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论文-唐太飞

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论文-唐太飞

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讼行为瑕疵,意思不真实,当事人异议,程序安定

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论文文献综述

唐太飞[1](2018)在《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优化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正当"是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之一,倘若当事人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诉讼行为,势必产生瑕疵的民事诉讼行为,影响案件审理,甚至影响裁判的公平、公正与司法效率。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瑕疵诉讼行为的救济做出了一些规定,但略显粗放,且不完善,仍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比例原则、程序自治原则和程序安定原则等原则的前提下,优化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救济途径,明确当事人意思不真实诉讼行为瑕疵的救济方式,确立当事人瑕疵诉讼行为异议机制,构建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救济法律体系,对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正当性、安定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的司法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运城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雷膦绮[2](2009)在《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及其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永恒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司法为民则是我国司法的最高理念。无论是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还是人民法院工作主题的践行,抑或是最高司法理念的铸就,都与当事人诉讼行为紧密相连。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中极其重要的一类,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其消灭,但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其诉讼行为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如果缺失法定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就会形成瑕疵,进而有可能损害程序正义以及实体正义。因此,正确救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瑕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就显得非常紧迫和必要了。本文通过研究旨在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引进国外先进制度,促进及时准确地评价和救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使程序更加安定、结果更加公正、司法效率得以提高。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坚持采取法学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以既定的诉讼价值目标为基准,分叁个部分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及其救济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当事人诉讼行为以及诉讼行为瑕疵理论的基本问题。关于民事诉讼行为的含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至今还存在多种学说,主要有“要件效果说”、“法律关系说”和“效果说”叁种,笔者赞同“效果说”,且指出诉讼行为也并非所有能够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只有那些可以发生“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行为才是我们所说的诉讼行为。再从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历史沿革入手,介绍了诉讼行为理论的起源以及在德国、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发展。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及有效要件的范示推出了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及其有效的条件,从而界定出了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概念;第二部分,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形态及其救济的基本理论、域外立法例进行讨论。根据民事诉讼行为成立及生效理论,将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分为四种形态:诉讼行为主体有瑕疵;行为内容不合法;行为形式上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其中着重分析了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种类,通过对两大法系有关代表性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行为应否予以救济的理论与实务的论证,得出了两大法系已经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行为应予救济达成共识的结论,同时阐述了两大法系相关国家在具体操作时,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行为救济的范围、条件以及方式仍有一些差异,为后文建议我国引进意思表示不真实救济制度,并探讨救济的一般要件和方法埋下了伏笔;第叁部分,完善我国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救济的思考。提出了完善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救济制度的建议,论证了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是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价值平衡的要求,实现当事人实质平等的需要,也有利于保障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和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提出完善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程序自治原则和比例原则。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上的缺陷,建议引进完善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救济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救济意思表示瑕疵主要有撤回有瑕疵的行为、补正瑕疵、追认、对有瑕疵的行为进行治疗以及宣告无效五种方式。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救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尚不完善,对此可以考虑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设定当事人异议制度,当事人异议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相符,也与辩论主义的旨趣相同,创设异议制度是理性程序正义观的表现。最后指出还应当从立法上明确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种类及可救济性,救济的条件和方式,进而真正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程序的安定,实体的公平以及司法的权威。(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8)

