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钢关联交易真相(论文文献综述)
范稳[1](2021)在《太阳转身》文中认为第一章1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前局长卓世民现在是一个等待死刑判决书的人。他的一生戎马倥偬、身经百战,无论是在战斗的岁月还是和平年代,他就是不断书写传奇的那一类好汉,死神常常都得绕着他走。卓世民曾经设想过倘能死得轰轰烈烈、壮怀激烈,不说像个英雄,至少也不枉为男儿。可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将面临这样一种死法。
乔冰彬[2](2020)在《湖北省产业集群发展与升级研究 ——探索产业集群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文中指出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区域竞争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要形式。产业集群作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应对挑战、打造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核心。当前,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及国际经济形势复杂背景下,大力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不仅是落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更是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占领国际竞争新高地的必要举措。产业集群内大中小企业通过多维度、深层次、嵌合式融通,实现跨界融合、优势互补成为推动产业集群转型与升级的重要路径。湖北省位于长江经济带和中南腹地中心位置,对促进中部崛起和西部开发起着不可替代的纽带作用。研究湖北省产业集群发展与升级路径,促进集群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不仅能够助力企业竞争力提升,更是打造区域竞争高地、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落实“中部崛起”和“长江经济带”战略的重要举措。因此,文章以湖北省12家国家级高新区、16家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和112个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陆续对十堰市、黄冈市、鄂州市、黄石市、荆州市、仙桃市、武汉市、宜昌市、咸宁市、恩施州、随州市、襄阳市、孝感市等省域范围内近40个颇具特色的产业集群和近60家集群代表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和访谈,深入总结湖北省产业集群及集群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现状、问题和阶段性特征。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尽管近年来,湖北省产业集群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产业集群“集”而不“群”、规模较小、同质化现象突出,集群层次较低、创新能力较弱、配套发展滞后等,集群内大中小企业间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融通发展机制。在此基础上,文章通过总结归纳国内外先进产业集群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模式和经验,立足湖北省实际,分别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出发,就顶层设计、体制机制、资金、技术、创新、产业链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对新时期湖北省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及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鲍颖焱[3](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王建光[4](2019)在《全球化时代的中国“进城”故事 ——中国当代文学中的城市想象及其表现》文中研究说明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是整体上向现代城市文明迈进的过程。“进城”,意味着从乡村到城市的空间“迁移”,更意味着现代城市文明形态的不断变化所带来的普遍性的生存境遇。在全球化不同阶段社会转型潮流的影响下,中国“进城”故事表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50年代初革命者的“进城”,通过建构社会主义城市、社会主义城乡格局,试图超越工业化时代欧美国家的“进城”困境。90年代以来的“进城”,既受到新的全球化潮流的影响,也在不断地克服50年代初的“进城”所导致的一系列困境。两次“进城”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中国“进城”故事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中国当代文学中丰富而复杂的城市想象,提供了认识中国“进城”故事的活力与困境的有效途径。相对于学界所普遍关注的空间“迁移”中“农民/农民工/乡下人”的“进城”问题,本研究则将“进城”视为中国人普遍性的生存境遇,基于乡土文学与城市文学的整体性观照,探究不同的城市想象之间碰撞、冲突的观念基础和现实语境,揭示不同的城市想象所塑造的精神结构以及由此所导致的认同困境,从而尝试为“进城”问题研究提供新的意义空间,这正是本研究的创新之处。论文共三章。第一章,围绕“工人神话”,集中探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想象中的认识问题与认同问题。革命者的“进城”、社会主义城市建构、社会主义城乡格局想象,既体现了神圣性、超越性的特征,也不断地呈现出难以克服的现实困境。在80年代的“返城”故事、农民“进城”故事中,更可以看到这种城市想象对人的精神结构的深刻影响。第二章,围绕“城市的面孔”,集中探讨市场经济时代城市想象中的认识问题。“欲望之城”、“迷宫之城”、“无名之城”、“大城”与“小城”的“双城记”、北京与纽约的“双城记”,“城市面孔”的复杂性既是两次“进城”之间的“对话”,也是现代城市文明形态的特征所在。第三章,围绕“别人的城市”与“我的城”,集中探讨市场经济时代城市想象中的认同问题。现代城市能否为人提供一种家园的归属感、认同感,是中国“进城”故事最为重要的问题。其中,城市化的剧烈程度,“工人神话”所塑造的认同意识与“农民工”、“下岗工人”的边缘境遇之间的复杂关系,城市“欢歌”中对复杂城市生活的有意“漠视”,以及对城市之外的“远方”和“故乡”的想象,均意味着认同困境的必然性。探究城市想象中的认识问题与认同问题,最终指向现代城市文明形态变动不居的特征,这意味着并不存在某种唯一性的想象,“进城”也并不存在一个“完成”的状态,而是处在一种不断探寻神圣性,不断面对困境的过程之中。这或许才是全球化时代中国“进城”故事的真正意味。
蒋大兴[5](2018)在《金融“脱实向虚”之规制逻辑——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制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日趋活跃,并非全是正常商业利益驱动的结果。从纯净市场角度出发,监管部门有责任去除不合商业理性的并购行为。若资本市场有其预设的功能目的和服务方向,则证监会可通过对并购交易之规制,增加非理性并购的成本,使并购交易为实体经济融资发展服务。理性并购是一项商业决策,有其正常的交易结构和节奏。证监会可在并购交易所属业态、并购频次、并购融资渠道及规模、并购方式、并购退出渠道等方面对非理性交易予以规制。同业并购是最理性的商业并购形式,却背离有关制度理性,亟须检讨同业并购限制、禁止的规制逻辑是否仍有其存续价值;遏制非理性并购还需要限制并购频次,让并购保持合理节奏;完全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并购交易,通常不会发生"忽悠式"重组,但融资并购乃并购之常态,证监会对并购融资之鼓励又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并购活跃及非理性并购。在IPO严管时代,借壳、买壳式并购交易符合中国商业实践需求,却因存在与IPO竞争的内生局限而受到证监会严格规制,因借壳、买壳主体多为实体企业,这种规制还可能影响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并购者退出企业的时间长短不同,分别设计不同的所得税率,遏制短期的投机型并购交易,鼓励长期的投资型并购交易,是沉淀并购投资、支持并购交易"脱虚向实"的又一举措。
