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解除论文-闫海涛

合同约定解除论文-闫海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约定解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同解除权,行使限制,丧失情形

合同约定解除论文文献综述

闫海涛[1](2019)在《合同约定解除权的丧失情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约定解除权的作用在于为守约一方提供防御和救济之道。《合同法》第95条因超期丧失解除权的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限制权利人滥用解除权损害相对人利益、通过解除合同获利的需要。约定解除权属形成权,其行使应满足形成权的权利规则。权利并非无限制之自由,约定解除权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约束。除解除权因行使超期丧失外,权利人还可因明示或默示放弃权利、继续履行等相反行为、以及相对人对履行瑕疵的积极补正等情形而丧失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丧失后,合同效力应继续维持,权利人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应再得到支持。(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丁吉生[2](2016)在《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消灭》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守约方在因对方违约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视为自愿弃权,不得再行主张约定解除权。□案号一审:(2014)广民初字第1628号【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唐某、赖某。被告(反诉原告):谢某。原告(反诉被告)唐某、赖某诉称:2013年1月7日,出卖人唐某、赖某与买受人谢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唐某、赖某将位于莲花大道(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26期)

贺波[3](2016)在《合同约定解除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崇尚意思自治,而合同约定解除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解除合同中的一个具体表现。由于合同约定解除相对于法定解除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不可完全预测性等特征,而合同解除又直接影响到合法生效的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对合同的约定解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约定解除条件的成立与否之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又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结合中国国情与国内外学术理论前沿,对合同约定解除相关的基本概念,约定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条件认定的基本原则、要素、标准以及特殊情形作了详细的分析,旨在解决实践中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立与否之认定问题。(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期刊2016年03期)

杜峰[4](2015)在《论买卖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之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的约定解除制度通过预先设定合同解除权条件以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文据一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分析司法实践中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加以适当限制的理由。(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2期)

朱美丹,石磊[5](2014)在《关于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问题法律探讨——以曹某某与海宁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合同条款中约定解除权的问题。既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能让当事人公平、合理的行使合同解除权,遵守并履行合同,减少交易成本,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品牌》期刊2014年07期)

史留芳[6](2015)在《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不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2年1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5年;乙公司应于2012年6月底前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否则甲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甲银行如约出借款项,但乙公司一直未办理国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1-07)

范莉,马云,许乐群[7](2014)在《预查封期间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及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该合同被裁判解除后,法院应当中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但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案情 2009年12月29日,江苏省宜兴市江南水乡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12-18)

李成博[8](2014)在《原告郝某诉被告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解除权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但并非恶意违约,通过其他方式可以保证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可不支持守约方要求解约的诉请。(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7期)

亓振[9](2014)在《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实现较快发展,合同法则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伴随着经济的较快发展,市场交易也日益活跃,社会形势也是瞬息万变。合同生效后,可能因客观情况改变或一方行为,使一方或双方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这时一方或双方就有意愿使合同失去效力,更好规避风险或制裁相对方。这也恰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解除权的原因。但是,当我们对《合同法》关于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进行深入思考时,却发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合同约定解除权纠纷案件的分析,对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希望可以在这一问题上为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案情简介。杨永强逾期支付土地使用费超过60天,根据约定解除权条款,东莞豪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东莞豪发公司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其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合法,并判令解除合同,杨永强返还土地。杨永强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东莞豪发公司不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则是东莞豪发公司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合法,也就是东莞豪发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第二部分: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法律分析。其一,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含义及性质。约定解除权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由一方或双方所享有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合同约定解除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其二,合同约定解除权的产生。合同生效后,约定解除权产生。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应是清晰明确、指向将来的事实,并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其叁,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约定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行使权利。在认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时,法院应从合同整体上予以把握。当事人若不正当的阻止或促成条件的成就,那么应依据《合同法》45条的规定给予否定性的评价。行使主体由双方约定;行使方式包括行为解除和司法解除;行使期限则是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若对方进行了催告,则是按照催告后的合理期间确定,但是如果没有约定也没有催告的,则应该类推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的规定,解除权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消灭;行使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未履行终止履行,已履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后果。第叁部分:本案评析。一审法院尽管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行使后果的把握比较准确,但是却仍然不能避免错误的判决,只是因为没有把握好整个问题的关键点,也就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而二审法院则很好的抓住了这一点。二审法院的判决也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那就是在处理合同约定解除权纠纷案件时,应牢牢把握住条件是否成就,这时法院应从合同整体予以把握,并考虑两个因素:首先,当事人如果为自身利益不正当阻止或促成条件的成就,这时应给与否定性评价;其次,对方是否享有抗辩权,因为抗辩权不仅使其可以拒绝履行债务,还使其不会陷于履行迟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薛琳菁[10](2013)在《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以法律行为标的为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自由和合同严守可以说是合同法上两个并列的原则,法官在选择时也多有矛盾。一方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一方面从维护交易的稳定出发又要限制当事人随意的解除合同。为此延伸出的各种适用原则,各类案例不胜枚举。但是在面对真实的案例时,我们依旧困惑。究其原因,不是缺少原则,而是未能适当的运用方法论来破解现实的困惑。本文研究的目的就在于从一个现实的案例出发,运用法律行为标的的考量方法,抽丝剥茧,以求破解适用上的难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4期)

合同约定解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守约方在因对方违约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视为自愿弃权,不得再行主张约定解除权。□案号一审:(2014)广民初字第1628号【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唐某、赖某。被告(反诉原告):谢某。原告(反诉被告)唐某、赖某诉称:2013年1月7日,出卖人唐某、赖某与买受人谢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唐某、赖某将位于莲花大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约定解除论文参考文献

[1].闫海涛.合同约定解除权的丧失情形研究[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丁吉生.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消灭[J].人民司法(案例).2016

[3].贺波.合同约定解除之探讨[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6

[4].杜峰.论买卖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之限制[J].法制与社会.2015

[5].朱美丹,石磊.关于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问题法律探讨——以曹某某与海宁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为视角[J].品牌.2014

[6].史留芳.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不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N].人民法院报.2015

[7].范莉,马云,许乐群.预查封期间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及法律后果[N].人民法院报.2014

[8].李成博.原告郝某诉被告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解除权的适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9].亓振.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D].西南政法大学.2014

[10].薛琳菁.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以法律行为标的为考量[J].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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