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定性论文-魏东

法理定性论文-魏东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理定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约定受贿,约定收受干股,约定投资收益,受贿数额

法理定性论文文献综述

魏东[1](2017)在《约定受贿定性处理的法理研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约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过程之中、之前或者之后,与请托人约定或者承诺在其离职后或者在其他某种条件下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约定收受普通财物之犯意流露和犯罪预备不处罚,已成为我国的司法裁判规则。约定收受干股成立受贿罪未遂的关键点在于审查约定受贿人是否有"着手"以及其"着手"的具体内容:约定受贿人已经"着手"实施收受干股的行为,构成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约定受贿人尚未"着手"实施收受干股的行为的,不构成收受干股的受贿罪,但是约定受贿人若已经着手实施收受"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则依法构成收受相应利益的受贿罪。对于约定收受投资收益的行为,约定受贿人若有实际投资则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约定受贿人若没有实际投资则应认定为受贿罪。(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2期)

孙学华[2](2016)在《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刑交叉错位定性的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虽然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诚信和道德的培养却需要较长的时间。目前,因为诚信的缺失,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层出不穷,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在依法解决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过程中,我国当前的法律所存在的最大的难点是对二者的区分问题。本文拟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对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错位定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希望有助于最终解决我国当前广泛存在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问题,从而有助于提升经济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并有助于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提升社会的和谐程度。(本文来源于《云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丁宝同[3](2013)在《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程序探析——以功能定位与法理定性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农地承包仲裁属"准行政性仲裁程序",它是农地承包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并能产生"一调终局"之程序效果。其功能应定位于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之诉讼案件的分流,其程序启动无须仲裁协议,就其与诉讼的关系,当前立法定位于"或裁或审、一裁两审"具有现实之合理性,但在制度体系相对成熟之后,应及时转为"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蔡芳[4](2009)在《见索即付保函之法理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新型的信用担保方式,见索即付保函对传统保证的从属性进行了颠覆性变革,担保银行不得援引主合同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来对抗受益人的索款。见索即付保函是在国际经贸中具有独立性的无名契约且仅由银行承担义务的单务契约,其本质为居于近代民法核心领域的契约自由原则所派生的任意契约,并由国际贸易所惯用、容许,不宜用传统的担保法理论中保证的从属性加以衡量。(本文来源于《西北成人教育学报》期刊2009年06期)

宁积宇[5](2009)在《临时起意图财行为之定性——一起强奸抢劫案背后的法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人基于其它犯罪目的,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然后产生了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并取得财物,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学界对此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先行行为所产生的被害人意志被压制的状态与后续的图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牵连关系,宜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则宜认定为盗窃罪。具体说来,在作为前一犯罪行为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或没有反抗能力的状态下,产生取财意图,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在作为前一犯罪行为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死亡的状态下,产生取财意图,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5期)

王洁堃,冯栋[6](2009)在《论特殊防卫的界定——对“邓玉娇案”定性的法理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邓玉娇案"的受关注程度可以看出我们普通民众对于司法权监督的力度。从案发到最终宣判,这一个多月,引发了不少的争论,邓玉娇的行为是否构成特殊防卫则是争论的焦点。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公民对特殊防卫权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试图以此案为视角,论述特殊防卫权的内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期刊2009年08期)

余冬爱[7](2008)在《诉讼时效法定性的法理解析与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时效制度,基于维持社会秩序之公益上之理由而设,故关于时效之规定为强行法",具有法定性。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做出缩短或者延长的约定:二是不允许义务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一、诉讼时效法定性的法理分析(一)关于诉讼时效能否由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的问题当事人可否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学说及各法域立法例并不一致,主要有叁种主张。(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8年11期)

刘建军[8](2008)在《体育冠名权的法理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体育冠名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正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比较论证和归纳推理法,并在对体育冠名权的事实描述基础之上,试图对体育冠名权做一个清晰的法理定型。(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3期)

安建须,许义华[9](2005)在《支票之法理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梁某因欠王某工程款而向其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万元、未载明收款人名称的银行支票。王某因欠某五金塑料厂货款,即将该支票交付五金塑料厂以清偿其债务。五金塑料厂便在该支票收款人名称处填写自己的名称,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但被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退票。五金塑料(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5-10-26)

黄秋龙,徐秋凤[10](2005)在《绑架罪客观方面二题之法理思考——从一则刑事案件的定性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7年修订刑法确立绑架罪以来,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有关绑架罪诸多问题的纷争就从未 停止。例如,绑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单一抑或复合行为?"绑架"的虚象应否作为定性的实象?对此有必要立 足于现行立法,从法理角度予以界定。(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1期)

法理定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虽然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诚信和道德的培养却需要较长的时间。目前,因为诚信的缺失,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层出不穷,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在依法解决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过程中,我国当前的法律所存在的最大的难点是对二者的区分问题。本文拟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对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错位定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希望有助于最终解决我国当前广泛存在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问题,从而有助于提升经济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并有助于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提升社会的和谐程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理定性论文参考文献

[1].魏东.约定受贿定性处理的法理研讨[J].河南社会科学.2017

[2].孙学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刑交叉错位定性的法理分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

[3].丁宝同.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程序探析——以功能定位与法理定性为中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

[4].蔡芳.见索即付保函之法理定性[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09

[5].宁积宇.临时起意图财行为之定性——一起强奸抢劫案背后的法理探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

[6].王洁堃,冯栋.论特殊防卫的界定——对“邓玉娇案”定性的法理评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

[7].余冬爱.诉讼时效法定性的法理解析与司法适用[J].法律适用.2008

[8].刘建军.体育冠名权的法理定性[J].法制与社会.2008

[9].安建须,许义华.支票之法理定性[N].人民法院报.2005

[10].黄秋龙,徐秋凤.绑架罪客观方面二题之法理思考——从一则刑事案件的定性说起[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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