肖璐[6](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控辩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这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部署,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为了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公检法机关开始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新的改革。控辩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诸项改革中,控辩关系应如何调整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选择控辩关系这一刑事诉讼领域的经典论题,希望通过注入“以审判为中心”这一崭新的时代元素,结合最新的若干改革措施,系统梳理出“以审判为中心”对控辩关系的具体要求,将控辩关系论述出新意,为进一步优化刑事诉讼主体的职权配置,完善职能职责,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做好理论铺垫。正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研究审判中心对控辩双方的现实影响,对“审判中心”背景下的控辩关系应然状态提出总的、概括性的理论构建。提出“控辩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是控辩关系的基本前提,控辩对抗的有效性是控辩关系运行的明确要求,控辩协商的合作性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控辩平衡是控辩关系的终极状态”的核心论点。第二、三、四章则是在第一章的理论构建下,就各个分论点进行分析论证。通过研判当下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及配套制度,进而从控辩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对抗的有效性,协商的合作性三个层面分别对控辩关系进行分论点的探讨,意图达到控辩平衡的和谐状态。具体而言,第二章通过将“以审判为中心”对控辩诉讼地位平等性的要求与以往的控辩平等研究相比较,提出了控辩职权配置平等、审判组织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平等感受三位一体的平等观,丰富了“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下的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性的内涵;第三章是对“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对抗的有效性分析,高质量的庭审必然要求高质量的控辩对抗,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抗规则失灵、主体履职能力不足等问题已无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庭审实质化的要求,通过分析对抗规则失灵、控辩履职能力不足的成因,提出实现控辩对抗规则有效性之设计构想及增强控辩履职能力的规范化要求。第四章论证了“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协商的合作性。控辩协商合作在普通程序中存在,在快速审判程序中表现更加突出,通过价值维度、程序维度、实体维度、实践维度的多角度论证控辩协商合作的正当性,提出控辩协商合作的基本要求,强调裁判权对控辩合意的认可,从而提出完善控辩协商合作的基本要求及路径。虽然学界关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合作等关系屡被提及,分散来看已经不是具有原创性的研究主题,但是甚少有学者对控辩关系的具体样态进行全局性的清晰描述。笔者认为牵涉到控辩关系的几个关键词应当放置到同一语境下进行系统性思考,本人对“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关系的应然样态进行一个描述,从全局性视角对平等、对抗、合作及平衡四个关键词语进行了立体型合理安置,对控辩关系的论述紧扣了“以审判为中心”的主题,为论述当下控辩关系的时代内涵提供一个可以依靠的论点。
谢海定[7](2017)在《中国法治经济建设的逻辑》文中研究指明"法治经济"是对市场经济在法律层面的本质特征的概括。法治经济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解决基于普遍市场规律的共通性问题而建立的法治框架;二是为解决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独特性问题而确立的法治技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解决"标准市场"的共通性问题所需要的基本法治框架逐步形成,统贯各个必备要素的支撑性观念也比较明显地体现在不同时期国家和执政党的正式文件中。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最重要的独特性问题,即公有制基础上如何实行市场经济的问题,随着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制、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确立,以及国家从"所有者"变为"出资人"的角色转变,在法治技术层面基本得以解决。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满足市场经济最低需求的法治基础在中国已大体形成,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开始进入法治经济阶段。
袁青[8](2017)在《中国城市的阶层空间与社会融合 ——对中部一个特大城市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阶级和阶层分析是社会政治分析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政治分析的基本方法。然而,如何准确划分和识别阶级和阶层本身是一个颇有争论的问题。总的来看,人们对阶级和阶层的划分已经从单一指标发展到多元指标,从经济指标扩展到社会指标,从资源分层进入到消费分层。不过,迄今的阶层分析主要是一种社会政治结构的理论性分析和结构性描述,缺乏对社会阶层生活实态的分析、观察和描述。事实上,无论阶级还是阶层,都生活在现实生活之中,也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阶级和阶层在权力、资源、文化的占有和聚集的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生活空间聚集。同时,空间作为一种客观的、确定性的物质存在,以附着于其上的住房(这一居民生活的最大必需品和消费品)为识别指标,可以实现对社会经济分化的地理识别,并借助于地图得已直观和精准展示,有利于突破以往阶层结构的“理论性存在”和“经验性存在”。此外,空间除了是物质性的存在,也是社会性的存在,是各种物质混杂在其中产生反应的结果。空间聚集和空间分布状态作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结构状况的现实表现,同时反映了阶级和阶层的权力、资源以及文化在一定空间的聚集。就此而言,阶层空间的提出与分析框架的建立,可以将社会经济分化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居住等活动关联起来,探寻阶层聚集、居住分化、社会区隔等产生的制度、资本和社会原因,强化阶层的关系型分析。因此,阶层的空间分析是阶级和阶层分析的拓展和深化,为人们观察和研究阶级和阶层提供了新的视角,开辟了新的途径。本文通过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武汉住房数据(共2738个有效数据)及其相应的地理坐标信息,并借用地理信息系统(GIS),以武汉地理空间为平面,“小区”地理位置为基点,住房价格为指标,较为直观和系统的揭示和描述了武汉这一中部特大城市的阶层空间分化状况。数据显示:当前的武汉虽然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郊区城市区,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中心聚集特征,不仅市中心的住宅密度远高于远城区,并且上上阶层和中上阶层依然牢牢占据两江沿岸市中心。武汉都市发展并没有出现明显的类似于西方工业城市的“中心-边缘”的阶层区隔,而是呈现出不同阶层的空间混居。通过空间插值分析发现未来武汉市中间阶层的空间将继续呈大块状蔓延,同时随着城市空间的拓展,上上阶层将继续以“飞地”形式呈均质的零星片状分布,中下阶层将在入侵演替作用下导致进一步的边缘化和现有片状空间点状化。进一步通过在武汉市选择10个住宅小区(5个阶层,每个阶层2个)进行个案追踪和深度观察,发现虽然目前我们生活的城市中,并没有一种科技人为的将阶层与阶层之间进行物理意义上的完全隔离,然而在公共资源的私有化倾向、公共服务的阶层化发展和小区的封闭性特征影响下,虽然各个阶层都共同生活于同一个城市空间,但各个阶层的居住空间、生活轨迹、运行特点之间却是相互折叠,难以交集的,一个折叠的城市社会在制度区隔中正在形成。在这个越来越讲究私密性和等级化的城市空间中,“话语的失衡”、“互助的缺失”和“不信任的蔓延”无不提醒着我们,虽然“暴力”或“激烈”的空间对抗与反抗在现代城市中还不常见,但在阶层的空间剥夺和挤压下一种极具弱化、侵蚀作用的力量正撕裂着城市价值。在被精英主宰的秩序化空间中,“功利”、“世俗”、“淡漠”同样是现代城市阶层空间的一种社会冲突形式,将城市应有的“聚集”、“活力”与“创新”禁锢其中,阻碍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解放与发展。回顾历史,在过去的100年,武汉城市空间已然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从最初街市制中的经济驱动、垂直和平行于长江自然扩展,到单位制时期在政治调控下的以单位大院为基本单元结构的功能分区,再到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推动、政治牵引下形成的多中心城市发展的历史变迁中。