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论文-刘良强,刘梅

行为无价值论论文-刘良强,刘梅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为无价值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法益侵害,规范违反

行为无价值论论文文献综述

刘良强,刘梅[1](2019)在《从对立到融合: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检视与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最初之对立发端于违法性领域,而后随着论战的深化,如今已延伸至刑法中的每一个角落。行为无价值是指对于行为本身所作的否定性评价;结果无价值是指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作的否定性评价。现下的行为无价值是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其主要经历了3个发展历程:伦理规范违反说、行为规范违反说、行为规范违反说+法益侵害导向说。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最终走向必然是相互融合。在进行违法性判断之时,应当首先对结果无价值进行考量,得出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结果之后,再进行行为无价值的考量。(本文来源于《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单晓华[2](2019)在《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回归”:理据与可能——评《刑法学中的“正当”与违法性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的本质为何"曾被我国刑法学者视作头等重要的议题,由此引发了大范围的学术争鸣,甚至催生了国内学界久违了的"学派之争"。这一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一方面,我国学者对"本质"问题有着"与生俱来"的迷恋;另一方面,学者们普遍相信关于"违法"本质的思考是参悟德日犯罪论体系和教义学的不二法门。然而,近年来,专门探讨违法性理论中的(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贾健[3](2018)在《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困境与出路——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问题的提出近年来,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论争在学界弥漫开来。周光权教授作为前者之扛鼎者,其观点经历了由"通过维护伦理规范来保护法益"之旧行为无价值论向"经由维护法规范进而保护法益"(新规范违反说)与"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之新行为无价值论的转变。周光权教授认为两者的争论有向纵深推进的需要。但本文认为,新行为无价值论无法形成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有效争点,且其理论"基因"决定了其难以彻底"告别"伦(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8年12期)

贾健[4](2018)在《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困境与出路——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行为无价值论无法形成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有效争点。行为在判断违法性方面较之于结果的独特性或优越性难以体现;单纯通过刑罚来维护规范,有失正当。判断不法需要考量主观要素的观点,无法起到威慑行为人进一步偏离规范进而产生保护法益的效果。行为规范违反说之价值判断所依据的基准与社会观念、社会行为准则等脱离不开干系。将罗克信意义上的客观归责理论当作建构法益侵害导向说的实质工具,意图抗衡结果无价值论的做法,存在问题。新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差别,不在于在判断违法性问题上的事前或者事后的立场。新规范违反说的理论"基因"决定了其难以彻底"告别"伦理规范。刑法需借助多学科的知识以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工具,重新直面伦理规范二元说。(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黄得说[5](2018)在《行为无价值论理论优势之探析——兼与张明楷教授的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规范是法益侵害的逻辑前提与评价依据,无规范则无"法益"也无"侵害";法益侵害不是一客观事实,而是规范对特定事实状态的评价结果。采取行为无价值论,将故意、过失纳入违法的判断资料,有利于更准确地描述不法,也有利于我国犯罪论体系中对罪责"量"的考察。在现代产权制度中,法益保护的核心内容应为对产权者自由支配权保护,即自由先于功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不应被简化为法益衡量。从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出发,也不能直接推导出不法的实质为法益侵害,对不法的界定要受到刑法目的和实现目的手段的双重制约。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提高了刑法的最优威慑水平,增进了预防效益,降低了产权制度的运行成本。(本文来源于《东南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王耀忠[6](2018)在《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中的行为无价值与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中的预备犯、举动犯、持有犯等体现了现代风险社会刑法的活性化、法益保护早期化与反恐法网的严密化,立法理念逐渐由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转变。重视规范机能和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行为无价值在其视角转向行为背后的重大法益时取得了正当性的依据,其比结果无价值更具有生命力。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上的表述与行为无价值理念相吻合,确保了严密的反恐刑事法网,故在司法上应该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以及《刑法》第13条"但书"为指导,确保法律反恐的递进性以及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相对平衡性,这个神圣的天平应该是"倾斜"而不是"倾倒"。(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王硕[7](2018)在《日本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追根溯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立将日本的刑法学界划分为两大阵营,而先前的近代学派(新派)与古典学派(旧派)之争可谓是这一对立在理论上的源头,因此对日本学派之争的历史进行梳理实属必要。日本的近代刑法理论以从法国引进的"折衷主义"为起点,到学习德国的近代学派的理论,并在其影响之下制定了日本的现行刑法,再到古典学派与之激烈对抗,之后就出现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1期)

