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加重结果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习惯法,自杀,虐待,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晋涛,范新玉[1](2019)在《习惯法中“自杀”的责任分配对结果加重犯的有限知识供给》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定法构筑了现代社会的影像,存在于制定法背影里的习惯法在夹缝中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日渐凸显了服务于制定法的价值。习惯法中"自杀"是一种责任分配机制,行为人承担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责任不在于因果的判断,而在于习惯法对"自杀"的效果预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的第二款"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包括被害人自杀的行为。在刑法中认可习惯法中的自杀效果,能够有效化解刑法教义学作为一般性知识时存在的梗阻,合理解释特定犯罪需对自杀承担结果加重犯责任的"本土性"安排。习惯法在刑法中的作用空间有待积极拓展。(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9年07期)
杨志刚[2](2016)在《教唆犯对于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结果加重犯在刑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因为社会危害性比基本犯罪要大,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国内外法学学者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在结果加重犯的研究中,迄今为止仍然有很多的争议和难点,共同犯罪就是结果加重犯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特别是教唆犯对于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不仅具有填补当前该领域理论空白之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阐述教唆犯和结果加重犯的相关概念,之后对教唆犯对于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争议进行简要的描述,最后提出笔者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4期)
卫斐[3](2014)在《共谋者对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两人以上共谋实行犯罪,一部分人实际实施了该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未实施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出现,有时还会同时发生加重结果。此时应如何对共谋者定罪量刑,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都很大。本文从一个典型案例入手,分析了共谋者对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该部分简单介绍了案情:张某与李某共谋抢劫,两人一同前往抢劫地点所在的小区后,张某临时因故未去现场,李某独自完成了抢劫并为实施抢劫杀害了王某。第二部分为案件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关于本案的处理有叁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单独构成抢劫罪(预备),其与李某不成立共同犯罪,对王某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罪,其与李某成立抢劫罪基本犯的共同犯罪,但对王某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第叁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致死),其与李某不仅成立抢劫罪的基本犯共同正犯,而且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应对王某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同时,该部分概括出了各方意见背后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共谋者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谋而部分未参与实行的情形下,所有共谋者是否成立共谋共同正犯;张某对王某的死亡结果应负刑事责任吗?理由是什么?从而引出了全文主题。第叁部分为法理分析。该部分首先论证了共谋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的认定,认为共谋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而不是简单的犯意表示,共谋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其次,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指出对于两人以上共谋犯罪,一部分人实际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未参与实行的情形,仅仅论证他们成立共同犯罪是不够的,必须运用分工分类法对共谋者进行分类以准确定罪,进而量刑,由此得出了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成立抢劫罪基本犯的共谋共同正犯的结论;再次,本文分析了基本犯共同正犯对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从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出发,得出了张某与李某并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结论,在此基础上,论文再按结果加重犯单独考量的方法,得出张某单独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对王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过失单独犯的刑事责任的结论。第四部分为研究结论。该部分首先指出了本案的研究结论:李某的行为单独构成抢劫罪(致死),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态;张某的行为单独构成抢劫罪(致死),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应对王某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二人在抢劫罪基本犯罪的范围内成立共谋共同正犯。其次,本文提出了一条司法建议,即处理共犯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定罪在前,量刑在后”的理念,排斥“以刑定罪”的做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19)
王弘宁,刘佩[4](2013)在《论责任主义与结果加重犯的紧张关系与解决路径——兼论限制结果加重犯范围的原因》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主义的实质是限制犯罪成立、限缩刑罚适用范围的原则,其发挥的是极终的限制机能。行为人承担加重责任需要主观罪过的观点得到结果加重犯理论的一致认可,但仅仅要求具备对基本犯罪的故意与对重大结果的过失,还不能解决结果加重犯与责任主义的协调问题。结果加重犯与责任主义的紧张关系表现,从是否存在主观罪过的对立转向为主观罪过是什么以及相关的刑罚设置或裁量是否能够罪、责、刑相适应的探讨。刑法理论存在两种途径解决责任主义与结果加重犯的紧张关系。(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3年09期)