城市空间聚集形式先后经历了地缘聚集、行业聚集、单位聚集和阶层聚集,与此相伴随发生的还有生产和生活空间的逐步分离,阶层分化的逐步明显,而断裂式的阶层关系也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的阶层依附式关系。这提示着我们当城市从生存型状态步入发展型状态时,不仅阶层空间和日常生活正在重构,更为重要的是一种新型阶层关系和互动形式也由此产生,弱势阶层的权利觉醒与理性重构奠定了新时期城市发展与转型的新社会基础,并形成了新的时代命题,亟待破题。为此,首先需要建立对阶层的差异存在的正确认知。研究在综合考虑伦理的可能性和现实的可行性基础上,对差异正义的概念内涵与实现基础进行了尝试性解读。认为差异正义植根于社会现实与发展需要之中,它首先要求承认差异性的存在,但同时也谋求社会平等的实现,致力于在自由张扬和正义约束之间平衡社会发展与秩序的关系。针对弱势阶层建立一种兜底的再分配机制,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优先给予最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照顾是差异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而谋求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的合理分配,建立起抵制资本剥削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差异正义实现的充分条件。并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围绕城市空间的地理聚集,生产空间的边界意识,生活空间的共同体再造和政治空间的共识凝聚的意义与实现条件分别进行了详细阐述,致力于通过阶层空间的开放与融合实现包容性城市的构建。
张保生,常林[9](2014)在《2012年中国证据法治发展的步伐》文中提出2012年,我国证据法治建设继续稳步前行,在证据立法、证据司法和证据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许多进展。以下从六个方面做一个简要概括和评述。一、证据立法不断完善本年度,《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了一些重要的证据规则,反映了我国证据法治的重大发展。但从立法条文的内容和结构来看,证据制度固有的理念缺失、逻辑混乱和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一)部分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韩朝炜[10](2013)在《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文中提出在激烈的证券市场利益冲突之中,我国证券交易所因履行自律职责已经被推上涉诉的“风口浪尖”。尽管法院所持立场从“拒之门外”到“谨慎介入”,其中进步有目共睹、令人可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感到的困惑,以及案件背后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地浮出水面。对此,学界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无法有效地为探索形成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本文试图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法理和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等三个方面入手,对司法介入的典型问题予以探讨,进而在全面剖析我国司法介入的现状及权证诉讼典型案例之后,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共分两节。主要对自律进行了法理分析,并论述了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自律”一词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对自律、市场自律、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层层分析,界定了司法介入对象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从国家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看,自律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模式,即政府(法定)模式、有限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强力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以及独立会员的自律组织模式。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传统的传承,有着深厚的制度变迁底蕴。相对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自律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等重要优势。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制度安排。随着“无形之手”神话破灭,以及“有形之手”效用受到质疑,自律组织可以起到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润滑剂”作用。证券交易所属于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导致独立法律人格缺失。第二章是“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共分三节。主要对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限度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交易所自律面临的诉讼风险。司法介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司法干预、司法监督、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含义。而且,司法介入并不意味着突破被动性这一司法的固有性质。司法具有公正性、终局性和裁判性,这为其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证券交易所自律因其存在利益冲突、不透明性和垄断等失灵现象,使司法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所能解决的问题毕竟是有限的,这同样适用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关于能动抑或克制的司法哲学问题,对于确立司法介入的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复杂的价值取向之间进行妥善的平衡,通常应以尊重证券交易所自律为前提。证券交易所自律职责的多样性导致其诉讼风险的易发性。管理上市公司面临因审核上市申请、准予上市交易、强制退市等与上市企业、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会员面临因会员资格管理、纪律处分行为等与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证券交易面临因自律规则合法性、交易信息、交易异常情况等与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第三章是“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共分两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自律管理权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研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面相,公、私法人区分标准运用于交易所出现困境。证券交易所具有私法人基因,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同时,证券交易所带有公法人因素,具有公共机构性质。这是由证券交易所经济功能的演进、会员主导模式的变迁、行政任务的民营化等因素造成的。即使在证券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对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认定,往往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英国法院通过确立“功能属性”标准对自律组织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深感困惑。由于证券交易所兼具公私法人属性,其自律所引起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建议摈弃“行政主体”标准,借鉴“公共职能”标准确定案件诉讼类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自律管理权作为一种权利,主要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是交易所具有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包括“正当性”和“行为”两大要素,并具有派生性、集体性和固有性等基本特征。