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判决方式的选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协议,受案范围,诉讼标的,审查标准
判决方式的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谢凤林[1](2018)在《行政协议案件审查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有限谨慎的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对其作了专门的判决规定,从此行政协议的身份“合法化”,名正言顺的进入了行政诉讼的领域。行政协议既有公权力的作用贯穿其中又有协商合意的内容,其自身的复杂性注定司法审查异于行政行为,也不能原封不动适用民事合同效力审查规则。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了前两部司法解释,但对行政协议未作具体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受案范围及判决方式只是作了概括性规定。审查标准的立法缺位致使法官在处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出现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形,导致行政审判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不公现象。明确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进而明确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标的及审查对象乃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首要问题。此外,明确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的依据、标准及审查后果,可以为法官合理化选择判决方式提供依据,从而将审查标准与判决方式相衔接,用以帮助司法实践选择恰当的判决方式实现定纷止争。本文以行政协议的性质和审查标的为出发点,结合行政审判案例,对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合约性标准进行了体系性研究。同时,对依法行政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拘束力进行了分析。最后,基于行政协议案件不同的审查标准为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的合理化选择提出了建议。基于以上研究,本文试图明确行政协议案件的审查标准,为审查标准与判决方式衔接中存在的审查空白、判决方式缺失等问题提供理论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分析行政协议案件的识别标准与范围。首先对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概括;接着以《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对行政协议案件受案范围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概括;最后通过与民事诉讼法理论进行对比分析研究,结合行政协议案件的审判案例分析了行政协议案件的程序标的与诉讼标的。第二部分:分析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标准。以合法性审查依据为出发点,从行政协议的主体、意思表示、内容、程序、形式五个要件分析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要件和合法性法律效果;以比例原则为核心,分析行政协议案件合理性审查标准与合理性审查依据;参考民事诉讼法及民法法理,结合行政协议案件的特殊性对合约性及其法律效果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约性审查标准。第叁部分:以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为出发点,分析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中的拘束力;以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判断为前提,分析行政协议合法性与其效力之间的对应关系;针对与行政协议相关的前置性行政行为以及签订、履行中的其他行政行为,分析此类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协议效力的关系。第四部分:探讨基于行政协议审查标准的判决方式的合理化选择。以目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为依据,对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的直接适用与选择性适用进行了区分;结合审查标准,探讨继续履行判决、采取补救措施判决、赔偿判决以及补偿判决在行政审判中具体适用的法律要件;探讨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变更判决、确认无效判决针对不同的审查标准适用的可能性;探讨审查标准与判决方式对应中缺少的判决方式;并对目前判决方式的缺位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杨春旋[2](2009)在《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登记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作为一种行政权力介入私权利的公行为,房屋登记在保护登记当事人权利,维护公正透明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以及保障国家房地产税收安全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房屋登记使得法律上对房屋权利归属的抽象界定在实践中得到了具体确认,房地产权利状态得到明晰和确定,防止了纠纷的发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并确保了国家对房地产的管理,实现了国家对房产交易的宏观监控。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数量迅速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为行政诉讼中对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审查指明了方向,但由于这类案件法律关系固有的复杂性,现有的法律法规显得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远不能解决审判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加之理论建构之缺失、法律解释与自由裁量技能之不足,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审查路径、审查标准和裁判结果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已经成为了近年来行政审判的一个热点和难点。本文从行政诉讼实践需要出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为导向,采用比较分析及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房屋登记的司法审查:(一)房屋登记登记是国家设立的担负公共职能的机关参与私法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从实务角度而言可将其与其他不动产登记行为一起单独作为一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在司法审查标准上,应在行政诉讼中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把握好以房屋登记机关的审查权限为界的审查标准,对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进行有限度的司法审查。(叁)在审查路径的选择上,审判机关应跳出行政与民事交叉的案件处理必须适用先决问题的思维定式,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救济指导,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民事与行政诉讼两套诉讼程序各自的功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属的纠纷,通过行政诉讼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在选择判决方式时,法官不仅要考虑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不同判决方式使用条件的规定,还要考虑到房屋登记的效力、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的标准、以及可能对实际权利人产生的影响等因素,根据判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慎重选择判决方式。最后本文提出,在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对于监督房屋登记机关,维护房屋交易安全、整顿房地产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的的同时,应努力构建兼顾登记安全与登记效率的科学房屋产权登记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6)
胡充寒,肖启明[3](2008)在《权利冲突案件中停止侵权判决方式的选择及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判决方式为司法裁判的种类。法官对不同判决方式的选择,不仅表达了其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阐释,对案件所涉利益的判断与选择,而且在事实上强制性地分配与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在这一意义上,判决方式的选择成为法官衡平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情形,《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四种判决方式,《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增加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8年10期)
判决方式的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作为一种行政权力介入私权利的公行为,房屋登记在保护登记当事人权利,维护公正透明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以及保障国家房地产税收安全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房屋登记使得法律上对房屋权利归属的抽象界定在实践中得到了具体确认,房地产权利状态得到明晰和确定,防止了纠纷的发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并确保了国家对房地产的管理,实现了国家对房产交易的宏观监控。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数量迅速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为行政诉讼中对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审查指明了方向,但由于这类案件法律关系固有的复杂性,现有的法律法规显得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远不能解决审判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加之理论建构之缺失、法律解释与自由裁量技能之不足,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审查路径、审查标准和裁判结果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已经成为了近年来行政审判的一个热点和难点。本文从行政诉讼实践需要出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为导向,采用比较分析及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房屋登记的司法审查:(一)房屋登记登记是国家设立的担负公共职能的机关参与私法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从实务角度而言可将其与其他不动产登记行为一起单独作为一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在司法审查标准上,应在行政诉讼中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把握好以房屋登记机关的审查权限为界的审查标准,对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进行有限度的司法审查。(叁)在审查路径的选择上,审判机关应跳出行政与民事交叉的案件处理必须适用先决问题的思维定式,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救济指导,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民事与行政诉讼两套诉讼程序各自的功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属的纠纷,通过行政诉讼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在选择判决方式时,法官不仅要考虑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不同判决方式使用条件的规定,还要考虑到房屋登记的效力、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的标准、以及可能对实际权利人产生的影响等因素,根据判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慎重选择判决方式。最后本文提出,在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对于监督房屋登记机关,维护房屋交易安全、整顿房地产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的的同时,应努力构建兼顾登记安全与登记效率的科学房屋产权登记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判决方式的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1].谢凤林.行政协议案件审查标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杨春旋.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3].胡充寒,肖启明.权利冲突案件中停止侵权判决方式的选择及限制[J].法律适用.2008