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庭长审批制论文-徐隽

院庭长审批制论文-徐隽

导读:本文包含了院庭长审批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还款义务,审判委员会,生效判决,审判管理

院庭长审批制论文文献综述

徐隽[1](2016)在《绝大多数案件取消院庭长审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7月17日电 (徐隽)近日,北京一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租车受阻无法出行,主动联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与淘宝、京东、腾讯等互联网公司合作,利用互联网受众广、推送(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6-07-18)

代杰[2](2016)在《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弊端、改革阻碍及破除》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案件审批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至今都一直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领域,但所取得的成效并不很好。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做法法律依据不足,违反司法运行规律,实际效果不佳,还导致了深层次、长远的危害后果。破除案件审批制存在一些障碍,包括对法官独立和对宪法规定的认识障碍,法院行政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法院的人才流失等因素造成的人力资源障碍以及权责利不一致所带来的利益障碍。必须坚决破除案件审批制,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尊重司法规律、循序渐进等基本原则。当前形势下,案件审批制改革可以依托法官员额制开展,还需要科学合理界定法官责任,并严格执行。(本文来源于《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章宁旦,马远斌[3](2014)在《广东逐步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广州2月14日电 章宁旦 通讯员马远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在2月13日召开的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上表示,2014年将是广东法院的“改革创新推进年”、“司法公开深化年”和“队伍建设强化年”。 据了解,广东高院专门成立了全面深化司法改(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4-02-15)

李红辉[4](2012)在《反思与出路:改革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本质上是以审判权作为管理对象的案件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其生成有内在的制度规定性,也有支撑运作的诸多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和功效,它注定会在司法实践中长久存在。改革这一影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法外制度,实质上就是要将法院审判权"去行政化",因此必须对法院内部机构进行裁撤、精简和分序列改造,重新优化配置审判职权,辅之建立科学的法官办案绩效考评机制和法官责任追究机制,构建起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条件。(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2年06期)

孙常立[5](1981)在《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是完全合法的》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一文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以后,在司法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至今认识很不一致。院、庭长究竟有没有审批案件的合法权力?把这个问题讨论清楚,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什么是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呢?就是院、庭长对合议庭的评议决定进行审查和核定。长期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审批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完全必要的。有的同志把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审批案件就是个人否决合议庭的决定,把审批权和个人否决权划上了等号。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院、庭长审批案件是不是都是个人说了算,直接否定合议庭的评议决定呢?据我了解,这种情况是个别的。多数的情况是:或者同意、肯定合议庭的意见,或者(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1981年03期)

贺伦麒[6](1981)在《对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看法和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去年正式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来,我省各级法院对大多数依法应该实行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在公开审判中,执行了辩护制度。实践证明,辩护制度有助于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而又慎密地审判案件;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判,接受应得的惩处;有助于对群众进行法纪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实践也证明,在公开审判的一些案件中,存在“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样一个实际问题。对这个问题,旁听群众有意见,辩护人有看法,审判员和陪审员也认为不对,但又无可奈何,只能违心地这样做。为什么呢?因为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开庭前,法院内部实际存在的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已经起了作用,案件的判决已经由院长、庭长事先作出了决定。因此,公开审理中,无论被告人或者他的辩护人按照事实和法律所作的辩护多么有理、有力,法庭仍然只能按照开庭前院长、庭长审批的决定作出判决,(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1981年03期)

[7](1981)在《关于院、庭长审批案件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合议庭办的案子,制作的判决,报送院长,有关审判庭庭长审核、签发,这在审判工作中和审判人员认识上,向来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现在却已成为法院内外的许多同志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了。几个月来,包括《人民司法》在内的一些报刊上,先后发表了论述这个问题的文章。主张院、(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1981年06期)

孙常立[8](1981)在《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不能取消》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司法》一九八○年第十二期发表刘春茂同志《对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一文后,在司法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院、庭长究竟有没有审批案件的合法权力?把这个问题讨论清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1981年04期)

冯建,向诚权,凌云志[9](1981)在《关于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刊于一九八○年第二期刊登了刘春茂同志《对法院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一文,在司法界引起反响,不少同志给编辑部来稿就此发表看法。为了将争论引向深入,我们从现在起还继续选登一些这方面的稿件,以供大家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1981年01期)

院庭长审批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院案件审批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至今都一直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领域,但所取得的成效并不很好。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做法法律依据不足,违反司法运行规律,实际效果不佳,还导致了深层次、长远的危害后果。破除案件审批制存在一些障碍,包括对法官独立和对宪法规定的认识障碍,法院行政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法院的人才流失等因素造成的人力资源障碍以及权责利不一致所带来的利益障碍。必须坚决破除案件审批制,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尊重司法规律、循序渐进等基本原则。当前形势下,案件审批制改革可以依托法官员额制开展,还需要科学合理界定法官责任,并严格执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院庭长审批制论文参考文献

[1].徐隽.绝大多数案件取消院庭长审批[N].人民日报.2016

[2].代杰.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弊端、改革阻碍及破除[J].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3].章宁旦,马远斌.广东逐步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制[N].法制日报.2014

[4].李红辉.反思与出路:改革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J].求索.2012

[5].孙常立.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是完全合法的[J].法学杂志.1981

[6].贺伦麒.对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看法和意见[J].法学杂志.1981

[7]..关于院、庭长审批案件问题的探讨[J].人民司法.1981

[8].孙常立.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不能取消[J].人民司法.1981

[9].冯建,向诚权,凌云志.关于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J].法学杂志.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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