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起作用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管理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是自律管理权与会员权利的关系。自律管理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律授予之权力、契约所设之权力,而自律规则制定权、惩罚权、市场管理权、争端解决权等构成其基本内容。第四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共分五节。主要论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理,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探讨了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以及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是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职责过程中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以回复权利为目的、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并以财产责任为主,具有补偿、预防功能。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律侵权的损害后果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损害赔偿。在美国,默示私人诉权制度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目前,我国法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获得民事责任豁免是以主权豁免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相关典型案例代表着美国法院将绝对豁免原则适用于自律组织的基本发展过程。但是,美国法院也正在进行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对于美国的这项制度,我国学者见仁见智,而司法实践不予承认。我国没有必要全面引进该项制度,因为证券交易所的重要地位要求其有承担责任的压力;适当责任能够促进资源更有效率地分配;适当责任能够有效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自利性;民事责任豁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过错。在界定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过错时,适合采用客观过错说,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相契合、能够合理解释自律管理法人的过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审理效率。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自律侵权中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认定均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应就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宜采用客观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两个方面。关于自律侵权的因果关系,学界及实务界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居于通说地位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借鉴二元论因果关系学说,从事实层面考察自律管理行为是否是损害的充分原因,并从法律层面考察此种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中,证券交易所因共同侵权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当受害人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对象从事证券禁止性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交易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自律职责,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共分四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进行了法理研究,分析了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对境外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进行了考察,探讨了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是交易所履行自律职能的法律渊源,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公共利益,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与法律规范相比,自律规则具有专业性、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并具有填补价值、转化价值和共生价值等内在价值。从总体上说,自律规则属于行业自治性规范,但表现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面相、商事习惯的特征以及契约的性质。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基本形成与其履行自律职能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自律规则的效力由其合法性所生成,反映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自律规则的认同。内容的合目的性和形式的正当性是自律规则获得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自律规则制定的实体性控制方面,制定时应当遵循不得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确保规则自身科学有效、维护规则内部体系和谐等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在自律规则制定的程序性控制方面,自律规则制定适用正当程序是实现证券交易所自律法治化、提高自律规则理性程度、确保自律规则有效实施的内在需要,程序民主、程序平等、程序理性和程序效率是必须遵守的程序公正标准,但标准的适用与立法相比是有限的。而且,审议机构、提出程序、形成程序和生效程序等制度构成遵循正当程序标准的基本环节。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制定程序对我们有重要启示。自律规则对市场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确保证券交易所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自律规则约束市场参与者的具体路径。不仅如此,自律规则也是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行使职权以及衡量市场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由于自律规则具有法源性、适应性和正当性,其可以作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断和说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审判依据。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时有发生,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典型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司法观点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对自律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是制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国外先进经验可资借鉴、证券市场法治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实现难度不大、实际已经存在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适宜采用指定管辖模式。对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可以采用附带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可以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基本原则。