刘强[3](2008)在《当事人意思瑕疵诉讼行为救济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行为理论发端于德国。随着理论的发展,学界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主要是意思瑕疵)是否可以救济存在很大争议。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诉讼程序是由一系列具有连续性的诉讼行为构成,如果允许当事人以意思瑕疵为由对已实施的诉讼行为进行争议,则可能影响诉讼行为作为表示行为的确定性,以及诉讼程序本身的安定性.于是对于诉讼行为效力的判定,原则上不过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究竟如何,而仅以该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的客观表示为标准。然而,英美法系主张意思表示作为诉讼行为构成要件实际上涉及两种诉讼价值观的冲突,即强调实体公正还是注重程序安定。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设立的制度,因此既要强调实体公正,又要实现程序实定,两者不能偏废。现代大陆法系理论也逐渐采救济说。我国学界对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研究不多,然而实务中却出现了诸如缺乏真意的调解行为、诉讼中的恶意欺诈行为、虚假自认行为等现象,这些存有意思瑕疵的诉讼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故笔者把这些问题放在诉讼行为理论中进行研究,并从意思瑕疵诉讼行为救济论这一命题出发寻找解决之道。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当事人意思瑕疵诉讼行为救济论的理论概述本章概述了诉讼行为的理论发展和研究现状。对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采四要件说。根据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了诉讼行为瑕疵的概念以及分类,即程序瑕疵和意思瑕疵,全文主要谈意思瑕疵诉讼行为。第二章是意思瑕疵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本章列举了六种意思瑕疵,分别是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错误、误传、欺诈和胁迫。第叁章是意思瑕疵诉讼行为可救济性的理论分歧与理论回应本章主要介绍对意思瑕疵诉讼行为可否救济的理论分歧,笔者针对这一理论分歧作出了四个的理论上的回应。第四章是两大法系关于意思瑕疵诉讼行为救济制度的对比与启示本章主要概括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意思瑕疵诉讼行为救济制度,并通过对比得出了大陆法系已逐渐向意思瑕疵考虑说方向发展的结论。第五章是我国建立当事人意思瑕疵诉讼行为救济制度的构想本章是全文的重点,主要分析了我国建立当事人意思瑕疵诉讼行为救济制度的价值、当事人申请救济的一般条件和主要方式以及为配合救济论的推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应作出的四项相应的改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04-28)

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永恒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司法为民则是我国司法的最高理念。无论是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还是人民法院工作主题的践行,抑或是最高司法理念的铸就,都与当事人诉讼行为紧密相连。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中极其重要的一类,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其消灭,但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其诉讼行为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如果缺失法定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就会形成瑕疵,进而有可能损害程序正义以及实体正义。因此,正确救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瑕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就显得非常紧迫和必要了。本文通过研究旨在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引进国外先进制度,促进及时准确地评价和救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使程序更加安定、结果更加公正、司法效率得以提高。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坚持采取法学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以既定的诉讼价值目标为基准,分叁个部分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及其救济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当事人诉讼行为以及诉讼行为瑕疵理论的基本问题。关于民事诉讼行为的含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至今还存在多种学说,主要有“要件效果说”、“法律关系说”和“效果说”叁种,笔者赞同“效果说”,且指出诉讼行为也并非所有能够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只有那些可以发生“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行为才是我们所说的诉讼行为。再从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历史沿革入手,介绍了诉讼行为理论的起源以及在德国、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发展。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及有效要件的范示推出了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及其有效的条件,从而界定出了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概念;第二部分,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形态及其救济的基本理论、域外立法例进行讨论。根据民事诉讼行为成立及生效理论,将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分为四种形态:诉讼行为主体有瑕疵;行为内容不合法;行为形式上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其中着重分析了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种类,通过对两大法系有关代表性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行为应否予以救济的理论与实务的论证,得出了两大法系已经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行为应予救济达成共识的结论,同时阐述了两大法系相关国家在具体操作时,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行为救济的范围、条件以及方式仍有一些差异,为后文建议我国引进意思表示不真实救济制度,并探讨救济的一般要件和方法埋下了伏笔;第叁部分,完善我国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救济的思考。提出了完善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救济制度的建议,论证了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是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价值平衡的要求,实现当事人实质平等的需要,也有利于保障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和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提出完善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程序自治原则和比例原则。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上的缺陷,建议引进完善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救济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救济意思表示瑕疵主要有撤回有瑕疵的行为、补正瑕疵、追认、对有瑕疵的行为进行治疗以及宣告无效五种方式。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救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尚不完善,对此可以考虑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设定当事人异议制度,当事人异议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相符,也与辩论主义的旨趣相同,创设异议制度是理性程序正义观的表现。最后指出还应当从立法上明确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种类及可救济性,救济的条件和方式,进而真正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程序的安定,实体的公平以及司法的权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论文参考文献

[1].唐太飞.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的优化救济[J].运城学院学报.2018

[2].雷膦绮.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及其救济[D].西南政法大学.2009

[3].刘强.当事人意思瑕疵诉讼行为救济论[D].华东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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