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离婚论文-尹之荣

行政离婚论文-尹之荣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离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生活,协议离婚

行政离婚论文文献综述

尹之荣[1](2014)在《离婚夫妻是否对行政罚款承担连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4年1月14日,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A和B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对A和B分别征收数社会抚养费62000元,并于2014年1月26日送达,但A、B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同年6月11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法(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4-11-04)

周海清[2](2013)在《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相关问题浅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离婚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两种最典型形态有: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夫妻一方携同他人冒用配偶身份骗取离婚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笔者试从行政审判的实务角度出发,对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3-12-11)

徐力英[3](2013)在《离婚纠纷诉前行政调解制度之建构——离婚纠纷司法分流与减负途径之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一次诉调对接会议引发的思考笔者不久前参加了由某基层法院、司法局、各乡镇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员参加的一次诉调对接会议,几个乡镇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在介绍人民调解工作时,均谈到了原来各乡镇设有婚姻登记处,许多离婚纠纷由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就地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纠纷在调解纠纷中约占1/3的比例。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撤销乡镇婚姻登记处,将婚姻登记权收回至区县级。自从民政部门将婚姻登记权从乡镇上收后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就不再(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下册)》期刊2013-11-01)

杨慧文,郭晓菊[4](2013)在《法院对离婚登记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审查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在离婚登记行政案件中,法院对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遵循形式审查标准,但对离婚登记行为是否具有最终确定性应进行实质审查,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及自愿离婚声明书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案情 唐某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10-24)

陈学东,李浩,王太高,陈兴生,杨海东[5](2013)在《“被离婚”案件如何做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注重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有机结合、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相结合,取得明显效果。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实行法律监督仍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为此,本刊与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遴选一起"被离婚"案件,共同邀请有关专家,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3年18期)

赵贵龙[6](2013)在《办案切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从一起申请撤销离婚行政登记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笔者在行政审判庭工作期间,承办过一起申请撤销离婚行政登记案件,曾在当时引起山东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的关注。事情虽然过去十多年了,依然记忆犹新。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基本案情。本案原告张兰(化名)是山东省金乡县的一位农村妇女,1963年出生。第叁人任友(化名),1964年出生于金乡县化雨乡财茂周楼村,1984年入伍。1987年1月15日,张兰与任友结婚,婚后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1997年,第叁人以转业留唐山为由,动员原告配合自己办理假离婚手续,并答应安排好工作后即复婚。1997年6月,原告与第叁人到金乡(本文来源于《中国审判》期刊2013年04期)

危辉星[7](2011)在《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关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此同时,现行婚姻法只对结婚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未规定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的情形。故在我国通过行政程(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1年23期)

倪洪涛[8](2010)在《论离婚登记撤销判决的效力辐射——由一起行政登记纠纷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傅某与诉讼第叁人何某于1994年11月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06年6月16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于2007年元月就离婚事项到公证机关进(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期刊2010-07-19)

万军[9](2008)在《论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婚姻立法上,在离婚程序上就确立了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双轨制。50余年来,行政离婚制度作为我国离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调整离婚行为这一民事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离婚是指取得结婚证的夫妻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民政统计历史资料》记载,2007年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总量已经达到140.4万对(不含法院部门办理的调解和判决离婚),与1980年18万对相比,27年后的增加了122.4万对,平均每年递增6%以上。从中可以看出,人们对离婚的看法逐步发生着变化,在离婚方式的选择上,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解除婚姻关系手续,行政离婚这种较文明、理智、自由和方便的解除婚姻关系方式成为许多当事人的首选。但是,从2003年开始实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离婚登记程序之后,登记离婚数量大幅提升,草率离婚有所增加。2003年全国民政部门登记离婚69.2万对,2007年达到140.4万对,增加了一倍多。由此引起了诸多社会问题如离婚自由过于充分、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受到影响等现实问题。因此,构建完善的行政离婚制度不仅可以能够充分体现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还能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理论上对行政离婚制度褒贬不一,对它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先从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概述入手,简要介绍了协议离婚和行政离婚的区别联系,以及行政离婚制度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回顾了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阐述了我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有关行政离婚制度的叁大变化即行政离婚制度价值变化,婚姻证明方式变化和行政离婚申请审查期的取消。然后,就我国目前行政离婚制度的几个方面不足作些探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行政离婚制度自由充分、限制不足,助长婚姻无责主义,草率离婚率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利,离婚的程序使得恶意离婚者和假离婚者有机可乘,法律调整功能弱化、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离婚后监督措施不便操作等方面。随后,在对各国协议离婚制度和港澳台地区协议离婚制度特点简要阐述分析的基础上,就我国行政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今后行政离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如设置行政离婚申请的法定考虑期制度;离婚提起后的法定审查期制度;登记机关应担负起一定的实质审查的职责;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扶养费分期给付的,有财产给付,但在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前不能交付的,有债务分担的,离婚协议中有夫妻经济帮助,需要分期给付的和家庭不动产财产分割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公证的制度;有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家庭不允许行政离婚;细化离婚后的监督措施,建立登记离婚的无效制度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10-01)

李郁[10](2008)在《离婚宣读声明规定是非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是一种折磨还是只不过是个程序;是可以加深当事人的责任感还是根本没有必要;是行政机关“作秀”还是遏制轻率离婚的“利器”……近日,在北京市实施了近叁年的“离婚声明”规定,引来了社会上不小的争议。离婚当事人如何看待这项规定?民政部门是何(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8-01-25)

行政离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离婚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两种最典型形态有: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夫妻一方携同他人冒用配偶身份骗取离婚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笔者试从行政审判的实务角度出发,对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离婚论文参考文献

[1].尹之荣.离婚夫妻是否对行政罚款承担连带责任[N].江苏法制报.2014

[2].周海清.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相关问题浅议[N].江苏经济报.2013

[3].徐力英.离婚纠纷诉前行政调解制度之建构——离婚纠纷司法分流与减负途径之探索[C].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下册).2013

[4].杨慧文,郭晓菊.法院对离婚登记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审查原则[N].人民法院报.2013

[5].陈学东,李浩,王太高,陈兴生,杨海东.“被离婚”案件如何做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J].人民检察.2013

[6].赵贵龙.办案切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从一起申请撤销离婚行政登记案谈起[J].中国审判.2013

[7].危辉星.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J].人民司法.2011

[8].倪洪涛.论离婚登记撤销判决的效力辐射——由一起行政登记纠纷引发的思考[C].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2010

[9].万军.论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8

[10].李郁.离婚宣读声明规定是非调查[N].法制日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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