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烈内容审查等标准。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法院适宜采用正当程序标准或者“最低限度之公正”要求。关于司法审查的效果,比较恰当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该自律规则不予适用。第六章是“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共分五节。主要研究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法理问题及制约机制,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穷尽先行救济原则和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探讨。社团罚是自律组织制裁的典型代表,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社团罚,其包括主体、对象、依据和方式等基本要素,其性质是纪律罚。设定具体边界和确定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是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重要制约。在设定边界方面,可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制约包括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等三项要素。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纪律处分制度比较完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独立运作机制、程序繁简结合、调查程序规范、听证审理模式、救济措施完备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由于自律与他律、特权与法治、需求与回应等价值、理念、制度方面的障碍,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受到巨大挑战。但是,可诉性对于解决证券交易所自律纠纷、相对人权利获得救济、保障交易所自律等具有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采用“公共职能”标准为实质的受案标准,使司法成为一个必要且适当的救济途径。合理安排司法审查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时机,有利于尊重交易所自律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外证券监管领域存在行政救济制度,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因此,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重要制度。该原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包括穷尽内部救济规则和行政复议前置规则两层含义。其对于纪律处分争议的有效化解、维护自律组织的和谐秩序、提高法院审查质效以及减轻负担等具有重要价值。在设计相关程序时,适宜采用复审和复议“并行制”。司法审查强度是司法审查的中枢神经。在案件事实的审查强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并不相同,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时采用相对宽松的实质性证据标准,有利于法院在没有放弃审查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的前提下,促进自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方面,适宜采用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因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有限的,是尊重自律、区分程序性质和兼顾自律效率的需要。美国法院的典型判例充分体现了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尊重,强调了自律遵守正当程序的特定环境。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应当具体确定有关违反反偏私原则、职能混同、律师代理、听证程序、违反说明理由等方面的判断标准。第七章是“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共分四节。主要剖析了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对权证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是我院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现状。基于法院审理的27起权证诉讼案件,就这些案件的每年收案数量、当事人情况、涉案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处理情况、上诉情况、涉案权证、案由等方面进行了司法统计分析。同时,对涉及权证创设、权证信息披露、权证行权、权证规则效力、权证公告内容、权证交易受限等六种类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总体而言,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合理定位是有所作为、保持谨慎。司法具有回应社会需求、最终解决纠纷和提供规则指引的功能,使其能够对纠纷的是否曲直作出合理判断。但是,必须对司法的有限介入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包括确定适当的受案范围、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重点审查程序正当性以及慎重确定责任的承担等。在具体步骤上,应当个案审判先行,要特别重视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及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司法规范证券交易所自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改善自律的力量来自司法之外。这些措施主要是完善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改善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等。
二、武钢关联交易真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武钢关联交易真相(论文提纲范文)
(1)太阳转身(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
1 |
2 |
3 |
4 |
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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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 |
8 |
第三章 |
9 |
10 |
11 |
12 |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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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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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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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 |
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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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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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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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8 |
第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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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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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36 |