王敏[8](2018)在《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学派之争是中外刑法学界普遍存在的立场之争,并逐渐渗透到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引入和不断发展,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也成为我国刑法学关注的重点。本文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梳理,旨在阐明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内涵与发展历程,具体分析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的优势和不足,论述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理论背景和社会背景,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是目前最适合我国刑法学的理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导言,该部分简要陈述了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的背景和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理论发展的进路;第二部分是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叙评,首先阐述了行为无价值论的发展历程,对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的由来与发展以及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次,对结果无价值论的内容进行了论述,最后,针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对立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对该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整理;第叁部分是对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主要从立法论、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对刑法理论中存在的对二元论的批评进行了反驳。立法论主要从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历程以及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进行分析,解释论主要阐述了二元论在违法性意识、被害人承诺的合理性、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以及共犯问题解释中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是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具体展开。首先对我国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理论之争进行分析,阐明我国刑法理论背景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具体内涵与对立点,其次,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与犯罪论体系重构的理论背景下,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更具有优势,能够合理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建立侧重于结果无价值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合理选择。(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5-22)

潘璐[9](2018)在《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中国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这对概念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是很少提及的,以至于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中也很少用到。而这一组概念原本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的叁段论中进行探究的,大陆法系通说的犯罪构成要件叁段论指的是,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从结构上来看,叁段论与我国的四要件论截然不同,其为“递进排除”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即层层递进地筛选排除,一环紧扣一环,叁个要件中任一要件都无需依赖其他要件而单独存在,而我国的四要件论则属于“齐合填充”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从逻辑上来看,叁段论的体系有其自身优势,违法性的问题是该叁段论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因而,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作为违法性互相对立的概念,在刑法学界上的争议也日趋激烈。尤其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德日刑法的不断引进,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已经逐渐影响着我国犯罪论、刑罚论甚至司法实践等各个方面,对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取舍以及如何科学地引进将是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这也正是本文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中“违法性”的实质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和科学探讨,得出行为无价值论二元论更符合中国国情的结论,进而对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中国合理展开,以期能够探索出符合我国刑法价值取向的违法性实质理论。其中,文章的正文包括对违法性实质理论的论述、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论叁个关键对立点及两种理论各自不足以及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提倡与运用这叁大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个部分首先是对大陆法系中违法性本质理论进行概述,主要探讨了关于违法性叁种不同的本质理论,即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以及折衷说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对应的主流学说是“法益侵害说”,观点是违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和威胁,并且在结果无价值论看来故意、过失等属于主观的因素不应该用来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只能作为是否有责的要素;与行为无价值论相关的主流学说是“规范违反说”,其学说的主要观点是将违反了社会一般公众普遍认可的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伦理规范作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违法性的因素既包括行为的样态、社会的伦理规范,还应当包括行为的主观目的、故意以及过失等;而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主张两种理论都有各自的缺陷,需要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这两种理论进行科学合理地折衷,采用的是“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综合说”,且引入典型的案例,分析证明了采用“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法说”综合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更具合理性。第二个部分则是对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在讨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违法性判断基础可否将主观要素包括其中、违法性判断的时间基准这叁个主要对立的争议点进行对比和分析。由于行为无价值论过分强调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结果无价值论在对待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处理上又存在缺陷,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能够很好解决上述问题,因此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更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价值取向。第叁个部分重点论述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处理偶然防卫、既未遂犯的认定问题上的自身优势,以及从实现刑法目的、保障人权、建立和完善国民的规范意识等角度,充分论证了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我国之借鉴和提倡的重要性,意义是能够探索出适合我国刑法价值取向的违法性实质理论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务有一定帮助。(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8-04-09)

朱利明,于涛[10](2018)在《行为无价值论与违法性判断——兼评结果无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历来就是当代刑法学争论的焦点,诸多问题都围绕着这两点展开。本文将着眼于犯罪本质的论述,在基本判断、未遂和不能犯领域进行论述,阐述行为无价值在判断上述理论的优势。(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8年04期)

行为无价值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违法的本质为何"曾被我国刑法学者视作头等重要的议题,由此引发了大范围的学术争鸣,甚至催生了国内学界久违了的"学派之争"。这一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一方面,我国学者对"本质"问题有着"与生俱来"的迷恋;另一方面,学者们普遍相信关于"违法"本质的思考是参悟德日犯罪论体系和教义学的不二法门。然而,近年来,专门探讨违法性理论中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为无价值论论文参考文献

[1].刘良强,刘梅.从对立到融合: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检视与抉择[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

[2].单晓华.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回归”:理据与可能——评《刑法学中的“正当”与违法性理论》[J].河北法学.2019

[3].贾健.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困境与出路——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J].社会科学文摘.2018

[4].贾健.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困境与出路——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J].现代法学.2018

[5].黄得说.行为无价值论理论优势之探析——兼与张明楷教授的商榷[J].东南法学.2018

[6].王耀忠.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中的行为无价值与正当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7].王硕.日本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追根溯源[J].法制博览.2018

[8].王敏.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研究[D].山东大学.2018

[9].潘璐.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中国的展开[D].贵州民族大学.2018

[10].朱利明,于涛.行为无价值论与违法性判断——兼评结果无价值[J].改革与开放.2018

标签:;  ;  ;  ;  

行为无价值论论文-刘良强,刘梅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