为要件 远策公司与华纪公司、赵国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远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策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纪公司");被上诉人(原审(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1年07期)
龚兵[7](2006)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承担按原债务人就所移转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全部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和部分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债权人与第叁人的债务承担协议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承担债务的第叁人不享有原债务人的撤销权和解除权。债务人与第叁人的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债权人不同意的,成立履行负担。(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06年02期)
胡健[8](2005)在《论免责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承担,对于债权人利益影响甚大,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叁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叁人承担的法律行为。本文从债务承担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其立法例、免责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四个方面探讨债务承担的有关问题,以期对债务承担制度的建构和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当代经理人》期刊2005年03期)
方强[9](2004)在《免责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叁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叁人承担的法律事实。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本文在此只涉及前者。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表(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4-05-14)
免责债务承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旨在探讨关于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的协议的效力中的债务人经债权人的同意,将债务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第叁人负担,以此来使原债务人脱离本债之关系,不再承担所转移之债务的约束与责任问题,主要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对一般从债务的效力,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生效要件,对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协议效力对债务权人之效力,对承担人承担原债后求偿的问题,本文拟从这四个方面就此免责协议的效力对维护交易公平与债权人之权益的影响进行简要论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免责债务承担论文参考文献
[1].葛振国.论免责债务承担合同失效后的法律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高伟丰.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效力问题[J].法制博览.2015
[3].张颖.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之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4].杨本迪.不免责债务承担的社会价值及具体表现[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
[5].向亮.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N].人民法院报.2013
[6].陈福民,朱瑞.免责的债务承担应以债权人的明确同意为要件远策公司与华纪公司、赵国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J].法律适用.2011
[7].龚兵.免责的债务承担[J].法学杂志.2006
[8].胡健.论免责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J].当代经理人.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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