(2)湖北省产业集群发展与升级研究 ——探索产业集群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 研究难点及创新点 |
1.5 文献综述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第3章 湖北省产业集群发展现状及问题 |
3.1 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
3.2 新型工业化产业集群 |
3.3 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 |
3.4 湖北省产业集群发展主要模式 |
3.5 湖北省产业集群存在问题 |
第4章 湖北省重点产业集群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及案例 |
4.1 产业集群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 |
4.2 产业集群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典型案例 |
第5章 国内外产业集群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经验与启示 |
5.1 美国“硅谷”协同创新模式 |
5.2 有色金属(稀土新材料)·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发展模式 |
5.3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协同创新模式 |
5.4 广东家电制造产业的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 |
5.5 对湖北产业集群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启示 |
第6章 湖北省产业集群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对策建议 |
6.1 政府层面 |
6.2 企业层面 |
6.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3)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全球化时代的中国“进城”故事 ——中国当代文学中的城市想象及其表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论题的提出 |
二 研究范围 |
三 研究的三个基本维度 |
(一) 城乡格局与城市想象 |
(二) 城市想象中人与城市的结构性关系 |
(三) 城市想象中的认识问题与认同问题 |
四 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工人神话”: 计划经济时代城市想象中的认识问题和认同问题 |
一 革命者的“进城”与社会主义城市的建构 |
(一) 革命者的“进城”: 改造城市的精神资源问题 |
(二) 城市“新人”与“新生活” |
(三) “到远方去”: 从改造城市到创造城市 |
二 社会主义城乡格局中农民的城市想象 |
(一) 社会主义城乡格局想象 |
(二) “支援工业”: 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民“进城”故事 |
三 80年代文学中的“返城”故事 |
(一) 返城知青的城市想象与远方想象 |
(二) 小生产者返城与现代市民社会想象 |
四 80年代文学中的农民“进城”故事 |
(一) 立于新时代城市的门槛之前: 路遥的意义 |
(二) 金狗的“进城”故事与贾平凹的反城市想象 |
五 先锋小说和新写实小说中的城市想象 |
(一) 余华的暴力叙事与城市空间 |
(二) 方方的城市“风景”与“工人神话” |
第二章 “城市的面孔”: 市场经济时代城市想象中的认识问题 |
一 市场经济时代的城乡格局想象 |
(一) “青梅竹马”: 传统乡村世界完整性的一种象征及其现代境遇 |
(二) “乡村终结”中的土地情话 |
二 90年代文学中的“欲望之城” |
(一) “废都”与外乡人的城市想象 |
(二) “从俗入流”与“市民”的城市想象 |
三 新世纪文学中的“迷宫之城”和“无名之城” |
(一) “繁花”景象与“迷宫之城” |
(二) “黄雀”隐喻与“无名之城” |
四 新世纪文学中的“双城记” |
(一) “大城”经验与“小城”隐喻 |
(二) 北京与纽约: “重新”面对世界城市 |
第三章 “别人的城市”与“我的城”: 市场经济时代城市想象中的认同问题 |
一 作为生活理想的“陌生人社会” |
(一) 自由的流动: 城市化的内在逻辑 |
(二) 孤独:现代城市生活艺术 |
二 “农民工”与“下岗工人”: 两种城市边缘人 |
(一) “计划性”流动与农民工的人生困境 |
(二) “落脚城市”: 发展中国家的农民“进城”困境 |
(三) 改制与工人家园的变迁 |
(四) 下岗工人边缘化中的精神危机 |
三 市场经济时代的三种城市“欢歌” |
(一) “顽主”的城市漫游 |
(二) 水塔街的市民传奇 |
(三) “时代姐妹花”的城市舞台秀 |
四 “远方”与“故乡”: 关于城市之外的想象 |
(一) 在城市想象“远方” |
(二) “返乡”: 何处是家园 |
结语 |
一 人的“进城”与城市的神圣性 |
二 文学的“进城”: 永远的“未完成”状态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
(5)金融“脱实向虚”之规制逻辑——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并购交易的法律结构 |
(一) 并购交易的商业过程 |
(二) 并购交易的法律结构 |
二、并购交易的“脱实向虚” |
(一) “脱实向虚“的经济环境 |
(二) “脱实向虚”的交易结构表现 |
1. 交易主体 |
2. 交易客体 |
3. 交易方式、价格条件 |
4. 风险与分配机制 |
5. 并购退出 |
三、并购交易的规制逻辑 |
(一) 跨行业并购限制 |
(二) 特定领域并购促进 |
(三) 并购频次限制 |
(三) 并购融资规模限制 |
(四) 并购方式:借壳、买壳式并购限制 |
(五) 并购退出渠道限制 |
四、结论 |
(6)“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控辩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关系阐释 |
第一节 控辩关系本体论 |
一、控辩关系的基本内涵 |
二、控辩关系的影响因素 |
三、和谐控辩关系的应有价值 |
第二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 |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容 |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意义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对控辩双方的现实影响 |
一、正视审判权的决定性影响 |
二、聚焦辩护权的行使与保障 |
三、迫使控诉权内部自我规范 |
四、倒逼控辩双方的必要合作 |
第四节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关系的应然样态 |
一、控辩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是控辩关系的基本前提 |
二、控辩对抗的有效性是控辩关系运行的明确要求 |
三、控辩协商的合作性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
四、控辩平衡是控辩关系的理想状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
第一节 控辩诉讼地位平等性之释义 |
一、控辩诉讼地位平等的基本内涵 |
二、“以审判为中心”解读控辩诉讼地位平等的具象化要求 |
第二节 控辩职权配置平等 |
一、辩护难在控辩职权配置不平等 |
二、我国控辩职权配置的现状 |
三、我国控辩职权失衡的成因分析 |
四、控辩职权配置优化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审判组织平等对待 |
一、审判组织的厚此薄彼 |
二、“正三角”结构失衡的现状考察 |
三、审判组织区别对待的成因分析 |
四、审判组织平等对待的路径完善 |
第四节 当事人的平等感受 |
一、当事人的平等感受是衡量控辩平等的重要标尺 |
二、不平等的误解与由来 |
三、审判机关消除不平等感受的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对抗的有效性 |
第一节 控辩对抗有效性之释义 |
一、控辩对抗有效性的基本内涵 |
二、控辩对抗有效性的评价标准 |
第二节 控辩对抗规则的有效性 |
一、控辩对抗规则失灵 |
二、我国控辩对抗规则的现状考察 |
三、控辩对抗规则失灵的成因分析 |
四、“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实现控辩对抗规则有效性之设计构想 |
第三节 控辩主体履职能力的规范化 |
一、问题的提出——考察标准 |
二、我国控辩对抗履职能力的现状考察 |
三、控辩主体履职能力不足成因分析 |
四、增强控辩对抗履职能力规范化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协商的合作性 |
第一节 控辩协商的合作性之释义 |
一、控辩协商合作的基本内涵 |
二、控辩协商合作与控辩对抗之间的关系 |
三、控辩协商合作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
第二节 控辩协商合作的正当性证成 |
一、价值维度:公平正义之实现效率 |
二、程序维度:协商合作的衡平配置 |
三、实体维度:协商量刑之妥协性考量 |
四、实践维度:国内外控辩协商实践成效述评 |
