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船舶代理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间接代理,合同法,规范意义,民法
船舶代理人论文文献综述
张昕[1](2016)在《判令船舶代理人支付港口费用应依据间接代理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对交易习惯的认定,应结合全案当事人所举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审慎进行。在港口作业纠纷中,认定船舶代理人直接负有支付港口费用义务,应依据合同法的间接代理规定而非交易习惯。第叁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代理关系的,如其已先向代理人起诉,不妨碍起诉后根据合同法第403条之规定依代理人的披露行使选择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02期)
金畔[2](2015)在《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代理人的业务内容较为庞杂,他的业务执行会直接影响到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履行。承运人卸货港船舶代理人的重要业务之一就是交付货物。由于受承运人指示或应提货请求人请求无单放货,卸货港船舶代理人常因此被正本提单持有人起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为《无单放货规定》)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卸货港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责任问题,目前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之做出明确规定。结合民法以及海上货物运输法理论,本文试图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责任的性质、责任承担、单位责任限制和免责事项的享有与否等问题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包括四章:第一章首先对船舶代理人的概念、业务范围进行简要介绍,分析了船舶代理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然后引入本文主题,界定无单放货船舶代理人的范围并分析了船舶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对无单放货的影响及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特点。第二章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然后着重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过错归责原则、过错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构成。第叁章以我国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案件判决为切入点,分析、归纳了我国目前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案件的判决模式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对船舶代理人与承运人、无单提货人无单放货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讨论。第四章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时是否有权享有单位责任限制以及免责。该章首先从《无单放货规定》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承运人无单放货丧失单位责任限制的原因,以从立法和理论两方面为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是否享有单位责任限制寻找依据。其次,以《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为《纪要》)和《无单放货规定》为参照,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时所能享有免责事项。(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5-01)
胡晓然[3](2014)在《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凭单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现代航运条件下,货物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到达卸货港,而提单仍处于流转状态,这意味着货物可能早于提单到达卸货港,从而导致无单放货需求的增加。同时,在现代航运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都是由其代理人即船舶代理人代承运人进行的,因此船舶代理人也陷入了无单放货的责任风险中。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情形、无单放货的责任承担以及给我国的立法启示等方面,挖掘《海商法》中仍然空白的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7期)
沈四林[4](2010)在《浅谈国际船舶代理人的业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水路运输市场对外开放的总格局已基本形成,经批准的各种形式的船舶代理公司数不胜数,这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的入世、国际贸易量的不断扩大,船舶代理人(简称船代)的重要性必将大大提高,妥善处理船舶代理人与主要业务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关键。本文主要根据自己的实操经验来介绍船舶代理人与承运人(代理合同约定的关系)船舶代理人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在一定的期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中船舶的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时,船舶代理人应就经营活动的范围与承运人达成一致的意见。(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期货》期刊2010年03期)
廖一帆[5](2008)在《船舶代理人的集装箱配积载业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从集装箱船舶配积载工作流程及发展沿革、船舶代理人从事配积载工作的技术风险、船舶安全管理和船舶代理人从事配积载工作的民事责任几方面阐述船舶代理人从事集装箱船舶配积载工作不但颠覆了海运的合理分工,而且给海上航运安全带来新的隐患,在厘定船方、码头、船舶代理人等各方配积载职责的基础上,认为船代从事配积载工作是非理性竞争的产物,而不是优化行业分工的结果,建议通过行业对话消除船代这种不正常的经营压力,创造更为和谐的经营环境。(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08年10期)
郭朝霜,徐允乔[6](2007)在《论船舶代理人在承运人授权下无单放货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到卸货港后通常由船舶代理人代承运人进行货物的交付,因此有论者认为船舶代理人在承运人授权下无单放货时,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应该由承运人承担。本文在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船舶代理人仍然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07年09期)
赵洪凤[7](2007)在《国际船舶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船舶代理制度的现状,在研究国际代理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船舶代理的特殊性,较为详尽的论述了我国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并为解决我国国际船舶代理实务当中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通过船代在班轮运输中签发提单、无单放货及预借、倒签提单中的实务操作来分析船代涉及提单这一重要运输凭证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同时,又针对船代实务中涉及到的费用、双方代理等问题分析了船代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从而得出结论:船舶代理具有特殊性,在理论上不应简单地归属为某一种代理关系,重要的还是在实务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7-09-01)
