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两主论文-陈云朝

一田两主论文-陈云朝

导读:本文包含了一田两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国民法典,一田两主,永佃权,民事习惯

一田两主论文文献综述

陈云朝[1](2018)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民事习惯——以民国歙县的“一田两主”习惯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编纂应尊重和吸纳内含国民生活方式的民事习惯。民法典对民事习惯的重塑既是一个时间过程,又是在特定的空间展开的。民法典的有效性必须接受基层社会的实效性检验。民国永佃权立法枉顾歙县"一田两主"习惯,扰乱了主佃双方附着在习惯上的利益平衡,由习惯上侧重小买主的地权利益转变为法典上保护大买主的权益,引发小买主的群情反对。歙县法院严格适用法典,反而在小买主眼中成为一个纵容大买主作恶的司法机构。以完全支配为内容的所有权建构起来的物权体系,因剥夺了小买主的地权利益,与当时国民党"耕者有其田"的国策相违背。民法典编纂应保护和平衡附着在习惯上的权益,避免法典对生活的强制。(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陈云朝[2](2018)在《论清代徽州官府对“一田两主”习惯的禁革——以官府“告示”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田两主"是明清时期全国性的地权习惯。清康熙年间,徽州官府对田皮习惯延续明代"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默认态度。自雍正朝开始,各地官府倾向于禁革或限制田皮习惯。从徽州府及所属歙县、休宁县发布的"告示"来看,各地对"一田两主"的限制程度和禁革措施不尽相同。地方官主要从"清田业""杜讼端"等有利于行政职责完成或升迁考核的角度,对田皮习惯进行禁革,习惯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不是其关注的重点。田皮习惯是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具有实效性的地权规则,很难凭借公权力强行禁革。以官府和官员利益为核心的地方性立法,与民间习惯呈现出二元张力。(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夏扬[3](2016)在《双重所有权在中国法上的接纳与转承——从“一田两主”到挂号道契再到近代法律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中国法并不拒绝双重所有权,"一田两主"便是这种双重所有的中国式表达英美法通过对外殖民产生影响,也将双重所有权传入中国社会,这便是实施于近代上海的挂号道契制度。"一田两主"和挂号道契均经历了逐渐长成的过程,其间还发生了相互影响,复杂的接纳与转承关系由此产生,这也使永佃制和永租制、"一田两主"与挂号道契表现出制度的趋同性双重所有虽有域外与本土的不同渊源,但在中国法上的实践却颇为相似。近代法律改革时,不同渊源的双重所有权有着不同的命运,一切从西方法学理论出发的改革抛弃民间制度,最终使"一田两主"走向消亡。挂号道契有着西方法的背景,虽以信托法的形式转世,但双重所有的制度却并未得到移植。(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戴建国[4](2011)在《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宋代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能普遍分离。在典田情形下,同一块土地出现了拥有田根的出典主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典主,形成了事实上的"一田两主制"。当一块民田存在多个典买人时,典买人购买土地所有权的顺序是按承典到土地的先后排列的。典买人除了转典之外,还可断卖已典土地,其断卖的,除了土地的使用权,还连带着田根的优先购买权。业主如将田根出卖给第叁方,原先的典卖关系并不因业主的更换而失效。宋代国家赋税和户口登记制度视田产的出典为财产转移,剥离了使用权权能后所剩田根在"业"的观念上被虚化了,并不作为财产来登记。国家的户口制度实行的是一田一主制。这种"一元制"的产权形态与流通领域存在的"一田两主制"形态不同,它的产生乃是国家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出发,行使财税和行政管理职能的结果。典卖方式及其典卖机制的成熟完善促进了土地和商品经济的流通,对后世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来源于《历史研究》期刊2011年06期)

张一平[5](2011)在《苏南“土改”中一田两主地权结构的变动》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清以来江南地区形成了相当灵活的地权流转机制,租佃制尤其是一田两主呈现出土地利用的多层次性及权益分配的多样性。而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促使这一流转机制发生了重要转变,其关键是地权结构的简约化,尤其在商品经济发达的苏南,土改中的租田处理、地权再造与地权观念的变化,影响着农村的资源配置、财富分配和权力构成,奠定了新中国土地产权结构的基础,其经验对处理当前农地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农史》期刊2011年03期)