第三节 “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协商合作的基本要求 |
一、控辩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容与渠道 |
二、控辩双方合作依据完善 |
三、裁判权认可控辩双方合意 |
第四节 我国控辩诉讼合作与妥协之路径完善 |
一、保障辩护权的切实履行 |
二、确立控诉机关的合作意识 |
三、完善认罪认罚协商具体规则 |
四、搭建庭前会议等交流平台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委员签名的答辩决议书 |
(7)中国法治经济建设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备法治要素 |
(一) “标准市场”之必备法治要素的确定 |
(二) 公、私法划分及私法相对自治 |
(三) 权利本位及财产权平等保护 |
(四) 契约自由及其对财产权内涵一致性的维护 |
(五) 公正有效的司法系统 |
三、市场经济必备法治要素在中国的确立 |
(一) 公私法相区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 |
(二) 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
(三) 统一合同法的出台与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 |
(四)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
(五) 必备法治要素的支撑性观念正在形成 |
四、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的法治技术 |
五、结语 |
(8)中国城市的阶层空间与社会融合 ——对中部一个特大城市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阶层识别、量度及其演进 |
一、阶层:概念、划分及其测量 |
(一) 当代阶层的类型学分析 |
(二) 中国的阶层实际与具体测量 |
(三) 阶层划分与识别的若干原则 |
二、阶层识别的指标及其发展趋势 |
(一) 从单一指标到多元指标 |
(二) 从经济指标到社会指标 |
(三) 从资源分层到消费分层 |
(四) 从理论划分到空间识别 |
第二章 阶层空间:理论假说与技术路径 |
一、阶层空间的提出 |
二、阶层空间的识别与分类 |
(一) 阶层空间的识别指标:住房 |
(二) 住房阶层分类框架的构建 |
三、阶层空间的分析与逻辑 |
(一) 资本逻辑与控制下的空间生产 |
(二) 生产空间下的阶层聚集与区隔 |
(三) 居住空间下的阶层交往与社会排斥 |
(四) 政治权力下的空间重塑与阶层调和 |
四、阶层空间的研究设计 |
(一) 研究目标与思路 |
(二) 研究内容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三章 武汉市阶层的空间分布及其特征 |
一、武汉市基本情况 |
二、数据样本的抓取 |
(一) 数据抓取设计与实施 |
(二) 数据处理与结果 |
三、数据的可视化及空间特征 |
(一) 阶层区隔未呈现明显“中心-边缘”特征,阶层层级与中心集聚正相关 |
(二) 上中下阶层空间呈“橄榄型”结构,下层空间占有受到挤压 |
(三) 中间阶层空间呈大块状蔓延,上下阶层空间呈零星片状分布 |
第四章 城市阶层的空间区隔与社会冲突 |
一、折叠的社会:阶层空间的制度区隔 |
(一) 公共资源的私有化 |
(二) 公共服务的阶层化 |
(三) 小区空间的封闭性 |
二、撕裂的价值:阶层空间的社会冲突 |
(一) 话语的失衡 |
(二) 互助的缺失 |
(三) 信任的危机 |
三、住房空间:阶层的物化 |
第五章 阶层空间的历史变迁与演变逻辑 |
一、近代集市的起源与阶层空间的聚集与分化 |
(一) 经济驱动,以码头为中心,垂直和平行于长江扩展 |
(二) 生产和生活空间高度集中,多呈现为行业聚集和同乡聚集 |
(三) 阶层空间低度分化,阶层关系的家长式和依附性 |
(四) 血缘、地缘和业缘:前工业化时期的阶层空间聚集与生产 |
二、单位制背景下武汉阶层空间的重构 |
(一) 政治调控与功能分区,阶层空间的单位分布 |
(二) 阶层空间的经济与政治融合,生产和生活空间的相对集中 |
(三) 不同阶层的空间日益分化,阶层关系表现为单位依附 |
(四) 单位制下的阶层空间的生产与再生产 |
三、改革开放以来武汉阶层空间的变化 |
(一) 市场推动,政治牵引,城市阶层空间多中心发展 |
(二) 生产和生活空间日益分离,阶层空间呈现消费分层 |
(三) 阶层空间分化和区隔明显,阶层关系呈现断裂 |
(四) 市场化背景下空间分化与封闭 |
第六章 阶层空间分配与社会融合 |
一、阶层分化与差异正义 |
(一) 差异的正当性和必然性 |
(二) 差异的非正义与消除差异的需求 |
(三) 差异正义的提出与实现基础 |
二、差异正义与城市空间结构与秩序 |
(一) 地理聚集:有关城市空间的再思考 |
(二) 边界意识:对于生产空间扩展的抵制 |
(三) 日常回归:一种生活共同体的再造 |
(四) 正义约束:政治空间的分配与控制 |
三、包容性城市:阶层空间的开放与融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2012年中国证据法治发展的步伐(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据立法不断完善 |
(一)部分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留下“补正”缺憾 |
(三)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中的侦查人员出庭与困境 |
(四)强制证人出庭及其例外规定有得有失 |
(五)质证规则的法治意义与其在我国立法司法中的幼稚 |
(六)确信无疑证明标准的意义与其作为公诉标准的忧虑 |
二、证据司法缓步前行 |
(一)人民法院证据制度建设初见成效 |
1.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有内容无灵魂 |
2. 初步建立了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和保护制度 |
3. 人民法院证据制度建设缺乏理论指导和整体规划 |
(二)人民检察院证据制度建设两个亮点 |
(三)公安机关证据制度建设循序渐进 |
1. 完善最佳证据规则并规定警察出庭作证 |
2. 规范取证原则和取证方式 |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案例分析 |
三、证据科学研究进展 |
(一)国外学者阐释的证据科学理念 |
(二)国内学者对证据科学的研究 |
四、证据法学研究进展 |
(一)关于证据法理论基础和体系 |
(二)关于证据属性 |
(三)关于证据开示 |
(四)关于科学证据与司法鉴定 |
(五)关于言词证据 |
(六)关于证据排除规则 |
(七)关于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八)关于法院取证与证据保全 |
(九)关于质证和认证 |
(十)关于推定 |
五、诉讼法修改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
六、法庭科学研究整体平淡 |
(一)关于法医学 |
(二)关于物证技术学 |
(10)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 |
三、写作思路及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特色与不足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自律的法理分析 |
一、自律、市场自律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二、自律的基本模式:自律组织与国家关系的视角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的传承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 |
一、市场机制:“无形之手”神话的破灭 |
二、政府监管:“有形之手”效用的质疑 |
三、自律组织:“第三只手”力量的引入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章 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第一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与司法介入 |
二、司法的特性与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 |
三、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限度 |
一、司法哲学:在能动与克制之间 |
二、介入限度:在自治与法治之间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诉讼风险 |
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二、对交易所会员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三、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第三章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双重面相 |
一、一波三折的欣凯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案 |
二、公、私法交融背景下证券交易所姓“公”抑或姓“私”难题 |
三、私法人基因:证券交易所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 |
四、公法人因素:证券交易所的公共机构性质 |