王宇斐[5](2011)在《教唆犯对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把教唆犯规定为共同犯罪的形态之一,如此可以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处理教唆人和被教唆人,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但是对教唆犯是否应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大分歧。从共同犯罪理论和结果加重犯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1年19期)
赵庆鸣,赵春玉[6](2011)在《论结果加重犯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但因结果责任的影响、主观罪过对刑罚制约的失灵、对行为重复评价、预防目的性论强调过甚等因素,导致结果加重犯的刑罚过重。因此,为调和与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责任与刑罚,需要从直接性原则、主观罪过、合法性、条件关系、保护客体等方面进行制约;在立法上增加处断刑,确立具体的刑罚范围,限制自由裁量权;在刑罚目的上使报应与预防统一,强调报应刑的制约作用,克服单一刑罚观导致的重刑色彩。(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1年02期)
刘佩[7](2008)在《论共同犯罪中的加重结果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过程中出现加重结果,这是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形态。本文主要分叁个部分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是共同犯罪中的加重结果责任的概述。主要介绍了相关的共同犯罪及结果加重犯的理论。相关的共同犯罪理论包括共同犯罪的范围确定、共犯的处罚根据以及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对这叁方面的认识不同,所持的学说不同,对加重结果责任的认识也就不同。最重要的是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它决定了对加重结果责任承担的分析结论;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共同犯罪的加重结果责任承担的范围。在介绍和评析德日刑法实务、理论的观点和我国学者对此的探讨后,认为“故意+故意”形式下,基本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应该承担加重结果责任;在“故意+过失”形式下,基本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但是,没有直接导致加重结果出现的正犯,对加重结果存在过失的,应承担加重结果责任,狭义的共犯不应当承担加重结果责任。第叁部分,是研究对加重结果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由于结果加重犯本身是结果责任的残余,在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加重结果责任的情形下,应该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下进行各方面的严格限制。(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3-25)
凌鸿[8](2007)在《无因果关系不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被告人应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但并非一旦出现就诊人死亡的情况,就应对被告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当非法行医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人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以上主观罪过的,才应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7年20期)
夏思扬,蒋毅[9](2007)在《教唆犯应否对结果加重承担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唆他人犯罪,教唆犯是否应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通说认为,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罪,教唆犯和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教唆犯因行为人既遂而既遂,但是行为人构成结果加重犯,教唆犯是否应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本文来源于《今日信息报》期刊2007-06-29)
赵辉[10](2006)在《论共犯对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前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而否定后者的结果加重犯之共犯的成立。对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过失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虽然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但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共犯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6期)
加重结果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结果加重犯在刑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因为社会危害性比基本犯罪要大,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国内外法学学者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在结果加重犯的研究中,迄今为止仍然有很多的争议和难点,共同犯罪就是结果加重犯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特别是教唆犯对于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不仅具有填补当前该领域理论空白之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阐述教唆犯和结果加重犯的相关概念,之后对教唆犯对于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争议进行简要的描述,最后提出笔者的观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加重结果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晋涛,范新玉.习惯法中“自杀”的责任分配对结果加重犯的有限知识供给[J].理论月刊.2019
[2].杨志刚.教唆犯对于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
[3].卫斐.共谋者对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D].西南政法大学.2014
[4].王弘宁,刘佩.论责任主义与结果加重犯的紧张关系与解决路径——兼论限制结果加重犯范围的原因[J].社会科学战线.2013
[5].王宇斐.教唆犯对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1
[6].赵庆鸣,赵春玉.论结果加重犯的责任[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
[7].刘佩.论共同犯罪中的加重结果责任[D].吉林大学.2008
[8].凌鸿.无因果关系不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J].人民司法.2007
[9].夏思扬,蒋毅.教唆犯应否对结果加重承担刑事责任[N].今日信息报.2007
[10].赵辉.论共犯对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