杨帆[6](2011)在《清代“一田两主”地权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田两主”是指同一土地上并存着田底权与田面权两个独立性的权利,由田底主与田面主分别享有,田底主与田面主在处分各自权利时,不受限制。“一田两主”伴随着明代的永佃制产生,在清代极为盛行。其产生途径包括了佃户和田主两个层面。清代“一田两主”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民间习惯中的财产观、租佃观与买卖观的基础之上的。在“一田两主”上包含了两种类型的基本法律关系,即处分田底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处分田面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大清律例》对“一田两主”地权纠纷的多为间接规定,地方法规大多采取了严厉的禁革措施。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政府的税收和防止纠纷的发生。从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来看,“一田两主”地权纠纷的主要包括了因回赎、找贴、欠租、退佃四大类型。这些纠纷反映了叁个主要问题,即官方对民间习惯的妥协、佃户对田主人身依附的下降和民间产权观念的变化。(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1-01-01)

曾芸[7](2009)在《中国古代“一田两主”制对当前农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农地使用制度已取得辉煌的农业绩效,但由于农地产权构成上存在着失衡,土地使用权权利范围过窄,制约了农业生产绩效的发挥。而我国古代的"一田两主"制度,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有效地缓解了人地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文章对"一田两主"制的由来及概念进行了描述,并对田面权的权能及其经济绩效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借鉴"一田两主"制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完善中国农地使用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生产力研究》期刊2009年01期)

李文军,王茂盛[8](2008)在《论明清以来“一田两主”的地权关系及其改造》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田两主"是明清时期永佃关系盛行的必然结果。自这种地权关系产生以来,国家法就从没放弃对其进行改造的努力。通过对这种习俗的扬弃,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永佃权制度。(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1期)

赵冈[9](2007)在《论“一田两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田二主”的起源是农户以土地为抵押进行贷款,基本性质是借贷关系。典卖后原主尽量保留土地的使用权,终于使田骨田面彻底分离为两个独立的产权。由其他起源发展出来的永佃制,最后也采取了同一模式,殊途同归。发展的结果,这种借贷关系越来越明显,田骨变成了农村的金融工具。(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期刊2007年01期)

童光政[10](2007)在《“一田两主”的地权结构分析及其改造利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历史上存在的“一田两主”习惯,在地权结构上体现出了二元结构的本质特征,所有权(田底权)和占有权(田面权)并列,各自成为永久性的独立物权。这种地权结构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缓解土地稀缺压力、实现“耕者有其田”的作用,其制度资源对于当代中国土地法制的完善仍具借鉴价值。(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07年02期)

一田两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田两主"是明清时期全国性的地权习惯。清康熙年间,徽州官府对田皮习惯延续明代"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默认态度。自雍正朝开始,各地官府倾向于禁革或限制田皮习惯。从徽州府及所属歙县、休宁县发布的"告示"来看,各地对"一田两主"的限制程度和禁革措施不尽相同。地方官主要从"清田业""杜讼端"等有利于行政职责完成或升迁考核的角度,对田皮习惯进行禁革,习惯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不是其关注的重点。田皮习惯是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具有实效性的地权规则,很难凭借公权力强行禁革。以官府和官员利益为核心的地方性立法,与民间习惯呈现出二元张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一田两主论文参考文献

[1].陈云朝.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民事习惯——以民国歙县的“一田两主”习惯为中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陈云朝.论清代徽州官府对“一田两主”习惯的禁革——以官府“告示”为中心[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夏扬.双重所有权在中国法上的接纳与转承——从“一田两主”到挂号道契再到近代法律改革[J].法学.2016

[4].戴建国.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J].历史研究.2011

[5].张一平.苏南“土改”中一田两主地权结构的变动[J].中国农史.2011

[6].杨帆.清代“一田两主”地权关系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1

[7].曾芸.中国古代“一田两主”制对当前农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9

[8].李文军,王茂盛.论明清以来“一田两主”的地权关系及其改造[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9].赵冈.论“一田两主”[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

[10].童光政.“一田两主”的地权结构分析及其改造利用[J].北方法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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