徐允乔[8](2007)在《无单放货船舶代理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航运业的迅速发展使得航运业的分工越来越细,很多原本由承运人自己完成的业务不得不委托于代理人来完成,以提高工作效率,这样一来使得船舶代理业成为现代远洋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远洋运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船舶代理人拥有从代承运人接受订舱到为船舶添加物料等广泛的业务范畴。而这些业务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在卸货港代承运人交付货物于收货人。而在现代航运实践中,由于各种条件的改进,使得船舶能够迅速到达卸货港,而提单的流转却依旧缓慢,也就是说货物会大大早于提单而到达卸货港,这就造成了实践中无单放货情况的频繁发生。船舶代理人在代承运人放货时,在这种现实情况下,面对货主、承运人的压力也不得不经常要无单放货。本文即针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时所面临的潜在责任风险,这种潜在责任的构成以及相关的免责事由进行讨论,以期望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时的责任问题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文章共分为四章。第1章对船舶代理人的概念、业务范畴、代理法的基本规则、船舶代理人与其他代理人的区别进行了探讨。第2章探讨了无单放货相关的基本法律问题,以作为下文谈论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责任的基础。本章首先探讨了提单的性质和功能,针对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文章对目前我国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了介绍和总结,并且和英国法作了比较。之后,本章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无单放货面临的法律责任的性质、责任竟合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3章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时面临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首先文章认为,船舶代理人在代承运人放货时无单放货的行为只可能是一种侵权行为,其可能的责任自然也就是侵权责任。接着文章根据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理论对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作了具体分析。只有在满足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从而船舶代理人须承担侵权责任。第4章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须承担责任时的免责和责任限制进行了讨论。(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7-09-01)
从[9](2007)在《做最强的物流服务商 做最好的船舶代理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多年的连云港外代货运公司,是专业、资深的代理企业。长期以来,公司励精图治、科学经营,促进了地区的经贸合作,为连云港港口的发展做出了不小的业绩。8月7日,公司被连云港市评为“市十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据公司总经理杨华忠介绍,(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7-08-27)
廖一帆,王新敏[10](2006)在《从一起业务纠纷的处理看船舶代理人的职责》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一起业务纠纷的处理分析船舶代理人的职责,并提出船舶代理人规避风险与损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06年04期)
船舶代理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船舶代理人的业务内容较为庞杂,他的业务执行会直接影响到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履行。承运人卸货港船舶代理人的重要业务之一就是交付货物。由于受承运人指示或应提货请求人请求无单放货,卸货港船舶代理人常因此被正本提单持有人起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为《无单放货规定》)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卸货港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责任问题,目前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之做出明确规定。结合民法以及海上货物运输法理论,本文试图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责任的性质、责任承担、单位责任限制和免责事项的享有与否等问题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包括四章:第一章首先对船舶代理人的概念、业务范围进行简要介绍,分析了船舶代理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然后引入本文主题,界定无单放货船舶代理人的范围并分析了船舶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对无单放货的影响及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特点。第二章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然后着重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过错归责原则、过错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构成。第叁章以我国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案件判决为切入点,分析、归纳了我国目前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案件的判决模式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对船舶代理人与承运人、无单提货人无单放货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讨论。第四章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时是否有权享有单位责任限制以及免责。该章首先从《无单放货规定》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承运人无单放货丧失单位责任限制的原因,以从立法和理论两方面为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是否享有单位责任限制寻找依据。其次,以《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为《纪要》)和《无单放货规定》为参照,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时所能享有免责事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船舶代理人论文参考文献
[1].张昕.判令船舶代理人支付港口费用应依据间接代理规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6
[2].金畔.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3].胡晓然.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
[4].沈四林.浅谈国际船舶代理人的业务[J].中国证券期货.2010
[5].廖一帆.船舶代理人的集装箱配积载业务[J].水运管理.2008
[6].郭朝霜,徐允乔.论船舶代理人在承运人授权下无单放货的责任[J].珠江水运.2007
[7].赵洪凤.国际船舶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
[8].徐允乔.无单放货船舶代理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
[9].从.做最强的物流服务商做最好的船舶代理人[N].国际商报.2007
[10].廖一帆,王新敏.从一起业务纠纷的处理看船舶代理人的职责[J].水运管理.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