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目的犯论文-宋行健

非法定目的犯论文-宋行健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定目的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目的犯,构成要件,刑法解释,法益范围

非法定目的犯论文文献综述

宋行健[1](2019)在《论非法定目的犯对构成要件解释的限制机能——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对于目的犯的概念、功能以及分类的讨论,是在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展开的。目的犯最重要的两种分类方法,是从目的是否在罪状中明文规定、目的与实行行为的关系予以切入,前者涉及对非法定目的犯特征与判断标准的考察,后者涉及对构成要件解释的限制机能的具体实现。首先,非法定目的犯的特征在于:罪状中虽未明文规定特定目的,但在对罪状解释时应加入特定目的,从而使该罪的适用范围得以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对非法定目的犯的判断,应当以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为基础,辅以处罚的现实必要性、实质合理性这两个标准。其次,应当按照目的与实行行为的关系这一标准,对非法定目的犯进一步区分,从行为类型、法益范围两个方面,探讨其对构成要件解释的限制机能。为促进限制机能的合理发挥,首先应界定目的自身的合理范围,其次应在学界对非法定目的犯之必要性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逐渐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最终促成立法之变更。(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罗钧[2](2015)在《金融诈骗罪非法定目的犯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金融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目的犯的直接形式。但是刑法明文中只有集资、贷款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此叁项金融诈骗罪确定性地写出了要求主体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对于其它的金融诈骗罪则缺乏相应的主观明文要求。这是典型的"非法定目的犯"的情形。本文就金融诈骗罪为切入点,试析非法定目的犯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0期)

唐健瑜[3](2012)在《论我国非法定目的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者在研究德日刑法的目的犯时,提出了非法定目的犯这崭新的概念。然而,刑法学界对此概念的定义、存否以及类型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依据现行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的认定,可以把非法定目的犯界定为: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某罪的成立须具备特定目的,但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又或者以条文对构成要件的表述或条文之间的关系来看,需要具备某种特定目的才具有足够的法益侵害性的犯罪。法以简为贵以及刑法对特定罪名的重新认识是其存在的理由。从目的犯的分类研究析得,非法定目的犯可以分为非法定断绝的结果犯与非法定短缩的二行为犯两类。要深刻理解非法定目的犯,以求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方法,除了对其概念、分类有所了解外,还需要分别对其不同的分类进行定性。非法定断绝的结果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不是法律漏洞,其目的与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重合,非主观超过要素;非法定短缩的二行为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是隐藏的法律漏洞,其目的是犯罪故意意志因素以外的更深远的因素,是主观的超过要素。不同性质的非法定目的犯应运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非法定断绝的结果犯,应适用限制解释予以解释;而非法定短缩的二行为犯则适用目的性限缩解释。借鉴德日刑法的立法经验得知,我国刑法条文中出现的非法定目的犯是对目的犯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对特定犯罪法益的错误理解。因此,在设想对非法定目的犯的目的明文化的前提下,分别探讨非法定断绝的结果犯与非法定短缩的二行为犯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定在具有立法条件下,予以立法。然而,现阶段对非法定目的犯完善的方法需要分步进行,首先是学者在理论界的提倡,其次是司法实践的认定,最终达到立法确认。(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2-05-20)

欧阳本祺[4](2008)在《论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兼论刑法漏洞的补充》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理论盲点: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与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不分;目的性限缩与限制解释不分;可补充的漏洞与不可补充的漏洞不分。真正非法定目的犯属于刑法隐藏漏洞,必须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来补充。目的性限缩中的"目的性论据"不是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而是刑法自由保障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08年01期)

欧阳本祺[5](2007)在《类型思维下的目的犯——真正非法定目的犯概念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学从形式角度对目的犯进行分类,德日刑法学从实质角度对目的犯进行分类。目的犯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是类型思维的产物。根据类型的层次性,可以将非法定目的犯分为真正和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这种分类有利于深化对目的犯主观要素及目的犯法律适用的理解。(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付立庆[6](2007)在《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与定位——以伪造货币罪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立法表述不够明确,对于我国刑法第170条所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是否要求特定目的、进而在解释上是否属于目的犯之问题,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将直接导致对于该罪的司法认定的不同结果。不同观点之间,实际上体现的是有关本罪的法益性质的不同认识。在对本罪的法益性质难以取得有效共识的情况下,将不具行使目的的伪造行为出罪与其说是出于法益的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不如说是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从而,在承认立法的有限理性、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本身的前提下,对于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标准,除了必须考虑该罪的法益之外,在保护法益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作为例外还必须将刑事政策作为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标准。同时,在法定目的犯与非法定目的犯的对应关系上,认识到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也符合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的构造和趋向本身。(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7年01期)

付立庆[7](2006)在《中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描述、追问与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可以分为典型的法定目的犯、非典型的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本文主要研究典型的法定目的犯问题。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笔者进行了全样本的深层次追问,并且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之立法的总体评价。(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06年01期)

陈兴良[8](2004)在《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非法定目的犯的一种个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如何定性涉及是否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问题。如果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 ,则上述行为不能定虚开发票的犯罪 ,只能根据其手段行为定偷税罪 ;否则 ,结论相反。芦才兴案、郑时杰案、崔孝仁案的审判结果表明 ,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的成立必须具备骗取税款的目的 ,但事实上这一目的应当作为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04年03期)

刘艳红[9](2002)在《论非法定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分则中有许多犯罪未规定犯罪目的,而理论和实践上一般认为,其中某些未规定目的的犯罪仍然应该具备某种特定目的,但在论证这些非法定目的犯之特定目的的存在时多局限于就罪论罪,缺少从犯罪构成整体的角度探讨其合理性。从构成要件构造的角度看,目的犯中的目的是主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目的,而该目的对于犯罪的成立又是不可缺少的,法官就应对这一表明了违法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作出补充,因而这些非法定目的犯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属于开放性的构成要件;其未规定的犯罪目的,属于法律漏洞,对之应以目的性限缩的方法适用之。(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5期)

非法定目的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实践中,金融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目的犯的直接形式。但是刑法明文中只有集资、贷款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此叁项金融诈骗罪确定性地写出了要求主体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对于其它的金融诈骗罪则缺乏相应的主观明文要求。这是典型的"非法定目的犯"的情形。本文就金融诈骗罪为切入点,试析非法定目的犯的合理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定目的犯论文参考文献

[1].宋行健.论非法定目的犯对构成要件解释的限制机能——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展开[J].研究生法学.2019

[2].罗钧.金融诈骗罪非法定目的犯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5

[3].唐健瑜.论我国非法定目的犯[D].湘潭大学.2012

[4].欧阳本祺.论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兼论刑法漏洞的补充[J].法学论坛.2008

[5].欧阳本祺.类型思维下的目的犯——真正非法定目的犯概念之提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

[6].付立庆.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与定位——以伪造货币罪为中心[J].法学评论.2007

[7].付立庆.中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描述、追问与评价[J].法学杂志.2006

[8].陈兴良.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非法定目的犯的一种个案研究[J].法商研究.2004

[9].刘艳红.论非法定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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