五、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司法裁判 |
六、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模糊的法律空间与案件类型选择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二元结构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利属性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 |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与司法救济 |
第二节 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及其思考 |
一、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
二、适用民事责任绝对豁免原则的典型案例 |
三、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以及不同的发展趋势 |
四、Weissman 案引发的激烈争论 |
五、对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制度的思考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概念的界定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分类及其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一、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述 |
二、判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连带责任 |
三、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补充责任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理研究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内涵及特点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功能优势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内在价值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属性 |
五、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概述 |
二、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实体性控制 |
三、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程序性控制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 |
五、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考察 |
一、美国 |
二、我国台湾地区 |
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四、启示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自律规则接受司法审查的现状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
三、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 |
四、司法审查的启动:直接起诉抑或附带审查 |
五、司法审查的标准 |
六、司法审查的效果:废止还是不予适用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法理基础及制约机制 |
一、秩序、制裁及惩罚的基本体系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规范分析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边界及设定 |
四、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运行的正当程序 |
第二节 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及其启示 |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四、香港联合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五、启示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 |
一、可诉性含义的理解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之障碍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障碍之克服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时机:穷尽先行救济原则 |
一、境外限制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诉讼的实践 |
二、行政救济制度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
三、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的适用 |
第五节 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强度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语境下的司法审查强度 |
二、纪律处分事实的审查强度 |
三、纪律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 |
第七章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 |
一、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 |
二、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之间的矛盾 |
三、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的矛盾 |
第二节 真实场景:权证纠纷典型案件解说 |
一、涉及证券交易所权证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涉及权证创设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三、涉及权证信息披露问题的典型案例 |
四、涉及权证行权问题的典型案例 |
五、涉及权证规则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 |
六、涉及权证公告内容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七、涉及权证交易受限问题的典型案例 |
第三节 展望: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为”与“不为” |
一、司法应当有所作为 |
二、司法应当保持审慎 |
第四节 司法之外的努力:证券交易所自律制度的完善 |
一、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 |
二、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的改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武钢关联交易真相(论文参考文献)
- [1]太阳转身[J]. 范稳. 当代, 2021(05)
- [2]湖北省产业集群发展与升级研究 ——探索产业集群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D]. 乔冰彬. 长江大学, 2020(02)
- [3]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全球化时代的中国“进城”故事 ——中国当代文学中的城市想象及其表现[D]. 王建光. 海南师范大学, 2019(01)
- [5]金融“脱实向虚”之规制逻辑——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制为例[J]. 蒋大兴. 现代法学, 2018(05)
- [6]“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控辩关系研究[D]. 肖璐.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7]中国法治经济建设的逻辑[J]. 谢海定. 法学研究, 2017(06)
- [8]中国城市的阶层空间与社会融合 ——对中部一个特大城市的研究[D]. 袁青.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
- [9]2012年中国证据法治发展的步伐[J]. 张保生,常林. 证据科学, 2014(02)
- [10]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D]. 韩朝炜.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